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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8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2022 年修订之后 OSHA 1994 下的雇主责任

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实质上涵盖马来西亚的每一个工作场所,而雇有五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必须委任一名职业安全与卫生协调员。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自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mendment) Act 2022 于 2024 年 6 月 1 日生效以来,OSHA 适用于马来西亚所有工作场所,仅家庭雇佣、武装部队,以及受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s 管辖的船舶除外。凡在工作场所雇有五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都必须依 s.29A 从中委任一人担任职业安全与卫生协调员,违者可被罚款最高 RM50,000 或监禁六个月。

  • s.1(2)——该法令适用于全马来西亚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公共服务与法定机构。
  • First Schedule 现时只排除家庭雇佣、武装部队,以及受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s 管辖的船上工作。
  • s.29A——雇员达五名或以上时,须从雇主自己的雇员中委任一名职安卫协调员,除非已依 s.29 委任安全与卫生主任。
  • s.30——工作场所雇用人数达四十名或以上时,或经总监指示时,须设立安全与卫生委员会。
  • s.18B——每一名雇主、自雇人士与主事人皆须进行风险评估并落实控制措施。
  • 违反 ss.15 至 18B 的 s.19 罚则为罚款最高 RM500,000 或监禁最高两年,或两者兼施。
  • s.2(2)——凡 OSHA 与任何其他关于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成文法有冲突,以 OSHA 为准。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任何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与零售场所)的雇主、占用人与主事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8 分钟

问一家马来西亚 SME OSHA 是否适用于它,答案通常是不适用——那是一部工厂法令,而我们 经营的是办公室。那个答案在 2024 年 6 月 1 日之前站得住脚。自那之后它就是错的, 而那些雇主如今大多正在违反的那项责任,代价高达 RM50,000:一旦你有五个人,就要委任 一名安全与卫生协调员。

2024 年 6 月 1 日改了什么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mendment) Act 2022 [Act A1648] 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让其大部分条文生效,包括重写后的 First Schedule。

Section 1(2) 现在写道,该法令适用于全马来西亚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公共服务与法定机构, 但受 subsection (3) 规限。Subsection (3) 指向 First Schedule,而该附表在修订之后 恰好载有三项不适用情形:

  1. 家庭雇佣,就雇用他人、或受雇为 Employment Act 1955 意义下家庭佣人的人而言
  2. 武装部队
  3. 在船上工作,受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 1952、Sabah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 1960 或 Sarawak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 1960 管辖者

其余一切都在范围之内。办公室、诊所、商店、餐厅、仓库、共享办公空间、专业事务所、 学校、政府部门。

Section 2(2) 强化了这个覆盖面:凡任何其他关于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成文法与 OSHA 冲突, 以 OSHA 为准,而相冲突的条文视为已被取代。

大多数 SME 不知道存在的那项责任

Section 29A(1)。 凡工作场所属于部长依 s.29(1) 指明的任何类别的雇主, 若其工作场所雇有五名或以上雇员,即须从其雇员中委任一人担任职业安全与卫生 协调员。

有四个特点值得钉牢:

  • 门槛是该工作场所有五名雇员,不是全公司合共五名。
  • 协调员必须是雇主自己的雇员。这不是一个外包的角色。
  • 用途由 s.29A(2) 狭义界定:协调该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事宜。
  • Section 29A(3) 规定,若该工作场所已依 s.29 委任安全与卫生主任,则视为已经遵守。

Section 29A(4) 把罚则定为罚款不超过 RM50,000 或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 兼施。

三个人数门槛

该工作场所的雇员人数责任条文罚则
1 名或以上一般责任、书面政策、风险评估ss.15、16、18B最高 RM500,000/2 年(s.19)
5 名或以上委任职安卫协调员s.29A最高 RM50,000/6 个月
40 名或以上设立安全与卫生委员会s.30最高 RM100,000/1 年

s.29 下的安全与卫生主任是另一项独立要求,触发它的不是人数,而是部长以宪报命令 指明某一类别或某一描述的工作场所。凡 s.29 适用之处,该主任必须是合资格人士,专职 受委于安全职务,且除非总监另行许可,一次只能服务一个工作场所。

一般责任,以及两项新的

Section 15(1) 是核心义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全体雇员在工作上的安全、健康 与福利。Section 15(2) 列出细项——安全的机械与工作系统;机械与物质的使用、处理、 储存与运输安排;资讯、指示、培训与督导;具备安全进出通道的安全处所;配有充足福利 设施的安全工作环境;以及处理紧急情况的程序

Section 16 要求一份关于安全与卫生的一般政策书面声明,按情况需要经常修订,连同 为执行它而设的组织与安排,并让全体雇员知悉。

Section 17 把责任延伸至非雇员的人。Section 18 涵盖工作场所的占用人。

2022 年修订插入的两项条文,改变了任何使用承包商者的处境:

