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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9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工作时间、休息日与加班费

每周 45 小时、每月 104 小时的加班上限、正常日/休息日/公共假期的实算倍率,以及真正把钱付出去的期限。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根据 Employment Act 1955,正常工作周为 45 小时,正常工作日为 8 小时。加班以不低于时薪的 1.5 倍支付;休息日工作最高为 2 天薪金,超出的时数另按时薪 2 倍计;公共假期工作为 2 天薪金,超出的时数另按时薪 3 倍计。加班上限为每月 104 小时,并须在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之前支付。

  • s.60A(1)——每周 45 小时,每日 8 小时,一日跨度 10 小时,每 5 小时休息 30 分钟。
  • s.60A(7)——每日 12 小时的绝对上限,仅 s.60A(2) 所列的紧急情况除外。
  • s.60A(3)(a) 下的加班倍率为时薪 1.5×;休息日超出时数 2×;公共假期超出时数 3×。
  • 加班上限为每月 104 小时,由 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 订定。
  • 休息日与公共假期的工作,依 s.60A(4)(a) 的但书不计入 104 小时上限。
  • s.19(2)——加班费、休息日与假期薪酬须在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之前支付。
  • 月薪高于 RM4,000 者不适用这些费率条文,除非该雇员落入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半岛计算加班费的薪资与人力资源人员。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9 分钟

多数加班指南停在「正常 1.5×、休息日 2×、公共假期 3×」。这套 简写在休息日与公共假期上是错的,而且它漏掉了劳工官员真正会发出通知书的那件事: 把钱付出去的期限。

法定的时数限制是什么?

s.60A(1) 同时施加四项限制:

  • 每连续五小时之后至少 30 分钟的休息
  • 一日 8 小时
  • 一日 10 小时的跨度,由开始到结束、含休息时间在内
  • 一周 45 小时

工作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变为 45 小时。但书 (iii) 允许经议定采用压缩工时安排——有些日子短、有些日子长——但把结果限于每日 9 小时、每周 45 小时

s.60A(7) 设下任何一日 12 小时的绝对上限,只有在 s.60A(2) 的紧急情况下才可超越:工作场所的意外、对社群生命至关重要的工作、防务或保安工作、机器的紧急维修、无法预见的工作中断,或在对经济至关重要的工业事业或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下的必要服务中的工作。

轮班工作者的处理方式不同。s.60C(1) 允许轮班工作者超出每日 8 小时或每周 45 小时,前提是任何三个星期期间的平均不超过每周 45 小时,而 s.60C(2) 仍把他们限于每日 12 小时。

合法的加班有多少?

s.60A(4)(a) 把限额留给条例订定。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 定下了它:就本法令 section 60A(4)(a) 而言,加班工作的限额应为任何一个月合共一百零四小时。

有两项限定要紧。第一,总监可在书面申请后准许更多,并附加条件,申请人可在 30 天内向部长上诉。第二——也是人们漏掉的那条但书——在休息日或宪报公布的公共假期 所做的工作,就该上限而言不视为加班。它仍按休息日与假期费率支付;它只是不消耗那 104 小时。

倍率实算是怎样的?

设想一名月薪 RM3,000 的月薪雇员,每日正常工作 8 小时,一周五天。 普通薪酬率是 RM3,000 ÷ 26 = RM115.38。时薪率是 RM115.38 ÷ 8 = RM14.42

正常工作日,加班 3 小时——s.60A(3)(a),1.5×: 3 × RM14.42 × 1.5 = RM64.89

休息日,工作 4 小时——s.60(3)(b)(i),月薪雇员,不超过正常时数的一半: 普通薪酬率的一半 = RM57.69

休息日,工作 7 小时——s.60(3)(b)(ii),超过一半但不超过正常时数: 按普通薪酬率计的一天薪金 = RM115.38

休息日,工作 10 小时——8 小时按一天薪金(RM115.38),另加超出的 2 小时 依 s.60(3)(c) 按不低于时薪 2× 计:2 × RM14.42 × 2 = RM57.69。合计 RM173.07

公共假期,工作 2 小时——s.60D(3)(a)(i):按普通薪酬率计的两天薪金, 不论当天所做的工作时段少于正常工作时数,而这是在已应付的假期薪酬之外另计的。所以 2 × RM115.38 = RM230.77,叠加在假期薪酬之上。两小时,两天薪金。

公共假期,工作 10 小时——两天薪金(RM230.77),另加超出的 2 小时依 s.60D(3)(aa) 按不低于时薪 3× 计:2 × RM14.42 × 3 = RM86.54。合计 RM317.31, 再加假期薪酬。

请留意 s.60D(2A) 订明:若月薪在假期所在的那个月份照付不减,即视为月薪雇员已收取假期薪酬——所以对月薪员工而言,上述「另计」的金额就是增额现金。

何时必须支付?

