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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第43(2)(a)条要求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委任一名下议院(Dewan Rakyat)议员出任首相——该议员须是最高元首认为可能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员信任者。其他部长由最高元首依首相的建议委任,人选来自国会任一议院的议员。第43(3)条规定,内阁须对国会负集体责任。
- 第43(2)(a)条只为首相设定两项条件:须为下议院议员,且在最高元首看来可能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员的信任
- 第43条并未提及任何政党、联盟或议席数目,也没有规定应如何确定多数信任
- 其他部长依第43(2)(b)条、按首相的建议委任,人选来自下议院或上议院议员
- 对国会的集体负责是写在第43(3)条中的成文规定,而不仅仅是一项惯例
- 第43(4)条:若首相不再获得多数信任,首相须将内阁辞职,除非最高元首应其请求解散国会
- 委任首相,以及不批准解散国会的请求,均属最高元首依第40(2)条可酌情行使的职能之一
- 根据第159(3)条,修改上述任何规定均须获得每一议院全体议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支持
适用对象: 任何希望以描述性方式了解联邦宪法究竟如何规定首相的委任、内阁的组成,以及内阁与最高元首及国会之间关系的人。
本页内容
马来西亚没有任何一名选民,会在选票上圈选写着「首相」字样的选项。大选选票 只为单一下议院(Dewan Rakyat)选区的候选人提名。
首相一职是在投票之后,透过写在联邦宪法一个句子里的一项测试来填补的——而 那个句子并未提及政党、联盟,也没有提及议席数目。
概览
| 宪法依据 | 联邦宪法第39条至第43C条,第四部分第3章 |
| 谁委任首相 | 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第43(2)(a)条 |
| 委任测试 | 一名在最高元首看来可能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员信任的下议院议员 |
| 谁委任其他部长 | 最高元首依首相的建议委任,第43(2)(b)条 |
| 部长人选来源 | 国会任一议院的议员——下议院或上议院 |
| 负责方式 | 对国会负集体责任,第43(3)条 |
| 下议院议员人数 | 二百二十二名民选议员,第46(1)条 |
| 宣誓 | Sixth Schedule(第六附表)所载的就职、效忠与保密三项誓言,第43(6)条 |
| 修宪门槛 | 每一议院全体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第159(3)条 |
行政权力究竟归属何处
第39条把联邦的行政权赋予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这项权力可由 最高元首本人行使,也可由内阁行使,或由获内阁授权的任何部长行使——而国会 也可以透过立法,把行政职能赋予其他人。
第43(1)条接着要求最高元首委任一个内阁,在行使其职能时向他提供意见。 这正是宪法所采用的表述:内阁的存在,是作为行政权力持有者的咨询机构。
第40(1)条把这个循环补上。最高元首在依宪法或联邦法律行使其职能时,须依照 内阁的意见,或依照在内阁一般授权下行事的某位部长的意见行事,宪法另有规 定者除外。同一条文也赋予最高元首一项权利:他可应其要求,取得内阁所能取 得的、有关联邦施政的任何资料。
第40(1A)条由第A885号法令加入,自1994年6月24日起生效,把这一点表述得更 为坚定:凡最高元首被要求依照意见、按照意见,或在考虑意见之后行事时,他 须接受该项意见并依照其行事。
委任测试:一个句子,两项条件
第43(2)(a)条规定,最高元首须先委任一名下议院议员出任首相、主持内阁——该 议员须是在最高元首看来,可能获得该议院多数议员信任者。
该句子中只有两项条件:
- 候选人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不是上议院。这是第43条中唯一一个仅限于 一个议院的职位。
- 在最高元首看来,该候选人可能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员的信任。 这项判断 由最高元首作出。
第43(7)条另设一项限制:透过入籍归化,或依第17条登记而成为公民者,不得被 委任为首相。重印本上的官方注记记载,第17条本身已由第14/1962号法令废除, 自1963年7月1日起生效。
第46(1)条规定下议院由二百二十二名民选议 员组成。在一个222人议院中的多数,即至少112名议员。
