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ta Kerajaan(政府宪报)是政府用来公布法律、附属法规、文告、委任及官方通知的官方刊物。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联邦宪法第66(5)条规定,任何法律在未经公布之前均不得生效。宪报副本由经授权出版,并由政府印务局(Government Printer)印刷,而已公布的联邦立法文本,则可透过总检察署的联邦立法门户网站 lom.agc.gov.my 查阅。
- 联邦宪法第66(5)条:任何法律在未经公布之前均不得生效
- 获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御准 ≠ 生效;公布于宪报是另一独立步骤
- 若未订明日期,Interpretation Acts 1948 and 1967 第19条规定,生效日期自公布日期的翌日起算
- 宪报分为若干部分——Acts Supplement(法令)、Legislative Supplement (A) 或 P.U. (A)、Legislative Supplement (B) 或 P.U. (B)、Bills Supplement(法案)及一般部分
- 经授权印刷的宪报副本,依 Akta 388 第61条,在法庭上具有初步证据(prima facie)的地位
适用对象: 任何须了解某项法律、法规、税务措施或委任何时开始生效的人——律师、公司秘书、合规人员、记者、法律系学生及研究人员。
本页内容
马来文: Warta Kerajaan · 英文: Government Gazette · 中文: 政府宪报
一部法令可以获国会通过,并获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御准——却仍然 不约束任何人。联邦宪法第66(5)条规定,法案在获御准时即成为法律,但任何 法律在公布之前均不得生效。
而公布的地方,就是政府宪报。
为什么「经宪报颁布」如此重要
宪报颁布是将一份文件从政策决定转变为法律义务的那一刻。它一次过回答了三个 问题:
- 何时——该条文从何时起开始具有约束力。
- 什么——具约束力的确切文本是什么——是已公布的版本,而不是新闻稿。
- 如何——它在法庭上如何被证明。
Interpretation Acts 1948 and 1967(Akta 388)第19条订明了默认规则:生效日期 是该法令或附属法规本身或据以订明的日期;若未订明日期,则为紧接公布日期 之后的那一天。
这就是为什么律师要看两个日期,而不是一个——宪报日期与生效日期。两者经常 不同,因为国会有权推迟某项法律的生效,或使其具有追溯效力。
宪报的组成部分
Akta 388 第18条按内容类型将宪报分为若干部分:
| 部分 | 内容 | 常见引用 |
|---|---|---|
| Acts Supplement(法令增编) | 国会法令与 Ordinan(条例) | Akta 777 (Akta Syarikat 2016) |
| Legislative Supplement (A)(立法增编 A) | 御准文告、令、规则、条例、附则 | P.U. (A) |
| Legislative Supplement (B)(立法增编 B) | 须公布于 Legislative Supplement (A) 以外的附属法规 | P.U. (B) |
| Bills Supplement(法案增编) | 法案 | — |
| General Part(一般部分) | 依法须公布的其他事项,或政府认为有必要公布的事项 | — |
第18条也规定,在马来西亚官方宪报上刊登,即构成对任何须依联邦法律公布于 宪报之事项的充分通知。换言之:一旦经宪报颁布,你就被视为已经知悉。
国会官方词汇表对「Warta」(宪报)的定义,涵盖以电子形式或经政府命令以
其他形式公布的联邦官方宪报,也包括任何州属的官方宪报。已公布的联邦立法
文本,可透过总检察署的联邦立法门户网站 lom.agc.gov.my 在线查阅。
常见错误
- 把「通过」等同于「生效」。 国会通过、御准与颁布于宪报,是三个各自 独立的事件。
- 以为宪报日期=生效日期。 许多法令把生效日期的订定,留给部长透过其后 才公布的宪报通知来决定。
- 引用法规却不附上 P.U. 编号。 P.U. (A) 或 P.U. (B) 编号是官方参考 编号,任何人都能据此核实该文本。
- 在法庭上依赖非官方的打印本。 Akta 388 第61条赋予任何看来是经授权 出版、并由政府印务局(Government Printer)印刷的宪报副本,具有初步证据 (prima facie)的地位。
相关术语
下一步
当你阅读一项新法规时,在采取行动之前,先找出两件事:识别该法规的 P.U.
编号,以及其中关于生效的规定。如果该规定写明生效日期将「透过宪报通知另行
订定」,则该法规未必今天就已适用于你——应查核该项通知是否已在
lom.agc.gov.my 上公布。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核实总检察署是否仍运营一个独立的联邦 e-Warta 门户网站——本文撰写时 federalgazette.agc.gov.my 这个域名无法访问,而 lom.agc.gov.my 则将自己标示为联邦立法门户网站(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 核实 Akta 388 第18、19及61条对照最新的重印本——本文所用的参考文献是纳入截至2006年1月1日为止各项修正案的重印本。
- 此处引用的第66(5)条文本,是总检察署的马来文译本;应对照具权威性的英文文本加以核实。
来源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Perkara 66 — Jabatan Peguam Negara
- Akta Tafsiran 1948 dan 1967 (Akta 388), Cetakan Semula — seksyen 18, 19 dan 61 — Pesuruhjaya Penyemak Undang-Undang, Malaysia
- Akta 388 — Akta Tafsiran 1948 dan 1967 — Jabatan Peguam Negara
- Glosari Parlimen: Warta / Gazette — Parlimen Malaysia
- 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 Jabatan Peguam Negar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