这是竞争者跳过的部分。

s.19(1)——普通薪金,扣除合法扣款后:在薪金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七天内。

s.19(2)——休息日工作、s.60D(1)(a) 与 (b) 下宪报公布的公共假期工作,以及 s.60A 下的加班:不迟于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

因此在 3 月薪金期内所做的加班,须在 4 月 30 日之前支付。不是「等 3 月考勤表结好再在 5 月那一轮发」。s.91 把未在 s.19 订明时限内支付定为罪行,而 s.99A 在没有订明特定罚则时设下最高 RM50,000 的一般罚则。

s.19(3) 允许总监在雇主提出申请后,于该期间内付款并非合理可行时展延时限。那是一项须事先取得的许可。

谁有权享有这些费率?

这些费率条文——s.60(3)、s.60A(3)、s.60C(2A)、s.60D(3) 与 s.60D(4)——正是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1A 在月薪 RM4,000 以上停止适用的那几条。

但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 让它们不论薪金多少继续对以下人士有效:从事体力劳动者、操作或维修商用车辆者、全程督导体力劳动者者、从事某些船舶工作者,以及家庭雇员。要检验的是这份工作,不只是薪金。而在检验 RM4,000 时,paragraph 3 把佣金、生活津贴与加班费排除在计算之外。

休息日本身

s.59(1) 赋予每名雇员每周一整天的休息。就轮班工作者而言,s.59(1A) 把任何不少于 30 小时的连续期间视为一个休息日。s.59(2) 要求雇主在该月开始之前编制轮值表,或在人人适用同一固定日子时,改为张贴通告。s.59(3) 要求轮值表须保存并可供查阅长达六年。s.59(4) 把违反定为罪行。

s.60(1) 是人们会忘记的那一条:不得强迫任何雇员在休息日工作,除非该工作按其性质必须由两班或以上连续进行。

常见错误

说「休息日 2×」。 本法令里根本没有一个划一的休息日 2× 费率。低于正常时数一半时,月薪雇员拿半天薪酬;至正常时数为止,拿一天薪酬;只有超出正常时数的那些小时才适用 2× 时薪。

把公共假期的工作按比例计算。 s.60D(3)(a) 明文规定,即使工作少于正常时数,两天薪金仍须支付。为两小时的工作付两小时的钱,就是短付。

把休息日与假期的时数计入 104 小时上限。 s.60A(4)(a) 的但书把它们排除了。

押后支付加班费。 s.19(2) 的期限是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而且它可被强制执行。

用 30 作为普通薪酬率的除数。 月薪雇员的普通薪酬率依 s.60I 按 26 天基准计算,不是按日历天数。

回溯性地编排休息日轮值表。 s.59(2) 要求轮值表在该月开始之前就有,而 s.59(3) 要求它经得起查阅。

下一步

把你的薪资日历拆成两个期限——普通薪金依 s.19(1) 的七天,溢价薪酬依 s.19(2) 的下一个薪金期最后一天——并按月而不是到年终才核对那 104 小时上限。然后确认你的哪些员工坐在 First Schedule 的涵盖范围之内,因为上述费率只对他们有约束力。

常见问题 5
加班的时薪怎么算?

s.60I 为这些用途定义了普通薪酬率与时薪率。就月薪雇员而言,普通薪酬率是月薪除以 26,而时薪率是普通薪酬率除以正常工作时数。s.60A(3)(c) 下的正常工作时数,指合约中议定的惯常每日时数,且不得超过 s.60A(1) 的限制。

雇员的加班时数有上限吗?

有,依据 s.60A(4)(a) 制定的 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任何一个月为 104 小时。总监可在雇主、雇员或一群雇员以书面申请后准许更多,并附加条件。在休息日或宪报公布的公共假期所做的工作不计入这 104 小时。

加班费实际上必须何时支付?

依 s.19(2),不迟于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这与 s.19(1) 下普通薪金在薪金期后七天的期限不同,而且更晚。因为考勤表未核对完就把加班费押到较后一轮薪资发放,是 s.91 下的罪行。

月薪 RM6,000 的雇员有加班费吗?

在本法令之下没有,除非该雇员落入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体力劳动、操作或维修商用车辆、全程督导体力劳动者、某些船舶工作,或家庭雇佣。这些类别不论薪金多少都保有加班条文。否则,RM4,000 以上的加班属于合约事项,合约承诺什么,就作为合约债务可予执行。

什么算作工作时数?

s.60A(9) 把工作时数定义为雇员受雇主支配、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与行动的那段时间。s.60A(8) 把从事其性质涉及长时间不活动或待命工作的雇员排除于本条之外。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须就现行法令条文与任何 JTKSM 指引,核对 s.60I 下月薪雇员普通薪酬率的除数

来源

  1.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2. 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3. Minimum Wages Order 2024, P.U.(A) 376 —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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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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