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ees' Minimum Standards of Housing, Accommodations and Amenities Act 1990 的 Part IIIA 规定,在任何雇员入住之前须先取得劳工总监签发的住宿准证书,宿舍以外每人最低楼面面积为 3.6 平方米、宿舍内为 3 平方米,并须在 30 天内呈报入住。未取得准证书即提供住宿,罚款最高 RM50,000。这一 Part 是以行业而非国籍为准的。
- 官方简称是 Employees' Minimum Standards of Housing, Accommodations and Amenities Act 1990——旧称 Workers' Minimum Standards 已由 Act A1604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更改
- Part IIIA 适用于并非在园丘工作的雇员——并无公民身份限制,因此住在所提供住宿里的本地雇员也在涵盖范围内
- 只有外籍雇员必须获提供住宿;该项义务来自 P.U.(A) 81/2021,而不是来自 Part IIIA 的适用范围
- 未取得 s.24D 下的住宿准证书,完全不得提供任何住宿——罚款最高 RM50,000
- 可扣除的租金已依 P.U.(A) 49/2026 于 2026 年 3 月 1 日从每月 RM100 调高至 RM150
- 入住呈报须依 s.24E 在 30 天内以 Borang AC2 提交,罚款最高 RM10,000
- Act 446 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与纳闽——沙巴与砂拉越并无生效中的对应法律
适用对象: 任何为雇员提供住宿的雇主、集中式住宿供应商,以及制造业、建筑业、种植业与服务业的人力资源与合规团队。
本页内容
先从名字说起,因为这个课题上几乎每一篇文章都把它写错。这部法规是 Employees’ Minimum Standards of Housing, Accommodations and Amenities Act 1990(Act 446)。它从前叫 Workers’ Minimum Standards of Housing and Amenities Act,而 Act A1604 的 paragraph 4(a)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更改了这个简称。
总检察署的门户网站在它自己的 Act 446 索引页上仍然显示旧标题。宪报所载的法规条文并没有,2020 年以来制定的任何附属法规也没有。若一份合规备忘录援引「the Workers’ Minimum Standards Act」,那它是照着搜索结果写的,不是照着法令写的。
那是小错误。大错误在于这部法令保护的是谁。
Act 446 适用于马来西亚雇员吗?
适用——而这正是马来西亚人力资源内容中最常见的一项误解。
承载准证书与各项标准的那一部分,即 Part IIIA,由 s.24A 开启:「This Part shall apply to employees who are employed otherwise than to work in an estate.」那是一项行业测试。它对公民身份只字未提。s.3 直接从 Employment Act 1955 的 s.2(1) 采用「雇员」的定义,而该定义同样与国籍无关。s.24D(1) 的措辞则很平实:除非持有住宿准证书,否则不得向雇员提供住宿。
那么,外劳这层框架从何而来?来自另一份做另一件事的法律文书。P.U.(A) 81/2021 规定,外籍雇员——定义为依据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1963 regulation 11 持有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者,家庭佣工除外——须获提供 Part IIIA 下的住宿。该条例制造的是一项提供住宿的义务。它不是对这些标准涵盖谁的限制。
实务后果很鲜明。在公司宿舍安置本地操作员的雇主、在园丘范围之外安置马来西亚籍收割工人的种植园、把本地工地人员安顿下来的建筑公司——全都需要住宿准证书,全都必须符合楼面面积与卫生设施比例,也全都面对同样的罚则。把这一点写进合规矩阵,你就领先市场上多数人了。
有两项地域上的限制确实适用。Act 446 只触及马来西亚半岛与纳闽联邦直辖区(s.1(2))。而较早的 Part II 与 Part III,即园丘住房、托儿所与园丘医院的条文,不适用于市政厅、市议会或联邦直辖区范围之内——这项豁除并不触及 Part IIIA。
住宿准证书是什么?
它就是安置任何人的许可。s.24C(1)(d) 把签发它定为劳工总监的职能;实务上由各州劳工局局长透过一系列授权令行使该权力。s.24D(2) 允许雇主或集中式住宿供应商提出申请,并缴付订明的处理费。
申请经 akta446.mohr.gov.my 上的 Sistem Permohonan Perakuan Penginapan 办理。与不少二手指南所言相反,并不存在纸本的「JTK/PPP」表格:你在线申请、打印回执,然后连同清单文件与费用递交至最近的 Pejabat Tenaga Kerja。每一个住宿地址须分别申请。
费用由 P.U.(A) 248/2020 订定,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且不予退还:
| 申请人 | 容量 | 费用 |
|---|---|---|
| 雇主 | 10 名或以下雇员 | RM100 |
| 雇主 | 超过 10 名 | RM300 |
| 集中式住宿供应商 | 500 名雇员以内 | RM2,000 |
| 集中式住宿供应商 | 超过 500 名 | RM5,000 |
以银行汇票、邮政汇票或汇款单支付予 Ketua Pengarah Tenaga Kerja。
申请并无法定期限,也不需要:这项义务是结构性的,而非按日期计的。你只是在证书存在之前,不得安置任何人。
最低标准是什么?
