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MC(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马来文简称 SKMM)是一个法定机构,依据《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588 号法令)监管融合后的通讯与多媒体行业——电信、广播及网络活动。它由《1998 年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法令》(第 589 号法令)设立,并于 1998 年 11 月 1 日开始运作。其核心职能包括向服务提供者发放牌照、管理频谱、执行竞争法及保护消费者。
- 由第 589 号法令设立、并透过 P.U.(B) 451/98 于 1998 年 11 月 1 日开始运作的法定机构
- 依据《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588 号法令)监管融合后的行业,该法令于 1999 年 4 月 1 日生效
- 四类须领牌的活动:网络设施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用服务提供者及内容应用服务提供者
- 牌照实际上是由部长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发出——而非由委员会本身发出(第 29–30 条)
- 根据第 126 条无牌经营,可被处以不超过 50 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 5 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 该法令明确规定,其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对互联网进行审查(第 3(3) 条)
适用对象: 任何需要辨明马来西亚哪一个机构监管电信、广播及网络内容,以及某项活动落在哪部法律与哪种牌照之下的人。
本页内容
在马来西亚,每一通电话、每一次上网、每一档电视广播和每一个消息应用,都在同一套牌照制度下运作——而构建这套制度的委员会,就是 MCMC。
一览
| 全名 | Suruhanjay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Malaysia / 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 |
| 简称 | SKMM(马来文)/ MCMC(英文) |
| 类型 | 法定机构 |
| 设立法令 | 《1998 年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法令》(第 589 号法令) |
| 开始运作 | 1998 年 11 月 1 日,透过 P.U.(B) 451/98 |
| 行业法令 | 《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588 号法令) |
| 汇报对象 | 负责通讯及多媒体事务的部长 |
| 网站 | mcmc.gov.my |
MCMC 是如何诞生的?
MCMC 源自 1998 年一并通过的两部法令。第一部是第 589 号法令,它设立了委员会本身,并赋予其监督与监管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活动、执行国家通讯及多媒体法律的权力。第 589 号法令于 1998 年 9 月 23 日获得御准,委员会随后于 1998 年 11 月 1 日透过 P.U.(B) 451/98 开始运作。
第二部是第 588 号法令——《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它建立起监管融合后通讯及多媒体行业的框架。该法令于 1999 年 4 月 1 日生效,某些特定条文则在该日期之后分阶段实施。
第 588 号法令背后的核心理念是融合(convergence)。在此之前,电信、广播与信息技术是三个各自独立的行业,各有一套法律。当数码技术使三者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电话可以传输视频,互联网可以承载广播——一部法令便以单一的行业定义取代了这三套法律。
第 588 号法令第 3 条所订立的国家政策目标,包括把马来西亚打造为信息与内容服务的全球枢纽、为最终用户的长远利益进行监管,以及确保信息安全与网络的可靠性。
它监管什么?
MCMC 的监管范围横跨移动与固定电信、宽带、卫星通讯、广播、邮政与快递服务,以及数码签名。这一切被整合为第 588 号法令下四类须领牌的活动:
| 类别 | 含义 | 常见例子 |
|---|---|---|
| 网络设施提供者(NFP) | 拥有或提供网络设施 | 铁塔、光纤电缆、场地与塔杆、卫星 |
| 网络服务提供者(NSP) | 提供承载性质的网络服务 | 连接服务与流量传输服务 |
| 应用服务提供者(ASP) | 向用户提供应用服务 | 语音电话、互联网接入、消息服务 |
| 内容应用服务提供者(CASP) | 提供内容的应用服务 | 电视与电台广播、视频点播 |
这种划分很重要:一家电信公司可能同时持有多张牌照,因为它拥有铁塔(NFP)、运营网络(NSP),并向客户销售数据配套(ASP)。持有某一类别的牌照,并不免除取得其他类别牌照的义务(第 132 条)。
牌照制度如何运作?
最常见的误解就出在这里。MCMC 并非发牌的一方——它负责评估与建议;由部长作出决定。
对于个人牌照,申请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随后在六十日内向部长提出书面建议(第 29 条)。发出或拒绝该牌照的是部长(第 30 条)。至于类别牌照,则由部长发出(第 44 条)——附带由部长宣布的标准条件——再由委员会登记。
| 个人牌照 | 类别牌照 | |
|---|---|---|
| 发给谁 | 某个特定人士、特定活动 | 任何从事指定活动者 |
| 取得方式 | 申请 + 委员会建议 + 部长批准 | 由部长发出;持有者须登记 |
| 主要义务 | 遵守标准及特别牌照条件 | 必须在运作前向委员会登记(第 131 条) |
| 适用于 | 拥有基础设施的大型运营商 | 低风险、覆盖面广的活动 |
这套两级制度让监管得以按比例进行:大型网络运营商须经过个人牌照的完整审查,而较轻量的活动则由只需登记的类别牌照涵盖。
谁需要领牌?