Section 18A 就承包商、分包商与在主事人指示下工作的人,课予主事人责任 ——包括充足时间、预算与其他资源的分配,这是一段不寻常而尖锐的立法用语。

Section 18B 要求每一名雇主、自雇人士与主事人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业务所带来 的安全与卫生风险,并在评估显示有需要时落实风险控制。Section 18B(3) 把风险评估定义 为评价工作中危害所引起风险、并确定适当控制措施的过程。

违反 ss.15 至 18B 中任何一条,均处以 s.19 的罚则:罚款不超过 RM500,000,或监禁 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事故通报

Section 32(1) 要求雇主就工作场所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故、危险事件、职业 中毒或职业病,通知最近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办事处。Section 32(2) 对诊治疑似罹患订明 职业病或中毒的病人的医生,课予平行的责任。

该条文本身并未设定期限——期限与表格由依该法令订立的通报法规订明,而在撰写时无法 从 DOSH 取得该法规。请向最近的 DOSH 办事处确认现行的期限与表格,不要依赖网上反复 流传的数字。

Section 33 容许总监指示进行调查,评审员本身拥有进入并检查处所的权力。

常见错误

以为 OSHA 只限于所列行业。 那是 2024 年之前的立场,也是这个领域里最常见的 单一错误。

把协调员的角色外包。 Section 29A(1) 说的是其雇员中的一人

按全公司计算门槛。 s.29A 与 s.30 都是以工作场所为参照写成的。

把承包商的安全当成承包商自己的问题。 Sections 17、18A 与 18B 说的正相反,而 s.18A(2)(b) 明确触及预算与时间的分配。

因为公司规模小就略过书面政策。 Section 16 除订明的例外情形外一律适用,而 s.19 的罚则是本文中最高的。

沿用旧的罚款数额。 2022 年修订把好几项提高了十倍或更多——s.30 从 RM5,000 提高 到 RM100,000,s.19 提高到 RM500,000。

下一步

今天就点算每一个工作场所的人数。达到五名或以上,就以书面委任协调员并记录该项委任; 达到四十名或以上,就组建委员会。然后依 s.18B 为每一个工作场所存档一份风险评估, 因为那是稽查员第一个会要求查看的责任。至于哪个监管机构负责什么,见 劳工法地图

常见问题 6
OSHA 适用于办公室或商店吗?

适用。Section 1(2) 订明,该法令适用于全马来西亚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公共服务与法定机构,仅受 First Schedule 规限。在 2022 年修订于 2024 年 6 月 1 日生效之前,该法令仅限于该附表所列的行业,那正是「OSHA 是一部工厂法令」这一顽固观念的由来。该附表现时只载有三项排除——Employment Act 1955 意义下的家庭雇佣、武装部队,以及在受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s 管辖的船上工作。

谁可以担任职安卫协调员?

Section 29A(1) 要求雇主从自己的雇员中委任一人。这不是一个可以外包给顾问的角色,也有别于 s.29 下的安全与卫生主任——后者必须是合资格人士,且专职受委于单一工作场所的安全职务。Section 29A(3) 规定,若该工作场所已委任安全与卫生主任,则雇主视为已经遵守。

安全与卫生主任与职安卫协调员有什么分别?

安全与卫生主任只在部长依 s.29(1) 以宪报命令指明的工作场所类别中才须设置,必须是合资格人士,专职受委于安全职务,且除非总监另行许可,一次只能服务一个工作场所。职安卫协调员适用于未被任何 s.29(1) 命令涵盖的雇主,由雇主的一般雇员担任,在其日常职务之外协调职业安全与卫生事宜。

雇主什么时候必须设立安全与卫生委员会?

依 s.30(1),当工作场所雇用四十名或以上人员时,或经总监指示时。其组成、选举与程序由法规订明。Section 30(3) 要求雇主与该委员会磋商,以就安全措施上的有效合作制订并维持相关安排。罚则为罚款最高 RM100,000 或监禁最高一年,或两者兼施——由 2022 年修订提高。

我们仍然需要一份书面安全与卫生政策吗?

需要,依 s.16,除非属订明的例外情形。雇主须编制一份关于工作安全与卫生的一般政策书面声明,并按情况需要经常修订,连同为执行该政策而设的组织与安排,并让全体雇员知悉。违反者可被处以 s.19 下最高 RM500,000 或两年的罚则。

OSHA 适用于我们工地上的承包商吗?

适用,透过两条路径。Section 17 课予每一名雇主与自雇人士一项责任,即在经营其业务时,使非其雇员的人不致暴露于安全或健康风险之中。Section 18A 就承包商、分包商与在主事人指示下工作的人,课予**主事人**责任,涵盖机械与工作系统、充足时间与预算的分配、资讯、指示、培训与督导,以及紧急应变程序。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notification periods and forms prescribed by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otification of Accident, Dangerous Occurrence, Occupational Poisoning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 Regulations 2004 — the DOSH PDF could not be retrieved
  • Confirm the current Minister's order under s.29(1) specifying the classes of place of work that require a safety and health officer
  • Confirm the training or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DOSH imposes on an appointed OSH coordinator

来源

  1.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 updated text of reprint as at 1 June 2024 —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2.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 Reprint Version (1.6.2024) — download page —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3.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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