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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依据联邦宪法第32(1)条,是联邦最高元首。他由统治者会议依第三附表第一部分所定规则,仅从九位马来统治者之中推选产生,任期五年。这个职位是依轮值推选名单的顺序提呈,而非由单一世系世袭继承。在执行职务时,第40(1)条与第40(1A)条规定,最高元首须依内阁的建议行事,唯第40(2)条所列若干酌情职能除外。
- 第32(1)条将最高元首定为联邦最高元首
- 由统治者会议推选,任期五年——第32(3)条
- 只有九位马来统治者可被推选及投票;州元首不参与推选(第五附表第7条)
- 职位依第三附表的推选名单提呈,统治者可以不接受该项提呈
- 第40(1A)条规定最高元首须依建议行事,第40(2)条所列的酌情职能除外
适用对象: 适合学生、研究人员、新闻工作者,以及任何希望以描述性方式理解最高元首的宪制地位,以及统治者会议推选机制的读者。
本页内容
马来文: Yang di-Pertuan Agong · 英文: The King of Malaysia (Supreme Head of the Federation) · 中文: 最高元首
马来西亚的联邦王位并非世袭继承,而是由提呈产生。
每五年,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召开会议,依宪法所定名单的顺序,将最 高元首一职提呈给某位统治者。当中没有竞选、没有公开候选人,除了统治者本身 之外也没有其他投票人。所使用的选票不编号,以相同的笔与墨水标记,然后投入 票箱。
这套机制载于联邦宪法第32条与第三附表—— 自1957年独立(Merdeka)以来从未间断运 作。
概览
| 宪制称号 | 联邦最高元首,称为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第32(1)条) |
| 王后 | Raja Permaisuri Agong(第32(2)条) |
| 推选者 | 统治者会议(第32(3)条) |
| 任期 | 五年(第32(3)条) |
| 推选规则 | 第三附表第一部分;罢免依第三部分(第32(4)条) |
| 合资格人选范围 | 九位马来统治者 |
| 会议秘书 | 统治者御玺守护官(Penyimpan Mohor Besar Raja-Raja)(第五附表第4条) |
| 就职宣誓 | 第37条,在统治者会议前宣誓 |
| 现任最高元首 | 柔佛苏丹依布拉欣(Sultan Ibrahim Ibni Almarhum Sultan Iskandar),第17任最高元首,自2024年1月31日起 |
谁有推选权,谁没有
统治者会议依第38(1)条设立,并依第五附表组成。其完整成员包括九位统治者, 以及四位没有统治者的州属的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
然而,就推选事务而言,成员范围会缩小。第五附表第7条规定,就任何与推选或 罢免最高元首,或推选副最高元首(Timbalan Yang di-Pertuan Agong)有关的程 序而言,州元首不属于会议成员。
因此,房间里只有九位统治者。第38(6)(a)条则规定,会议成员在推选与罢免程 序中可依其自身酌情行事——也就是无须听取州务大臣或内阁的建议。
统治者御玺守护官担任会议秘书(第五附表第4条),并须在最高元首任期届满前 不迟于四星期召集会议,以及在出现空缺时召集会议(第6条)。
推选名单如何变动
这是最常被误解的部分。轮值顺序并非一次订定、永久不变;它在每次推选之后都 会重新计算。
第三附表第4条订明其机制:
- **第一份名单(1957年)**依当时统治者之间彼此承认的优先顺序排列——第 4(1)(a)条。
- 每次推选之后,凡排在已获推选的统治者所属州属之前的州属,均移至名 单末端,而该已获推选统治者所属的州属则从名单中除去——第4(2)(a)条。
- 当名单上仍在其中的某个州属发生统治者更替时,该州属会被移至名单末 端——第4(2)(b)条。
- 当名单用尽时,会重新编排,将所有统治者的州属再次纳入名单,但依这 些州属的统治者曾经担任最高元首一职的先后顺序排列——第4(3)条。
正是第4(3)条的这项效果,产生了重复第一轮顺序的第二轮。第10条阐明,就第 4(3)条而言,「统治者」一词也包括卸任的统治者。
推选会议内部
第三附表第2条明确订定其顺序:统治者会议应将该职位提呈给名单上排名第 一、且合资格获推选的统治者。若该统治者不接受,提呈即转交给下一个州属的统 治者,如此类推,直至有一位统治者接受该职位为止。
统治者会议官方网站详细列出该会议的程序:
| 步骤 | 程序 |
|---|---|
