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Employment Act 1955,正常工作周为 45 小时,正常工作日为 8 小时。加班以不低于时薪的 1.5 倍支付;休息日工作最高为 2 天薪金,超出的时数另按时薪 2 倍计;公共假期工作为 2 天薪金,超出的时数另按时薪 3 倍计。加班上限为每月 104 小时,并须在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之前支付。
- s.60A(1)——每周 45 小时,每日 8 小时,一日跨度 10 小时,每 5 小时休息 30 分钟。
- s.60A(7)——每日 12 小时的绝对上限,仅 s.60A(2) 所列的紧急情况除外。
- s.60A(3)(a) 下的加班倍率为时薪 1.5×;休息日超出时数 2×;公共假期超出时数 3×。
- 加班上限为每月 104 小时,由 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 订定。
- 休息日与公共假期的工作,依 s.60A(4)(a) 的但书不计入 104 小时上限。
- s.19(2)——加班费、休息日与假期薪酬须在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之前支付。
- 月薪高于 RM4,000 者不适用这些费率条文,除非该雇员落入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半岛计算加班费的薪资与人力资源人员。
本页内容
多数加班指南停在「正常 1.5×、休息日 2×、公共假期 3×」。这套 简写在休息日与公共假期上是错的,而且它漏掉了劳工官员真正会发出通知书的那件事: 把钱付出去的期限。
法定的时数限制是什么?
s.60A(1) 同时施加四项限制:
- 每连续五小时之后至少 30 分钟的休息
- 一日 8 小时
- 一日 10 小时的跨度,由开始到结束、含休息时间在内
- 一周 45 小时
工作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变为 45 小时。但书 (iii) 允许经议定采用压缩工时安排——有些日子短、有些日子长——但把结果限于每日 9 小时、每周 45 小时。
s.60A(7) 设下任何一日 12 小时的绝对上限,只有在 s.60A(2) 的紧急情况下才可超越:工作场所的意外、对社群生命至关重要的工作、防务或保安工作、机器的紧急维修、无法预见的工作中断,或在对经济至关重要的工业事业或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下的必要服务中的工作。
轮班工作者的处理方式不同。s.60C(1) 允许轮班工作者超出每日 8 小时或每周 45 小时,前提是任何三个星期期间的平均不超过每周 45 小时,而 s.60C(2) 仍把他们限于每日 12 小时。
合法的加班有多少?
s.60A(4)(a) 把限额留给条例订定。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 定下了它:就本法令 section 60A(4)(a) 而言,加班工作的限额应为任何一个月合共一百零四小时。
有两项限定要紧。第一,总监可在书面申请后准许更多,并附加条件,申请人可在 30 天内向部长上诉。第二——也是人们漏掉的那条但书——在休息日或宪报公布的公共假期 所做的工作,就该上限而言不视为加班。它仍按休息日与假期费率支付;它只是不消耗那 104 小时。
倍率实算是怎样的?
设想一名月薪 RM3,000 的月薪雇员,每日正常工作 8 小时,一周五天。 普通薪酬率是 RM3,000 ÷ 26 = RM115.38。时薪率是 RM115.38 ÷ 8 = RM14.42。
正常工作日,加班 3 小时——s.60A(3)(a),1.5×: 3 × RM14.42 × 1.5 = RM64.89。
休息日,工作 4 小时——s.60(3)(b)(i),月薪雇员,不超过正常时数的一半: 普通薪酬率的一半 = RM57.69。
休息日,工作 7 小时——s.60(3)(b)(ii),超过一半但不超过正常时数: 按普通薪酬率计的一天薪金 = RM115.38。
休息日,工作 10 小时——8 小时按一天薪金(RM115.38),另加超出的 2 小时 依 s.60(3)(c) 按不低于时薪 2× 计:2 × RM14.42 × 2 = RM57.69。合计 RM173.07。
公共假期,工作 2 小时——s.60D(3)(a)(i):按普通薪酬率计的两天薪金, 不论当天所做的工作时段少于正常工作时数,而这是在已应付的假期薪酬之外另计的。所以 2 × RM115.38 = RM230.77,叠加在假期薪酬之上。两小时,两天薪金。
公共假期,工作 10 小时——两天薪金(RM230.77),另加超出的 2 小时依 s.60D(3)(aa) 按不低于时薪 3× 计:2 × RM14.42 × 3 = RM86.54。合计 RM317.31, 再加假期薪酬。
请留意 s.60D(2A) 订明:若月薪在假期所在的那个月份照付不减,即视为月薪雇员已收取假期薪酬——所以对月薪员工而言,上述「另计」的金额就是增额现金。
何时必须支付?
