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议院(Dewan Rakyat)是马来西亚国会两院之一,也是唯一全体议员皆由选举产生的一院。联邦宪法第46条规定,下议院由222名民选议员组成——其中209名来自13个州属,13名来自吉隆坡、纳闽与布城这三个联邦直辖区。每名议员代表一个选区。第47条规定了基本资格:须为居籍在联邦的公民,且年龄不低于18岁,此乃根据Akta A1603(于2019年9月11日生效)修正之结果。除非提前解散,国会自其首次开会之日起持续五年,其后根据第55(3)条自动解散。
- 第46条:下议院由222名民选议员组成——209名来自各州属,13名来自联邦直辖区
- 第47(b)条:成为下议院议员的最低年龄为18岁,此乃Akta A1603修正之结果(相较之下,上议院依第47(a)条为30岁)
- 第55(3)条:国会自首次开会起持续五年,其后解散;第55(4)条规定须在60天内举行大选,并在120天内重新召集国会
- 第57条:议长可从议员中选出,或从符合议员资格的人士中选出;两名副议长则必须从议员当中选出
- 第67及68条:财政法案不得在上议院提出,且上议院只能将金钱法案的通过延迟一个月
适用对象: 学生、教师、记者、政策研究员,以及任何需要理解下议院宪制结构的人——包括其组成、资格、会期长度,以及被赋予的权力。
本页内容
Bahasa Malaysia: Dewan Rakyat · English: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中文: 下议院
222这个数字并非可以透过通令更改的行政数字。它写入联邦宪法第46条,任何议 席的增加或减少都须经过宪法修正案。
这是理解下议院(Dewan Rakyat)最有用的起点:它几乎所有的基本特征——规模、 候选人年龄、任期长度、议长的产生方式——都来自宪法条文本身,而非来自惯例。
宪法概览
| 条文 | 规定内容 |
|---|---|
| 第46条 | 222名民选议员;按州属与联邦直辖区分配 |
| 第47条 | 资格:具居籍的公民,年龄不低于18岁 |
| 第48条 | 丧失议员资格的理由 |
| 第52条 | 未经许可缺席六个月可致议席出缺 |
| 第54条 | 意外出缺须在60天内填补,惟须符合特定条件 |
| 第55条 | 召集、休会及解散国会;五年任期 |
| 第57条 | 议长与两名副议长 |
| 第59条 | 就任议席前须宣誓 |
| 第62条 | 本院自行规范其议事程序;以简单多数议决 |
| 第67、68条 | 财政法案及下议院通过后的效力 |
222从何而来
第46(2)条将这个总数分为两组:来自各州属的209名议员与来自联邦直辖区 的13名议员。
| 州属 | 议席 | 州属 | 议席 |
|---|---|---|---|
| 柔佛 | 26 | 霹雳 | 24 |
| 吉打 | 15 | 玻璃市 | 3 |
| 吉兰丹 | 14 | 沙巴 | 25 |
| 马六甲 | 6 | 砂拉越 | 31 |
| 森美兰 | 8 | 雪兰莪 | 22 |
| 彭亨 | 14 | 登嘉楼 | 8 |
| 槟城 | 13 |
至于联邦直辖区(Wilayah Persekutuan), 第46(2)(b)条规定吉隆坡有11个议席,纳闽1席,布城1席。
这些数字并非自独立日以来一成不变的遗产。官方重印本中附于第46条的修正记录 显示,在独立日当天,该条文规定的是一百名民选议员——首届下议院除外,该 届共有104人。今日的总数则源自Akta A1260,该法于2006年1月19日生效, 将*「二百一十九」一词替换为「二百二十二」*——增加三席,全部归于砂拉越(由 28席增至31席)。介于这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每一次变动,同样是透过宪法修正案、 基于选区重划检讨而完成,而非透过行政决定。
谁有资格成为议员
第47条以一句话规定了基本条件:凡居籍在联邦的公民,只要年龄不低于18 岁——除非其根据宪法或根据第48条所制定的法律而丧失资格——即有资格成为下议 院议员。
18岁这个数字是近期才有的。Akta A1603(《宪法(修正)法令》2019年),于 2019年9月11日生效,将第47(b)条中的*「二十一岁」一词替换为「十八岁」*。 2020年10月15日的重印本已纳入此项修正——任何早于该生效日期的宪法版本,所示 的仍是旧数字。
与上议院(Dewan Negara)相比:第47(a)条在该院 将最低年龄定为30岁。这项年龄差异,是第47条下两院之间唯一的基本资格差异。
当选后,第59(1)条规定每名议员须在就任议席前,按照第六附表(Sixth Schedule) 所载格式宣誓并签署誓词。议员可在宣誓前参与议长的选举,但第59(2)条规定: 若该议员未能在该院于其当选后首次开会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该院所准许的更长期 限内——就任议席,其议席即告出缺。
丧失资格
第48(1)条列出了一个人丧失成为国会任一议院议员资格的理由:
- 被裁定或宣告精神不健全;
- 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 担任有收益的职位;
- 未依法提交所要求的选举开支报表;
- 因罪行被定罪,并被判处不少于一年的监禁或不少于RM2,000的罚款, 且未获无条件赦免;
- 自愿取得或行使外国国籍,或向外国作出效忠宣誓。
因选举开支报表及定罪这两项理由而丧失的资格,可由 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撤 销;否则该失格状态于五年后自动终止(第48(3)条)。第48(4)条则将因定罪而 产生的丧失资格效力暂缓14天,若提出上诉或赦免呈请,暂缓期更长。
第48(6)条另增设一项专属于下议院的规定:辞去议员职务的人,自该项辞职生 效之日起五年内,丧失成为下议院议员的资格。
五年——期间发生的事
第55条包含三种经常被混为一谈的不同机制。
召集。最高元首须不时召集国会开会,且不得让一个会期最后一次开会与下一 会期首次开会之间相隔超过六个月。
