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设有三级政府。联邦政府(国会与内阁,设于布城)掌握联邦清单权力——国防、外交事务、内部安全、财政、贸易与教育。13个州政府(各自设有统治者或州元首、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以及州立法议会)掌握州清单——土地、农业、伊斯兰法,以及纸面上的地方政府事务。第三层级,地方当局——隶属房屋及地方政府部(KPKT)辖下地方政府局(JKT)的市议会、市政局与县议会——负责垃圾收集、执照发放与规划许可等日常服务。联邦与州选举定期举行;地方政府选举已于1965年因紧急状态法规而被暂停,其后由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第15条废除,因此议员由州政府委任而非选举产生。
-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把联邦权力分配给联邦清单,把州权力分配给州清单;地方政府是州清单 item 4,但国会依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为马来西亚半岛统一就此立法
- 马来西亚设有13个州,另加3个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布城);联邦直辖区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而非由州属管理
- 每个州属都设有自己的统治者或州元首、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州行政议会与州立法议会,并依据自身的州宪法运作
- 地方当局(市议会、市政局与县议会)由 KPKT 地方政府局依人口与年收入门槛分类,并由设立它们的州政府监督
- 地方政府选举依 Emergency (Suspension of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 1965 而被暂停,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第15条其后使这项暂停永久化;自此以后,地方议员一直由委任产生,而非选举产生
- 沙巴与砂拉越依据各自独立的法律施行地方政府——沙巴的 Local Government Ordinance 1961,以及砂拉越与 Local Authority Ordinance 1996 相当的框架——而非依据以马来西亚半岛为主的 Act 171
适用对象: 任何想弄清楚在马来西亚遇到特定问题时应该找哪一级政府的人,或想了解为什么自己能投票选出国会议员与州议员、却无法投票选出地方议员的人。
本页内容
马来西亚人投票选出国会议员。他们投票选出州议员。但他们从未投票选出为自己设定评估税、为自己的小贩摊位发牌,或批准自家房屋加建工程的市长或议员——因为这项选举自1965年以来,在马来西亚任何地方都未曾举行过。
这道空白,最清楚地显示出马来西亚实行的是三级政府,而非两级。每个层级都有不同的法律来源、不同的产生方式,以及在联邦宪法所称《第九附表》中不同的份额。
概览
| 层级 | 所在地 | 谁来管理 | 法律依据 | 是否选举产生? |
|---|---|---|---|---|
| 联邦 | 布城 | 国会(下议院+上议院)与内阁,由首相领导 |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 List I | 是——大选 |
| 州 | 13个州首府 | 统治者/州元首、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州行政议会、州立法议会 |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 List II;各州自己的州宪法 | 是——州选举 |
| 地方 | 市/镇/县级 | 市议会、市政局与县议会,隶属州政府并由 KPKT/JKT 统筹 |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马来西亚半岛);沙巴与砂拉越另有各自条例 | 否——自1965/1976年起由委任产生 |
联邦:联邦清单
联邦政府是唯一对全国拥有管辖权的层级,其权力来自**《第九附表》List I**——联邦清单。它涵盖的事项包括:外交事务、国防、内部安全与警察、公民权、财政与税务、贸易与工业、通讯,以及教育与卫生。
在结构上,制定联邦法律的是国会(下议院与上议院),而由首相领导、向下议院负责的内阁则从布城运作联邦行政机关。马来西亚的13个州都归属这一层级之下,此外还有三个根本不是州属的地区:吉隆坡、布城与纳闽联邦直辖区——联邦清单(item 27)将这三地划归联邦直接管理,而非州政府管理。
州:州清单
13个州属中的每一个,都是依据自身州宪法运作的自治单位,由统治者(在9个州属)或由最高元首委任的州元首(在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领导。政府首长——在设有统治者的州属称为州务大臣,在其余四个州属称为首席部长——由州立法议会中委任产生,并运作州行政议会,即州级的内阁对应机构。
州权力来自**《第九附表》List II**——州清单。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事项是伊斯兰法与马来习俗(包括沙里亚法庭),以及土地——保有权、登记、采矿与强制征收。它还涵盖农业与林业、州级工程与水务、州假期,以及——在纸面上的——地方政府(item 4)。
正是这最后一项事务孕育出第三层级,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州清单的权力显得更多是纸上谈兵而非实际掌控。
地方:各州并未完全掌控的层级
州清单 item 4 赋予各州就地方政府立法的权力。但实际上,是由国会代为行使这项权力: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 是一部联邦法规,马来西亚半岛各州采纳它以统一各自议会的运作方式,依据的是宪法赋予国会就州清单事项立法划一性的机制。沙巴与砂拉越则施行各自的地方政府法律——沙巴的 Local Government Ordinance 1961,以及砂拉越另一套独立的条例框架——这反映了这两个州在1963年后保留更多立法自主权的更广泛格局。
