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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7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离职法定事项清单

雇员离职所触发的每一项法定申报、期限与扣留义务——LHDN、EPF、PERKESO、移民局与 JTKSM,一次讲清楚。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雇员离职时,雇主须在服务终止前至少 30 天以 Form CP22A 通知 LHDN,或在离开马来西亚前至少 30 天以 Form CP21 通知,并须把应付予该雇员的款项扣留 90 天,或扣留至税务清关信发出为止。依 Employment Act 1955 s.20,最后一期薪金在受雇最后一天到期,终止服务福利则在七天内到期。

  • CP22A 须在服务终止前至少 30 天提交——那是一项事前通知,不是离职后的走过场。
  • CP21 适用于雇员离开马来西亚超过三个月且无意返回的情况,同样须提前 30 天。
  • 应付予雇员的款项须扣留 90 天,或扣留至税务清关信发出为止。
  • 最后一期薪金在受雇最后一天到期,不是下一个薪资周期——Employment Act 1955 s.20。
  • 法定终止服务福利须在相关日期后七天内支付,并附书面计算书。
  • 雇员登记册须妥为保存,使各项记录至少在六年内可供查阅——s.61(2)。
  • 未遵守 LHDN 的通知义务,可被罚款 RM200 至 RM20,000 或监禁最高六个月。

适用对象: 在半岛马来西亚处理任何雇员离职(包括外派人员与外劳)的人力资源、薪资与财务人员。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7 分钟

离职面谈是人人都记得的部分。各项申报才是产生罚款的部分——而其中一项,即税务清关的 扣留义务,正是一名准时且出于善意发放最后一期薪金的薪资人员,最后要向 LHDN 解释的 原因。

这个陷阱是两个机构之间一场货真价实的碰撞。Employment Act 1955 说要在雇员最后一天 把钱付给他。LHDN 说要把钱扣住 90 天,或扣到税务清关发出为止。往哪一边弄错都是违规, 而由哪一条规则主导,取决于该个案是否真的需要税务清关信。

各项期限,依序排列

义务期限当局
Form CP22A——服务终止终止前 ≥30 天(或获知死讯后 ≤30 天)LHDN
Form CP21——雇员离开马来西亚超过 3 个月且无意返回离境前 ≥30 天LHDN
在税务清关未完成前扣留应付款项90 天或至清关信发出LHDN
最后一期薪金,一般终止终止当日(s.20)JTKSM
最后一期薪金,雇员未经通知离职其后第 3 天(s.21(2))JTKSM
终止服务福利 + 书面计算书相关日期后 7 天JTKSM
Form PK Part V(仅限裁员或 VSS)行动之后 14 天JTKSM
Form PK Part VI(仅限裁员或 VSS)行动之后 30 天JTKSM
外籍家庭雇员——通知总监终止后 30 天(s.57B)JTKSM
雇员登记册保存可供查阅 6 年(s.61(2))JTKSM

请留意,那两项 LHDN 通知义务是在离职之前跑的,不是之后。一名提前四星期通知 辞职的雇员,勉强留下 30 天 CP22A 窗口的空间,而一名即时辞职的雇员则完全没有留下 ——一知道服务终止即行提交。

扣留义务在实务上的运作

LHDN 给雇主的指示是,在服务终止、身故,或无意返回而离开马来西亚的个案中,把应付予 雇员的任何款项扣留 90 天或至收到税务清关信为止。需要清关的个案透过 MyTax 门户 上的 e-SPC 应用程式提交,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即为该渠道。

有两点提醒,而它们指向相反的方向。

在需要清关的个案中,不要提早放款。 保留的整个用意,就在于税务状况尘埃落定时, 那笔款项还在。依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120(1),未遵守通知与扣留义务可被罚款 RM200 至 RM20,000,或监禁最高六个月

在不需要清关的个案中,不要扣留。 该义务系于需要税务清关的个案,不是系于每一名 离职者。在无需清关的情况下把一名本地雇员的最后薪金扣住 90 天,是直截了当地违反 Employment Act 1955 的 ss.20 与 21,而 s.15(1) 把未依 Part III 支付薪金的雇主 视为已经违约。

请先确定该雇员属于哪一类。那一个决定主导了整条最后薪酬的时间线。

各项法定计划

EPF。 缴纳金随最后一个薪金月份终止;KWSP 公布的终止义务处理的是不再作为雇主 的情形,而不是个别离职者。并未确认有任何按雇员逐一提交的终止申报。

PERKESO。 雇员的辞职日期透过 ASSIST 门户记录。在 PERKESO 资料中找到的 30 天 申报期限,与不再作为雇主有关,使用 Act 4 下的 Form 1A 与 Act 800 下的 Form SIP 3 ——而不是与个别离职有关。