这是竞争者跳过的部分。
s.19(1)——普通薪金,扣除合法扣款后:在薪金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七天内。
s.19(2)——休息日工作、s.60D(1)(a) 与 (b) 下宪报公布的公共假期工作,以及 s.60A 下的加班:不迟于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
因此在 3 月薪金期内所做的加班,须在 4 月 30 日之前支付。不是「等 3 月考勤表结好再在 5 月那一轮发」。s.91 把未在 s.19 订明时限内支付定为罪行,而 s.99A 在没有订明特定罚则时设下最高 RM50,000 的一般罚则。
s.19(3) 允许总监在雇主提出申请后,于该期间内付款并非合理可行时展延时限。那是一项须事先取得的许可。
谁有权享有这些费率?
这些费率条文——s.60(3)、s.60A(3)、s.60C(2A)、s.60D(3) 与 s.60D(4)——正是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1A 在月薪 RM4,000 以上停止适用的那几条。
但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 让它们不论薪金多少继续对以下人士有效:从事体力劳动者、操作或维修商用车辆者、全程督导体力劳动者者、从事某些船舶工作者,以及家庭雇员。要检验的是这份工作,不只是薪金。而在检验 RM4,000 时,paragraph 3 把佣金、生活津贴与加班费排除在计算之外。
休息日本身
s.59(1) 赋予每名雇员每周一整天的休息。就轮班工作者而言,s.59(1A) 把任何不少于 30 小时的连续期间视为一个休息日。s.59(2) 要求雇主在该月开始之前编制轮值表,或在人人适用同一固定日子时,改为张贴通告。s.59(3) 要求轮值表须保存并可供查阅长达六年。s.59(4) 把违反定为罪行。
s.60(1) 是人们会忘记的那一条:不得强迫任何雇员在休息日工作,除非该工作按其性质必须由两班或以上连续进行。
常见错误
说「休息日 2×」。 本法令里根本没有一个划一的休息日 2× 费率。低于正常时数一半时,月薪雇员拿半天薪酬;至正常时数为止,拿一天薪酬;只有超出正常时数的那些小时才适用 2× 时薪。
把公共假期的工作按比例计算。 s.60D(3)(a) 明文规定,即使工作少于正常时数,两天薪金仍须支付。为两小时的工作付两小时的钱,就是短付。
把休息日与假期的时数计入 104 小时上限。 s.60A(4)(a) 的但书把它们排除了。
押后支付加班费。 s.19(2) 的期限是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而且它可被强制执行。
用 30 作为普通薪酬率的除数。 月薪雇员的普通薪酬率依 s.60I 按 26 天基准计算,不是按日历天数。
回溯性地编排休息日轮值表。 s.59(2) 要求轮值表在该月开始之前就有,而 s.59(3) 要求它经得起查阅。
下一步
把你的薪资日历拆成两个期限——普通薪金依 s.19(1) 的七天,溢价薪酬依 s.19(2) 的下一个薪金期最后一天——并按月而不是到年终才核对那 104 小时上限。然后确认你的哪些员工坐在 First Schedule 的涵盖范围之内,因为上述费率只对他们有约束力。
加班的时薪怎么算?
s.60I 为这些用途定义了普通薪酬率与时薪率。就月薪雇员而言,普通薪酬率是月薪除以 26,而时薪率是普通薪酬率除以正常工作时数。s.60A(3)(c) 下的正常工作时数,指合约中议定的惯常每日时数,且不得超过 s.60A(1) 的限制。
雇员的加班时数有上限吗?
有,依据 s.60A(4)(a) 制定的 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任何一个月为 104 小时。总监可在雇主、雇员或一群雇员以书面申请后准许更多,并附加条件。在休息日或宪报公布的公共假期所做的工作不计入这 104 小时。
加班费实际上必须何时支付?
依 s.19(2),不迟于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这与 s.19(1) 下普通薪金在薪金期后七天的期限不同,而且更晚。因为考勤表未核对完就把加班费押到较后一轮薪资发放,是 s.91 下的罪行。
月薪 RM6,000 的雇员有加班费吗?
在本法令之下没有,除非该雇员落入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体力劳动、操作或维修商用车辆、全程督导体力劳动者、某些船舶工作,或家庭雇佣。这些类别不论薪金多少都保有加班条文。否则,RM4,000 以上的加班属于合约事项,合约承诺什么,就作为合约债务可予执行。
什么算作工作时数?
s.60A(9) 把工作时数定义为雇员受雇主支配、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与行动的那段时间。s.60A(8) 把从事其性质涉及长时间不活动或待命工作的雇员排除于本条之外。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须就现行法令条文与任何 JTKSM 指引,核对 s.60I 下月薪雇员普通薪酬率的除数
来源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Minimum Wages Order 2024, P.U.(A) 376 —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