| 选票 | 不编号,以相同的笔与墨水标记,然后投入票箱 |
| 投票人 | 只有统治者本身可以投票 |
| 选票形式 | 统治者御玺守护官分发只载有一位候选人姓名的选票,供圈选同意或否决 |
| 门槛 | 候选人须获得五票的多数,主持会议的统治者才会将职位提呈给他 |
| 点票 | 在位时间最短、且未被列为候选人的统治者,与统治者御玺守护官一同点算选票 |
| 之后 | 选票在众统治者面前销毁 |
一旦提呈获接受,第3条规定会议须宣布该统治者当选,并由统治者御玺守护官以 书面方式将该项决定通知国会两院。
在执行职务之前,第37(1)条规定最高元首须在统治者会议前,并在联邦法院首席 大法官在场见证下,宣读并签署第四附表第一部分所载的就职宣誓词。
资格与任期
第三附表第1(1)条规定,统治者具备获推选的资格,除非——该统治者尚未成 年;或该统治者已通知统治者御玺守护官他不愿被推选;或统治者会议以不记名 投票方式议决,认为该统治者因精神或身体上的欠佳,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适 合执行该职务。此类议决须获会议至少五位成员支持(第1(2)条)。
第32(3)条订明任期可在未满五年前结束的三种方式:以本人亲笔签署、致统治者 会议的文书辞职;由统治者会议罢免;或当他不再是统治者时。依第三附表第三 部分作出的罢免议决,同样须获会议至少五位成员支持。
此外还有依第33条设立的副最高元首(Timbalan Yang di-Pertuan Agong)一职, 由统治者会议依第三附表第二部分推选产生,在最高元首出缺或不在时执行最高 元首的职务。
宪法下的职能
第39条将联邦行政权赋予最高元首。第40(1)条则规定,最高元首在执行该等职务 时须依内阁的建议行事,而第40(1A)条进一步明确,凡宪法规定最高元首须依建 议行事之处,最高元首须接受并依该建议行事。
| 职能 | 条文 |
|---|---|
| 委任首相——最高元首认为在其判断上可能获下议院多数信任的下议院议员 | 第43(2)(a)条 |
| 依首相的建议委任其他部长 | 第43(2)(b)条 |
| 召开、休会及解散国会 | 第55(1)条与第55(2)条 |
| 须在三十天内御准法案;否则法案仍自动成为法律 | 第66(4)条与第66(4A)条 |
| 联邦军队最高统帅 | 第41条 |
| 对军事法庭裁定的罪行,以及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内的罪行行使赦免权 | 第42(1)条 |
| 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担任伊斯兰教首长 | 第3(5)条 |
| 依各自的州宪法,在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担任伊斯兰教首长 | 第3(3)条 |
| 保管并使用联邦御玺 | 第36条 |
第40(2)条列出最高元首可依自身酌情行使的职能:委任首相;不批准解散国会的 请求;以及要求召开纯粹涉及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尊荣与位阶的统治者会议。
对该职位的限制
第34条对最高元首在位期间设有若干限制:
- 不执行其本身州属统治者的职务,其作为伊斯兰教首长的职务除外——第 34(1)条。
- 不担任任何有薪酬的职位——第34(2)条。
- 不积极参与任何商业活动——第34(3)条。
- 不收取以其本身州属统治者身分应支付给他的薪酬——第34(4)条。
- 除国事访问期间外,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离开联邦超过十五天——第 34(5)条。
第32(1)条也规定,除在依第十五部分设立的特别法庭之外,不得在任何法院对最 高元首提起任何诉讼程序。第33A条规定,若最高元首在该特别法庭被控以罪行, 他须停止执行最高元首的职务,而该段期间仍计入五年任期之内。
历任最高元首名单
马来西亚国会的官方名单显示了第一轮的州属顺序,以及其在第二轮的重复:
| 序号 | 州属 | 任期 |
|---|---|---|
| 1 | 森美兰 | 1957年8月3日 – 1960年4月1日 |
| 2 | 雪兰莪 | 1960年4月14日 – 1960年9月1日 |
| 3 | 玻璃市 | 1960年9月21日 – 1965年9月20日 |
| 4 | 登嘉楼 | 1965年9月21日 – 1970年9月20日 |
| 5 | 吉打 | 1970年9月21日 – 1975年9月20日 |
| 6 | 吉兰丹 | 1975年9月21日 – 1979年3月29日 |
| 7 | 彭亨 | 1979年4月26日 – 1984年4月25日 |
