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第144号法令)于1974年10月1日生效,将马来西亚陆上与海域石油的『全部所有权,以及勘探、开采、取得与获取石油的专有权利、权力、自由与特权』不可撤销地归于单一法人——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Petronas)。作为对价,第4条规定Petronas须向联邦政府及任何相关州政府作出『各方所议定』的『现金付款』;法令本身并未订明费率。1975至1976年的转让契据通常被报道为订明州属5%、联邦5%。这一所有权界线持续受到若干州属基于宪法与历史理由的质疑。
- 第2条将陆上与海域石油的全部所有权与专有权利归于单一法人,并订明该所有权不可撤销(irrevocable)
- 第3条将该法人命名为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Petronas),并置于首相的控制与指示之下
- 第4条规定须向联邦与州作出『各方所议定』的『现金付款』——法令并未提及任何固定百分比
- 法令附表规定通过单一转让文书『永久地』(in perpetuity)授予这些权利
- 第6条规定,加工、提炼与营销石油等下游活动须获得首相批准
- 5%+5%的费率源自1975至1976年的转让协议,而非法令本身的条文
- 州属争议围绕3海里界限、2012年领海法令,以及对MA63的诠释——联邦与州的观点各异
适用对象: 任何研究能源政策、联邦与州关系,或马来西亚石油与天然气法律框架的人——包括法律系学生、政策研究者、能源领域投资者与记者。
本页内容
一部仅有数页的法令,将马来西亚全部石油——无论是陆上还是海底——的所有权移交给单一一家公司,而它所划下的分界线,直到今天仍在法庭与谈判桌上被争论着。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第144号法令)于1974年7月30日获得御准,于1974年8月22日刊登在宪报,并于1974年10月1日生效。本文说明其条文规定了什么、由此产生的付款安排,以及它为何在联邦与州关系中始终是一个敏感议题。本文属于阐述性且保持中立;它呈现事实与各方观点,而不选边站。
PDA 1974到底规定了什么?
本法令的核心在于第2条。它规定,“勘探、开采、取得与获取石油——无论是在马来西亚陆上还是海域——的全部所有权,以及专有的权利、权力、自由与特权,应归属于单一法人”。第2(2)条订明,当一份采用附表所载格式的文书获得签署时,该项权利转移即告生效;而第2(3)条则强调,该所有权与权利”不可撤销(irrevocable),并为该法人及其继承者的利益持续存在”。法令附表拟定了一份转让文书,将上述权利”永久地”(in perpetuity)授予Petronas。
第3条将该法人命名——尽管这与1965年公司法令关于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相抵触——为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简称Petronas,并将其置于”首相的控制与指示”之下,首相的指示对该法人具有约束力。这一框架将所有权与监管集中于单一的联邦实体。
| 条文 | 事项 |
|---|---|
| 1 | 简称 |
| 2 | 所有权(归属于法人;不可撤销) |
| 3 | 法人(命名为Petronas;置于首相指示之下) |
| 3A | 法人的权力 |
| 4 | 法人作出的现金付款 |
| 5 | 国家石油咨询理事会 |
| 6 | 下游作业须获首相批准 |
| 7 | 制定条例的权力 |
| 10 | ”石油”的定义 |
第6条将控制延伸至整条价值链:除Petronas外,任何人不得在未获首相批准的情况下加工、提炼或制造石化产品——以及随后进行营销或分销——违例者最高可被处以100万令吉罚款或五年监禁。第5条设立国家石油咨询理事会,其成员包括”相关州属”的代表。
州属能拿到多少?
正是在这里,法令的条文常被误解。第4条规定,“作为对价”以换取归属于其的所有权与权利,Petronas”应向联邦政府及任何相关州政府作出各方所议定的现金付款”。法令并未提及任何百分比。
常被提及的数字——石油发现地所在州属5%、联邦政府5%——源自Petronas、联邦与各州于1975至1976年前后签署的一系列转让契据(assignment deeds)与补充协议,而非源自第144号法令本身。由于这些付款出自协议,其确切条款——包括某一特定油井是否符合资格——便成为可争议的事项。
为何这会成为一个宪法议题?
争议主要围绕一个问题:一个州向海洋延伸到多远处”终结”?若干法律事件塑造了不同各方的立场:
- 1969年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期间,任何州海岸线外超过3海里的水域被置于联邦控制之下。
- 1966年大陆架法令与1984年专属经济区法令——将石油权利与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相关联的联邦法律。
- 2012年领海法令——再次将各州的领海限定为3海里。
基于这些诠释,联邦政府持有的立场是,在3海里以外开采的石油不符合向州付款的资格。若干州属对此并不认同。以下是不同观点的概要:
- 吉兰丹曾对Petronas与联邦政府提起诉讼,主张其有权获得石油付款,其后又撤回了该诉讼。(提起与撤回的具体日期需对照法庭记录加以核实;本文所引用的来源中并无这些日期。)
- 砂拉越与沙巴主张其石油与天然气权利受宪法、州法律及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的保护。据Adil Legal报道,砂拉越于2015年通过一项州立法议会议案拒绝接受2012年领海法令;而在2014年,砂拉越州立法议会通过一项议案,要求将矿产税从5%提高至20%。
联邦政府通过阿扎丽娜(Azalina Othman Said)等部长表示,“MA63并不包含关于石油与天然气资源之所有权、管理或监管的条款”——同时承认MA63赋予砂拉越更广泛的自治权。砂拉越则坚持其立场,认为其权利受MA63、联邦宪法及其自身州法律——包括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Oil Mining Ordinance)——的保障。此处将这两种立场作为争议事实呈现,而非作为评判。
这一争议如何在法庭与谈判桌上展开?
