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的陪产假

> s.60FA 下每次分娩连续七天有薪假期、两项资格条件，以及不论配偶人数多寡皆以五次分娩为限的上限。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paternity-leave-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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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以一个简短的条文进入 Employment Act 1955，而几乎每一份
关于它的摘要都停在「七天」。附在那七天上的条件，才是雇主真正出错的地方，因为其中
两项早在婴儿出生之前就已经符合——或错失。

## 权益本身

Section 60FA(1)：*已婚男性雇员就每次分娩，有权享有按其普通薪酬率计算、为期
**连续七天**的有薪陪产假。*

有三个词分量很重。

**已婚。** 该条文明订仅限已婚男性雇员。该法令并未把它延伸至未婚父亲，而 s.7A 容许
雇主在选择时以合约给予更宽厚的待遇。

**连续。** 不是七个可按方便安排的工作日。该条文描述的是每次分娩一整段连续的时间。

**普通薪酬率。** 依 s.60I 的定义——对按月计薪的雇员而言，即月薪率除以 26。

## 上限

Section 60FA(2) 把该假期限制在**五次分娩，不论配偶人数多寡**。这个计数跟着雇员走，
不是跟着婚姻走。有两位妻子的男性不会各得五次分娩；他一共得五次。

## 两项条件

Section 60FA(3) 让该权益以**两项**条件同时成立为前提：

| 条件 | 条文 |
| --- | --- |
| 在陪产假开始前紧接**受雇于同一雇主至少十二个月** | s.60FA(3)(a) |
| 在**预期分娩前至少三十天**、或在**分娩后尽早**，把配偶怀孕一事通知雇主 | s.60FA(3)(b) |

真正咬人的是服务年资条件。一位在三月入职、孩子在翌年一月出生的父亲，在该法令下
并不符合资格，无论个案多么值得同情。

通知条件写有一个替代分支，因此早产或意料之外的提早分娩不会使权益落空——雇员只需
在分娩之后尽早通知即可。

## 涵盖对象

所有在服务合约下的人皆涵盖在内，但有一个真正的排除对象。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1
涵盖任何已订立服务合约的人，而 s.60FA **不**在 paragraph 1A 于月薪 RM4,000 以上
排除适用的六项条文之内。一名月薪 RM25,000 的董事级雇员，与一名生产操作员享有同样
的七天。

被排除的是**家庭雇员**：First Schedule paragraph 2(5) 对他们排除适用 s.60FA，连同
ss.60E、60F 以及 Parts IX 与 XIIA。

沙巴与砂拉越由各自的 Labour Ordinance 管辖，而非 Act 265，而 2025 年的修订法令
并不能逐条对应到 Employment Act 上。东马员工请查阅适用的 Ordinance。

## 常见错误

**把那七天读成工作日。** 该条文说的是连续天数。

**按婚姻逐一套用上限。** 是五次分娩，不论配偶人数多寡。

**忽略十二个月条件，事后又把假期收回。** 请在通知送达时决定资格，而不是在假期休完
之后。

**把通知当成可有可无。** 它是权益的一项法定条件，不是行政上的礼貌——虽然第二个
分支保护了提早分娩的情况。

**假设 RM4,000 门槛会取消它。** paragraph 1A 是一份只有六项条文的封闭清单，s.60FA
不在其中。

## 下一步

在你的假期系统中加入一个陪产假栏位，记录分娩次数而不只是已休天数，这样才能在不必
回溯历史的情况下套用五次分娩的上限。对应的权益以及怀孕解雇保障，载于
[产假](/zh/employment/maternity-leave-malaysia)。

## Sources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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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