它们载于 Accommodation and Centralized Accommodation Regulations 2020, P.U.(A) 250/2020,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空间。 Regulation 5 要求宿舍以外的睡房楼面面积每名雇员不少于 3.6 平方米,宿舍内的睡眠区域每名雇员不少于 3 平方米。
床铺与个人储物。 Regulation 4(1) 把这些视为不可共用:单人床不少于 1.7 平方米;使用双层床时,两张床之间的净空不少于 0.7 米;床垫至少四英寸厚,并配枕头与毯子;以及一个尺寸至少 0.35 米 × 0.35 米 × 0.9 米、可上锁的柜子,用以存放包括护照在内的贵重物品,雇员随时可取用。Regulation 4(2) 只准许单人床或双层床——三层床是因为不在清单上而被排除,并非有明文禁止。
卫生设施比例,出自 regulation 3(1) 的 Schedule:浴室与厕所,无论分设或合并,宿舍以外为每六名雇员一套,宿舍内为每十五名一套。
该 Schedule 另要求设有休息区、配桌椅的用餐区、睡房或睡眠区域、厨房区域,休息、用餐与睡眠各区各设一把风扇,上述各区加上厨房、浴室与厕所各设一盏灯,一处晾衣区、一个急救箱与一个垃圾桶。Regulation 6 要求供水与供电。
有两样人们以为会在里面找到的东西并不在。并没有每间房的人数上限——唯一的约束是人均楼面面积,所以任何以「每间房最多 N 人」形式引述的数字,都不是来自这份法律文书。而消防安全并不在这套条例之内:本法令的 s.24J(c) 施加了一项须「依相关成文法律」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义务,把问题交给 Fire Services Act 1988 与 Uniform Building By-Laws,本身并未订明任何数字。
租金刚刚改了。 P.U.(A) 249/2020 把 s.24G(1) 下可扣除的租金或收费上限定为每月 RM100。2026 年 2 月 3 日宪报颁布的 P.U.(A) 49/2026,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把该上限提高至每月 RM150。 任何仍按 RM100 运作的扣除表都是在合法地少收;任何按旧上限写成的薪资规则则需要重新审视。
人搬进去之后雇主必须做什么?
有两项义务经常被漏掉,因为它们出现在准证书之后,而那时所有人都以为合规工作已经做完了。
30 天内的入住呈报。 s.24E(1) 要求雇主在住宿被雇员入住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总监。表格是 Borang AC2,一式两份递交至最近的 Pejabat Tenaga Kerja 并取得回执。未做到即构成 s.24E(2) 下的罪行,罚款最高 RM10,000。这是每次安置雇员都要做一次,不是整栋楼做一次。
每月两次检查。 s.24L 要求委任一名负责人,而 s.24L(2)(b) 要求该人每月至少两次到访并检查该住宿,并把检查记录保存于工作场所。s.24L(2)(c) 另加一项义务:在有健康投诉时把雇员送往诊所或医院,并保存投诉记录。
罚则是什么——罚款是按每名工人计的吗?
不是。Act 446 里任何地方都没有按人数递增的乘数。 罚款是「每名工人 RM50,000」这一说法在人力资源博客上被反复传抄,但它经不起对本法令罚则条文的一次检索。令长期违规变得昂贵的是每日罚款,不是人头。
| 条文 | 罪行 | 罚则 |
|---|---|---|
| s.24D(3) | 雇主在无准证书下提供住宿 | 罚款最高 RM50,000 |
| s.24D(4) | 集中式住宿供应商作出同样行为 | 罚款最高 RM50,000 或监禁 1 年,或两者兼施 |
| s.24E(2) | 未作入住呈报 | 罚款最高 RM10,000 |
| s.24H(2) | 使用不适宜人居住的建筑物 | 罚款最高 RM50,000 |
| s.33(一般) | 任何未订明罚则的违规——包括 s.24F 标准、s.24I 便利设施、s.24J 安全、s.24K 维护、s.24L | 罚款最高 RM50,000 另加罪行持续期间每日最高 RM1,000 |
这个结构里有一处怪异之处值得点名。当集中式住宿供应商违反最低标准时,P.U.(A) 250/2020 的 regulations 3(3)、4(4)、5(4) 与 6(3) 订下最高 RM1,000 的罚款或六个月监禁。当雇主违反同一项标准时,regulations 3(2)、4(3)、5(3) 与 6(2) 只说雇主即属犯罪——并未订明罚则,于是转由 s.33 处理,最高 RM50,000 另加每日 RM1,000。就同一项瑕疵而言,雇主的风险敞口大约是供应商的五十倍。
s.28A 允许依 P.U.(A) 82/2021 进行罚款和解,而 s.29A 把董事与经理拉进公司罪行的责任范围。
多数合规矩阵漏掉的那条连线
Act 446 不是一个自成一体的问题。Employment Act 1955 的 s.60K(4)(a)(ii) 规定,只有在雇主并无任何与 Employment Act、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Act 1969、Act 446 或 National Wages Consultative Council Act 2011 下的定罪有关的未了事项或案件时,总监才可批准其雇用外籍雇员。
所以一项未了结的住宿定罪,代价不止是 RM50,000。它会卡住每一次外籍聘雇所依赖的事先批准。住宿档案与招聘流程在同一个分节里被接上了线,而几乎没有人把这条线画出来。
常见错误
把 Act 446 当成一部外劳法规。 Part IIIA 是以行业而非国籍为准的。住在所提供住宿里的本地人也在涵盖范围内。
援引旧的简称。 它已在 2020 年 6 月 1 日更改,不论 AGC 索引页至今仍显示什么。
引述「每名雇员 RM50,000」。 它是按罪行计的,另有一笔最高每日 RM1,000 的罚款。
停在准证书这一步。 30 天的入住呈报与每月两次的检查记录,是各有罚则、独立且持续的义务。
仍按 RM100 的租金上限扣除。 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已是 RM150。
