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8号法令)规范马来西亚对官方机密的保护。它将『官方机密』定义为附表中的文件,以及任何由部长、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首席部长(Ketua Menteri)或获委任公务员列为『绝密』、『机密』、『秘密』或『限阅』的文件。根据第16A条,证明某份文件为官方机密的证书属于终局证据,不得在法庭上被质疑。在联邦层面,马来西亚尚未拥有信息自由法;迄今只有雪兰莪州(2011年宪报颁布,2013年生效)和槟城(2010年法令)拥有各自的法令,而一项联邦《信息自由法案》于2026年7月首次提呈。
-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条规定,对官方机密作出不当传递者可处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七年的监禁。
- 根据第2B条,部长、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可委任公务员将文件列为绝密、机密、秘密或限阅。
- 第16A条使分类证书成为终局证据,『不得在任何法庭以任何理由被质疑』。
- 马来西亚没有联邦信息自由法;只有雪兰莪州(2011年宪报颁布,2013年3月5日生效)和槟城(2010年法令,2012年御准)拥有州级法令,且仅限于州政府信息。
- 《2026年信息自由法案》于2026年7月13日提呈一读,并被交付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
适用对象: 希望了解马来西亚官方保密法律及政府信息取阅权的记者、研究人员、律师、公务员及公众。
本页内容
一份会议备忘录、一份审计报告、一份内阁文件——在马来西亚,只要其中任何一份被盖上官方机密的印记,分享它就可能构成犯罪。划定这条界线的法律是《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而联邦信息自由法的缺位,使它成为马来西亚治理中争议最多的课题之一。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保护什么?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8号法令)是一部整合了官方机密保护条文的联邦法律。根据第88号法令官方重印本的标题,它于1972年9月26日御准,并于1972年10月1日生效(此日期仍需对照重印文件加以核实)。该法令历经多次修订,其中包括通过第A573号法令(《1984年官方机密(修正)法令》)和第A660号法令(《1986年官方机密(修正)法令》),后者引入了包括分类与证书相关的条文。
第2条将「官方机密」定义为该法令附表中所列明的任何文件,连同任何相关信息和材料,以及任何其他被列为「绝密」、「机密」、「秘密」或「限阅」的官方文件。该法令附表列出三类自动成为官方机密的文件:
- 内阁文件、决议与讨论记录,包括内阁委员会的相关文件;
- 州行政议会(Majlis Mesyuarat Kerajaan Negeri)文件、决议与讨论记录,包括其委员会的相关文件;
-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及国际关系的文件。
这一宽泛的定义意味着该法令的保护不仅限于军事机密,而是涵盖任何依据既定程序被列为机密的文件。
文件如何被分类和解密?
分类的权力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根据第2B条,一州的部长、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可通过证书委任任何公务员,将文件、信息或材料归入四个级别之一。
| 要素 | 条文 | 内容 |
|---|---|---|
| 分类级别 | 第2条 | 绝密、机密、秘密、限阅 |
| 委任分类者的权力 | 第2B条 | 部长、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委任公务员 |
| 解密的权力 | 第2C条 | 负责的部长/公务员可在任何时候解密 |
| 证书在法庭上的效力 | 第16A条 | 证书为终局证据,不得被质疑 |
第2C条允许由部长、负责的公务员、州务大臣、首席部长或州行政首长在任何时候解密;一经解密,该文件即不再是官方机密。
其中最受讨论的特征是第16A条。它规定,由部长或有关官员发出、证明某份文件为官方机密的证书「即为该文件、信息或材料属于官方机密的终局证据,且不得在任何法庭以任何理由被质疑」。在实务上,一旦发出此类证书,法庭便不会重新评估该分类是否恰当。
该法令下的刑罚是什么?
该法令对大多数罪行规定了带有最低刑期的强制性监禁,且对主要罪行不提供单纯罚款的选项。
| 条文 | 罪行 | 刑罚 |
|---|---|---|
| 第3条 | 间谍活动(spying) | 终身监禁 |
| 第4条 | 在禁地内制作文件/测量 | 监禁不少于1年、不超过14年 |
| 第8条 | 不当传递官方机密 | 监禁不少于1年、不超过7年 |
第8条最常在政府文件泄露的语境下被引用,它规定,任何人违反该法令接收或传递官方机密者,可处不少于一年但不超过七年的监禁,除非其能证明该传递违背其意愿。这一年的最低刑期意味着监禁不能完全以罚款替代。
关于此刑罚范围的公众辩论曾在2016年初显著出现。当时,时任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阿里(Tan Sri Mohamed Apandi Ali)据报建议以更重的刑罚强化该法令——包括对拒绝披露机密消息来源的记者判处终身监禁及鞭刑的提议。据报道,此类提议须经国会批准和御准方能成为法律,且并未以该形式付诸实施。
为何马来西亚尚未拥有联邦信息自由法?