HRD Corp。 征费跟随薪金总额,因此随最后一次跑薪资而消失。若该次离职使人数跌破 强制门槛,注册类别可能改变——那是与离职本身分开的另一个问题。

移民局。 就业准证或 PLKS 系于担保的雇主,不会就这样安静失效。取消或缩短期限 透过外籍人士服务组门户办理,若该准证是在 ESD 之外担保的,则透过相关领域的监管机构 办理。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仍让准证有效,是雇主而非离职雇员的现实合规风险。

常见错误

在雇员走了之后才提交 CP22A。 期限是服务终止之前 30 天。

等下一次跑薪资。 Sections 20 与 21(1) 都说终止当日。只有在雇员未经通知径自 离去的情况下,s.21(2) 才给三天。

默认把一切都扣住。 90 天的保留不是普遍规则,把它套用在一宗直截了当的本地辞职上, 就违反了 Employment Act。

用代通知金冲抵终止服务福利。 TBLB Regulations 1980 的 Regulation 6(4) 让两者 可以累加。

略过书面计算书。 Regulation 12(1) 要求在付款的同时提供,遗漏它是另一项罪行。

忘记 Form PK Parts V 与 VI。 若该离职属裁员或 VSS 的一部分,有两项申报在行动 之后到期。

离职时销毁人事档案。 Section 61(2) 要求各项记录至少在六年内仍可供查阅。

任由工作准证继续有效。 担保它的是雇主,承担风险敞口的也是雇主。

下一步

把这套顺序建进辞职工作流程,而不是离职清单里:一知道服务终止日期,就先决定税务 清关的问题、提交 CP22A 或 CP21,再依那个答案定下最后薪酬的日期。关于离职是如何达成 的、以及欠了什么,见 termination-of-employment-malaysiatermination-benefits-malaysia;集体行动则见 retrenchment-malaysia

常见问题 4
Form CP22A 必须在什么时候提交?

不少于服务终止前 30 天。若终止是因身故而起,则通知须在雇主获知该死讯后不超过 30 天内提交。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需要税务清关信的个案透过 MyTax 门户上的 e-SPC 应用程式提交。

雇主必须把雇员的最后薪酬扣留多久?

LHDN 要求雇主把应付予雇员的任何款项扣留 90 天,或扣留至收到税务清关信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这适用于服务终止、身故,以及雇员无意返回而离开马来西亚的情况。它与 Employment Act 就最后一期薪金所定的期限并存,而实务上凌驾于后者的时间安排。

90 天的扣留适用于每一名离职雇员吗?

不。它系于税务清关的要求,而该要求取决于雇员的税务状况与居民身份,并非自动适用于每一名离职者。在扣留薪酬之前,请先查明该个案是否需要税务清关信,因为扣留不受该义务规限的薪金,本身就是违反 Employment Act。

外派人员辞职后,就业准证会怎样?

该准证系于担保的雇主,因此必须予以取消或缩短期限,而不是任由它继续有效。手续透过外籍人士服务组(ESD)门户或相关领域的监管机构办理。具体期限无法从已公布的 ESD 资料中查证,应直接向 ESD 或移民局确认。

来源与历史 5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he Income Tax Act 1967 section numbers underlying CP22A, CP21 and the 90-day withholding duty were not confirmed — LHDN's employer page states the duties without citing sections, and phl.hasil.gov.my refused connections. Do not cite s.83(3) or s.83(4) without checking the Act text.
  • Whether an employer who releases money before tax clearance becomes personally liable for the employee's outstanding tax. This is widely asserted online and is plausible given the withholding duty, but no official statement of a liability transfer was located. The confirmed consequence is the s.120(1) penalty of RM200 to RM20,000 or up to six months' imprisonment.
  • Whether EPF requires any per-employee cessation filing. KWSP's published duties address cessation as an employer, not individual leavers; the practical position appears to be that contributions simply stop. Confirm with KWSP.
  • The PERKESO channel for recording an individual resignation is the ASSIST portal, but no statutory deadline for it was located. The 30-day period found relates to cessation as an employer using Form 1A (Act 4) and Form SIP 3 (Act 800).
  • Employment Pass and PLKS cancellation deadlines — not verifiable from esd.imi.gov.my, which serves a login shell to automated retrieval.

来源

  1. Employer's responsibilities — LHDN
  2.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 JTKSM
  3.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 JTKSM
  4. Borang PK — Pemberitahuan Pemberhentian Pekerja 2004 — JTKSM
  5.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 employer responsibilities — KWSP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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