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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敏感——选举 ✓ 已发布: 2026年8月3日 10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8月3日

选举委员会(SPR):主办马来西亚选举的机构

选举委员会(Suruhanjaya Pilihan Raya,SPR)是负责主办联邦与州选举、编制选民册并检讨选区划分的宪法机构。它依据《联邦宪法》第114条设立,并执行第113条所规定的职能。

🔒 敏感内容 — 选举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3日

选举委员会(SPR)是依据《联邦宪法》第114条设立的独立机构,其核心职能由第113条赋予:主办国会下议院(Dewan Rakyat)及各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的选举、编制及检讨选民册,以及检讨选区的划分。其成员——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另外五名委员——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在与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商议后委任,且仅能基于与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并依相同方式被撤职。在选区划分方面,SPR仅作出建议;该建议须获国会下议院批准,并透过最高元首的命令予以生效。

  • 第113(1)条:SPR主办国会下议院及州立法议会的选举,并编制及检讨选民册。
  • 第114(1)条:SPR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另外五名委员组成,由最高元首在与统治者会议商议后委任。
  • 第114(2)及(3)条:委任必须顾及“公众信任”;委员在66岁时任期终止,且仅能如联邦法院法官般被撤职。
  • 第113(2)条:选区划分的检讨须相隔不少于八年,且每次检讨须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完成。
  • 第十三附表:SPR的选区划分建议须获国会下议院以不少于议员总数半数的票数批准,再透过最高元首的命令予以生效。

适用对象: 希望了解选举委员会的角色、成员组成及宪法程序的学生、教师、记者、政策研究员与选民。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0 分钟

Bahasa Malaysia: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 English: Election Commission of Malaysia · 中文: 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

当你在大选中投票时,规范那一刻的几乎每一条规则——你的名字所登记的选区、投票日期、票数如何计算——都源自同一个机构。但这个机构并非拥有绝对定夺权:在其许多重要决定中,尤其是选区划分,它只是作出建议,而批准权在于国会下议院、御准权在于最高元首。

这就是选举委员会(SPR)在《联邦宪法》中的地位。理解它,意味着要把SPR自己所做的事与它仅仅建议、留待他方定夺的事区分开来。

SPR在《宪法》下有何职能?

SPR的核心职能由《联邦宪法》第113(1)条规定:SPR应主办国会下议院及各州立法议会的选举,并编制及检讨这些选举所用的选民册。第113(2)条增添了第三项职能:检讨联邦与各州划分为选区的方式。

职能宪法依据
主办国会下议院及州立法议会的选举第113(1)条
编制及检讨选民册第113(1)条
检讨选区的划分第113(2)条、第十三附表
为其职能之目的制定规则第113(5)条
主办法律所许可的其他选举第113(4)条

第113(4)条阐明,联邦或州的法律可赋予SPR权力,去主办第(1)款所述以外的选举——因此其职务范围可透过法律扩大,而非凭其自身的酌情决定。

谁委任SPR的成员,人数又是多少?

第114(1)条规定,SPR应由最高元首在与统治者会议商议后委任,并应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另外五名委员组成——即合共七人。

如第114条的官方注记所载,这一人数是透过多次修宪逐步增加的:

  • 起初,SPR由一名主席及另外两名委员组成。
  • 26/1963号法令(自1963年9月16日生效)将“其他委员”的人数由两名增至三名。
  • A514号法令(自1981年5月15日生效)加入了副主席一职。
  • A1130号法令(自2001年9月28日生效)将其他委员由“三名”改为“五名”,使总人数达至七人。

根据SPR的门户网站,本委员会于1957年9月4日成立,首任主席为Dato’ Dr. Mustafa Albakri bin Haji Hassan。

第114(2)条增添了一项在委任条文中罕见的指示:在委任委员时,最高元首应顾及一个获得公众信任的选举委员会之重要性

SPR的成员如何免受撤职?

第114条的若干条文旨在将SPR委员与一般职位的压力隔离开来——其结构类似于对司法机构的保护。

  • 任期与撤职(第114(3)条)。 委员在达到66岁时终止其任职(由A1320号法令自2007年12月27日起由65岁提高)。他可透过致函最高元首辞职,但不得被撤职,除非基于与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并依相同方式——即透过审裁庭程序,而非行政决定。
  • 强制撤职(第114(4)条)。 反之,最高元首撤换成为未获解除破产者、在其职务之外担任受薪职务、或成为任何国会议院或州立法议会议员的委员。
  • 拨归支付的薪酬(第114(5)条)。 委员的薪酬由**综合基金(Kumpulan Wang Disatukan)**支付,因此无需国会每年批准。
  • 条件不得恶化(第114(6)条)。 委任之后,委员的薪酬及任职条件不得被更改为对其更为不利。

选区划分如何进行?

