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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采用的选举制度中,每个选区只选出一名议员,在该选区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即告当选,无需第二轮投票——这种制度通常称为「领先者当选制」(first-past-the-post)。联邦宪法第116(2)条规定,选区总数须与议员人数相等,使每个选区各选出一名议员,第117条就州立法议会作出相同的规定。选民必须是年满18岁的公民、居住于该选区,且已登记(第119(1)条)。根据第114条设立的选举委员会负责执行选举并编制及检讨选民名册(第113(1)条),并按不少于八年的间隔检讨选区边界(第113(2)条)。国会解散后,须在60天内举行大选(第55(4)条)。
- 第116(2)条:选区总数须与议员人数相等,使每个选区各选出一名议员——这是单一议席多数决(领先者当选制)制度的结构基础
- 第117条:州立法议会以相同方式选出——每个州选区各选出一名议员
- 第119(1)条:选民必须是在合格日期年满18岁的公民、居住于该选区,且已登记;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场选举中于超过一个选区投票
- 第114(1)条:选举委员会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在咨询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后委任,由主席、副主席及另外五名成员组成(共七人)
- 第113(1)条:选举委员会负责执行下议院及州立法议会的选举,并编制及检讨选民名册
- 第113(2)条:选区重划检讨须按不少于八年的间隔进行,且须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完成
- 第55(4)条:国会解散后,须在60天内举行大选,并须在120天内召开国会会议
适用对象: 任何需要以描述性方式理解马来西亚选举如何进行的人——投票制度、谁有资格投票、由哪个机构负责执行,以及从解散到宣布结果的程序顺序。
本页内容
概览
| 投票制度 | 单一议席选区,得票最多者当选(first-past-the-post) |
| 宪法依据 | 联邦宪法 Part VIII(第八部分,第113–120条) |
| 所选出的对象 | 下议院(联邦)议员与州立法议会(DUN)议员 |
| 投票资格 | 公民、年满18岁、居住、已登记(第119(1)条) |
| 执行机构 | 选举委员会(第113、114条) |
| 选区重划周期 | 间隔不少于八年(第113(2)条) |
| 解散之后 | 60天内举行大选(第55(4)条) |
在投票日,整套制度收缩为一个简单的动作:一名选民在一间安静的房间里, 在一张选票上做出标记。围绕着这个动作的一切——选民名册、选区边界、点票 的机构——都是宪法框架,决定谁可以在何处标记那张选票,以及一个铅笔记号 如何变成一个议席。
本页依据宪法文本,以描述性方式说明这套框架:选票如何计算、谁具备资格、 由谁执行选举,以及从解散到结果之间的程序顺序。本页并不涉及任何特定政党、 候选人或结果。
一区一议席,得票最多者当选
出发点不是选民人数,而是选区的形状。第116(2)条规定,「选区总数须与议员 人数相等,使每个选区各选出一名议员」。每个选区只送出一名代表——不多不少。
由于每个选区只选出一人,选出方式因而变得简单:在该选区中得票最多的候选 人即告当选。无需百分之五十的绝对多数,也没有第二轮投票。这种单一议席多 数决制度,通常称为领先者当选制(first-past-the-post,FPTP)。宪法订 明其结构;至于如何计算最高票数的具体方法,则载于 Akta Pilihan Raya 1958 等选举法律之中,第113条的官方注释亦提及此点。
第117条将同一形式复制到州级。就州立法议会议员的选举而言,该州须划分为 「按所选议员人数而定的若干选区,使每个选区各选出一名议员」。联邦与州的 结构相同;不同的只是所填补的议院。
同一天选出的两个议会
马来西亚透过类似的多数决制度,选出两个层级的代表。
- 下议院(Dewan Rakyat)。 联邦国会的下议院,第46条订明共有222个 议席。每个议席即第116条下的一个联邦选区。
- 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DUN)。 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立 法议会,议席数目由该州自身的州宪法订定,并按第117条划分。
在大多数州属,州选举与联邦大选同时举行。第113(2)条透过要求州选区的边 界检讨须与下议院的检讨「在同一时间」进行,强化了这种同步安排。在此类 州属的选民,通常会在同一天收到两张分开的选票:一张用于国会,一张用于 州立法议会。
半岛上有些州属选择在不同的时间解散其州立法议会,从而产生一场与大选分开 的州选举。这属于各该州属自身的权限范围。
谁有资格投票
第119(1)条设定了三项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一名公民若符合以下条件,即有权 投票:
- 在合格日期已年满18岁;
- 在该日期居住于某个选区,或已登记为不在籍选民;以及
