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wan Negara 是马来西亚国会的上议院(Senate),根据联邦宪法第45条设立。它共有70名议员,称为「上议员」(Senator):每个州由该州州立法议会选出两名(第七附表规定的程序,合共26名),联邦直辖区吉隆坡两名,纳闽与布城各一名,由最高元首委任(合共4名),另有40名由最高元首委任(委任议员总数:44名)。当中没有任何一人是透过大选产生。任期为三年,不受国会解散影响,最多连任两届。
- 70个议席:26名由州立法议会选出,44名由最高元首委任(其中4名来自联邦直辖区)
- 相比之下,下议院(Dewan Rakyat)由222名经大选产生的议员组成(第46条)
- 上议员任期三年,不受国会解散影响,最多连任两届(第45(3)条与第45(3A)条)
- 上议院议员最低年龄为30岁(第47(a)条),而下议院为18岁(第47(b)条,Akta A1603 修正案生效后)
- 税务与开支法案不得在上议院提出(第67(1)条)
- 第68条将上议院的权力限于延搁——金钱法案为一个月,其他法案为一年(第68(2)条)
适用对象: 学生、记者、政府官员,以及任何需要分辨上议院与下议院、并了解上议员如何选出或委任的人。
本页内容
Bahasa Malaysia: Dewan Negara · English: Senate · 中文: 上议院
国会解散时,下议院(Dewan Rakyat)的全部222个 议席都会出缺,每一名议员都必须重新参选。上议院(Dewan Negara)的70名议员则不 然。根据联邦宪法第45(3)条,他们的任期「不受国会解散影响」。
这项分别并非偶然,而是马来西亚国会两院之间最重 要的设计分野——也是最常见的混淆来源。
简短解答
Dewan Negara 是国会的上议院(Senate)。联邦宪法第44条规定,国会由最高元 首(Yang di-Pertuan Agong)与两院组成:上议院(Dewan Negara)与下议院 (Dewan Rakyat)。
其议员称为上议员(Senator)。他们当中没有一人是由普通选民选出的。他们要 么由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选出,要么由 最高元首委任。
上议院与下议院的分别
| 上议院(Dewan Negara) | 下议院(Dewan Rakyat) | |
|---|---|---|
| 依据条文 | 第45条 | 第46条 |
| 议员人数 | 70 | 222 |
| 产生方式 | 由州立法议会选出,或由最高元首委任 | 由联邦选区选民选出 |
| 最低年龄 | 30岁(第47(a)条) | 18岁(第47(b)条,Akta A1603 修正案生效后) |
| 任期 | 三年,最多连任两届 | 直至国会解散 |
| 国会解散的影响 | 任期不受影响 | 全部议席出缺 |
| 主持官员 | 上议院主席 | 下议院议长 |
关于另一院的完整说明,见 下议院(Dewan Rakyat)一文。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分别:第43(2)(a)条要求首相必须是下议院议员,但第 43(2)(b)条却允许其他部长从两院当中任何一院委任产生。这就是为什么有人可 以在从未参选大选的情况下出任部长。
70个议席从何而来
第45(1)条将其分为三组:
| 组别 | 人数 | 方式 |
|---|---|---|
| 每个州两名(13个州) | 26 | 依第七附表选出 |
| 联邦直辖区吉隆坡(2)、纳闽(1)、布城(1) | 4 | 由最高元首委任 |
| 一般委任议员 | 40 | 由最高元首委任 |
| 总计 | 70 | 26名选出,44名委任 |
留意该表格中间那一行。由于联邦直辖区(Wilayah Persekutuan) 没有州立法议会,它们无法选出上议员——因此宪法透过委任途径,为它们分配议席。
26名州属上议员如何选出
第七附表订明其程序,而整个程序均在州立法议会之内进行:
- 一旦出现空缺,最高元首会通知有关的统治者(Raja)或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表示需要选出一名上议员。
- 统治者或州元首会要求州立法议会「尽快」选出一名上议员。
- 候选人的姓名由州立法议会本身的议员提名与附议,并须附上候选人本人签署的书 面声明,表明愿意就任。
- 随即进行投票,并且记录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每一位议员的投票——这不是不 记名投票。
该州选民并非直接投票选出上议员。真正投票的,是他们所选出的州议会代表。
44名上议员如何委任
第45(2)条订明委任议员的资格。他们必须是最高元首认为:
- 曾提供卓越公共服务;或
- 曾在专业、商业、工业、农业、文化活动或社会服务方面有杰出成就;或
- 代表少数种族;或
- 有能力代表原住民(Orang Asli)利益的人士。
有一点须一并阅读。第40(1)条规定,最高元首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职能时,除宪法另有 规定外,须按内阁(Jemaah Menteri)或依内阁一般授权行事的部长的意见行事。委 任上议员的权力并不属于那些获豁免的酌情权之列。
三年,两届
- 任期: 三年(第45(3)条)。
- 连任限制: 不得超过两届,不论是否连续(第45(3A)条)。
- 空缺: 须自上议院主席确认出现空缺之日起60天内填补(第54(1)条)。 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并不会使其后作出的委任失效。有一项重要的例外:第 54(3)条规定,60天期限不适用于依第七附表由州属选出的上议员出缺的情况。