第 126 条规定,除部长所订明的豁免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拥有或提供网络设施、提供网络服务,或提供应用服务,除非持有有效的个人牌照或类别牌照。
法令中的这项警示并非象征性质。第 126(2) 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此项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处以不超过 50 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就该罪行在定罪后每持续一日加处 1,000 令吉罚款。
在内容方面,第 205 条另订有独立的禁令:任何人不得提供内容应用服务,除非持有该部分下有效的个人牌照或类别牌照。
互联网内容:MCMC 能做与不能做的是什么?
这是最常被误解的部分。第 588 号法令在第 3(3) 条中作出明确保证:该法令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对互联网进行审查。这项条文根植于 1990 年代多媒体超级走廊时期的保证。
然而,这项保证并非对所有内容的绝对许可。第 233 条将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服务列为罪行——即以骚扰、滥用、恐吓或干扰他人的意图,制作或传送任何淫秽、不雅、虚假、恐吓或冒犯性的通讯。其处罚为不超过 5 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每日加处 1,000 令吉罚款。
换句话说,该法令禁止对互联网进行全面审查,但仍就透过网络传播的某些内容订立刑事责任。第 233 条针对网络言论的执法,在马来西亚是持续引发公共讨论的课题;需要具体法律解读的读者,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见 verificationNeeded)。
最常被误解之处
MCMC 并非最终发牌者。 委员会负责建议;由部长发出或拒绝个人牌照,并发出类别牌照。笼统地说”MCMC 牌照”,可能会模糊究竟是谁作出决定。
类别牌照仍须登记。 许多人以为类别牌照意味着”什么都不必做”。恰恰相反,第 131 条规定,在某人得以在类别牌照下运作之前,必须向委员会登记。
主管部门的名称会不时变动。 监督 MCMC 的部门职权曾多次重组。在正式文件中依赖相关信息之前,请先在 mcmc.gov.my 核实当前负责的部长与部门。
下一步
要办理实际事务,先从辨明你所属的活动类别开始——网络设施、网络服务、应用服务,还是内容——因为正是这个类别决定了适用的牌照类型与条文。请在 MCMC 官方门户 mcmc.gov.my 核实当前的牌照清单、类别牌照的登记条件及收费表,因为这些附属细节会在法令正文之外不时更新。
牌照是由 MCMC 自己发出的吗?
不完全是。委员会接收并评估个人牌照申请,并在六十日内向部长提出书面建议(第 29 条)。是否发出或拒绝该牌照,由部长决定(第 30 条)。至于类别牌照,则由部长发出(第 44 条),再由委员会登记。
个人牌照与类别牌照有何区别?
个人牌照是发给某个特定人士、从事特定活动、附带具体条件的牌照。类别牌照则是发给任何从事某项指定活动者的通用牌照;持有者无须逐一申请牌照,但必须在运作前向委员会登记(第 131 条)。
MCMC 可以审查或封锁网站吗?
《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3(3) 条订明,该法令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对互联网进行审查。不过,同一法令将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服务——即以骚扰意图制作或传送淫秽、虚假、恐吓或冒犯性内容——列为第 233 条下的罪行。
无牌经营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 126(2) 条规定,任何人在没有有效牌照下拥有或提供网络设施、网络服务或应用服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以不超过 50 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就该罪行在定罪后每持续一日加处 1,000 令吉罚款。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arikh atau tahun pelaksanaan berperingkat seksyen tertentu Akta 588 — jika hendak menyatakan tahun spesifik, sahkan daripada warta P.U.(B) yang berkaitan (kini disebut secara umum tanpa tahun).
- Nama kementerian dan menteri induk semasa yang bertanggungjawab bagi MCMC (portfolio pernah disusun semula beberapa kali).
- Klasifikasi sensitiviti: pertimbangkan sama ada topik penapisan Internet (Seksyen 3(3)) dan penguatkuasaan Seksyen 233 wajar dinaikkan daripada "none", memandangkan konteks ucapan dalam talian/politik.
- Ayat mengenai perdebatan awam tentang penguatkuasaan Seksyen 233 — perlu disokong dengan sumber primer/berwibawa jika hendak dikekalkan atau diperincikan.
来源
- Akta Suruhanjay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Malaysia 1998 [Akta 589] — Suruhanjay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Malaysia (MCMC)
-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Act 588] — Suruhanjay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Malaysia (MCMC)
- Laws of Malaysia — Act 588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teks penuh) —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Forum of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