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布城和纳闽是三个联邦直辖区。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它们从原属州属(雪兰莪和沙巴)划出,成为联邦的领土。由于它们不是州属,这三者都没有州政府、没有苏丹或统治者,也没有州立法议会(DUN);所有行政事务均由联邦政府掌管。在实际运作上,每个直辖区由一个地方政府管理,其首长(市长或主席)是委任的,而非民选——吉隆坡市政局(DBKL)、布城机构和纳闽机构——而首相署辖下的联邦直辖区局则在联邦层面进行协调。
- 这三个直辖区都是通过宪法修正案从原属州属划出的:吉隆坡(A206法令,1973年)、纳闽(A585法令,1984年)和布城(A1095法令,2001年),并根据第1(4)条成为联邦的领土
- 由于不是州属,这三者都没有州政府、没有统治者/苏丹,也没有州立法议会(DUN)
- 居民只为下议院投票:第46条规定13个议席——吉隆坡11个、纳闽1个、布城1个——但没有州立法议会议席
- 第45条规定由最高元首委任的上议院议员:吉隆坡两名、纳闽一名、布城一名
- 日常行政由首长为委任而非民选的地方政府掌管:吉隆坡市政局(市长)、布城机构和纳闽机构
适用对象: 任何想了解为何吉隆坡、布城和纳闽没有州政府、由谁治理、以及其居民如何获得代表的人。
本页内容
在一个州属,有苏丹或州元首,有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还有由人民选出的州立法议会。而在吉隆坡、布城和纳闽,这些一样也没有。这三个地方都不是州属——它们是联邦直辖区,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
正因如此,一名吉隆坡居民会为国会议员投票,却从未投过一名”州议员”;而这座城市的行政首长——市长——是委任的,而不是靠选举胜出的。以下就是这套安排的运作方式。
概览
| 直辖区数量 | 三个——吉隆坡、布城、纳闽 |
| 宪法依据 | 《联邦宪法》第1(4)条 |
| 州政府/州立法议会 | 无——由联邦直接管辖 |
| 地方行政首长 | 委任而非民选的市长/主席 |
| 民意代表 | 只有下议院(国会);没有州立法议会议席 |
| 联邦协调机构 | 联邦直辖区局,隶属首相署 |
什么是联邦直辖区,它是如何形成的?
联邦直辖区是被置于联邦政府直接管辖之下、而不属于任何州政府的地区。马来西亚有三个:吉隆坡、布城和纳闽。
这三者原本都属于某一州属。《联邦宪法》第1(4)条阐明,雪兰莪州的领土不包括吉隆坡联邦直辖区(通过Constitution (Amendment) (No. 2) Act 1973 [A206法令]设立)和布城联邦直辖区(Constitution (Amendment) Act 2001 [A1095法令]);而沙巴州的领土不包括纳闽联邦直辖区(Constitution (Amendment) (No. 2) Act 1984 [A585法令])。同一条文明确指出”all such Federal Territories shall be territories of the Federation”——所有这些直辖区都是联邦的领土。
据联邦直辖区局所述,每个直辖区都是为特定角色而设立的:吉隆坡作为国家首都,布城作为联邦行政中心,纳闽作为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吉隆坡于1974年被宣布为联邦直辖区,纳闽于1984年,布城于2001年。
为什么这三者都没有州政府或州立法议会?
原因简单却重要:只有州属才拥有州立法议会。由于联邦直辖区不是州属,因此没有统治者或苏丹管辖它,没有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也没有州立法议会来制定州法律或通过州预算案。
通常由州属掌握的权力——例如地方政府和城市规划——在这些直辖区由联邦掌握。宪法把”一切与联邦直辖区有关的事项”列入国会的权限范围;有关联邦事项清单与州事项清单的完整概览,请参阅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
这意味着在其他州属由州立法议会作出的决定,在这里则通过联邦机制和委任的地方政府来作出。
谁在治理每一个直辖区?
每个直辖区都有一个地方政府执行地方政府职能——发照、城市规划、公共卫生、废物管理和发展。这个机构的首长是委任的,而非民选。
| 直辖区 | 成为联邦直辖区之年 | 宪法修正法令 | 官方角色 | 地方政府 | 下议院议员 | 上议院议员 |
|---|---|---|---|---|---|---|
| 吉隆坡 | 1974 | A206法令(1973) | 国家首都 | 吉隆坡市政局(DBKL) | 11 | 2 |
| 纳闽 | 1984 | A585法令(1984) | 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 | 纳闽机构 | 1 | 1 |
| 布城 | 2001 | A1095法令(2001) | 联邦行政中心 | 布城机构 | 1 | 1 |
吉隆坡——吉隆坡市政局(DBKL)。 吉隆坡市政局由市长领导。据吉隆坡市政局所述,市议会选举自1970年起已被中止,而自吉隆坡于1972年2月1日取得市级地位以来,其行政首长便称为吉隆坡市长。市长作为联邦政府的委任者,任期三年。
布城——布城机构。 布城机构根据**《1995年布城机构法令》[536法令]**设立,负责管理布城联邦直辖区。它在该直辖区内执行所有地方政府职能,同时推动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和住宅方面的发展。
纳闽——纳闽机构。 纳闽机构是管辖纳闽联邦直辖区的地方政府,执行地方政府和地方规划机构的职能,并推动纳闽发展为旅游中心、免税区和贸易中心。
若没有州立法议会,居民如何获得代表?
