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残障人士法令》(685号法令)第29条赋予残障人士(OKU)在平等基础上获得就业的权利,包括同值工作同酬及免受骚扰的保护。公共部门被设定要填补1%的OKU职位配额,而聘用已注册残障员工(持有OKU卡)的私营部门雇主,则有资格根据《1982年所得税规则》就工资申请双倍税务扣除。员工必须向社会福利局注册方符合此项资格。
- 685号法令第29条保障平等基础上的就业机会;「雇主」的定义包括政府(第29(6)条)。
- 公共服务1%的OKU职位配额通过《2010年第16号服务通令》获得加强,但至今仍未达标。
- 私营部门雇主有资格根据《所得税(聘用残障人士扣除)规则1982》就OKU员工的工资申请双倍税务扣除。
- 资格取决于员工是否已向社会福利局注册为OKU并持有OKU卡(第25条)。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公共及私营部门的雇主、人力资源人员,以及求职的残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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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许多具备资格的残障人士(OKU)在获得就业机会与面试方面面对实实在在的差距——而这正是法律试图弥合的差距。自2008年起,马来西亚便设有针对残障人士(OKU)的就业权利框架,并附带雇主税务激励,然而聘用数字至今仍低于目标。本指南解释法律究竟要求什么,以及雇主可以申请什么。
第29条究竟规定了什么?
主要框架是**《2008年残障人士法令》(685号法令)**,于2008年7月7日通过P.U.(B) 268/2008生效。该法令将OKU定义为「在身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方面存在长期缺损,在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时,可能妨碍其充分且有效地参与社会」的人(第2条)。
第29条是核心就业条款。它对雇主设定了多层义务:
- 第29(1)条——OKU享有在与非残障人士平等基础上获得就业的权利。
- 第29(2)条——雇主应保护OKU获得公平且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平等机会与同值工作同酬、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免受骚扰的保护,以及申诉的救济。
- 第29(3)条——雇主应通过合理评估OKU的能力、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并进行妥善的雇佣管理,努力促进稳定就业。
- 第29(4)及(5)条——全国残障人士理事会应制定政策,包括针对私营部门的平权行动计划,并推广培训与自雇机会。
一个重要用词:根据第29(6)条,「雇主」的定义包括政府。这些义务同时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
不过必须对执法情况保持诚实。第29条被拟定为一项权利与鼓励,而非可直接施加罚则的禁令。它并未针对歧视性雇主规定具体罚款,而这正是政策研究者常见的批评——保护存在于纸面,却缺乏有效的申诉机制。
1%配额是强制性的吗?
这是最常被误解的问题。此处有两件不同的事:公共服务政策与私营部门的鼓励。
对于公共部门,这项1%配额政策源自**《1988年第10号服务通令》(「在公共部门为残障人士拨出百分之一就业机会的程序」),后经《2008年第3号服务通令》更新为操作性政策,再通过《2010年第16号服务通令》**(在公共服务中实现为OKU拨出百分之一就业机会政策)获得加强。这是约束政府机构的行政政策,而非施加罚则的法定法律。
对于私营部门,则不存在法定配额。第29(4)条只是指示理事会制定「适当的政策与措施」——是鼓励,而非强制。
现实是,就连公共部门自身的目标也尚未达成。根据2021年的一份报告,公共服务人员中仅约0.35%为OKU——远低于1%的目标。2024年3月,首相署部长在国会下议院确认政府仍未填补1%的配额,尽管2014年至2023年间公共部门中的OKU人数有所增加。换言之,如果本应树立榜样的公共部门都未达标,那么私营部门的差距可想而知会更大。
聘用OKU的雇主有什么税务激励?
最具体的鼓励就在这里。私营部门雇主可就支付给已注册OKU员工的工资申请双倍税务扣除。这项扣除依据**《所得税(聘用残障人士扣除)规则1982》[P.U.(A) 73/1982],自1982课税年起生效。此项扣除是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3条常规工资扣除之上的额外扣除**——因此其效果是该笔工资从应课税收入中扣除两次。
该规则于2019年获修订 [P.U.(A) 204/2019],以涵盖因意外或严重疾病而致残的员工。
下表概括主要激励:
| 激励 | 法律框架 | 符合资格的项目 |
|---|---|---|
| OKU工资双倍扣除 | 《所得税(聘用OKU扣除)规则1982》,P.U.(A) 73/1982 | 现金报酬——已注册OKU员工的工资、薪金、花红、加班费、佣金、津贴 |
| 培训双倍扣除 | 《所得税(核准培训扣除)规则1992》 | 在核准计划中为非员工OKU提供培训的费用 |
| 处所改建扣除 | 《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4(6)(e)段 | 为OKU改建工作场所及添置设备的开支 |
有两项重要条件需谨记。第一,工资双倍扣除仅涵盖现金报酬;《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1)(b)段下的实物利益(benefits-in-kind)及第13(1)(c)段下的居所价值不符合资格(LHDN《第3/2019号公开裁定》,日期为2019年8月8日)。第二,所有这些激励均取决于员工已注册为OKU——没有OKU卡,申请即无效。雇主亦被鼓励咨询税务代理以进行准确计算,因为资格取决于令内陆税收局总监满意的记录与核实。
除税务激励外,社会保险机构(PERKESO/SOCSO)也通过与雇主及政府机构合作,推行就业安置计划并鼓励聘用OKU。
OKU注册与OKU卡如何运作?
