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凡属于《2015年环境质量(订明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下「订明活动」的任何项目,均须向环境总监提交EIA报告并取得批准,方可开工。第一附表活动经过较轻度的审查,无须强制公众展示;第二附表活动则须公众展示及公众意见征询。未取得已批准的EIA而开展订明活动,属于该法第34A条下的罪行。
- 法律依据是《1974年环境质量法》第34A条,须与《2015年订明活动(EIA)令》一并解读。
- 2015年令将订明活动分为第一附表(无强制公众展示)和第二附表(须公众展示及公众意见征询)。
- 在EIA报告已提交并经总监批准之前,不得开展订明活动(第34A(6)条)。
- 总监可附带或不附带条件予以批准,这些条件随后将约束项目的设计、施工与运营。
- 《2024年环境质量(修订)法》(2024年7月7日生效)取代了第34A(8)条:违反第34A条的罪行现在须处以最高五年的强制监禁,并处以不少于RM100,000且不超过RM100万的罚款(不再是罚款或监禁二择一)。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规划工业、基础设施、土地开发或资源项目的开发商、投资者、项目发起人、工程师及顾问。
本页内容
在错误类型的项目上未取得批准就动工,你面临的不仅是罚款——你可能被迫停工,而资金却闲置不用。在马来西亚,一份界定明确的「订明活动」清单,在环境影响评估(EIA)报告提交给环境总监并获其批准之前,均不得合法开始。对开发商和投资者而言,EIA不是规划末期的文书工作,而是起点处的一道关卡。
本指南将说明何时需要EIA、2015年令下的双轨制如何运作、公众展示阶段涉及什么,以及批准——无论附带或不附带条件——实际上如何约束你的项目。
EIA要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要求源于**《1974年环境质量法》(Act 127)第34A条**。它赋予部长权力,得以命令方式将任何「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订明为订明活动。任何人若拟开展此类活动,均须在相关审批机关授予批准之前,向总监提交一份报告,评估该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为预防、减轻或控制影响所拟采取的措施。
究竟哪些才算订明活动,其清单载于一项附属法规中:由环境局(DOE)主管的**《2015年环境质量(订明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如果你的项目类型和规模在该令中被列明,则EIA属于强制要求。如果没有,第34A条便不适用。
哪些项目需要EIA?
2015年令列出了各行业中通常带有沉重环境足迹的订明活动——例如农业、排水与灌溉、填海、渔业、林业、房屋、工业、基础设施、港口、采矿、石油、发电、采石场、铁路、废物处理与处置,以及沿海或斜坡开发。
关键在于,该令不仅点出行业——它还为每项活动附加了门槛(规模、产能、地点)。同一类型的小型设施可能落在该令之外,而较大型的则落在其内。因此,对任何发起人而言,实务上的第一步是核对附表中确切的活动和门槛,因为这也决定了你走的是哪一条轨道。
第一附表还是第二附表——有什么区别?
2015年令将订明活动分为两个附表,而这一区别对你的时间表和面临公众审视的程度都影响甚大:
| 特征 | 第一附表活动 | 第二附表活动 |
|---|---|---|
| 报告的公众展示 | 非强制(除非总监另以书面指示) | 必须——报告须展示供公众评议 |
| 公众意见征询 | 非强制 | 必须 |
| 典型审视程度 | 较轻,部门层级审查 | 较高,含公众参与 |
| 实务含义 | 通常较快作出决定 | 较长;须处理反馈意见 |
这两条轨道也被称为较轻的「初步EIA」与较全面的「详细EIA」——这是DOE自身的程序术语,源自2015年令明文废止的较早的《1987年环境质量(订明活动)(EIA)令》。第一附表活动对应初步EIA轨道(无强制公众展示),第二附表活动对应详细EIA轨道(强制公众展示及公众意见征询):影响较低的订明活动获得精简审查,而影响最高的则在作出决定前向公众参与开放。
谁编制报告?
EIA报告由发起人聘请的环境顾问编制,而非临时在内部撰写。自2007年6月1日起,任何参与EIA研究的个人均须在DOE的EIA顾问注册计划下注册,且只有经DOE注册的人员方可在马来西亚进行EIA研究。该计划分为三级:EIA顾问——EIA认证专业人员(CePEIA),负责领导研究团队——外加专项顾问及助理顾问。顾问通常应尽早与DOE接洽——最好在项目识别阶段——以便在实地工作开始前就评估范围达成一致。
尽早厘清范围、基线研究和职权范围,可以避免日后一轮更昂贵的驳回与重新提交循环。
批准决定是什么样子?
报告提交后,总监会审查报告并在必要时进行查询。第34A条列出了三种可能的结果:
- 附带或不附带条件的批准——根据第34A(3)条,如果报告符合要求且所拟缓解措施足够,总监予以批准,并通知发起人和相关审批机关。此处附加的条件并非可有可无的附加项;它们会伴随项目始终。
- 附具理由的驳回——根据第34A(4)条,如果报告不充分,总监不得批准,并须说明理由。驳回并不意味着到此为止:发起人可修订并重新提交。
- 要求提供更多报告——根据第34A(5)条,总监可在作出决定前要求提交一份以上的报告。
在批准附带条件的情况下,第34A(7)条要求发起人在开展活动时,提供充分证明,表明各项条件正在得到遵守,且缓解措施正被纳入项目的设计、施工与运营中。换言之,即使报告已盖章批准,EIA仍长期发挥作用。
施工究竟何时可以开始?
