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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马来西亚的核心环境法律

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第127号法令)是马来西亚污染管制的支柱,由环境局通过许可证制度、指定处所和环境影响评估(EIA)加以执行。修正法令A1712已于2024年7月7日生效,将最高罚款提高至1,000万令吉,并使多项罪行强制附带监禁。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3日

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第127号法令)是马来西亚的核心环境法规,由环境局在总监领导下执行。它管制空气、噪音、土壤、内陆水域及海洋污染,为『指定处所』发放许可证,并要求『指定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2024年环境质量(修正)法令》(A1712号法令)已于2024年7月7日生效,大幅提高刑罚——最严重罪行的罚款高达1,000万令吉——并使内陆水域排放、EIA违规及受管制废料罪行强制附带最高五年监禁。

  • 第127号法令由环境局执行;总监负责许可证、EIA审批及执法
  • 修正法令A1712于2024年5月27日获御准,2024年6月6日刊宪,并通过P.U.(B) 243/2024于2024年7月7日生效
  • 内陆水域污染、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或废料,以及受管制废料罪行的最高罚款现为1,000万令吉
  • 内陆水域污染(s.25)、违反EIA规定(s.34A)、受管制废料罪行(s.34B)及不遵守停工令(s.34AA)现强制附带最高五年监禁
  • 露天焚烧在新的s.29A下被重新定义并禁止,可处25,000令吉至10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五年监禁
  • 复合金(compound)可就可复合罪行以最高罚款的50%了结(s.45)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从事涉及排放、废水、受管制废料,或需进行EIA的土地开发的制造商、发展商、废料处理者、工厂营运者、环境健康与安全(EHS)人员、顾问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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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说明 ≈16 分钟

在马来西亚,如今一次向河流的排污就可能让一家公司付出高达1,000万令吉的代价,并让责任人身陷囹圄——而且与以往不同,法官不再有酌情权只判处罚款。这一转变于2024年7月7日生效,是马来西亚半个世纪以来环境法律最剧烈的变动,而它坐落于一部大多数营运者自1974年以来一直悄然与之共处的法规之内。

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在《马来西亚法律》中称为「第127号法令」——是几乎所有其他马来西亚环境法规所依附的框架。如果你的企业向空气排放、排放废水、储存或处理受管制废料、在露天焚烧任何东西,或大规模开发土地,这部法令都会触及你。以下是它的运作方式,以及2024年修正案改变了什么。

什么是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谁在执行它?

第127号法令是马来西亚核心的污染管制法规。它并非禁止工业,而是加以疏导:可能危害环境的活动只有在获得准证、许可证或经批准的评估下才合法,而在没有该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则属刑事罪。

该法令由环境局(DOE / Jabatan Alam Sekitar)执行,由环境质量总监领导。总监是整个系统的枢纽——发放许可证、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达通知和禁止令,以及复合罪行。执法人员在总监授予的权力下行事。

该法令通过四大管制机制运作:

  • 排放与排出管制——各条文禁止大气污染(s.22)、噪音污染(s.23)、土壤污染(s.24)、内陆水域污染(s.25),以及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s.27)和废料(s.29),除非在许可证下或在指定限度内进行。
  • 「指定处所」许可——在第18条下,某些处所在未获总监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被占用或营运。
  • 环境影响评估——在第34A条下,「指定活动」必须先有经批准的EIA报告,任何审批当局才能为项目开绿灯。
  • 受管制(危险)废料管制——受管制废料的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通过附属条例加以规范,并在该法令下执行。

以下所有内容都建立在这四大支柱之上。

2024年7月7日改变了什么?

**《2024年环境质量(修正)法令》(A1712号法令)**是几十年来对第127号法令最重大的改革。其时间线值得钉牢,因为合规日期取决于它:

  • 御准: 2024年5月27日
  • 刊登宪报: 2024年6月6日
  • 生效: 2024年7月7日,由2024年7月3日的P.U.(B) 243/2024通告指定

该修正案同时做了三件事。它在几乎每项罪行上提高刑罚——许多最高罚款跃升了一个数量级。它将若干罪行转为强制监禁,取消了只判罚款的选项。它还改写了露天焚烧制度,插入了「露天焚烧」的法定定义,并替换为更严厉的第29A条。

一项保留条款(A1712的s.30)为任何在2024年7月7日之前已经待决的诉讼、调查或程序保留旧法——因此该日期之前的行为按较早的刑罚裁定,该日期当日或之后的行为按新刑罚裁定。

现在的刑罚提高了多少?

