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马来西亚石油与天然气框架

>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如何将马来西亚全部石油的所有权归于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由此产生的联邦与州现金付款安排，以及这一议题为何至今仍是一条活跃的宪法裂缝（吉兰丹、沙巴与砂拉越的诉求）。

- Category: energy
- Language: 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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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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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仅有数页的法令，将马来西亚全部石油——无论是陆上还是海底——的所有权移交给单一一家公司，而它所划下的分界线，直到今天仍在法庭与谈判桌上被争论着。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第144号法令）于1974年7月30日获得御准，于1974年8月22日刊登在宪报，并于1974年10月1日生效。本文说明其条文规定了什么、由此产生的付款安排，以及它为何在联邦与州关系中始终是一个敏感议题。本文属于阐述性且保持中立；它呈现事实与各方观点，而不选边站。

## PDA 1974到底规定了什么？

本法令的核心在于第2条。它规定，"勘探、开采、取得与获取石油——无论是在马来西亚陆上还是海域——的全部所有权，以及专有的权利、权力、自由与特权，应归属于单一法人"。第2(2)条订明，当一份采用附表所载格式的文书获得签署时，该项权利转移即告生效；而第2(3)条则强调，该所有权与权利"不可撤销（irrevocable），并为该法人及其继承者的利益持续存在"。法令附表拟定了一份转让文书，将上述权利"永久地"（in perpetuity）授予Petronas。

第3条将该法人命名——尽管这与1965年公司法令关于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相抵触——为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简称Petronas，并将其置于"首相的控制与指示"之下，首相的指示对该法人具有约束力。这一框架将所有权与监管集中于单一的联邦实体。

| 条文 | 事项 |
| --- | --- |
| 1 | 简称 |
| 2 | 所有权（归属于法人；不可撤销） |
| 3 | 法人（命名为Petronas；置于首相指示之下） |
| 3A | 法人的权力 |
| 4 | 法人作出的现金付款 |
| 5 | 国家石油咨询理事会 |
| 6 | 下游作业须获首相批准 |
| 7 | 制定条例的权力 |
| 10 | "石油"的定义 |

第6条将控制延伸至整条价值链：除Petronas外，任何人不得在未获首相批准的情况下加工、提炼或制造石化产品——以及随后进行营销或分销——违例者最高可被处以100万令吉罚款或五年监禁。第5条设立国家石油咨询理事会，其成员包括"相关州属"的代表。

## 州属能拿到多少？

正是在这里，法令的条文常被误解。第4条规定，"作为对价"以换取归属于其的所有权与权利，Petronas"应向联邦政府及任何相关州政府作出各方所议定的现金付款"。法令**并未**提及任何百分比。

常被提及的数字——石油发现地所在州属5%、联邦政府5%——源自Petronas、联邦与各州于1975至1976年前后签署的一系列转让契据（assignment deeds）与补充协议，而非源自第144号法令本身。由于这些付款出自协议，其确切条款——包括某一特定油井是否符合资格——便成为可争议的事项。

## 为何这会成为一个宪法议题？

争议主要围绕一个问题：一个州向海洋延伸到多远处"终结"？若干法律事件塑造了不同各方的立场：

- **1969年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期间，任何州海岸线外超过3海里的水域被置于联邦控制之下。
- **1966年大陆架法令**与**1984年专属经济区法令**——将石油权利与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相关联的联邦法律。
- **2012年领海法令**——再次将各州的领海限定为3海里。

基于这些诠释，联邦政府持有的立场是，在3海里以外开采的石油不符合向州付款的资格。若干州属对此并不认同。以下是不同观点的概要：

- **吉兰丹**曾对Petronas与联邦政府提起诉讼，主张其有权获得石油付款，其后又撤回了该诉讼。（提起与撤回的具体日期需对照法庭记录加以核实；本文所引用的来源中并无这些日期。）
- **砂拉越**与**沙巴**主张其石油与天然气权利受宪法、州法律及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的保护。据Adil Legal报道，砂拉越于2015年通过一项州立法议会议案拒绝接受2012年领海法令；而在2014年，砂拉越州立法议会通过一项议案，要求将矿产税从5%提高至20%。

联邦政府通过阿扎丽娜（Azalina Othman Said）等部长表示，"MA63并不包含关于石油与天然气资源之所有权、管理或监管的条款"——同时承认MA63赋予砂拉越更广泛的自治权。砂拉越则坚持其立场，认为其权利受MA63、联邦宪法及其自身州法律——包括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Oil Mining Ordinance）——的保障。此处将这两种立场作为争议事实呈现，而非作为评判。

## 这一争议如何在法庭与谈判桌上展开？

除了吉兰丹后来撤回的诉讼外，最为活跃的裂缝存在于Petronas与砂拉越之间。砂拉越于2017年8月7日设立了其州属石油公司——砂拉越石油公司（Petroleum Sarawak Berhad，Petros），并制定了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Distribution of Gas Ordinance）。Petros根据该州法律主张作为单一天然气聚合商的权利，而Petronas则坚持其在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下的权利凌驾于州法律之上。

一些进展已被公开报道：2020年5月，Petronas据报同意向砂拉越支付20亿令吉的石油产品销售税作为一项和解；而在2025年5月，首相与砂拉越总理据报签署了一份联合宣言，承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与天然气分销条例两者。这些商业与政治安排与关于管辖权的根本宪法问题并行存在——而并未将其完全解决。

## 接下来会怎样

核心框架维持1974年时的样貌：所有权归属于Petronas，"不可撤销"，向联邦与州的现金付款通过协议而非法定费率确定。持续变动的是其上的层面——州法律、诸如Petros的州属实体、商业和解，以及联合宣言。

对于关注这些进展的读者而言，在作出任何结论之前，有三件事值得对照原始来源加以核查：（1）任何转让契据或和解的确切条款，它们鲜少被完整公布；（2）任何关于州属与联邦管辖权的最新法庭裁决；以及（3）总检察署门户网站上第144号法令的更新文本，因为数字与修订可能会变动。本草稿在AI协助下编写，在发布前需经人工审核。

## Sources

- 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 (Act 144), online updated text as at 1 June 2013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LOM/EN/Act%20144%20-%20Petroleum%20Development%20Act%201974.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Canvas of the Malaysian Petroleum Industry — https://www.lowpartners.com/introduction-to-the-legal-and-regulatory-canvas-of-the-malaysian-petroleum-industry/ (Low & Partners)
- Petronas vs Petros: A timeline of the 62-year-long legal battle for oil and gas rights in Sarawak — https://www.adillegal.com/petronas-vs-petros-a-timeline-of-the-62-year-long-legal-battle-for-oil-and-gas-rights-in-sarawak/ (Adil Legal)
- MA63 grants Sarawak broader autonomy, but no O&G provisions in agreement — Azalina — https://theedgemalaysia.com/node/790701 (The Edge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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