# 仲裁与替代性纠纷解决

> 马来西亚如何在法院之外解决商业纠纷——通过《2005年仲裁法令》下的仲裁、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以及调解。

- Category: law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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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一方交货延迟，另一方想索赔数百万——但双方都不愿意让案卷、时间线或商业机密在公开的法庭上曝光。在马来西亚，这正是仲裁与调解从法院手中接过职责的地方。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让当事人得以私下解决商业分歧，往往比诉讼更快、更灵活，而且——就仲裁而言——所作出的裁决几乎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执行。本指南涵盖企业赖以依靠的三大支柱：《2005年仲裁法令》、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以及调解。

## 马来西亚的仲裁受哪部法律管辖？

其基石是**《2005年仲裁法令》（第646号法令）**，于2006年3月15日生效，取代了较早的《1952年仲裁法令》。它取材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这是一套全球通用的范本，使在吉隆坡作出的裁决能够被伦敦、新加坡或上海的法院所识别。该法令管辖以马来西亚为仲裁地的国内及国际仲裁，据Aceris Law称，它已被修订——"第一次在2011年，两次在2018年"——最近一次是通过《2024年仲裁（修订）法令》。

该法令刻意限制了法院的干预程度。法官仅具有监督职能——他们不能重新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但有些权力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根据第11条，高等法院保留在支持仲裁的情况下作出临时救济（例如冻结资产）的权力。

一切都始于一份**书面仲裁协议**——合同中的一项条款（或此后的一份独立协议），当事人在其中同意通过仲裁而非诉讼解决纠纷。没有它，就没有仲裁。

## AIAC是什么，它做什么？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是马来西亚的旗舰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吉隆坡。它最初于1978年在亚非法律协商组织（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sation）的支持下设立，名为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并于2018年更名为AIAC。它从立案到裁决全程管理案件：指定仲裁员、管理费用并提供庭审设施。

其现行规则手册是**《2023年AIAC仲裁规则》**，于2023年8月24日生效。这些规则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AIAC自己的规则）、第二部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一套附表（Schedules）——在任何冲突中以第一部分为准。根据规则第2(2)条，仲裁在AIAC收到完整的仲裁通知及其支持文件时正式启动，而不仅仅是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时。

对于较小的案件，规则提供了一套时间表更为压缩的**快速程序**（附表4）：

| 特征 | 快速程序门槛／时间表 |
| --- | --- |
| 国际纠纷 | 争议金额低于30万美元 |
| 国内纠纷 | 争议金额低于100万令吉 |
| 裁决期限 |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 |
| 最长延期 | 至多9个月 |

除商业案件外，AIAC还服务于建筑业：根据《2012年建筑业付款与裁决法令》（CIPAA），它指定裁决员（adjudicators）——通常是具有深厚建筑法经验的人——以迅速解决付款纠纷。

## 《2024年仲裁（修订）法令》带来了哪些变化？

**《2024年仲裁（修订）法令》**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对2005年法令的若干部分进行了现代化改造。主要变化如下：

- **第三方资助（第46A至46I条）。**如今，法定框架允许外部资助方为全部或部分仲裁提供资金。第46C条废除了以往令此类安排陷入疑问的、禁止助讼（maintenance）与包揽诉讼（champerty）的旧普通法规则。随之而来的还有一套**第三方资助操作守则**（Code of Practice for Third Party Funding），为资助方设定了至少1000万令吉的资本充足性要求。
- **强制披露（第46G条）。**受资助的一方必须披露资助安排的存在及资助方的身份，以便仲裁庭核查利益冲突。如果协议是在程序开始后签订的，则须在15天内披露。
- **电子签名（第33条）。**仲裁员现在可以使用数字或电子签名在裁决书上签字。
- **自动具约束力的裁决（第38条）。**裁决无需另行申请承认即具约束力。
-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第9A条）。**在当事人未为其仲裁协议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默认适用仲裁地的法律——从而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歧义。

该法令还引入了AIAC的治理改革，设立了AIAC仲裁院（AIAC Court of Arbitration）及院长（President）一职。

## 仲裁、调解与诉讼如何比较？

每一种途径在速度、成本、隐私性和终局性上的取舍各不相同。调解由**《2012年调解法令》**推动，是一种自愿程序，由中立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自己的和解——不强加任何东西，如果失败，当事人保留所有其他选择。仲裁以具约束力的裁决收场；诉讼以法院判决收场。

| 因素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
| --- | --- | --- | --- |
| 准据法 | 《2012年调解法令》 | 《2005年仲裁法令》 | 《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及相关规则 |
| 结果 |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 | 具约束力的裁决 | 具约束力的判决 |
| 决定者 | 中立调解员（促成） |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 | 法官 |
| 隐私性 | 私密且保密 | 私密且保密 | 通常公开 |
| 跨境执行 | 取决于和解条款 | 广泛，通过《纽约公约》 | 取决于双边安排 |
| 若失败 | 升级至仲裁或法院 | 裁决为终局，上诉有限 | 在法院层级内上诉 |

一个实用的提醒：许多合同包含**分层纠纷解决条款**，要求当事人先协商或调解，然后才能仲裁。马来西亚判例法将这些"先决条件"视为真实的义务——跳过调解步骤，你的仲裁可能会受到质疑。

## 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这是仲裁最大的优势。《2005年仲裁法令》第38条和第39条管辖在马来西亚的承认与执行。可执行的裁决必须是书面的、经签署的、注明日期的、说明理由的，并载明仲裁地。

由于马来西亚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马来西亚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其他成员国执行——这种影响范围是国内法院判决所鲜有的。拒绝执行的理由被刻意限定得很窄：**第39条**列出了一组封闭式的理由，与公约第五条相对应，涵盖诸如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通知不充分或仲裁庭组成不当等事项。

另外，败诉方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但仅限于有限的理由——包括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裁决与马来西亚公共政策相抵触的情形。法院不会重新审查案件的是非曲直。

## 下一步

如果你正在起草合同，现在就决定纠纷将如何解决：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地和机构（对于以马来西亚为仲裁地的案件，AIAC及其2023年规则是默认选择）、仲裁员人数以及准据法。一个清晰的条款远比就"在哪里争斗"而争斗要便宜得多。如果纠纷已经发生，请检查你的合同中在提起仲裁前是否有任何先行调解的步骤，并确认你的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

若需深入阅读，请直接查阅经修订的《2005年仲裁法令》、《2023年AIAC仲裁规则》以及《2012年调解法令》，并就你的合同获取量身定制的建议——本指南是AI生成的概述，而非法律意见。

## Sources

- The (new) AIAC Arbitration Rules 2023: Flexibility and Efficiency — https://www.skrine.com/insights/alerts/september-2023/the-new-aiac-arbitration-rules-2023-flexibility-an (Skrine)
- Arbitration Update: How the Arbitration (Amendment) Act 2024 Shapes 2026 — https://www.shearndelamore.com/whats-new/alerts/arbitration-update-how-the-arbitration-amendment-act-2024-shapes-2026/ (Shearn Delamore & Co)
- Arbitration in Malaysia — https://www.acerislaw.com/arbitration-in-malaysia/ (Aceris Law)
- Dispute Resolution in Malaysia: Key Mechanisms & Legal Insights — https://www.china-briefing.com/china-outbound-news/malaysia-dispute-resolution-arbitration-mediation (China Briefing (Dezan Shira & Associates))
- The Rise and Rise of the 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 https://www.gkg.legal/the-rise-and-rise-of-the-asian-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 (GK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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