上述所有资格——第29条权利及税务扣除——均取决于注册状态。其程序规定于685号法令:
- 向全国残障人士理事会提出申请(第22条),在实务上通过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辖下的**社会福利局(JKM)**办理。
- 注册官可要求补充文件或资料以支持申请(第23条),通常包括按残障类别提供的医疗证明。
- 获批后,姓名会被列入根据第21条设立的残障人士登记册。
- 注册官发出OKU卡(第25条)。除非被证明已注销,此卡即为某人已合法注册为OKU的确凿证据。
这张OKU卡正是雇主须存档以支持税务申请并核实员工身份的文件。当某人不再属于OKU时,该卡须交还注册官(第25(3)条)。
这一切对雇主意味着什么?
将上述各部分结合起来,对私营部门雇主而言,图景便清晰起来:
- 你不受法定配额约束,但当你聘用OKU时,第29条对你施加平等对待、同等薪酬及合适工作场所的义务。
- 实实在在的财务回报——工资双倍扣除实际上降低了聘用OKU相较于其他员工的成本,另加培训及处所改建的扣除。
- 入口是OKU卡——在提出任何税务申请之前,确保员工已向JKM注册。
举个简单例子:一家公司支付RM24,000年薪给一名已注册OKU员工,可就该笔工资申请两次扣除——一次依据第33条,另一次依据《1982年规则》——从而以大于实际支付工资的金额减少其应课税收入。(确切金额与资格应向税务代理核实。)
接下来该做什么
- 核实员工身份:在处理税务申请前,索取OKU卡副本并存入员工档案。
- 参阅**LHDN《第3/2019号公开裁定》**及《所得税规则1982》[P.U.(A) 73],以准确计算扣除额。
- 对照第29条义务检视内部政策——同等薪酬、工作场所调适及骚扰申诉渠道。
- 关于注册,请联系县级社会福利局办事处或JKM电子服务门户。
- 公共部门雇主应检视对**《2010年第16号服务通令》**的遵循情况,以及各自机构的OKU聘用计划。
1%的OKU配额对私营公司在法律上是强制性的吗?
不是。1%的配额政策属于公共服务政策(《2010年第16号服务通令》),适用于政府机构,而非私营公司。685号法令第29条通过政策及平权行动计划鼓励私营部门聘用OKU,但并未对私营雇主施加法定配额。
员工需具备什么条件,雇主才能申请双倍税务扣除?
员工必须向社会福利局注册为OKU并持有OKU卡。双倍扣除仅适用于现金报酬(工资、薪金、花红、加班费、佣金、津贴),不适用于实物利益。
如何注册成为OKU?
注册申请须通过社会福利局向理事会提出(第22条)。获批后,注册官会发出OKU卡(第25条),此卡即为685号法令下注册的确凿证据。
雇主是否必须为OKU员工提供工作场所调适?
第29(3)条要求雇主须通过合理评估OKU的能力、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及妥善的雇佣管理,努力促进稳定就业。为OKU员工改建处所的费用亦可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4(6)(e)段申请税务扣除。
来源
-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2008 (Act 685) — official record and commencement date [P.U.(B) 268/2008]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 Public sector yet to fill 1% OKU quota, Dewan Rakyat told — The Star
- Ensure legal protection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in hiring process and workplace — Aliran
- Public Ruling No. 3/2019 — Business Expenses in respect of Disabled Persons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LHDN)
-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2008 (tax deductions for employing OKU) — CCS & Co (Chartered Accountants)
- Laws of Malaysia Reprint —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2008 (Act 685): s.29 full text, s.29(6) 'employer includes the Government', s.25 Kad OKU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Reprint text)
- Pekeliling Perkhidmatan Bilangan 10 Tahun 1988 — 'Prosedur bagi Memperuntukkan Satu Peratus Peluang Pekerjaan di Sektor Awam kepada Orang-Orang Cacat' — Jabatan Perkhidmatan Awam Malaysia (JPA)
- Pekeliling Perkhidmatan Bilangan 16 Tahun 2010 — 'Pencapaian Dasar Satu Peratus Peluang Pekerjaan Dalam Perkhidmatan Awam Kepada Orang Kurang Upaya' (names PP 3/2008 as operative predecessor) — Jabatan Perkhidmatan Awam Malaysia (JPA)
- e-CTIM TECH-DT 80/2019 — Public Ruling No. 3/2019 summary (P.U.(A) 73/1982; amendment P.U.(A) 204/2019 eff. 24 July 2019; cash remuneration only; BIK 13(1)(b) and living accommodation 13(1)(c) excluded) — Chartered Tax Institute of Malaysia (CTIM)
- Doubling Your Tax Benefits with Double Deductions in Malaysia (qualifying cash remuneration under PR 3/2019; BIK 13(1)(b) and living accommodation 13(1)(c) excluded) — Malaysian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 (MIA), Accountants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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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 | 2026年8月1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