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 年修订之后 OSHA 1994 下的雇主责任

> 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实质上涵盖马来西亚的每一个工作场所，而雇有五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必须委任一名职业安全与卫生协调员。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osha-employer-duties-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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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家马来西亚 SME OSHA 是否适用于它，答案通常是不适用——那是一部工厂法令，而我们
经营的是办公室。那个答案在 **2024 年 6 月 1 日**之前站得住脚。自那之后它就是错的，
而那些雇主如今大多正在违反的那项责任，代价高达 RM50,000：一旦你有五个人，就要委任
一名安全与卫生协调员。

## 2024 年 6 月 1 日改了什么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mendment) Act 2022 [Act A1648] 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让其大部分条文生效，包括重写后的 First Schedule。

Section 1(2) 现在写道，该法令*适用于全马来西亚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公共服务与法定机构*，
但受 subsection (3) 规限。Subsection (3) 指向 First Schedule，而该附表在修订之后
恰好载有三项不适用情形：

1. **家庭雇佣**，就雇用他人、或受雇为 Employment Act 1955 意义下家庭佣人的人而言
2. **武装部队**
3. **在船上工作**，受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 1952、Sabah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 1960 或 Sarawak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 1960 管辖者

其余一切都在范围之内。办公室、诊所、商店、餐厅、仓库、共享办公空间、专业事务所、
学校、政府部门。

Section 2(2) 强化了这个覆盖面：凡任何其他关于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成文法与 OSHA 冲突，
**以 OSHA 为准**，而相冲突的条文视为已被取代。

## 大多数 SME 不知道存在的那项责任

**Section 29A(1)。** 凡工作场所*不*属于部长依 s.29(1) 指明的任何类别的雇主，
**若其工作场所雇有五名或以上雇员，即须从其雇员中委任一人担任职业安全与卫生
协调员。**

有四个特点值得钉牢：

- 门槛是**该工作场所有五名雇员**，不是全公司合共五名。
- 协调员必须是**雇主自己的雇员**。这不是一个外包的角色。
- 用途由 s.29A(2) 狭义界定：协调该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事宜。
- Section 29A(3) 规定，若该工作场所已依 s.29 委任**安全与卫生主任**，则视为已经遵守。

Section 29A(4) 把罚则定为罚款**不超过 RM50,000** 或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
兼施。

## 三个人数门槛

| 该工作场所的雇员人数 | 责任 | 条文 | 罚则 |
| --- | --- | --- | --- |
| 1 名或以上 | 一般责任、书面政策、风险评估 | ss.15、16、18B | 最高 RM500,000／2 年（s.19） |
| **5 名或以上** | 委任**职安卫协调员** | s.29A | 最高 RM50,000／6 个月 |
| **40 名或以上** | 设立**安全与卫生委员会** | s.30 | 最高 RM100,000／1 年 |

s.29 下的安全与卫生**主任**是另一项独立要求，触发它的不是人数，而是部长以宪报命令
指明某一类别或某一描述的工作场所。凡 s.29 适用之处，该主任必须是合资格人士，专职
受委于安全职务，且除非总监另行许可，一次只能服务一个工作场所。

## 一般责任，以及两项新的

**Section 15(1)** 是核心义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全体雇员在工作上的安全、健康
与福利。Section 15(2) 列出细项——安全的机械与工作系统；机械与物质的使用、处理、
储存与运输安排；资讯、指示、培训与督导；具备安全进出通道的安全处所；配有充足福利
设施的安全工作环境；以及**处理紧急情况的程序**。

**Section 16** 要求一份关于安全与卫生的一般政策书面声明，按情况需要经常修订，连同
为执行它而设的组织与安排，并让全体雇员知悉。

**Section 17** 把责任延伸至非雇员的人。**Section 18** 涵盖工作场所的占用人。

2022 年修订插入的两项条文，改变了任何使用承包商者的处境：

**Section 18A** 就承包商、分包商与在主事人指示下工作的人，课予**主事人**责任
——包括*充足时间、预算与其他资源*的分配，这是一段不寻常而尖锐的立法用语。

**Section 18B** 要求每一名雇主、自雇人士与主事人**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业务所带来
的安全与卫生风险，并在评估显示有需要时落实风险控制。Section 18B(3) 把风险评估定义
为评价工作中危害所引起风险、并确定适当控制措施的过程。

违反 ss.15 至 18B 中任何一条，均处以 s.19 的罚则：罚款**不超过 RM500,000**，或监禁
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 事故通报

Section 32(1) 要求雇主就工作场所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故、危险事件、职业
中毒或职业病，通知最近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办事处。Section 32(2) 对诊治疑似罹患订明
职业病或中毒的病人的医生，课予平行的责任。

该条文本身并未设定期限——期限与表格由依该法令订立的通报法规订明，而在撰写时无法
从 DOSH 取得该法规。请向最近的 DOSH 办事处确认现行的期限与表格，不要依赖网上反复
流传的数字。

Section 33 容许总监指示进行调查，评审员本身拥有进入并检查处所的权力。

## 常见错误

**以为 OSHA 只限于所列行业。** 那是 2024 年之前的立场，也是这个领域里最常见的
单一错误。

**把协调员的角色外包。** Section 29A(1) 说的是*其雇员中的一人*。

**按全公司计算门槛。** s.29A 与 s.30 都是以**工作场所**为参照写成的。

**把承包商的安全当成承包商自己的问题。** Sections 17、18A 与 18B 说的正相反，而
s.18A(2)(b) 明确触及预算与时间的分配。

**因为公司规模小就略过书面政策。** Section 16 除订明的例外情形外一律适用，而 s.19
的罚则是本文中最高的。

**沿用旧的罚款数额。** 2022 年修订把好几项提高了十倍或更多——s.30 从 RM5,000 提高
到 RM100,000，s.19 提高到 RM500,000。

## 下一步

今天就点算每一个工作场所的人数。达到五名或以上，就以书面委任协调员并记录该项委任；
达到四十名或以上，就组建委员会。然后依 s.18B 为每一个工作场所存档一份风险评估，
因为那是稽查员第一个会要求查看的责任。至于哪个监管机构负责什么，见
[劳工法地图](/zh/employment/labour-law-map-malaysia)。

## Sources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 updated text of reprint as at 1 June 2024 — https://dosh.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1/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1994-Act-514_Reprint-Version-1.6.2024_English.pdf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 Reprint Version (1.6.2024) — download page — https://dosh.gov.my/en/sdm_downloads/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1994-act-514_reprint-version-1-6-2024/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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