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联邦宪法通过《第九附表》划分立法权。List I(联邦清单)载有只有国会才能立法的事项——国防、外交事务、内部安全、公民权、财政、贸易、大部分民事与刑事法律、教育,以及卫生。List II(州清单)载有只有州立法议会才能立法的事项——伊斯兰法与马来习俗、土地、农业与林业,以及地方政府。List III(共同清单)载有国会与州立法议会均可立法的事项——社会福利、城乡规划、公共卫生、灌溉与排水、文化与体育,以及房屋。Article 74 把各自的清单分配给相应的立法机关;Article 75 使联邦法律优先于与之不符的州法律;Article 77 把剩余部分——不属于任何清单的事项——交由各州处理。沙巴与砂拉越依据 Article 95B 另设两份附加清单(List IIA 与 List IIIA),涵盖土著法律、港口,以及其他事项。
- 《第九附表》依据 Article 74 与 Article 77 订立,载有三份主要清单——List I 联邦清单、List II 州清单、List III 共同清单——另加沙巴与砂拉越适用的 IIA 与 IIIA 补充清单
- Article 74 让国会得以就联邦清单与共同清单立法,州立法议会则就州清单与共同清单立法
- Article 75 解决共同清单事项上的任何冲突:联邦法律优先适用,与之不符的州法律在不符的范围内无效
- Article 77 把剩余权力——任何未列于任何清单的事项——赋予州立法议会
- Article 76 让国会得以在有限情形下(履行条约、促进法律的划一性,或应某州的要求)就州清单事项立法,这类法律通常须待该州采纳后方能在该州生效
- Article 95B 增设 List IIA 与 List IIIA,赋予沙巴与砂拉越额外的立法事项,例如土著法律与习俗、港口与港湾,以及地籍测量
适用对象: 任何需要逐一事项了解,在马来西亚究竟是联邦还是某个州拥有立法权的人。
本页内容
土地是州事项。国防是联邦事项。公共卫生则落在第三份清单上,联邦与州都可以触及。在马来西亚,究竟是联邦还是某个州拥有通过某项法律的权力,并非见仁见智或可协商的问题——它逐项写明在联邦宪法末尾的一份附表之中。
那份附表就是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它列出三份事项清单——另有两份专为沙巴与砂拉越保留——而宪法的 Article 74 至 77 则把这些清单转化为「谁就什么立法」的可操作规则。
概览
| 出处 | Ninth Schedule,须与 Article 74 及 Article 77 一并阅读 |
| List I | 联邦清单 —— 仅国会 |
| List II | 州清单 —— 仅州立法议会 |
| List III | 共同清单 —— 两者均可立法 |
| List IIA | 沙巴与砂拉越适用的州清单补充清单(Article 95B(1)(a)) |
| List IIIA | 沙巴与砂拉越适用的共同清单补充清单(Article 95B(1)(b)) |
| 冲突规则 | Article 75 —— 联邦法律优先;州法律在不符范围内无效 |
| 剩余部分 | Article 77 —— 不属于任何清单的事项归各州所有 |
引擎:Article 74 至 77
这些清单本身并不会自动生效。四项条文赋予它们效力。
Article 74 负责分配。国会可以就联邦清单或共同清单中的任何事项立法;州立法议会可以就州清单或共同清单中的任何事项立法。任何一方都不得越界进入对方的专属清单,而且这项权力的行使须受宪法本身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所限。
Article 75 处理重叠情形。由于共同清单同时向两者开放,两者可能发生冲突。冲突发生时,「联邦法律应优先适用,州法律则在不符的范围内归于无效」。州法律并非整条失效——只有相互抵触的部分才会失效。
Article 76 是国会得以进入州清单的一道窄门。国会只能基于以下三项目的之一,就州事项立法:履行条约、协定或公约(或联邦所属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促进两个或以上州属法律的划一性;或应某州立法议会的要求。基于划一性或要求这两项理由而制定的法律,须待该州自身的立法议会将其采纳后,方能在该州生效,届时该法律即被视为州法律。
Article 77 把所有剩余的事项一并收纳。任何「未列于任何清单」——且国会亦无法依其他途径就其立法——的事项,都归州立法议会所有。剩余部分归属各州,而非联邦。
List I —— 联邦清单
联邦清单是篇幅最长的一份。它共有27个编号项目(item),涵盖国家政府的运作机制。按该附表所列,主要类别如下:
- 外交事务 —— 条约、外交与贸易代表、引渡、护照与签证、马来西亚境外的朝觐事宜。
- 国防 —— 武装部队、战争与和平、武器与爆炸品、国民服役、民防。
- 内部安全 —— 警察、刑事侦查、公共秩序、监狱、防范性扣留、国民登记。
- 民事与刑事法律及司法行政 —— 除沙里亚法庭以外所有法院的组成与管辖权、合约、侵权、财产及其转让(土地除外)、婚姻与离婚、继承、破产,以及证据法。
- 联邦公民权与入籍;外侨。
- 财政 —— 货币、国民储蓄、公共债务、税务,以及联邦与各州的审计事宜。
- 贸易、商业与工业、航运、通讯(包括邮政、电信、广播与电视),以及联邦工程与电力(包括电力与跨州水务)。
- 教育、医药与卫生、劳工与社会保障、原住民福利、审查、报章与出版、合作社,以及旅游业(item 25A)。
- 有关联邦直辖区的一切事务——吉隆坡、纳闽与布城(item 27)。
item 4划出一条宪法其余部分反复回归的界线:联邦民事与刑事法律明文排除了有关婚姻、离婚、监护、扶养、领养、婚生地位、家庭法、馈赠与继承的伊斯兰属人法。这些事项被从联邦清单中划出,改列入州清单。
List II —— 州清单
州清单篇幅较短——十二个编号项目,另加item 12A——但当中的事项塑造着日常生活。item 1与item 2是最为关键的两项。