除了吉兰丹后来撤回的诉讼外,最为活跃的裂缝存在于Petronas与砂拉越之间。砂拉越于2017年8月7日设立了其州属石油公司——砂拉越石油公司(Petroleum Sarawak Berhad,Petros),并制定了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Distribution of Gas Ordinance)。Petros根据该州法律主张作为单一天然气聚合商的权利,而Petronas则坚持其在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下的权利凌驾于州法律之上。
一些进展已被公开报道:2020年5月,Petronas据报同意向砂拉越支付20亿令吉的石油产品销售税作为一项和解;而在2025年5月,首相与砂拉越总理据报签署了一份联合宣言,承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与天然气分销条例两者。这些商业与政治安排与关于管辖权的根本宪法问题并行存在——而并未将其完全解决。
接下来会怎样
核心框架维持1974年时的样貌:所有权归属于Petronas,“不可撤销”,向联邦与州的现金付款通过协议而非法定费率确定。持续变动的是其上的层面——州法律、诸如Petros的州属实体、商业和解,以及联合宣言。
对于关注这些进展的读者而言,在作出任何结论之前,有三件事值得对照原始来源加以核查:(1)任何转让契据或和解的确切条款,它们鲜少被完整公布;(2)任何关于州属与联邦管辖权的最新法庭裁决;以及(3)总检察署门户网站上第144号法令的更新文本,因为数字与修订可能会变动。本草稿在AI协助下编写,在发布前需经人工审核。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是否订明5%的矿产税(royalti)?
其条文并未如此规定。第4条仅规定须向联邦政府及任何相关州政府作出『各方所议定』的『现金付款』。常被提及的5%数字源自Petronas、联邦与各州于1975至1976年前后签署的转让契据与补充协议,而非源自该法令。
在本法令下,谁拥有马来西亚的石油?
第2条将勘探与开采石油——无论是在马来西亚陆上或海域——的全部所有权与专有权利归于单一法人,即Petronas。第2(3)条订明该所有权不可撤销,并为该法人及其继承者的利益持续存在,而附表则表明该授予是『永久地』(in perpetuity)作出的。
为何吉兰丹、沙巴与砂拉越等州质疑这一安排?
争议围绕海域界限与宪法诠释。联邦政府坚持,距海岸超过3海里的水域属于联邦管辖范围(与1969年的紧急状态以及后来的2012年领海法令相关联),因此该界限以外的油井不符合向州付款的资格。若干州属主张其权利受宪法、州法律,以及——就沙巴与砂拉越而言——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的保护。
首相在本法令下扮演什么角色?
第3条将Petronas置于首相的控制与指示之下,其指示对该法人具有约束力。第6条规定,Petronas以外的任何人在进行加工、提炼或制造石化产品之前须获得首相批准,而第7条则赋予首相制定条例的权力。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arikh tepat saman Kelantan terhadap Petronas dan Kerajaan Persekutuan serta tarikh ia ditarik balik (tarikh spesifik telah dibuang kerana tiada dalam mana-mana sumber yang dipetik).
- Tarikh dan bentuk instrumen permulaan kuat kuasa Akta 144 (rujukan nombor Warta P.U.(B) telah dibuang kerana tidak dapat disahkan terhadap sumber utama).
- Usul Dewan Undangan Negeri Sarawak menolak Akta Laut Wilayah 2012 (dilaporkan Disember 2015 oleh Adil Legal) — sahkan terhadap rekod DUN Sarawak.
- Terma tepat perjanjian penyerahhakan 1975-76, termasuk kadar 5%+5%, terhadap dokumen penyerahhakan asal; sumber Low & Partners menyebut kadar ini tetapi tersilap menamakan Akta sebagai '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5'.
- Wujud atau tidak sebarang 'Perjanjian Penyelesaian Komersial' berasingan antara Petronas dan Sarawak (selain penyelesaian cukai jualan Mei 2020) dan tarikhnya.
来源
- 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 (Act 144), online updated text as at 1 June 2013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Canvas of the Malaysian Petroleum Industry — Low & Partners
- Petronas vs Petros: A timeline of the 62-year-long legal battle for oil and gas rights in Sarawak — Adil Legal
- MA63 grants Sarawak broader autonomy, but no O&G provisions in agreement — Azalina — The Edge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