这正是让发起人措手不及的规则。**第34A(6)条禁止在报告已提交给总监并获批准之前开展订明活动。**基础项目的审批机关——规划、土地或行业主管机关——同样不能在EIA提交之前授予其批准。
因此,顺序是:确认你有一项订明活动 → 委任注册顾问 → 界定范围并编制报告 →(对第二附表活动而言)经过公众展示及意见征询 → 取得总监的批准 → 然后,且只有到那时,才推进其他批准和工程。
做错了会有什么处罚?
《2024年环境质量(修订)法》(Act A1712)加重了后果,该法于2024年7月7日生效(该修订于2024年5月27日获御准,并于2024年6月6日刊宪,其生效日期由部长指定)。其条文现已反映在总检察署对Act 127的合并重印本中。
Act A1712以全新的第34A(8)条取代原条文。根据现行措辞,任何人违反第34A条——例如未取得已批准的EIA而开展订明活动——「经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并应另处以不少于十万令吉且不超过一百万令吉的罚款。」与修订前的法律相比有两点变化:处罚不再是二择一——最高五年监禁现为强制性,并连同罚款RM100,000至RM1,000,000一并处以,而非罚款或监禁二选一;且现行第34A(8)条不含持续/按日罚款。(按日持续罪行的罚款在该法其他条文中仍有出现,但不在第34A条内。)
| 项目 | 规定 |
|---|---|
| 主管条文 | 《1974年环境质量法》(Act 127)第34A条 |
| 修订法令 | 《2024年环境质量(修订)法》(Act A1712),2024年7月7日生效 |
| 监禁(现行,强制性) | 最高5年 |
| 罚款(现行,在监禁之外另处) | RM100,000 – RM1,000,000 |
| 结构 | 并处——监禁并罚款(不再是罚款或监禁二择一);第34A条下无按日持续罚款 |
对许多项目而言,实际的风险不仅是罚款,还有在未获批准的土地上建成的项目遭受停工令的风险。
接下来该做什么
如果你正在马来西亚界定一个项目的范围,实务清单虽短却毫不宽容:
- **先做筛查。**在投入预算之前,将你确切的活动和门槛与2015年令的第一及第二附表逐一比对。
- 尽早委任注册顾问,并在项目识别阶段就将DOE纳入讨论,而非等到设计定型之后。
- 将公众展示阶段纳入预算,如果你属于第二附表活动——公众意见征询是一个阶段,而非走形式。
- 将批准条件视为持续有效的义务,贯穿施工与运营,并随时备好证据以供DOE查验。
由于附属法规和指南会定期更新,在将其用于实际项目之前,请对照现行的2015年令核实你具体活动确切的附表条目和门槛——你具体的活动门槛,正是决定一切的细节。
我的项目需要EIA吗?
仅当它属于《2015年环境质量(订明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所列的「订明活动」时才需要。如果你的活动类型和门槛出现在该令的第一附表或第二附表中,则在任何审批机关批准该项目之前,EIA属于强制要求。
第一附表EIA与第二附表EIA有什么区别?
第一附表活动的评估无须强制公众展示及公众意见征询,因此流程通常较快。第二附表活动须进行公众展示及公众意见征询,即在总监作出决定之前,报告须向公众公开。
在EIA审查期间我可以开始施工吗?
不可以。第34A(6)条禁止在报告已提交并经总监批准之前开展订明活动。提早开工属于罪行。
谁可以编制EIA报告?
EIA报告由发起人聘请的环境顾问编制。自2007年6月1日起,任何参与EIA研究的个人均须在环境局(DOE)的EIA顾问注册计划下注册,且只有经DOE注册的人员方可在马来西亚进行EIA研究。该计划分为三级:EIA顾问(EIA认证专业人员/CePEIA,负责领导研究团队)、专项顾问及助理顾问。
如果报告被驳回会怎样?
根据第34A(4)条,总监必须说明理由,但驳回并不妨碍你修订并重新提交报告以取得批准。
来源
-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 (Act 127) — Section 34A —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Environmental Quality (Prescribed Activities)(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er 2015 —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Environmental Quality (Prescribed Activities)(EIA) Order 2015 — legislation record — ECOLEX (IUCN/FAO/UNEP)
- Malaysia Tightens Penalties for Violation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under New Act — Enviliance ASIA
- Environmental Quality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12) — full text, incl. s.1(2) commencement and new s.34A(8)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lom.agc.gov.my)
-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 (Act 127) — Online 2025 consolidated reprint (incorporates Act A1712)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lom.agc.gov.my)
- Guidance Document on the EIA Consultant Registration Scheme —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MyCEP portal)
-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A Guide For Investors (Preliminary/Detailed EIA Procedures) —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Environmental Quality (Prescribed Activities)(EIA) Order 2015 [P.U.(A) 195] — gazette text, paras 3-5 + First/Second Schedules —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8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