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时间、休息日与加班费

> 每周 45 小时、每月 104 小时的加班上限、正常日／休息日／公共假期的实算倍率，以及真正把钱付出去的期限。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working-hours-overtime-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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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加班指南停在「正常 1.5×、休息日 2×、公共假期 3×」。这套
简写在休息日与公共假期上是错的，而且它漏掉了劳工官员真正会发出通知书的那件事：
**把钱付出去的期限。**

## 法定的时数限制是什么？

s.60A(1) 同时施加四项限制：

- 每连续五小时之后至少 **30 分钟**的休息
- 一日 **8 小时**
- 一日 **10 小时的跨度**，由开始到结束、含休息时间在内
- 一周 **45 小时**

工作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变为 45 小时。但书 (iii) 允许经议定采用压缩工时安排——有些日子短、有些日子长——但把结果限于**每日 9 小时、每周 45 小时**。

s.60A(7) 设下**任何一日 12 小时**的绝对上限，只有在 s.60A(2) 的紧急情况下才可超越：工作场所的意外、对社群生命至关重要的工作、防务或保安工作、机器的紧急维修、无法预见的工作中断，或在对经济至关重要的工业事业或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下的必要服务中的工作。

轮班工作者的处理方式不同。s.60C(1) 允许轮班工作者超出每日 8 小时或每周 45 小时，前提是**任何三个星期期间的平均不超过每周 45 小时**，而 s.60C(2) 仍把他们限于每日 12 小时。

## 合法的加班有多少？

s.60A(4)(a) 把限额留给条例订定。**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 定下了它：*就本法令 section 60A(4)(a) 而言，加班工作的限额应为任何一个月合共一百零四小时。*

有两项限定要紧。第一，总监可在书面申请后准许更多，并附加条件，申请人可在 30 天内向部长上诉。第二——也是人们漏掉的那条但书——在休息日或宪报公布的公共假期
所做的工作，就该上限而言**不视为加班**。它仍按休息日与假期费率支付；它只是不消耗那 104 小时。

## 倍率实算是怎样的？

设想一名月薪 RM3,000 的月薪雇员，每日正常工作 8 小时，一周五天。
普通薪酬率是 RM3,000 ÷ 26 = **RM115.38**。时薪率是 RM115.38 ÷ 8 =
**RM14.42**。

**正常工作日，加班 3 小时**——s.60A(3)(a)，1.5×：
3 × RM14.42 × 1.5 = **RM64.89**。

**休息日，工作 4 小时**——s.60(3)(b)(i)，月薪雇员，不超过正常时数的一半：
普通薪酬率的一半 = **RM57.69**。

**休息日，工作 7 小时**——s.60(3)(b)(ii)，超过一半但不超过正常时数：
按普通薪酬率计的一天薪金 = **RM115.38**。

**休息日，工作 10 小时**——8 小时按一天薪金（RM115.38），另加超出的 2 小时
依 s.60(3)(c) 按不低于时薪 2× 计：2 × RM14.42 × 2 = RM57.69。合计
**RM173.07**。

**公共假期，工作 2 小时**——s.60D(3)(a)(i)：*按普通薪酬率计的两天薪金，
不论当天所做的工作时段少于正常工作时数*，而这是在**已应付的假期薪酬之外**另计的。所以 2 × RM115.38 =
**RM230.77**，叠加在假期薪酬之上。两小时，两天薪金。

**公共假期，工作 10 小时**——两天薪金（RM230.77），另加超出的 2 小时依
s.60D(3)(aa) 按不低于时薪 3× 计：2 × RM14.42 × 3 = RM86.54。合计 **RM317.31**，
再加假期薪酬。

请留意 s.60D(2A) 订明：若月薪在假期所在的那个月份照付不减，即视为月薪雇员已收取假期薪酬——所以对月薪员工而言，上述「另计」的金额就是增额现金。

## 何时必须支付？

这是竞争者跳过的部分。

**s.19(1)**——普通薪金，扣除合法扣款后：在薪金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七天**内。

**s.19(2)**——休息日工作、s.60D(1)(a) 与 (b) 下宪报公布的公共假期工作，以及
s.60A 下的加班：**不迟于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

因此在 3 月薪金期内所做的加班，须在 **4 月 30 日**之前支付。不是「等 3 月考勤表结好再在 5 月那一轮发」。s.91 把未在 s.19 订明时限内支付定为罪行，而 s.99A 在没有订明特定罚则时设下最高 RM50,000 的一般罚则。

s.19(3) 允许总监在雇主提出申请后，于该期间内付款并非合理可行时展延时限。那是一项须事先取得的许可。

## 谁有权享有这些费率？

这些费率条文——s.60(3)、s.60A(3)、s.60C(2A)、s.60D(3) 与 s.60D(4)——正是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1A 在**月薪 RM4,000** 以上停止适用的那几条。

但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 让它们*不论薪金多少*继续对以下人士有效：从事体力劳动者、操作或维修商用车辆者、全程督导体力劳动者者、从事某些船舶工作者，以及家庭雇员。要检验的是这份工作，不只是薪金。而在检验 RM4,000 时，paragraph 3 把佣金、生活津贴与加班费排除在计算之外。

## 休息日本身

s.59(1) 赋予每名雇员每周**一整天**的休息。就轮班工作者而言，s.59(1A) 把任何不少于 **30 小时**的连续期间视为一个休息日。s.59(2) 要求雇主**在该月开始之前编制轮值表**，或在人人适用同一固定日子时，改为张贴通告。s.59(3) 要求轮值表须保存并可供查阅长达六年。s.59(4) 把违反定为罪行。

s.60(1) 是人们会忘记的那一条：不得**强迫**任何雇员在休息日工作，除非该工作按其性质必须由两班或以上连续进行。

## 常见错误

**说「休息日 2×」。** 本法令里根本没有一个划一的休息日 2× 费率。低于正常时数一半时，月薪雇员拿半天薪酬；至正常时数为止，拿一天薪酬；只有*超出*正常时数的那些小时才适用 2× 时薪。

**把公共假期的工作按比例计算。** s.60D(3)(a) 明文规定，即使工作少于正常时数，两天薪金仍须支付。为两小时的工作付两小时的钱，就是短付。

**把休息日与假期的时数计入 104 小时上限。** s.60A(4)(a) 的但书把它们排除了。

**押后支付加班费。** s.19(2) 的期限是下一个薪金期的最后一天，而且它可被强制执行。

**用 30 作为普通薪酬率的除数。** 月薪雇员的普通薪酬率依 s.60I 按 26 天基准计算，不是按日历天数。

**回溯性地编排休息日轮值表。** s.59(2) 要求轮值表在该月开始之前就有，而 s.59(3) 要求它经得起查阅。

## 下一步

把你的薪资日历拆成两个期限——普通薪金依 s.19(1) 的七天，溢价薪酬依 s.19(2) 的下一个薪金期最后一天——并按月而不是到年终才核对那 104 小时上限。然后确认你的哪些员工坐在
[First Schedule 的涵盖范围](/zh/employment/employment-act-coverage)之内，因为上述费率只对他们有约束力。

## Sources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Employment (Limitation of Overtime Work) Regulations 1980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03/7.%20EMPLOYMENT%20(LIMITATION%20OF%20OVERTIME%20WORK)%20REGULATIONS%201980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Minimum Wages Order 2024, P.U.(A) 376 — https://gajiminimum.mohr.gov.my/wp-content/uploads/PUA%20376.pdf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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