休会(Prorogation)。休会结束一个会期,并以下一会期取代之。第55(5) 条阐明其效力:尚未处理完毕的法案不因休会而失效。
解散。除非提前解散,国会自其首次开会之日起持续五年,其后自动解散 (第55(3)条)。国会解散后,须在60天内举行大选,并须在解散之日起不迟于 120天内召集国会开会(第55(4)条)。
对于在会期中途出缺的议席,第54(1)条规定,自选举委员会(Election Commission) 确定出缺之日起,须在60天内填补该意外出缺的议席。惟有一项重要条件:若该 出缺发生在国会将解散日期前的两年内,该出缺不予填补,除非下议院议长以书 面通知选举委员会,指出构成多数党的政党议席实力已受影响。
议长
第57(1)条赋予下议院一项上议院所没有的选择:议长(Yang di-Pertua)可从下议 院议员中选出,或从符合当选议员资格的人士中选出。而两名副议长则必须从 议员当中选出。
若非议员人士当选为议长,第57(1A)条使其成为下议院议员,作为222名民选议员** 以外的增补**——但明文规定,他无权就任何摆在本院之前的事项投票。
在议长职位出缺期间,下议院除选举议长本身之事项外,不得处理任何其他事务。
就本院的议决而言,第62(3)条规定以投票议员的简单多数为准,主持会议者仅 在为避免票数相同时方须投票。
下议院专属的权力
有三项条文使下议院在立法程序与行政事务 上,处于与上议院不同的地位。
**财政法案。**第67(1)条规定,凡征收税捐、由统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 拨支,或作出其他所列财政规定的法案,不得在上议院提出,且只能由部长动 议提出。
**有限的延迟。**根据第68(1)条,若金钱法案获下议院通过,并在会期结束前至 少一个月送交上议院,但未能在一个月内不经修正通过,该法案仍将呈交最高元首 以获御准。对于非金钱法案,第68(2)条允许在其于下一会期再次获得通过后——但 不得早于首次通过后一年——采取类似途径。
首相的委任。第43(2)(a)条规定,最高元首须委任其认为可能获得下议院多数 议员信任的下议院议员出任首相。其他部长则可从国会任一议院议员中委任。
常见错误
- **将「会期」等同于「国会任期」。**一届国会可包含数个会期;会期透过休会 (prorogation)终结,而国会则透过解散或五年任期届满而终结。
- **认为国会必须坐满五年。**第55(3)条将五年定为最长期限,而非固定任期。
- **认为每一次出缺都必须填补。**第54(1)条中的两年条件,限制了会期末段的 意外出缺填补,除所述情形外。
- **认为议长必然是国会议员。**第57(1)条允许非议员当选,惟须符合第57(1A) 条。
- **将旧版重印本当作现行文本引用。**2020年10月15日的重印本纳入了截至该日 期生效的修正案——包括来自Akta A1603的18岁年龄——但不包括其后的修正案,例 如Akta A1663(2022年)。现行文本始终以联邦立法门户网站(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为准。
相关术语
下一步
当你读到关于下议院的某项陈述——议席数目、解散日期,或谁可以成为议长——请找
出支持该陈述的条文编号,再对照lom.agc.gov.my上的现行文本加以核实。宪法已
历经数十次修正,而网上流传的重印本往往比想象中来得旧。
若想了解这222个议席如何与另一议院协作以通过法律,请继续阅读 马来西亚国会与 上议院(Dewan Negara)。
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归类为敏感内容(3R+1:宪法事项)。本文以 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仅涵盖结构与功能——并在人工审核之前保持草稿状态。每 一项数字均已核对联邦宪法文本(2020年重印本,马来文与英文版本)于 lom.agc.gov.my。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所引用的文本为2020年10月15日的联邦宪法重印本。该日期之后生效的修正案——包括联邦立法门户网站所列的《宪法(修正)(第3号)法令》2022年[Akta A1663]——并未包含在该重印本内。在依据任何条文之前,请查核lom.agc.gov.my上的现行文本。
- 联邦宪法的马来文文本是由检察总长署所作的翻译。除非且直到根据第160B条被宣告为作准文本,否则英文文本方为作准文本。
- 第46(2)条中各州属的议席数目,可能因选区重划检讨而透过宪法修正案改变;请对照最新重印本核实。
来源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sebagaimana pada 15 Oktober 2020) — Perkara 43, 46, 47, 48, 52, 54, 55, 57, 59, 62, 67, 68 dan catatan pindaan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as at 15 October 2020)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Maklumat Umum Dewan Rakyat — Parlimen Malaysia
- Akta A1603 — 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19 (pindaan Perkara 47(b): 'dua puluh satu tahun' kepada 'lapan belas tahun', berkuat kuasa 11-09-2019)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Akta A1663 — 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No. 3) 2022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