| 8 | 柔佛 | 1984年4月26日 – 1989年4月25日 |
| 9 | 霹雳 | 1989年4月26日 – 1994年4月25日 |
| 10 | 森美兰 | 1994年4月26日 – 1999年4月25日 |
| 11 | 雪兰莪 | 1999年4月26日 – 2001年11月21日 |
| 12 | 玻璃市 | 2001年12月13日 – 2006年12月12日 |
| 13 | 登嘉楼 | 2006年12月13日 – 2011年12月12日 |
| 14 | 吉打 | 2011年12月13日 – 2016年12月12日 |
| 15 | 吉兰丹 | 2016年12月13日 – 2019年1月6日 |
| 16 | 彭亨 | 2019年1月31日 – 2024年1月30日 |
| 17 | 柔佛 | 2024年1月31日 – 现任 |
首九次推选完成了九个州属的完整一轮。第十次及其后的推选,依第4(3)条重新 编排的名单进行,也就是依这些州属的统治者曾经担任该职位的先后顺序。
有若干任期在未满五年前便告结束。第32(3)条为此类情况提供了机制,而第33 条则设有副最高元首一职,在出缺期间执行相关职务。
常见的误解
「轮值是自动的。」 不对。第三附表第2条使用的字眼是提呈。统治者可以 不接受该项提呈,提呈随即转交名单上的下一个州属。第1(1)(b)条也允许统治者 通知统治者御玺守护官,表示他不愿被推选。
「十三个州属都会轮到。」 不对。名单上只有九个拥有统治者的州属。马六 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的州元首不具备获推选的资格,也不在该项推选中投票 (第五附表第7条)。
「他不再是本身州属的统治者。」 不对。他仍然是本身州属的统治者——事 实上,第32(3)条规定,他是在不再是统治者时,才不再担任最高元首一职。受到 限制的是他在担任联邦职位期间,执行该州职务的权力(第34(1)条)。
「Agong是完整的称号。」 完整的宪制称号是Yang di-Pertuan Agong(最高 元首);其王后的称号为Raja Permaisuri Agong(第32(1)条与第32(2)条)。
「法案没有御准就不能成为法律。」 第66(4)条订明三十天的御准期限,而 第66(4A)条规定,若该期限届满,法案仍会成为法律,如同已获御准一样。
相关术语
| 术语 | 含义 |
|---|---|
| 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 | 依第38条与第五附表设立的宪制机构;通常每年召开三次会议 |
| 副最高元首(Timbalan Yang di-Pertuan Agong) | 依第33条设立的职位,依第三附表第二部分推选产生 |
| 统治者御玺守护官(Penyimpan Mohor Besar Raja-Raja) | 统治者会议秘书,兼统治者御玺的保管人(第五附表第3条与第4条) |
| Raja Permaisuri Agong | 最高元首之妻的称号(第32(2)条) |
| 特别法庭(Mahkamah Khas) | 依第十五部分设立的法庭,见第32(1)条与第33A条 |
延伸阅读
若要理解这个职位在国家体制中的位置,请阅读联邦宪法 与马来西亚国会。若要了解九个马来州属联邦如 何形成、其后又如何扩大的历史背景,见1957年独立(Merdeka) 与1963年马来西亚的成立。
本页每一项引述所依据的权威文本,均为联邦宪法本身,由总检察署(Jabatan Peguam Negara)发布;推选会议的程序则由统治者会议于其官方网站发布。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as at 15 October 2020)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GC)
- Federal Constitution — Laws of Malaysia portal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GC)
- Pemilihan Yang di-Pertuan Agong — Majlis Raja-Raja Malaysia
- Election of His Majesty Yang di-Pertuan Agong — Majlis Raja-Raja Malaysia
- Maklumat Majlis Raja-Raja — Majlis Raja-Raja Malaysia
- Senarai Yang di-Pertuan Agong — Portal Rasmi Parlimen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