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Act 1955 的 section 60FA 给予已婚男性雇员就每次分娩连续七天、按其普通薪酬率计算的有薪陪产假,上限为五次分娩,不论配偶人数多寡。他必须在陪产假开始前紧接受雇于同一雇主至少十二个月,并且在预期分娩前至少三十天、或在分娩后尽早,把配偶怀孕一事通知雇主,方符合资格。
- s.60FA(1)——每次分娩连续七天,按普通薪酬率计算。
- s.60FA(2)——以五次分娩为限,不论配偶人数多寡。
- s.60FA(3)(a)——在陪产假开始前紧接受雇于同一雇主至少十二个月。
- s.60FA(3)(b)——在预期分娩前至少三十天、或在分娩后尽早,通知配偶怀孕一事。
- 该权益仅限已婚男性雇员;该法令并未把它延伸至未婚父亲。
- 它在每一个薪金水平都适用——s.60FA 不在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1A 于 RM4,000 以上排除适用的六项条文之内。
- 家庭雇员被排除在外,因为 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5) 对他们排除适用 s.60FA。
适用对象: 管理陪产假的雇主,以及半岛马来西亚与纳闽的准父亲。
本页内容
陪产假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以一个简短的条文进入 Employment Act 1955,而几乎每一份 关于它的摘要都停在「七天」。附在那七天上的条件,才是雇主真正出错的地方,因为其中 两项早在婴儿出生之前就已经符合——或错失。
权益本身
Section 60FA(1):已婚男性雇员就每次分娩,有权享有按其普通薪酬率计算、为期 连续七天的有薪陪产假。
有三个词分量很重。
已婚。 该条文明订仅限已婚男性雇员。该法令并未把它延伸至未婚父亲,而 s.7A 容许 雇主在选择时以合约给予更宽厚的待遇。
连续。 不是七个可按方便安排的工作日。该条文描述的是每次分娩一整段连续的时间。
普通薪酬率。 依 s.60I 的定义——对按月计薪的雇员而言,即月薪率除以 26。
上限
Section 60FA(2) 把该假期限制在五次分娩,不论配偶人数多寡。这个计数跟着雇员走, 不是跟着婚姻走。有两位妻子的男性不会各得五次分娩;他一共得五次。
两项条件
Section 60FA(3) 让该权益以两项条件同时成立为前提:
| 条件 | 条文 |
|---|---|
| 在陪产假开始前紧接受雇于同一雇主至少十二个月 | s.60FA(3)(a) |
| 在预期分娩前至少三十天、或在分娩后尽早,把配偶怀孕一事通知雇主 | s.60FA(3)(b) |
真正咬人的是服务年资条件。一位在三月入职、孩子在翌年一月出生的父亲,在该法令下 并不符合资格,无论个案多么值得同情。
通知条件写有一个替代分支,因此早产或意料之外的提早分娩不会使权益落空——雇员只需 在分娩之后尽早通知即可。
涵盖对象
所有在服务合约下的人皆涵盖在内,但有一个真正的排除对象。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1 涵盖任何已订立服务合约的人,而 s.60FA 不在 paragraph 1A 于月薪 RM4,000 以上 排除适用的六项条文之内。一名月薪 RM25,000 的董事级雇员,与一名生产操作员享有同样 的七天。
被排除的是家庭雇员: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5) 对他们排除适用 s.60FA,连同 ss.60E、60F 以及 Parts IX 与 XIIA。
沙巴与砂拉越由各自的 Labour Ordinance 管辖,而非 Act 265,而 2025 年的修订法令 并不能逐条对应到 Employment Act 上。东马员工请查阅适用的 Ordinance。
常见错误
把那七天读成工作日。 该条文说的是连续天数。
按婚姻逐一套用上限。 是五次分娩,不论配偶人数多寡。
忽略十二个月条件,事后又把假期收回。 请在通知送达时决定资格,而不是在假期休完 之后。
把通知当成可有可无。 它是权益的一项法定条件,不是行政上的礼貌——虽然第二个 分支保护了提早分娩的情况。
假设 RM4,000 门槛会取消它。 paragraph 1A 是一份只有六项条文的封闭清单,s.60FA 不在其中。
下一步
在你的假期系统中加入一个陪产假栏位,记录分娩次数而不只是已休天数,这样才能在不必 回溯历史的情况下套用五次分娩的上限。对应的权益以及怀孕解雇保障,载于 产假。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whether rest days and gazetted public holidays falling within the seven consecutive days are counted against the entitlement, against JTKSM guidance
- Confirm whether the twelve-month service condition tolerates a break in service, and how continuous service is computed for s.60FA
来源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