- 主持官员: 上议院从其议员当中自行选出主席与副主席,而在主席一职出缺 期间,不得处理任何其他事务(第56(1)条)。
由于三年任期按其本身的周期运作,上议院的议员组成是逐步更替,而非在每一次大 选后一次性全数更换。
上议院可以与不可以做的事
可以。 第66(2)条容许法案在两院当中任何一院提出,但须遵守第67条的规定。 第66(1)条与第66(3)条要求法案须获两院通过,方可呈交最高元首以取得御准。
不可以——提出财务法案。 第67(1)条规定,凡就征税、借款、统一基金 (Consolidated Fund)、该基金的拨入拨出,以及类似财务事项作出规定的法案, 「不得在上议院提出」。
不可以——彻底否决法案。 第68条赋予上议院的是延搁的权力,而非否决权:
| 法案类型 | 上议院不予通过的后果 |
|---|---|
| 金钱法案 | 若在会期结束前至少一个月送达,且在一个月内未经修正通过,即呈交最高元首(第68(1)条) |
| 其他法案 | 下议院可在下一个会期再次通过该法案,但不得早于首次通过后一年(第68(2)条) |
| 宪法修正法案 | 第68条不适用,但获第159(3)条豁免的修正案除外——第68(5)条 |
第68(4)条规定,透过此途径呈交的法案,须附有下议院议长的证明,而该证明属最 终定论,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疑。
法案从一读到御准及颁布于宪报的完整过程,载于 法案如何成为法律一文。
常见的错误说法
- 「上议员由首相委任。」 宪法规定委任由最高元首作出。第40(1)条则规定最 高元首须按内阁的意见行事。
- 「全部70名上议员都是委任的。」 只有44名是委任的。其余26名是在州立法 议会以投票方式选出的。
- 「联邦直辖区自行选出其上议员。」 联邦直辖区的四个议席都是委任议席, 因为这些地区没有州立法议会。
- 「上议院可以阻挠财政预算案。」 第68(1)条将其影响限于金钱法案的一个月 期限。
- 「政府倒台,上议员就失去议席。」 第45(3)条正好说明相反——任期不受国 会解散影响。
- 「70这个数字是永久固定的。」 第45(1)(b)条所印载的修正记录显示,委任 议员的人数曾经是十六名,其后是二十二名(Akta 26/1963),再后是三十二名 (Akta 19/1964),然后才修正为四十名(Akta A442,自1978年12月31日起生 效)。
宪法容许更改这项安排
第45(4)条明文赋予国会三项选项,可透过立法方式行使:
- 将每个州所选出的议员人数提高至三名;
- 规定每个州的议员改由该州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 减少委任议员的人数,或取消委任议员制度。
这项条文自独立日(Hari Merdeka)起即已存在。截至2020年重印本的文本为止, 上述三项选项均未曾被行使。
相关词汇
下一步
如需核实上述任何数字,请直接查阅原始来源:联邦法律门户网站 (lom.agc.gov.my)所载的联邦宪法文本,第44条至第68条,以及第七附表。本文 的每一个数字均出自该文本。
要了解法案在两院皆通过之后会发生什么,请继续阅读 法案如何成为法律一文;如需对该机构有更 广泛的了解,请参阅 马来西亚国会。
本文根据 NegaraKu.md 编辑政策,被列为敏感内容(3R+1:宪法事项)。本文纯粹 以描述方式撰写——仅涵盖架构与职能——并在经人工审阅之前维持为草稿状态。任何数 字均须能够对照联邦宪法本身的文本加以核实,方予发布。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第47(b)条所载18岁这一数字,是根据 lom.agc.gov.my 所载联邦宪法文本发布的,该文本显示「eighteen years old」字样(已并入 Akta A1603 修正案)。在为法律用途依赖此数字之前,应对照官方生效令核实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 本文所参照的文本,为 lom.agc.gov.my 所载截至2020年10月15日的联邦宪法重印本。该重印本日期之后生效的修正案,可能未包含在内。在依赖任何条文之前,应对照 lom.agc.gov.my 上的最新文本核实第45、47、54、67及68条。
- 联邦宪法的马来文文本为总检察署(Jabatan Peguam Negara)所译。除非且直至根据第160B条宣布马来文本为准确文本,否则英文文本为作准文本。
来源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2020) — versi Bahasa Melayu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versi Bahasa Inggeris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Glosari Parlimen — Dewan Negara — Parlimen Malaysia
- Portal Rasmi Parlimen Malaysia — Parlimen Malaysia
- Maklumat Umum — Dewan Negara — Parlimen Malaysia
- Akta A1603 — 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19 (pindaan umur dalam Perkara 47(b))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