假定涵盖沙巴或砂拉越。 Act 446 触及不到这两州,而 2025 年 Labour Ordinance 修订中的 Part IVA 住房条文,已被明文排除于 2025 年 5 月 1 日的生效范围之外,至今仍在其外。
下一步
数地址,不是数工人。每一处住宿都需要自己的准证书、自己在首次入住后 30 天内的 AC2 呈报,以及自己的每月两次检查记录——而审计轨迹的存亡取决于这些记录,不是取决于挂在办公室里的那张证书。
然后去查本地雇员的宿舍。未登记的住宿几乎总是在那里,因为没有人以为这部法令管得到他们。
Act 446 适用于马来西亚雇员吗?
适用,只要雇主提供住宿。s.24A 把 Part IIIA 适用于并非受雇在园丘工作的雇员,而 s.3 直接采用 Employment Act 1955 s.2(1) 对「雇员」的定义——这两条条文都没有提到国籍。s.24D(1) 的措辞毫无限定:除非持有住宿准证书,否则不得向雇员提供住宿。外劳那一块是另一项独立的提供住宿义务,由 P.U.(A) 81/2021 施加,它并不是对这些标准保护谁的限制。
住宿准证书是什么,由谁签发?
它就是 s.24D 要求在任何雇员入住之前必须取得的证书。签发它是 s.24C(1)(d) 下劳工总监的法定职能,实务上透过授权令由各州劳工局局长行使。申请经 akta446.mohr.gov.my 的 Sistem Permohonan Perakuan Penginapan 在线提出,再连同清单文件与费用递交至最近的 Pejabat Tenaga Kerja。
申请费是多少?
依据 P.U.(A) 248/2020,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雇主安置 10 名或以下雇员为 RM100,超过者 RM300;集中式住宿供应商 500 名雇员以内为 RM2,000,超过者 RM5,000。费用不予退还,且每一处住宿须分别申请。
RM50,000 的罚款是按每名工人计算的吗?
不是。那是一个流传甚广的错误。Act 446 的任何罚则条文中都没有按人数递增的乘数。s.24D(3) 为该罪行订下最高 RM50,000 的罚款,而 s.33 的一般罚则是最高 RM50,000,另加罪行持续期间每日最高 RM1,000。令长期不合规变得昂贵的是那笔每日罚款,不是什么人头乘数。
住宿必须多久检查一次?
每月至少两次。s.24L 要求委任一名负责人,而 s.24L(2)(b) 要求该人每月至少两次到访并检查该住宿,并按总监的指示保存检查记录,记录须存放于工作场所。
Act 446 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吗?
不适用。s.1(2) 把本法令的适用范围限于马来西亚半岛与纳闽联邦直辖区。2025 年的沙巴与砂拉越 Labour Ordinance 修订法令 A1753 与 A1754,均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但 Part IVA 除外,而至今并未就 Part IVA 作出较后的生效令。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须从 Act A1753 与 Act A1754 的条文核实,被排除于 2025 年 5 月 1 日生效之外的 Part IVA 确实就是住房与住宿标准那一 Part——生效令 P.U.(B) 165/2025 与 P.U.(B) 166/2025 点名了该 Part,但 AGC 并未公布这两部修订法令的任何 PDF
- 须核实是否曾为 2020 年 6 月 1 日已被入住的住宿设定任何取得住宿准证书的过渡期限
来源
- Employees' Minimum Standards of Housing, Accommodations and Amenities Act 1990 (Act 446), reprint as at 1 February 202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Employees' Minimum Standards of Housing, Accommodations and Amenities (Accommodation and Centralized Accommodation) Regulations 2020, P.U.(A) 250/2020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Processing Fees for Application of Certificate for Accommodation Regulations 2020, P.U.(A) 248/2020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Employees Required to be Provided with Accommodations Regulations 2021, P.U.(A) 81/202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Maximum Rental or Charges for Accommodation Regulations 2020, P.U.(A) 249/2020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Maximum Rental or Charges for Accommoda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6, P.U.(A) 49/202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Panduan Memohon Perakuan Penginapan di bawah Seksyen 24D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Employees Housing, Accommodations and Amenities — service page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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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