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就什么立法：《第九附表》的联邦清单、州清单与共同清单

>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把立法机关可以就其立法的事项分成三份清单——联邦清单、州清单与共同清单——另有两份补充清单专为沙巴与砂拉越而设。本文报告每份清单所涵盖的内容，以及使这项划分得以运作的 Article 74–77 规则。

- Category: govern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4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government/federal-state-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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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州事项。国防是联邦事项。公共卫生则落在第三份清单上，联邦与州都可以触及。在马来西亚，究竟是联邦还是某个州拥有通过某项法律的权力，并非见仁见智或可协商的问题——它逐项写明在联邦宪法末尾的一份附表之中。

那份附表就是**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它列出三份事项清单——另有两份专为沙巴与砂拉越保留——而宪法的 Article 74 至 77 则把这些清单转化为「谁就什么立法」的可操作规则。

## 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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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 Ninth Schedule，须与 Article 74 及 Article 77 一并阅读 |
| List I | **联邦清单** —— 仅国会 |
| List II | **州清单** —— 仅州立法议会 |
| List III | **共同清单** —— 两者均可立法 |
| List IIA | 沙巴与砂拉越适用的州清单补充清单（Article 95B(1)(a)） |
| List IIIA | 沙巴与砂拉越适用的共同清单补充清单（Article 95B(1)(b)） |
| 冲突规则 | Article 75 —— 联邦法律优先；州法律在不符范围内无效 |
| 剩余部分 | Article 77 —— 不属于任何清单的事项归各州所有 |

## 引擎：Article 74 至 77

这些清单本身并不会自动生效。四项条文赋予它们效力。

**Article 74** 负责分配。国会可以就**联邦清单或共同清单**中的任何事项立法；州立法议会可以就**州清单或共同清单**中的任何事项立法。任何一方都不得越界进入对方的专属清单，而且这项权力的行使须受宪法本身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所限。

**Article 75** 处理重叠情形。由于共同清单同时向两者开放，两者可能发生冲突。冲突发生时，「联邦法律应优先适用，州法律则在不符的范围内归于无效」。州法律并非整条失效——只有相互抵触的部分才会失效。

**Article 76** 是国会得以进入州清单的一道窄门。国会只能基于以下三项目的之一，就州事项立法：履行条约、协定或公约（或联邦所属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促进两个或以上州属法律的**划一性**；或应某州立法议会的**要求**。基于划一性或要求这两项理由而制定的法律，须待该州自身的立法议会将其采纳后，方能在该州生效，届时该法律即被视为州法律。

**Article 77** 把所有剩余的事项一并收纳。任何「未列于任何清单」——且国会亦无法依其他途径就其立法——的事项，都归州立法议会所有。剩余部分归属各州，而非联邦。

## List I —— 联邦清单

联邦清单是篇幅最长的一份。它共有27个编号项目（item），涵盖国家政府的运作机制。按该附表所列，主要类别如下：

- **外交事务** —— 条约、外交与贸易代表、引渡、护照与签证、马来西亚境外的朝觐事宜。
- **国防** —— 武装部队、战争与和平、武器与爆炸品、国民服役、民防。
- **内部安全** —— 警察、刑事侦查、公共秩序、监狱、防范性扣留、国民登记。
- **民事与刑事法律及司法行政** —— *除*沙里亚法庭以外所有法院的组成与管辖权、合约、侵权、财产及其转让（土地除外）、婚姻与离婚、继承、破产，以及证据法。
- **联邦公民权与入籍；外侨。**
- **财政** —— 货币、国民储蓄、公共债务、税务，以及联邦与各州的审计事宜。
- **贸易、商业与工业**、**航运**、**通讯**（包括邮政、电信、广播与电视），以及**联邦工程与电力**（包括电力与跨州水务）。
- **教育**、**医药与卫生**、**劳工与社会保障**、**原住民福利**、**审查**、**报章与出版**、**合作社**，以及**旅游业**（item 25A）。
- **有关联邦直辖区的一切事务**——吉隆坡、纳闽与布城（item 27）。

item 4划出一条宪法其余部分反复回归的界线：联邦民事与刑事法律明文**排除**了有关婚姻、离婚、监护、扶养、领养、婚生地位、家庭法、馈赠与继承的伊斯兰属人法。这些事项被从联邦清单中划出，改列入州清单。

## List II —— 州清单

州清单篇幅较短——十二个编号项目，另加item 12A——但当中的事项塑造着日常生活。item 1与item 2是最为关键的两项。

**item 1 —— 伊斯兰法与马来习俗。**除联邦直辖区外，这一项涵盖信奉伊斯兰教者的伊斯兰属人与家庭法、天课（Zakat）与 Baitulmal（伊斯兰宗教基金）、清真寺、由穆斯林所犯的违反伊斯兰教义罪行的设立与处罚（属于联邦清单的事项除外），以及「沙里亚法庭的组成、组织与程序」。这些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者具有管辖权，且仅限于本项所列明的事项。

