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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AMLA)

马来西亚的反洗钱法令(AMLA,第613号法令)是打击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核心法律。它对银行及其他列明的行业课以申报义务,并赋予执法机构冻结、扣押与充公财产的权力,由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担任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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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8日

AMLA——正式名称为《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受限制活动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613号法令)——是马来西亚打击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的核心法规。它要求列于其第一附表(First Schedule)的“申报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存记录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允许执法机构冻结、扣押与充公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财产。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为受委任的主管当局。

  • 第613号法令于2002年1月15日生效;一项修正案(第A1761号法令)于2025年5月14日刊宪,并于2026年3月1日生效。
  •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为主管当局,其金融情报与执法局(Financial Intelligence and Enforcement Department,FIED)担任金融情报单位。
  • 第一附表中的申报机构包括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指定的非金融行业与专业人士(DNFBPs)。
  • 第六部分(Part VI)赋予执法机构及检察官权力,冻结、扣押与充公与第4条洗钱罪相关的财产。

适用对象: 合规主管、银行与金融机构、DNFBPs(例如律师、会计师、公司秘书及高价值商品交易商),以及任何研究马来西亚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FT)法律框架的人士。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0 分钟

当一家马来西亚银行将某位客户的转账标记为“可疑”时,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谁必须被告知、多快、以及国家随后可以对这笔钱动用哪些权力——都由一部法规决定。那部法规就是AMLA。

其正式名称为**《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受限制活动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引称为第613号法令(Act 613)。它于2002年1月15日生效,此后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正案第A1761号法令2025年5月14日刊宪,并于2026年3月1日**生效。它处于马来西亚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AML/CFT)体制的核心。

AMLA究竟做了什么?

从宏观层面看,该法令做了两件截然不同的事。

首先,它设立了洗钱罪,并界定产生犯罪收益的“严重罪行”(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s)——这些列于第3条之下。根据第4条的洗钱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15年监禁,连同不少于所涉收益或犯罪工具价值五倍的罚款,或RM500万,以较高者为准。

其次,它构建了一套贯穿金融业乃至更广领域的预防性合规体系。它对“申报机构”课以申报义务,作为一项反制措施,以在收益被转移或掩饰之前侦测并遏制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

马来西亚制定AMLA,是为了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全球反洗钱/反恐融资标准的制定者——所设立的国际标准接轨。

谁是“申报机构”?

申报机构是指任何从事该法令第一附表所列活动的人士,包括其分行与子公司。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将其归为三大类:

类别例子
金融机构(FIs)持牌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NBFIs)货币服务业者、发展金融机构
指定的非金融行业与专业人士(DNFBPs)律师、会计师、公司秘书、信托公司、贵金属与宝石交易商,以及持牌赌场

这份名单有意从宽拟定,因为洗钱可以透过许多渠道进行,而不仅限于银行。当新的行业被纳入时,是更新第一附表,而非另立新法。

申报机构必须做什么?

该法令列出了一组核心义务。综合官方法令文本中的法定条文与国家银行的指引,主要职责为:

  • 客户尽职调查(CDD)——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关系目的,并评估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第16条)。
  • 记录保存——在关系终止或交易完成后,将身份识别与交易记录保存至少六年(第13条)。
  • 可疑交易报告(STRs)——申报看似异常、无明确经济目的,或可能涉及非法收益的交易(第14条)。
  • 合规计划——采纳、制定并落实内部政策、控制措施及一名指定合规主管(第19条)。

报告提交予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金融情报与执法局(Financial Intelligence and Enforcement Department,FIED),该局担任马来西亚的金融情报单位。可疑交易报告须在合规主管确立怀疑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内,透过电邮、实体邮寄或金融情报系统(Financial Intelligence System,FINS)提交。

另外,特定机构——银行机构、发展金融机构、朝圣基金局(Lembaga Tabung Haji)及持牌赌场——必须就一日内RM25,000及以上的现金交易提交现金门槛报告(Cash Threshold Reports,CTRs),透过FINS以电子方式提交。

谁负责执法,如何执法?

财政部长已委任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为AMLA下的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在此职责下,BNM监督申报机构如何履行其义务、促进该法令的执法,并与外国金融情报单位合作。对于设有本身监管机构的行业,监督工作可与相关的监管或监督当局分担。

不遵守规定会招致行政与刑事后果。国家银行公布的处罚表包括(其中):

  • 违反某些记录保存、披露及虚假资料的条文(第14A、17、18条):罚款不超过RM300万,或监禁不超过五年,或两者兼施。
  • 未能遵守执法要求(第22条):罚款不超过RM100万,或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另加每日RM3,000的持续处罚。
  • 未订明具体处罚的一般罪行(第14、16、19、86条):罚款不超过RM100万

冻结、扣押与充公的权力是什么?