联邦直辖区居民在国会中仍有发言权——只是不在州层面。
下议院。 《联邦宪法》第46条为这三个直辖区规定了13个下议院议席:吉隆坡十一个、纳闽一个、布城一个。居民在大选中投的就是这些议席。
上议院。 第45条则规定了由最高元首委任的上议院议员(参议员):吉隆坡联邦直辖区两名,纳闽一名,布城一名。
关键区别如下:
- 下议院——由人民通过投票选出。
- 上议院——委任,而非民选。
- 州立法议会(DUN)——联邦直辖区不存在。
因此,蕉赖的一名选民会为其国会议员投票,却从来没有一张选票是投给州级代表的——因为吉隆坡没有州立法议会。
谁在联邦层面进行协调?
在这三个地方政府之上,还有联邦直辖区局(JWP),隶属首相署运作。联邦直辖区局协调吉隆坡、布城和纳闽三地的政策、发展与行政,并充当联邦政府与吉隆坡市政局、布城机构和纳闽机构之间的桥梁。
这一职能曾由一个完整的部门掌管——联邦直辖区部——之后才改为隶属首相署的一个局。始终不变的是其根本原则:这些直辖区由联邦层面治理,而非州层面。
接下来
要了解为什么”一切与联邦直辖区有关的事项”归联邦而非州属,请阅读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要了解这些直辖区所不存在的机构,请参阅州立法议会(DUN)。要了解在国会代表直辖区居民的议院,请参阅下议院和上议院。而要纵观马来西亚的政府层级,请参阅三级政府。
吉隆坡是一个州属吗?
不是。吉隆坡是联邦直辖区。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它从雪兰莪州划出,成为联邦的领土,因此它没有州政府,也没有州立法议会。
为什么联邦直辖区居民不在州选举中投票?
因为联邦直辖区不是州属,也没有可供投票的州立法议会。居民只为下议院(国会)投票——第46条规定吉隆坡11个议席,纳闽和布城各一个议席。
谁委任吉隆坡市长?
市长是委任的,而非民选。据吉隆坡市政局所述,市议会选举自1970年起已被中止,市长作为联邦政府的委任者,任期三年。
联邦直辖区局与吉隆坡市政局这类地方政府有何区别?
首相署辖下的联邦直辖区局(JWP)在联邦层面协调这三个直辖区的政策与发展,而吉隆坡市政局、布城机构和纳闽机构则是地方政府,负责各自直辖区内的日常事务,如发照、城市规划和市政服务。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ahun penggantungan pilihan raya perbandaran: laman rasmi DBKL menyatakan 'sejak 1970', tetapi penggantungan pilihan raya kerajaan tempatan di seluruh negara lazimnya didokumentasikan bermula 1965 (kemudian diformalkan melalui Akta Kerajaan Tempatan 1976). Pengulas perlu mengesahkan tahun/rangka masa yang tepat.
- Petikan perlembagaan Perkara 1(4), 45 dan 46 tidak dapat diekstrak semula terus daripada PDF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2020) AGC kerana teksnya tidak boleh dibaca mesin; sahkan bilangan kerusi Dewan Rakyat (13: 11 KL / 1 Labuan / 1 Putrajaya) dan Senator (2 KL / 1 Labuan / 1 Putrajaya) terhadap teks primer yang boleh dibaca.
- Status kelembagaan penyelaras persekutuan (Jabatan Wilayah Persekutuan di bawah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berbanding sebuah Kementerian Wilayah Persekutuan penuh) pernah berubah antara kerajaan; sahkan susunan semasa pada tarikh penerbitan.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Perkara 1(4), 45(1) dan 46(2)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Latar Belakang Wilayah Persekutuan — penubuhan dan peranan KL, Labuan, Putrajaya — Jabatan Wilayah Persekutuan,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 Portal Rasmi Jabatan Wilayah Persekutuan — Jabatan Wilayah Persekutuan,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 Akta Perbadanan Putrajaya 1995 [Akta 536] — Perbadanan Putrajaya
- Latar Belakang Dewan Bandaraya Kuala Lumpur — Dewan Bandaraya Kuala Lumpur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