**item 1 —— 伊斯兰法与马来习俗。**除联邦直辖区外,这一项涵盖信奉伊斯兰教者的伊斯兰属人与家庭法、天课(Zakat)与 Baitulmal(伊斯兰宗教基金)、清真寺、由穆斯林所犯的违反伊斯兰教义罪行的设立与处罚(属于联邦清单的事项除外),以及「沙里亚法庭的组成、组织与程序」。这些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者具有管辖权,且仅限于本项所列明的事项。
**item 2 —— 土地。**土地保有权、产权登记、马来保留地(在沙巴与砂拉越则为土著保留地)、采矿准证与租约,以及土地的强制征收,均为州事项。
其余各项:
| item | 事项 |
|---|---|
| 3 | 农业与林业 |
| 4 | 联邦直辖区以外的地方政府——市政局、地方当局、地方税率与选举 |
| 5 | 其他地方服务——寄宿屋、坟场与火葬场、市场与市集、戏院与电影院的执照发放 |
| 6 | 州工程与水务——州道路、桥梁与渡轮;河流与运河(受联邦清单限制) |
| 7 | 州政府机制——民事清单(Civil List)、州养老金、州借贷与债务 |
| 8 | 州假期 |
| 9–11 | 州罪行、为州事务而设的查询,以及州法律下的弥偿 |
| 12 | 海龟与河流渔业 |
| 12A | 未宣布为联邦所有的图书馆、博物院、古迹与考古遗址 |
List III —— 共同清单
共同清单载有国会与州立法议会均可就其通过法律的事项——若发生冲突,则由 Article 75 裁定,结果有利于联邦一方。按该附表所列:
- 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妇女、儿童与青少年的保护
- 奖学金
- 野生动物与鸟类的保护;国家公园
- 畜牧业、兽医服务与动物检疫
- 城乡规划(联邦首都除外)
- 游荡行乞与流动小贩
- 公共卫生、环境卫生与疾病预防
- 排水与灌溉
- 矿区土地与侵蚀土地的复原 9A. 建筑物建造与维护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9B. 文化与体育 9C. 房屋与住房设施 9D. 供水与水务服务(受联邦清单限制) 9E. 文化遗产的保存
List IIA 与 List IIIA —— 沙巴与砂拉越补充清单
沙巴与砂拉越于1963年加入联邦时,保留了马来亚各州所没有的立法事项。Article 95B 把这些事项列为《第九附表》的两份补充清单,只适用于这两个州。
List IIA —— 州清单补充清单新增的事项包括:
- 土著法律与习俗(item 13)——包括土著属人法,以及土著法庭的组成、组织与程序;
- 州当局的法人化(item 14);
- 未宣布为联邦所有的港口与港湾(item 15);
- 地籍土地测量(item 16);
- 在沙巴,沙巴铁路(item 18);
- 以及,受联邦清单限制的供水与水务服务(item 20)。
List IIIA —— 共同清单补充清单新增了联邦与这两州均可就其立法的事项,包括婚姻与继承方面的属人法(item 10)、食品掺假(item 11)、十五注册吨以下的航运与河口渔业(item 12)、水力发电(item 13)、农业与林业研究(item 14),以及州属慈善事业(item 15)。
这些补充清单,属于宪法所保护、非经有关州同意不得修改的事项之一——见修改联邦宪法与MA63。
常见错误
「卫生是联邦事务,与各州无关。」联邦清单item 14涵盖医药与卫生,但公共卫生、环境卫生与疾病预防则是共同清单item 7的内容——两者均可就此立法,一旦冲突,则由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如果某个事项不在州清单上,那它必定是联邦事项。」默认规则恰恰相反。只要国会没有其他途径的权力可以就其立法,Article 77 便把所有未列于任何清单的事项,都交给州立法议会。
**「国会绝对不能就土地或伊斯兰法立法。」**一般而言,这些确实是州事项。但 Article 76 开辟了一条进入州清单的有限途径——为了条约、为了划一性,或应某州的要求——而基于划一性或要求理由制定的法律,通常须待该州采纳后才在该州生效。
**「这三份清单在各地的适用方式都相同。」**沙巴与砂拉越依据 Article 95B 另有两份附加清单(IIA 与 IIIA),而州清单中若干项目明文将吉隆坡、纳闽与布城联邦直辖区排除在外——这些直辖区的事务改由联邦依联邦清单item 27处理。
下一步
关于《第九附表》在整部宪法中所处的位置,见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关于州清单item 1与联邦清单item 4中所提及的法院,见民事法庭与沙里亚法庭。关于掌握联邦立法权的两个议院是如何组成的,见国会。关于保护沙巴与砂拉越补充清单免受修改的更高门槛,见修改联邦宪法与MA63。
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被归类为敏感内容(宪法事务),因为其主题是立法权的宪制划分,包括州清单item 1有关伊斯兰法的规定,以及沙巴与砂拉越的保障。本文以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按已公布的内容报告《第九附表》以及 Article 74 至 77 与 95B,不作评论或诠释——并在正式发布前处于草稿状态,等待人工审核。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Articles 74, 75, 76, 76A, 77, 95B and the Ninth Schedule (Legislative Lists)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Federal Constitution — Ninth Schedule [Articles 74, 77]: List I Federal List, List II State List, List IIA, List III Concurrent List, List IIIA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bah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