头条数字——1,000万令吉——附于立法机关视为最具破坏性的罪行:污染内陆水域、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或废料,以及不当处理受管制废料。但增幅是全面的。下表将主要罪行对应到A1712号法令下的现行刑罚,并在来源有说明的情况下列出修正前的最高额。

罪行(条文)修正前最高罚款A1712号法令下现行刑罚
违反许可证条件(s.16)25,000–250,000令吉,或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每日另加1,000令吉
无许可证营运指定处所(s.18)25,000–250,000令吉,或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每日另加1,000令吉
大气污染(s.22)最高100,000令吉10,000–1,000,000令吉,或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每日另加最高1,000令吉
噪音污染(s.23)最高100,000令吉10,000–250,000令吉,或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每日另加最高1,000令吉
土壤污染(s.24)最高100,000令吉50,000–500,000令吉,或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每日另加最高1,000令吉
内陆水域污染(s.25)最高100,000令吉强制监禁最高5年处50,000–10,000,000令吉
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s.27)最高500,000令吉100,000–10,000,000令吉,或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废料(s.29)最高500,000令吉50,000–10,000,000令吉,或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露天焚烧(s.29A)25,000–1,000,000令吉,或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每日另加最高5,000令吉
违反EIA规定(s.34A)最高100,000令吉强制监禁最高5年处100,000–1,000,000令吉
违反停工令(s.34AA)强制监禁最高5年处100,000–1,000,000令吉
受管制废料罪行(s.34B)最高500,000令吉强制监禁最高5年处100,000–10,000,000令吉

现行数字取自A1712号法令的文本;「修正前最高」一栏反映Enviliance ASIA所报道的数字,仅供比较之用。有两个模式值得注意。第一,大多数罪行现在除最高额外还有最低罚款——法庭不再能判处象征性的金额。第二,持续罪行的每日罚款(大多数违规每天1,000令吉,露天焚烧每天5,000令吉)意味着未纠正的问题在总监发出通知后每天都在累积。

现在哪些罪行会让人坐牢,而不仅仅是破财?

在第127号法令的大部分历史中,监禁是法庭「可以」判处的替代选项。A1712号法令对最严重的罪行翻转了这一点:法规规定罪犯「须……被判处监禁」须缴付罚款。这一强制坐牢类别现在包括:

  • 内陆水域污染——第25(3)条
  • 违反EIA规定——第34A(8)条
  • 受管制废料罪行——第34B(4)条
  • 违反与指定活动相关的禁止令或停工令——第34AA(3)条
  • 违反空气污染禁止令——第31A(3)条

对董事、厂房经理和被点名的责任人员而言,这是最重要的实际变化。在这些罪行上,协商罚款不再是风险敞口的上限。

哪些活动需要环境影响评估?

EIA是前端管制:它发生在项目获批之前,而非在污染发生之后。在第34A条下,任何打算进行指定活动的人都必须向总监提交评估报告,而项目的审批当局在该报告获批之前不得给予批准。

指定活动列于**《2015年环境质量(指定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这些类别涵盖经济中重足迹的行业——其中包括农业、排水与灌溉、填海、渔业、林业、房屋、基础设施、港口、采矿、石油、发电、采石场、铁路、运输、度假村和休闲开发,以及废料处理与处置。某个具体项目是否被涵盖,通常取决于该令所设的门槛**(例如项目的规模、容量或与敏感地区的距离)。

一个理解两级结构的有用方式:

第一附表活动第二附表活动
评估深度标准EIA报告更详细的EIA
公开展示与意见征询除非总监书面指示,否则无需需要——报告公开展示以供公众提意见
典型足迹影响较低的指定项目影响较高的指定项目

实际要点:尽早对照2015年EIA令核查你的项目范围,因为经批准的EIA是下游审批(规划、制造许可证等)的先决条件,而在没有EIA的情况下启动指定活动是一项强制监禁罪行。

我需要许可证才能营运吗——「指定处所」问题

与EIA分开的是第18条下指定处所的许可。部长指定其营运受管制的处所类别——历来包括原棕油厂、天然生胶加工,以及受管制废料处理和处置设施。对指定处所而言,通常有两项同意:建造的书面许可,以及占用或营运的许可证。在没有所需许可证的情况下营运,或违反许可证条件(s.16),现属可处25,000令吉至250,000令吉或最高五年监禁的罪行,并就总监发出通知后持续的每一天另加1,000令吉。

我如何判断哪些环境质量法令义务适用于我的项目?

使用以下决策路径。它是一个分流工具,而非法律意见——请对照法令、2015年EIA令及环境局针对你所在行业的指南核实细节。

  1. 你是否在开发或扩建一个实体项目? 对照2015年EIA令核查。如果它是指定活动,你需要在寻求项目批准之前获得经批准的EIA报告(s.34A)。如果它是第二附表活动,请为公开展示期预留时间。
  2. 你是否会营运属于指定类别的处所(例如棕油、橡胶、受管制废料设施)?如果是,请在第18条下取得建造的书面许可和营运的许可证
  3. 你是否会向空气、水或土壤排放,或产生噪音? 你必须保持在许可证限度或指定标准之内;不受控制的排放会触发第22至25条。
  4. 你是否会产生受管制(危险)废料? 受管制废料制度适用——储存、标签、由持牌承包商运输,以及在持牌设施处置。违规现在落入1,000万令吉/强制监禁的区间(s.34B)。
  5. 你的营运是否涉及任何焚烧? 2024年修正案之后,除非部长令特别豁免,否则任何处所内的露天焚烧均被禁止(s.29A)。
  6. 在海边附近排放或向海排放? 第27和29条(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和废料)适用,罚款高达1,000万令吉。

如果你对上述任何一项回答「是」,请在破土动工或开始营运之前,将相应的同意或管制纳入你的项目计划。

最常见的环境质量法令合规错误有哪些?