第43条没有规定的事
这是通俗简述中最常被遗漏的部分。第43条的条文并未提及:
- 任何政党或联盟的名称;
- 「赢得最多议席的政党」这个概念;
- 确定多数信任的任何特定方法——无论是透过宣誓声明、支持信函、面谈、议院 表决,还是其他方法。
宪法规定的是测试,不是程序。下议院多数议员的信任是衡量的标准; 这项衡量如何进行,第43条并未加以成文规定。
其他部长:依建议委任,来自两个议院
首相获委任之后,第43(2)(b)条接手。最高元首须依首相的建议,从国会任一议 院的议员中委任其他部长。
留意这与首相的委任有两点不同。其他部长的委任是依建议作出,而非由最 高元首自行酌情决定。而且人选范围也更广:上议院 议员同样合资格。
第43(2)条对国会已解散的情形另设一项但书。若某项委任是在国会解散期间作 出,曾任上一届下议院议员者可获委任,但在下一届国会任期开始之后,不得继 续留任——除非:若他获委任为首相,他须是新一届下议院的议员;而在其他任何 情况下,他须是下议院或上议院的议员。
获委任之后,第61(1)条赋予每一位内阁成员权利,可参与国会另一议院的议事程 序,此项权利在其作为本身所属议院议员的权利之外另行赋予。第61(3)条则澄清 其限制:该项权利并不容许非属某议院议员者在该议院内投票。
集体负责不仅仅是一项惯例
第43(3)条只有一句简短的条文:内阁须对国会负集体责任。
在许多其他西敏寺体制中,集体负责是一项不成文的惯例。在马来西亚,它被写 入宪法文本本身,成为一项明文规定的义务。
其实际效果,体现在第43(4)条的措辞之中——它把整个内阁的命运,系于首相一 人的地位,而不是系于个别部长的表现。
第38(3)条从另一个角度展示了这种集体负责。当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 审议有关国家政策的事项时,最高元首须由首相陪同,而这项审议,本身即属最 高元首依内阁意见行使的职能之一。
当多数信任不复存在时
第43(4)条规定,若首相不再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则首相须将内阁辞职, 除非最高元首应其请求解散国会。
条文只列明两条路径,而第二条并不完全操之在首相手中。第40(2)条列出最高 元首可自行酌情行使的职能:
| 条文 | 酌情职能 |
|---|---|
| 40(2)(a) | 委任首相 |
| 40(2)(b) | 不批准解散国会的请求 |
| 40(2)(c) | 要求召开统治者会议,议程仅限于统治者的特权、地位、荣誉与尊严,以及该次会议上的任何行动 |
第40(2)条以「以及本宪法所述及的任何其他情形」一语作结,因此该清单并非 封闭清单。
若解散发生,第55条接手掌管时间安排。除非提前解散,国会自其首次会议之日 起运作五年,其后自动解散。国会解散后,须在解散之日起六十日内举行大选, 并须在该日起不迟于一百二十日的日期召开国会会议。
任期、宣誓与酬金
第43(5)条规定,在符合第43(4)条的前提下,首相以外的部长,其任期由最高元 首决定去留——除非最高元首依首相的建议撤销该部长的委任。任何部长亦可自行 辞职。有关依首相建议撤销委任的措辞,由第10/1960号法令加入,自1960年5月 31日起生效。
「在符合第(4)款的前提下」这句话很重要:当第43(4)条被触发时,辞职涵盖的 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内阁。
第43(6)条要求每一位部长在行使其职务前,须在最高元首面前宣读并签署Sixth Schedule(第六附表)所载的三项誓言:就职誓言、效忠誓言,以及保密誓言。
第43(9)条要求国会以立法方式,就内阁成员的酬金作出规定。重印本上的官方 注记,将读者指向《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令》(第237号法令)。第43(8) 条已由第A857号法令废除,自1993年8月20日起生效。
三个常被混淆的其他职位
第43A、43B与43C条各自设立了三个独立的角色,它们常被误认为等同于内阁成 员。
| 职位 | 条文 | 由谁委任 | 须为国会议员? |
|---|---|---|---|
| 副部长 | 43A | 最高元首依首相的建议 | 是——任一议院 |
| 国会秘书 | 43B | 首相 | 是——任一议院 |
| 政治秘书 | 43C | 首相 | 否 |
副部长协助部长履行其职责与职能,并为此目的拥有部长的一切权力。第43A(3) 条把第43(5)与43(6)条适用于他们,因此其任期与宣誓义务与部长相同。
国会秘书协助部长与副部长,并为此目的拥有部长与副部长的一切权力。其委任 可由首相随时终止,其保密誓言在首相面前而非最高元首面前宣读。
政治秘书之所以突出,是因为第43C(2)(a)条规定他们不必是国会任一议院 的议员。其职责、职能与酬金,由内阁依第43C(4)条决定。
仅就第61条而言,第61(4)条中「内阁成员」的定义包括副部长与国会秘书。
常见错误
「人民投票选出首相。」 选票是下议院选区选票。首相的委任发生在选举结 果揭晓之后,依据第43(2)(a)条进行。