该法令的**第六部分(Part VI)**赋予国家对与第4条罪行相关的财产的权力——即该体制中“追踪资金”的一面。

  • 冻结(第44条)。 有合理理由怀疑发生洗钱罪的执法机构,可发出命令冻结某人无论存放于何处的财产,并可对其加以保管或控制。若相关人士未被起诉,冻结令在90天后失效。
  • 扣押动产(第45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官可——经高级官员批准——扣押合理怀疑为该罪行标的物或与之相关证据的动产。
  • 检察官权力(第48至50条)。 检察官拥有进一步的权力,包括在信纳某项动产(例如货币工具)为罪行标的物时,指示扣押该动产。

除此之外,第六部分透过法院规定了两种途径的财产充公(forfeiture)因就某罪行提控而进行的充公(第55条),以及在没有提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公(第56条),后者由检察官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该法令将这些权力与时限(例如冻结令90天的上限)及对第三方的善意保障相配套。

分歧的观点在哪里?

由于AMLA同时触及犯罪管控与公民自由,相关评论往往围绕若干张力展开;本文仅陈述这些观点而不认同任何一方:

  • 罪行的涵盖范围。 一些观察者指出,非法收益的宽泛定义与冗长的前置罪行清单,赋予调查人员相当大的空间;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广度对于跟上不断演变的金融犯罪是必要的。
  • 定罪前的财产权力。 冻结与扣押可在任何人被控之前发生,而第56条允许在没有提控的情况下充公。支持者将此视为阻止资产消失的关键;批评者则对日后被证清白者所受的影响表示关切。
  • 合规负担。 DNFBPs——较小型的律师事务所、秘书及交易商——形容申报与记录保存义务颇具挑战性,而监管机构则以与FATF接轨及维护体系完整性作为其依据。

这些是持续进行中的法律与政策辩论,而非已有定论的问题,具体情况取决于确切的法定措辞以及法院如何加以适用。

接下来

欲了解权威文本,请查阅第613号法令本身及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AML/CFT门户网站,该网站公布现行的行业指引、申报渠道与处罚表。请注意,这一框架并非一成不变: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的2025年修正案(第A1761号法令)更新了该体制的部分内容,因此任何具体的合规问题都应对照该法令的最新重印本及BNM现行的政策文件加以核实。本条目为中立概述,并非法律意见;申报机构应向合资格的顾问或其监督当局核实自身的具体义务。

常见问题 3
AMLA下的“申报机构”是指什么?

任何从事该法令第一附表所列活动的人士,包括其分行与子公司——涵盖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指定的非金融行业与专业人士。

申报机构必须向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申报什么?

可疑交易(透过向FIED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以及对于银行和持牌赌场等特定机构而言,须透过现金门槛报告(Cash Threshold Report)申报RM25,000及以上的现金交易。

根据该法令,谁可以冻结或扣押财产?

根据第六部分,执法机构可发出冻结令,调查官可在调查过程中扣押动产,检察官则拥有进一步的扣押与充公权力。

来源与历史 6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Exact current short-title citation form: 'Anti-Restricted Activity Financing' was added to the Act's title by Act A1761 (in force 1 March 2026); confirm the precise wording against the latest official reprint once published.
  • Penalty-schedule section mappings (record-retention/disclosure/false-information cited under sections 14A, 17 and 18, while the record-keeping obligation itself is section 13) should be confirmed against the current reprint incorporating Act A1761; section 17 in the pre-A1761 reprint concerns secrecy obligations.
  • Section numbering (CDD s.16, compliance programme s.19, forfeiture ss.55-56) was verified against the SPRM reprint that does not yet incorporate Act A1761; confirm numbering is unchanged after the 1 March 2026 amendment.
  • CTR RM25,000 threshold and the specified-institution list should be re-confirmed against Bank Negara Malaysia's current sector guidelines post-amendment.

来源

  1. The AMLA — Anti-Money Laundering /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ML/CFT) — Bank Negara Malaysia
  2. Reporting to Bank Negara Malaysia (STR and CTR) — Bank Negara Malaysia
  3. Penalties for Non-Compliance — Bank Negara Malaysia
  4. Laws of Malaysia, Act 613 — Anti-Money Laundering, Anti-Terrorism Financing and Proceeds of Unlawful Activities Act 2001 (official reprint, full text) — 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5. Laws of Malaysia, Act 613 —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2001, Part VI (sections 44–50) —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reproducing the official Act text)
  6. Global AML Guide — Malaysia — Eversheds Suther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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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8月7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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