  • 将EIA当作日后再办的形式手续。 它是审批的先决条件。在EIA获批之前启动指定活动现在是一项强制监禁罪行。
  • 假设罚款就是最坏情况。 对于内陆水域污染、EIA违规、受管制废料及停工令罪行,法庭必须在罚款之外判处监禁。
  • 忽视持续罪行的每日罚款。 在总监发出通知后,违规每未纠正一天就累积1,000令吉(露天焚烧为5,000令吉)——延迟纠正可能远超基本罚款。
  • 将EIA与营运许可证混为一谈。 它们是不同条文下的不同同意(34A对18)。你可能两者都需要。
  • 露天焚烧工地或农业废料。 2024年修正案收紧了定义和禁令;「我们一直在这里烧」不是抗辩理由。
  • 使用未持牌的受管制废料承包商。 处理不当的危险废料的责任会回溯到产生者,而其刑罚区间现在是全法令中最高的。
  • 忘记保留条款。 2024年7月7日之前的行为按旧刑罚裁定;该日当日或之后的行为按新刑罚裁定。不要假设更高的罚款会追溯适用——也不要假设旧的较低罚款仍能庇护当前的行为。

接下来该做什么

如果上述任何触发因素适用于你的营运,现在有三个值得采取的举措。第一,将你的活动对照2015年EIA令和指定处所类别加以对应,并确认你所依赖的每一项同意都是现行有效的。第二,专门就强制监禁罪行向董事和责任人员作简报——这些改变的是个人责任的考量,而不只是公司层面的。第三,收紧围绕受管制废料及任何总监通知的书面记录,因为持续罪行的每日罚款奖励快速整改、惩罚拖延。

对于行业特定的细节,环境局在doe.gov.my发布投资者指南和EIA准则,而第127号法令和修正法令A1712的全文是权威参考。当一个项目的分类或刑罚风险敞口确实不确定时,与环境法从业者的简短咨询远比1,000万令吉的上限便宜得多。

常见问题 6
更高的环境刑罚何时生效?

《2024年环境质量(修正)法令》(A1712号法令)通过2024年7月3日的P.U.(B) 243/2024通告,于2024年7月7日生效。它于2024年5月27日获御准,并于2024年6月6日刊登宪报。

现在环境质量法令下的最高罚款是多少?

1,000万令吉。这一上限适用于内陆水域污染(s.25)、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油(s.27)、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废料(s.29),以及受管制废料罪行(s.34B)。空气污染(s.22)的上限为100万令吉;土壤污染(s.24)的上限为50万令吉。

哪些罪行现在附带强制监禁?

在A1712号法令下,法庭对以下罪行『须』在罚款之外判处最高五年监禁:内陆水域污染(s.25)、违反EIA规定(s.34A)、受管制废料罪行(s.34B)、违反停工令(s.34AA),以及违反空气污染禁止令(s.31A)。对大多数其他罪行而言,监禁是罚款之外的一个选项。

在环境质量法令下经营工厂需要许可证吗?

如果你的处所属于第18条下的『指定处所』则需要——即部长指定的类别,例如原棕油和天然生胶加工,以及受管制废料处理或处置设施。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营运指定处所现属罪行,可处25,000令吉至250,000令吉罚款或最高五年监禁,并就持续的每一天另加1,000令吉。

何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当你的项目属于《2015年环境质量(指定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所列的『指定活动』时——类别包括填海、采矿、港口、发电、大型房屋、林业及废料处置。在项目的审批当局给予批准之前,必须向总监提交报告并获其批准(s.34A)。

环境质量法令罪行可以不上法庭就了结吗?

有时可以。第45条允许总监在获得公诉专员书面同意后,就部长指定为可复合的罪行以不超过最高罚款50%的金额加以复合。并非每项罪行都可复合,而最严重的强制监禁罪行通常会被提控。

来源与历史 6 来源

来源

  1. Environmental Quality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12) — full text — Laws of Malaysia /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
  2.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 (Act 127) — principal Act —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3.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ets stronger bite! Amendment Act to take effect on 7 July 2024 — Skrine (Advocates & Solicitors)
  4. Malaysia Tightens Penalties for Violation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under New Act — Enviliance ASIA
  5.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A Guide For Investors —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6. A Primer 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n Malaysia: What Investors Should Know — Aqran Vijandran (Advocates & Solic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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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8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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