- 已在其所居住选区的选民名册上登记。
18岁这一年龄,是经过通常称为Undi18的宪法修正案——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19——之后的现行规定,该修正案将投票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 同一项修正案也引入了自动选民登记制度,使合格公民无需另行申请,即可由 选举委员会登记入选民名册。
第119(1)条也设下一项重要限制:「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场选举中于超过一个选 区投票」——每人每院一票。
第119(3)条列出丧失选民资格的理由:在合格日期正被以精神不健全为由拘留, 或正在服刑;或已被定罪并被判处死刑,或被判处超过十二个月的监禁而仍须 服该刑期。
选举委员会:执行选举的机构
选举不会自行运作。第113(1)条设立了选举委员会(Suruhanjaya Pilihan Raya,SPR),并赋予其两项核心任务:执行下议院与州立法议会的选举,以及 编制及检讨选民名册。
第114条订明该机构的组成与独立性。
| 特征 | 规定 |
|---|---|
| 组成 | 主席、副主席及另外五名成员——共七人(第114(1)条) |
| 委任 | 由最高元首在咨询统治者会议后委任(第114(1)条) |
| 考量因素 | 最高元首须顾及确保选举委员会获得公众信任的重要性(第114(2)条) |
| 卸任年龄 | 66岁(第114(3)条) |
| 免职 | 只能基于与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并依照相同的方式(第114(3)条) |
| 薪酬 | 由**统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支付;委任后不得调整为对成员不利(第114(5)、(6)条) |
这样的设计赋予选举委员会若干与司法机构相同的独立性保障:委任过程涉及 统治者会议、透过严格的免职条件保障任期,以及薪酬受统一基金保护,使其 不必依赖年度拨款投票。
选区重划:选区边界如何划定
由于每个选区只选出一名议员,边界线画在何处,决定了哪些选民被归入同一 组。第113(2)条赋予选举委员会检讨联邦及各州划分为选区的方式的任务,并 就此提出修改建议,以符合宪法**Thirteenth Schedule(第十三附表)**所载 必须遵循的原则。
两项时限规范着这个周期:
- 至少八年的间隔。 第113(2)(ii)条规定,一次检讨完成之日与下一次检 讨开始之日之间,间隔不得少于八年。
- 两年内完成。 第113(2)(iii)条要求每次检讨须自开始之日起,在不超过 两年的期限内完成。
第113(6)条要求就马来亚各州、沙巴及砂拉越分别进行检讨——每一个都被视为 独立的「检讨单位」。选举委员会的建议报告须呈交首相,边界修订须经下议院 批准方能生效。
选举何时召开
大选并非在固定日期举行,而是由解散所触发。第55(3)条规定,国会自其首次 会议起运作五年,其后自动解散,除非最高元首根据第55(2)条提前将其解散。
国会一旦解散,宪法所定的时限即告启动。第55(4)条设下两项限制:
| 事项 | 解散后的时限 |
|---|---|
| 举行大选 | 60天内 |
| 国会须重新召开会议 | 不得迟于120天 |
至于在两次大选之间某个议席意外悬空的情形,可依第54条举行补选——尽管 第54条的附带条款在特定情况下,豁免在国会即将解散前两年内所产生的悬空 议席。
一场选举的进行程序
国会解散后,选举委员会为每一场选举设定相同的程序顺序。选举委员会官方 网站将其阶段说明如下。
- 发出令状。 选举委员会向每个选区的选举主任(Returning Officer) 发出令状——即授权文书——以执行该选区的选举,并订定提名日期与投票 日期。
- 提名日。 在订定的日期,选举主任接受候选人连同其提案人与附议人 提交的提名表格。
- 竞选期。 提名完成后,候选人及其代表可以展开竞选活动。竞选活动 必须在投票日前一晚的午夜准时停止。
- 投票日。 已登记的选民在其选区所订定的投票中心标记选票。
- 点票。 投票结束后,选票即被点算。
- 宣布结果。 每个选区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由选举主任宣布为当选人。
确切的细节——提名时间、竞选期与候选人按金——受 Akta Pilihan Raya 1958 及其下的规例管辖,且可能有所变动;现行数字应对照选举委员会就每一场选 举发布的官方公告加以核实。
从议席到政府
选票选出议员;这些议员其后决定政府的组成。第43(2)(a)条规定,最高元首 须委任一名下议院议员为首相,此人须是最高元首认为可能获得该议院议员多 数信任的人选。多数决制度决定下议院的组成;第43条则据此院的信任,决定 由谁执政。这一路径的细节,见下议院与 马来西亚国会。
常见错误
「候选人必须以百分之五十的多数票获胜。」 不然。在第116(2)条所塑造 的多数决制度下,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即告当选,即使其票数不足总票数的一半, 且无需第二轮投票。
「一票直接选出首相。」 选民只选出其所属选区的议员。第43(2)(a)条将 首相的委任权交由最高元首,依据下议院多数议员的信任而定。