**item 2 —— 土地。**土地保有权、产权登记、马来保留地（在沙巴与砂拉越则为土著保留地）、采矿准证与租约，以及土地的强制征收，均为州事项。

其余各项：

| item |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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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农业与林业 |
| 4 | 联邦直辖区以外的地方政府——市政局、地方当局、地方税率与选举 |
| 5 | 其他地方服务——寄宿屋、坟场与火葬场、市场与市集、戏院与电影院的执照发放 |
| 6 | 州工程与水务——州道路、桥梁与渡轮；河流与运河（受联邦清单限制） |
| 7 | 州政府机制——民事清单（Civil List）、州养老金、州借贷与债务 |
| 8 | 州假期 |
| 9–11 | 州罪行、为州事务而设的查询，以及州法律下的弥偿 |
| 12 | 海龟与河流渔业 |
| 12A | 未宣布为联邦所有的图书馆、博物院、古迹与考古遗址 |

## List III —— 共同清单

共同清单载有**国会与州立法议会均可**就其通过法律的事项——若发生冲突，则由 Article 75 裁定，结果有利于联邦一方。按该附表所列：

1. 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妇女、儿童与青少年的保护
2. 奖学金
3. 野生动物与鸟类的保护；国家公园
4. 畜牧业、兽医服务与动物检疫
5. 城乡规划（联邦首都除外）
6. 游荡行乞与流动小贩
7. 公共卫生、环境卫生与疾病预防
8. 排水与灌溉
9. 矿区土地与侵蚀土地的复原
9A. 建筑物建造与维护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9B. 文化与体育
9C. 房屋与住房设施
9D. 供水与水务服务（受联邦清单限制）
9E. 文化遗产的保存

## List IIA 与 List IIIA —— 沙巴与砂拉越补充清单

沙巴与砂拉越于1963年加入联邦时，保留了马来亚各州所没有的立法事项。**Article 95B** 把这些事项列为《第九附表》的两份补充清单，只适用于这两个州。

**List IIA —— 州清单补充清单**新增的事项包括：

- **土著法律与习俗**（item 13）——包括土著属人法，以及土著法庭的组成、组织与程序；
- **州当局的法人化**（item 14）；
- **未宣布为联邦所有的港口与港湾**（item 15）；
- **地籍土地测量**（item 16）；
- 在沙巴，**沙巴铁路**（item 18）；
- 以及，受联邦清单限制的**供水与水务服务**（item 20）。

**List IIIA —— 共同清单补充清单**新增了联邦与这两州均可就其立法的事项，包括婚姻与继承方面的属人法（item 10）、食品掺假（item 11）、十五注册吨以下的航运与河口渔业（item 12）、水力发电（item 13）、农业与林业研究（item 14），以及州属慈善事业（item 15）。

这些补充清单，属于宪法所保护、非经有关州同意不得修改的事项之一——见[修改联邦宪法](/zh/law/constitutional-amendment)与[MA63](/zh/malaysia/ma63)。

## 常见错误

**「卫生是联邦事务，与各州无关。」**联邦清单item 14涵盖*医药与卫生*，但*公共卫生、环境卫生与疾病预防*则是**共同**清单item 7的内容——两者均可就此立法，一旦冲突，则由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如果某个事项不在州清单上，那它必定是联邦事项。」**默认规则恰恰相反。只要国会没有其他途径的权力可以就其立法，Article 77 便把所有**未列于任何**清单的事项，都交给州立法议会。

**「国会绝对不能就土地或伊斯兰法立法。」**一般而言，这些确实是州事项。但 Article 76 开辟了一条进入州清单的有限途径——为了条约、为了划一性，或应某州的要求——而基于划一性或要求理由制定的法律，通常须待该州采纳后才在该州生效。

**「这三份清单在各地的适用方式都相同。」**沙巴与砂拉越依据 Article 95B 另有两份附加清单（IIA 与 IIIA），而州清单中若干项目明文将吉隆坡、纳闽与布城联邦直辖区排除在外——这些直辖区的事务改由联邦依联邦清单item 27处理。

## 下一步

关于《第九附表》在整部宪法中所处的位置，见[马来西亚联邦宪法](/zh/law/federal-constitution)。关于州清单item 1与联邦清单item 4中所提及的法院，见[民事法庭与沙里亚法庭](/zh/law/civil-and-syariah-courts)。关于掌握联邦立法权的两个议院是如何组成的，见[国会](/zh/government/parliament)。关于保护沙巴与砂拉越补充清单免受修改的更高门槛，见[修改联邦宪法](/zh/law/constitutional-amendment)与[MA63](/zh/malaysia/ma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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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被归类为敏感内容（宪法事务），因为其主题是立法权的宪制划分，包括州清单item 1有关伊斯兰法的规定，以及沙巴与砂拉越的保障。本文以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按已公布的内容报告《第九附表》以及 Article 74 至 77 与 95B，不作评论或诠释——并在正式发布前处于草稿状态，等待人工审核。*

## Sources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Articles 74, 75, 76, 76A, 77, 95B and the Ninth Schedule (Legislative Lists)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LOM/EN/Federal%20Constitution%20(Reprint%202020).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Federal Constitution — Ninth Schedule [Articles 74, 77]: List I Federal List, List II State List, List IIA, List III Concurrent List, List IIIA — https://sagc.sabah.gov.my/sites/default/files/law/NinthSchedule.pdf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b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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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