「赢得最多议席的政党领袖自动成为首相。」 第43(2)(a)条的测试是下议院 多数议员的信任。条文并未提及政党,也未提及最多议席。
「部长可以从国会以外委任。」 第43(2)(b)条要求部长须从国会任一议院的 议员中选任。只有第43C条下的政治秘书获豁免于这项议员资格要求。
「上议员不能成为部长。」 可以——第43(2)(b)条提及的是国会任一议院。 仅限于下议院的限制,只适用于首相。
「失去多数即意味着大选。」 第43(4)条把辞职列为默认结果;解散只有在 最高元首批准该项请求时才会发生,而第40(2)(b)条把拒绝该项请求列为一项酌 情职能。
「集体负责仅仅是一种做法。」 第43(3)条已在宪法文本中明文规定。
修改上述任何规定
第43条中的规定,不能透过普通立法修改。第62(3)条容许国会每一议院依出席 并投票议员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但该款本身明文规定须受包括第159(3)条在内 的其他条文限制。
第159(3)条要求,任何旨在修改宪法的法案,除非在二读与三读时获得不少于 该议院全体议员人数三分之二的票数支持,否则不得在国会任一议院通过。
该门槛是按全体议员人数计算,而非按出席投票的人数计算。
下一步
- 阅读联邦宪法,了解载有第39条至第43C 条的完整文件结构。
- 阅读最高元首,了解这层关系的 另一面——依建议行使的职能,相对于第40条下的酌情职能。
- 阅读下议院与上议院, 了解内阁由哪两个议院组成,并阅读马来西亚国会, 了解内阁对国会负集体责任所指向的机构。
- 阅读法案如何成为法律,了解由行政机 关主导、经两个议院的立法路径。
- 如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请参阅 Laws of Malaysia 网站
lom.agc.gov.my上的联邦宪法重印本。请留意该马来文重印本本身封面上的说明:该文本是总 检察署所作的翻译,除非且直到依第160B条被确定为具有权威性之前,它并 不具有法律效力。也请查核是否已发布更新的重印本。
根据NegaraKu.md的编辑政策,本文归类为敏感内容(3R+1:宪法事项)。它以
纯粹描述性的方式撰写——仅涵盖宪法文本与结构本身,不提及任何个人、政党或
政府——并保持为临时草稿,在发布前有待人工审阅。无法对照官方来源核实的事
项,列于verificationNeeded中,且不予发布。
公民是否直接投票选出首相?
不是。大选选票只为单一下议院选区的候选人提名。联邦宪法第46(1)条规定下议院由二百二十二名民选议员组成。首相一职是在选举结果揭晓之后,依第43(2)(a)条填补——由最高元首委任一名在其看来可能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员信任的下议院议员出任。
上议员可以被委任为部长吗?
可以。第43(2)(b)条容许部长从国会任一议院——即下议院或上议院——的议员中委任。但对首相而言,这项条件更为严格:第43(2)(a)条明确要求他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如果首相不再获得多数信任,会发生什么?
第43(4)条规定,首相须将内阁辞职,除非最高元首应其请求解散国会。解散的请求并非自动获准:第40(2)(b)条将不批准解散国会请求的行为,列为最高元首可酌情行使的职能之一。
内阁的集体负责仅仅是一项惯例吗?
在马来西亚,这是成文规定。联邦宪法第43(3)条明文规定,内阁须对国会负集体责任。这使其成为一项成文的宪法义务,而不仅仅是沿袭下来的做法。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须对照国会与宪报的官方记录,核实任何与首相任期有关的宪法修正案草案的现况。截至2020年10月15日的官方重印本——本文所使用的文本——并未包含任何首相任期限制,且截至撰写之时,无法在官方来源中确认有任何已生效的修正案。
- 须对照首相署的官方刊物,核实内阁现有人数与现任部会名单——宪法并未规定部长的人数。
来源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 sebagaimana pada 15 Oktober 2020) — Pesuruhjaya Penyemak Undang-Undang, Malaysia / Jabatan Peguam Negara
- Laws of Malaysia — portal rasmi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Federal Constitution)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Portal Rasmi Parlimen Malaysia — Parlimen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