「投票年龄是21岁。」 第119(1)条现已将其定为18岁,此乃经 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19 修正之后的规定。
「选举委员会属于一般政府的一部分。」 第114条赋予其成员如法官般的 任期保障、来自统一基金的薪酬,以及涉及统治者会议的委任程序。
「边界可以随时更改。」 第113(2)条规定,一次选区重划检讨与下一次之 间,间隔不得少于八年。
下一步
若要了解由此次选举所填补的议院,以及议席如何转化为法律,请参阅 下议院与 马来西亚国会。最高元首在国会解散与选举委 员会委任中的角色,见最高元首与 统治者会议。至于订明上述所有规定的 架构性文件,请参阅联邦宪法。
如需核实本页任何一项规定,请参阅选举委员会在 spr.gov.my 发布的联邦宪法 Part VIII 文本,以及 lom.agc.gov.my 所载的宪法全文。
在马来西亚的语境中,first-past-the-post(领先者当选制)是什么意思?
它的意思是每个选区只选出一名议员,而在该选区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即告当选——不一定需要百分之五十的绝对多数,只需比其他候选人获得更多的票数,且无需第二轮投票。其结构基础在于联邦宪法第116(2)条,该条规定选区总数须与议员人数相等,使每个选区各选出一名议员。至于如何计算最高票数的具体方法,则载于 Akta Pilihan Raya 1958 等选举法律之中。
国会与州立法议会的投票是分开进行的吗?
是的。在同时举行两场选举的州属,选民在投票日通常会收到两张分开的选票——一张用于选出其联邦选区的下议院(Dewan Rakyat)议员,另一张用于选出其州选区的州立法议会(DUN)议员。第116条管辖联邦选区,第117条管辖州选区,而第113(2)条要求两者的边界检讨须「在同一时间」进行。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被政府撤换吗?
第114(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被免职,除非基于与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并依照相同的方式——也就是须经特别审裁庭处理,而非透过一般的行政决定。成员在年满66岁时须卸任。第114(5)条另规定,成员的薪酬由统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支付,而第114(6)条则禁止在委任后将该薪酬调整为对成员不利。
选区边界多久可以更改一次?
第113(2)(ii)条规定,一次选区重划检讨完成之日与下一次检讨开始之日之间,间隔不得少于八年。第113(2)(iii)条则要求每次检讨须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完成。选举委员会在划定边界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载于宪法的 Thirteenth Schedule(第十三附表)。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投票日的具体程序细节(提名时间、竞选期、候选人按金)受 Akta Pilihan Raya 1958 及 Peraturan-Peraturan Pilihan Raya (Perjalanan Pilihan Raya) 1981 管辖,这些法规可能不时修订。在依赖这些数字之前,请对照法规文本及选举委员会在 spr.gov.my 发布的官方公告,核实现行的时间与按金金额。
来源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Bahagian VIII — Perkara 113 (Penjalanan Pilihan Raya)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Bahagian VIII — Perkara 114 (Keanggotaan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Bahagian VIII — Perkara 116 (Bahagian Pilihan Raya Persekutuan)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Bahagian VIII — Perkara 117 (Bahagian Pilihan Raya Negeri)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Bahagian VIII — Perkara 119 (Kelayakan Pemilih)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 Penjalanan Pilihan Raya Umum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2020) —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 Federal Constitution — Laws of Malaysia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