《官方机密法令》规范哪些内容可以保密,与此同时,却没有一部联邦法律赋予公众索取政府信息的一般性权利。截至本稿撰写时,只有两个州制定了各自的信息自由法令。
| 州属 | 法令 | 主要特征 |
|---|---|---|
| 雪兰莪 | 2011年法令(2011年8月25日宪报颁布,2013年3月5日生效) | 有权索取州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信息 |
| 槟城 | 2010年法令(2011年州立法议会通过,州元首于2012年1月9日御准) | 部门须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设有上诉委员会 |
这两个州的法令仅限于各自州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并不涵盖联邦部门或机构。雪兰莪的法令虽于2011年宪报颁布,却直到2013年3月5日才生效;槟城的法令正式名称为《2010年信息自由法令》,于2012年初御准。在槟城,负责的部门须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信息申请,申请被拒者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透明度倡导者将这一州级模式视为信息取阅框架能够运作的例证,尽管其范围有限。
什么是《2026年信息自由法案》?
2026年7月13日,《2026年信息自由法案》由首相署部长(法律与体制改革)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奥斯曼赛益(Datuk Seri Azalina Othman Said)在下议院(Dewan Rakyat)提呈一读。政府随后提呈动议,将该法案交付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以便与国会议员及利益相关方进行更详尽的审议。(该项交付所依据的会议常规编号在所引用的新闻报道中未有说明,仍需对照议会记录(Hansard)加以核实。)
该法案标志着马来西亚首个联邦层面的信息自由框架。然而,包括独立新闻中心(CIJ)、ARTICLE 19和C4中心在内的多个公民社会组织呼吁撤回并重新检讨该法案。ARTICLE 19提出的关切之中包括:
- 该法案保留了《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允许信息继续受现有保密法律保护;
- 在信息可被扣留之前,缺乏全面的「损害测试」或公共利益凌驾条款(public interest override);
- 取阅权仅限于18岁及以上、须核实身份并证明具有「正当且实际利益」的公民;
- 对将信息用于与原申请不同用途者施加刑事责任;
- 拟设的监察专员(Ombudsman)对受《官方机密法令》保护的信息不具管辖权。
关于这种平衡有哪些不同观点?
这一课题涉及国家安全与透明度之间相互竞争的考量,而利益相关方持有不同观点。
支持保留该法令的一方强调,官方机密的保护对国家安全、国防、国际关系以及内阁讨论的保密性而言是必要的——这些正是法令附表中特别列明的类别。从这一视角看,第16A条下的终局证书提供了确定性,并避免法庭程序在对分类产生争议时泄露敏感信息。
另一方面,透明度倡导者和一些媒体组织认为,「官方机密」的宽泛定义,加上第16A条的终局证书以及强制性最低监禁刑期,实际上限制了新闻报道和公众监督。他们援引雪兰莪和槟城的法令,作为在特定豁免下允许信息取阅的替代模式的范例。
本稿以描述性方式呈现两种立场;它不就该法令应予保留、修订或废除表明任何立场。
接下来会怎样?
请关注《2026年信息自由法案》通过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及后续朗读阶段的进程,因为其最终文本及豁免范围将决定它与《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参考方面,第88号法令全文可在总检察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官方门户网站查阅。本稿为尚未经人工审校的AI草稿,在出版前须经过编辑审查。
谁有权将文件列为官方机密?
根据第2B条,一州的部长、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可通过证书委任任何公务员,将文件、信息或材料列为绝密、机密、秘密或限阅。
文件的分类可以在法庭上被挑战吗?
第16A条规定,证明某份文件为官方机密的证书属于终局证据,『不得在任何法庭以任何理由被质疑』。相关主管当局可依据第2C条在任何时候将文件解密。
马来西亚有信息自由法吗?
在联邦层面,截至本稿撰写时尚无生效的信息自由法。只有雪兰莪州(2011年宪报颁布,2013年生效)和槟城(2010年法令)拥有信息自由法令,且仅限于各自州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信息。一项联邦法案已于2026年7月提呈。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Nombor Peraturan Mesyuarat (Standing Order) yang mendasari rujukan Rang Undang-Undang Kebebasan Maklumat 2026 kepada Jawatankuasa Pilihan Khas — sumber berita yang dipetik tidak menyatakan nombor tersebut, dan rujukan bil Dewan Rakyat lazimnya di bawah Peraturan Mesyuarat 54. Sahkan terhadap Hansard/Penyata Rasmi Dewan Rakyat.
- Tarikh perkenan (26 September 1972) dan tarikh kuat kuasa (1 Oktober 1972) Akta Rahsia Rasmi 1972, serta tarikh kuat kuasa Akta A573 (20 Januari 1984) — sahkan terhadap tajuk/nota cetakan semula rasmi Akta 88.
- Sama ada bacaan kedua dan ketiga Rang Undang-Undang Kebebasan Maklumat 2026 telah dijadualkan atau selesai selepas peringkat Jawatankuasa Pilihan Khas.
来源
- Official Secrets Act 1972 (Act 88) — Laws of Malaysia Repri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AGC)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Bill tabled for first reading in Parliament — The Star
- Govt seeks to refer FOI bill to select committee — Free Malaysia Today
- Malaysia: Freedom of Information Bill 2026 betrays people's right to know — ARTICLE 19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in Malaysia: Penang's Experience and Why It Matters — Friedrich Naumann Foundation for Freedom
- FOI Selangor — Right 2 Know Malaysia — Right 2 Know Malaysia
- FOI Penang — Right 2 Know Malaysia — Right 2 Know Malaysia
- Amid financial scandal, Malaysia increases pressure on media —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