选区划分——重新划出选区界线——是SPR最具技术性、也最受议论的职能之一。第113(2)条规定了两项时限:一次检讨完成与下一次检讨开始之间必须相隔不少于八年,且每次检讨必须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完成

须遵循的原则载于第十三附表第2节,须“在可行范围内”:

  • (a) 选区不应跨越州界,且所有选民应获得合理便利的投票机会;
  • (b) 应顾及登记与投票在行政上的便利;
  • (c) 一州之内各选区的选民人数应大致相等,惟应给予“地区的加权度量”,以顾及在乡区及乡村地带接触选民的较大困难;
  • (d) 应顾及界线变动所带来的不便,以及地方联系的维系。

其程序载于第十三附表第II部分,分层进行:

  1. SPR在宪报及至少一份报章上刊登拟议建议的通告(第4节)。
  2. 可在一个月内提出陈情(第4节)。
  3. 若接获州政府、地方当局或一百名或以上选民的反对,SPR应进行地方查询(第5节)。
  4. SPR向首相提呈报告(第8节),首相连同命令草案将其在国会下议院提出(第9节)。
  5. 命令草案须获国会下议院以不少于议院议员总数半数的票数批准(第10节)。
  6. 最高元首随后作出该命令(第12节)。

因此,尽管SPR处理检讨与查询,但定夺权在于国会下议院及最高元首,而非仅在于SPR。

关于SPR常被议论的是哪些课题?

作为主办选举的机构,SPR成为公众辩论的焦点。本节以描述性方式记录不同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 乡区加权(rural weightage)。 第十三附表第2(c)节允许乡村选区获得“加权度量”,这可能导致各选区之间的选民人数不同。有些人视之为宪法对代表广阔乡区之困难的承认;另一些人则主张,过大的差距会削弱票值平等的原则。两种观点都援引同一段条文。
  • 独立性与监督。 第114条给予委员如法官般的保护,但由于委任是依据献议作出的,一部分人呼吁强化委任程序,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现有的保护已足够。
  • 谁握有定夺权。 关于选区划分的辩论有时仅聚焦于SPR,然而第十三附表将最终批准权置于国会下议院及最高元首。区分“SPR的建议”与“国会下议院的决定”,对于理解某项变动究竟在何处被定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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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 next

当你读到关于SPR的说法时——议席数目、新的界线,或委员会的独立性——请辨明该事项究竟属于SPR自身的权力(主办选举、检讨选民册),还是仅属于其建议的权力(选区划分)。然后追查支持它的《宪法》条文号码或第十三附表节号,并对照《联邦宪法》的现行文本加以核实,因为这些条文已被多次修订。

若想了解经由这些选举填补的议席如何构成国会,请继续阅读 Dewan Rakyat(国会下议院)Yang di-Pertuan Agong(最高元首)


本文根据NegaraKu.md的编辑政策被归类为敏感(选举)。它纯粹以描述性方式撰写——涵盖宪法的结构、职能与程序——并将不同的立场作为事实予以保留,不偏袒任何一方。它在经人工审阅之前仍为草稿。每一项条文均对照《联邦宪法》(第46、113、114条及第十三附表)的文本加以核实,该文本刊载于选举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总检察署(AGC)的官方重印版。

常见问题 3
国会议席数目是由SPR决定的吗?

不是直接决定。国会下议院经选举产生的议员人数由《宪法》第46条规定——第46(1)条订明下议院“应由两百二十二名经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222这一数字透过A1260号法令取代了219,自2006年1月19日生效)——而此数目只能透过修宪更改。SPR依据第113(2)条检讨选区的界线,但其建议须获国会下议院批准,并由最高元首予以生效。

选区划分可以多久进行一次?

第113(2)(ii)条规定,一次检讨完成之日与下一次检讨开始之日之间须相隔不少于八年;而每次检讨则须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完成(第113(2)(iii)条)。

政府可以撤换SPR的委员吗?

第114(3)条规定,SPR委员不得被撤职,除非基于与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并依相同方式——这是一项审裁庭程序,而非一般的行政决定。第114(4)条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必须予以撤职,例如当委员成为未获解除破产者时。

来源与历史 5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Perkara 46(1): angka '222 ahli yang dipilih' (menggantikan 219 melalui Akta A1260, berkuat kuasa 19 Januari 2006) disahkan terhadap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2020, AGC). Manusia perlu mengesahkan sama ada terdapat sebarang pindaan lebih baru selepas 2020 yang mengubah bilangan ini.
  • Ketidakpadanan provenans fail: URL sumber #3 menggunakan slug 'bab-4-badan-perundangan-persekutuan.pdf' (bermaksud 'Bab 4 — Badan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tetapi kandungannya sebenarnya ialah Jadual Ketiga Belas. Tajuk frontmatter melabelkannya dengan betul; manusia patut mengesahkan pautan menuju dokumen yang dimaksudkan sebelum penerbitan.
  • Semua nombor Perkara, seksyen dan tarikh pindaan patut disahkan sekali lagi terhadap teks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yang paling terkini kerana peruntukan berkaitan pilihan raya kerap dipinda.

来源

  1.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setakat 15 Oktober 2020) — teks penuh, termasuk Perkara 46, 113, 114 dan Jadual Ketiga Belas dengan nota pindaan — Pejabat Penasihat Undang-Undang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AGC), Malaysia
  2.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Bahagian VIII — Perkara 113 (Penjalanan Pilihan Raya) dengan catatan pindaan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3.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Bahagian VIII — Perkara 114 (Keanggotaan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dengan catatan pindaan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4.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Jadual Ketiga Belas [Perkara 113, 116, 117] — Peruntukan berhubungan dengan penyempadanan bahagian-bahagian pilihan raya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5. Sejarah Penubuhan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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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8月1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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