地方当局本身分为三种类型,由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辖下地方政府局(JKT)依人口与年收入分类:
| 类型 | 马来文用语 | 门槛(JKT) | 典型职能重点 |
|---|---|---|---|
| 市议会 | Majlis Bandaraya | 人口超过500,000;年收入至少RM100 million | 高阶服务、城市发展 |
| 市政局 | Majlis Perbandaran | 人口超过150,000;年收入至少RM20 million | 商业与商务活动、社区发展 |
| 县议会 | Majlis Daerah | 人口低于150,000;年收入低于RM20 million | 主要市镇以外地区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 |
无论规模大小,地方当局的日常工作都是大多数人生活中最能感受到的政府层级:评估税单、垃圾收集、商业与招牌执照、装修的规划许可、小贩与市场管理,以及公园、排水沟与地方道路。
为什么这一层级没有选举
地方政府选举确实曾经存在过——马来亚第一次地方选举于1951年在乔治市举行,早于独立之前。这些选举依据 Emergency (Suspension of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 1965(依据 Emergency (Essential Powers) Act 1964 颁布,正值与印尼的对抗(Konfrontasi)期间)而在全国范围内被暂停,当时被定性为临时措施。
这些选举从未恢复。一个针对地方当局的皇家调查委员会于1968年提交报告,建议恢复民选地方政府;其建议未获采纳。相反,国会通过了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其第15条规定「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有关的条文即告失去效力」(“all provisions relating to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shall cease to have force or effect”),而第10条则赋予州政府委任地方议员取而代之的权力。这两条条文合力,把地方选举的终结变成一项由普通法律而非紧急法规所确立的安排——这正是为什么这项安排比当初据称为其正当理由的「对抗」(Konfrontasi)还多存续了六十年。
一项相关的宪法机制,进一步强化了联邦政府对名义上属于州属领土事务的介入:联邦宪法Article 95A 设立了一个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由一名联邦部长担任主席,每个州各派一名代表,其政策决定可在地方政府事务上约束州政府。
常见错误
「地方政府是州事务,所以由各州完全掌控。」 州清单 item 4 只是赋予各州立法上的名义,但马来西亚半岛实际适用的法律——Act 171——是各州所采纳的一部联邦法规,而依据该法规对议员实行委任(而非选举)的安排,也是由这同一部法令所设定的。
「吉隆坡设有州政府。」 并没有。吉隆坡、布城与纳闽都是联邦直辖区,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吉隆坡与布城透过联邦直辖区部管理),而非由统治者、州务大臣或州立法议会管理。
「地方议员以前是选举产生的,现在因为最近的政策改变才变成委任。」 这项转变已有六十年历史——1965年被暂停,1976年经立法永久化——并非近期发展。
「沙巴与砂拉越采用与马来西亚半岛相同的地方政府法律。」 并非如此。Act 171 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沙巴与砂拉越各自依据自己独立的条例管理地方政府。
下一步
关于每个层级各自可以就哪些事项立法的完整内容,见谁就什么立法:《第九附表》的联邦清单、州清单与共同清单。关于联邦与州确实举行的选举是如何运作的,见马来西亚选举如何运作与选举委员会(SPR)。关于各州政府首长所使用的不同头衔,见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关于联邦清单与州清单共同的出处文件,见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Ninth Schedule, List I (Federal List) and List II (State List, item 4: Local Governme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 — official repri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Concept of Local Government — legal basis for local authorities in Peninsular Malaysia, Sabah and Sarawak — Jabatan Kerajaan Tempatan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KPKT)
- Category of Local Authority — population and revenue thresholds for city, municipal and district councils — Jabatan Kerajaan Tempatan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KPKT
- Local Government Ordinance 1961 (Sabah)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bah
- How local govts can be elected — Malaysian Bar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