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CMC — 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

> 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机构实体页面——涵盖其法定基础、四类须领牌的活动、个人牌照与类别牌照的区别，以及它对互联网内容能做与不能做的事。

- Category: govern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01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government/mcmc-communications-multimedia-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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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每一通电话、每一次上网、每一档电视广播和每一个消息应用，都在同一套牌照制度下运作——而构建这套制度的委员会，就是 MCMC。

## 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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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名 | Suruhanjay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Malaysia / 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 |
| 简称 | SKMM（马来文）/ MCMC（英文） |
| 类型 | 法定机构 |
| 设立法令 | 《1998 年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法令》（第 589 号法令） |
| 开始运作 | 1998 年 11 月 1 日，透过 P.U.(B) 451/98 |
| 行业法令 | 《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588 号法令） |
| 汇报对象 | 负责通讯及多媒体事务的部长 |
| 网站 | `mcmc.gov.my` |

## MCMC 是如何诞生的？

MCMC 源自 1998 年一并通过的两部法令。第一部是**第 589 号法令**，它设立了委员会本身，并赋予其监督与监管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活动、执行国家通讯及多媒体法律的权力。第 589 号法令于 1998 年 9 月 23 日获得御准，委员会随后于 1998 年 11 月 1 日透过 P.U.(B) 451/98 开始运作。

第二部是**第 588 号法令**——《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它建立起监管融合后通讯及多媒体行业的框架。该法令于 1999 年 4 月 1 日生效，某些特定条文则在该日期之后分阶段实施。

第 588 号法令背后的核心理念是*融合*（convergence）。在此之前，电信、广播与信息技术是三个各自独立的行业，各有一套法律。当数码技术使三者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电话可以传输视频，互联网可以承载广播——一部法令便以单一的行业定义取代了这三套法律。

第 588 号法令第 3 条所订立的国家政策目标，包括把马来西亚打造为信息与内容服务的全球枢纽、为最终用户的长远利益进行监管，以及确保信息安全与网络的可靠性。

## 它监管什么？

MCMC 的监管范围横跨移动与固定电信、宽带、卫星通讯、广播、邮政与快递服务，以及数码签名。这一切被整合为第 588 号法令下四类须领牌的活动：

| 类别 | 含义 | 常见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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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设施提供者（NFP） | 拥有或提供网络设施 | 铁塔、光纤电缆、场地与塔杆、卫星 |
| 网络服务提供者（NSP） | 提供承载性质的网络服务 | 连接服务与流量传输服务 |
| 应用服务提供者（ASP） | 向用户提供应用服务 | 语音电话、互联网接入、消息服务 |
| 内容应用服务提供者（CASP） | 提供内容的应用服务 | 电视与电台广播、视频点播 |

这种划分很重要：一家电信公司可能同时持有多张牌照，因为它拥有铁塔（NFP）、运营网络（NSP），并向客户销售数据配套（ASP）。持有某一类别的牌照，并不免除取得其他类别牌照的义务（第 132 条）。

## 牌照制度如何运作？

最常见的误解就出在这里。**MCMC 并非发牌的一方**——它负责评估与建议；由部长作出决定。

对于个人牌照，申请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随后在六十日内向部长提出书面建议（第 29 条）。发出或拒绝该牌照的是部长（第 30 条）。至于类别牌照，则由部长发出（第 44 条）——附带由部长宣布的标准条件——再由委员会登记。

| | 个人牌照 | 类别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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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给谁 | 某个特定人士、特定活动 | 任何从事指定活动者 |
| 取得方式 | 申请 + 委员会建议 + 部长批准 | 由部长发出；持有者须登记 |
| 主要义务 | 遵守标准及特别牌照条件 | 必须在运作前向委员会登记（第 131 条） |
| 适用于 | 拥有基础设施的大型运营商 | 低风险、覆盖面广的活动 |

这套两级制度让监管得以按比例进行：大型网络运营商须经过个人牌照的完整审查，而较轻量的活动则由只需登记的类别牌照涵盖。

## 谁需要领牌？

第 126 条规定，除部长所订明的豁免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拥有或提供网络设施、提供网络服务，或提供应用服务，除非持有有效的个人牌照或类别牌照。

法令中的这项警示并非象征性质。第 126(2) 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此项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处以不超过 **50 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就该罪行在定罪后每持续一日加处 **1,000 令吉**罚款。

在内容方面，第 205 条另订有独立的禁令：任何人不得提供内容应用服务，除非持有该部分下有效的个人牌照或类别牌照。

## 互联网内容：MCMC 能做与不能做的是什么？

这是最常被误解的部分。第 588 号法令在第 3(3) 条中作出明确保证：*该法令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对互联网进行审查*。这项条文根植于 1990 年代多媒体超级走廊时期的保证。

然而，这项保证并非对所有内容的绝对许可。第 233 条将**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服务**列为罪行——即以骚扰、滥用、恐吓或干扰他人的意图，制作或传送任何淫秽、不雅、虚假、恐吓或冒犯性的通讯。其处罚为不超过 **5 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每日加处 1,000 令吉罚款。

换句话说，该法令禁止对互联网进行全面审查，但仍就透过网络传播的某些内容订立刑事责任。第 233 条针对网络言论的执法，在马来西亚是持续引发公共讨论的课题；需要具体法律解读的读者，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见 `verificationNeeded`）。

## 最常被误解之处

**MCMC 并非最终发牌者。** 委员会负责建议；由部长发出或拒绝个人牌照，并发出类别牌照。笼统地说"MCMC 牌照"，可能会模糊究竟是谁作出决定。

**类别牌照仍须登记。** 许多人以为类别牌照意味着"什么都不必做"。恰恰相反，第 131 条规定，在某人得以在类别牌照下运作之前，必须向委员会登记。

**主管部门的名称会不时变动。** 监督 MCMC 的部门职权曾多次重组。在正式文件中依赖相关信息之前，请先在 `mcmc.gov.my` 核实当前负责的部长与部门。

## 下一步

要办理实际事务，先从辨明你所属的活动类别开始——网络设施、网络服务、应用服务，还是内容——因为正是这个类别决定了适用的牌照类型与条文。请在 MCMC 官方门户 `mcmc.gov.my` 核实当前的牌照清单、类别牌照的登记条件及收费表，因为这些附属细节会在法令正文之外不时更新。

## Sources

- Akta Suruhanjay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Malaysia 1998 [Akta 589] — https://www.mcmc.gov.my/en/legal/acts/malaysian-communications-and-multimedia-commission (Suruhanjay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Malaysia (MCMC))
-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Act 588] — https://www.mcmc.gov.my/en/legal/acts/communications-and-multimedia-act-1998-reprint-200 (Suruhanjay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Malaysia (MCMC))
- Laws of Malaysia — Act 588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teks penuh) — https://contentforum.my/wp-content/uploads/2022/11/CMA-1998.pdf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Forum of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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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