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职法定事项清单

> 雇员离职所触发的每一项法定申报、期限与扣留义务——LHDN、EPF、PERKESO、移民局与 JTKSM，一次讲清楚。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offboarding-statutory-checklist

---

离职面谈是人人都记得的部分。各项申报才是产生罚款的部分——而其中一项，即税务清关的
扣留义务，正是一名准时且出于善意发放最后一期薪金的薪资人员，最后要向 LHDN 解释的
原因。

这个陷阱是两个机构之间一场货真价实的碰撞。Employment Act 1955 说要在雇员最后一天
把钱付给他。LHDN 说要把钱扣住 90 天，或扣到税务清关发出为止。往哪一边弄错都是违规，
而由哪一条规则主导，取决于该个案是否真的需要税务清关信。

## 各项期限，依序排列

| 义务 | 期限 | 当局 |
| --- | --- | --- |
| Form CP22A——服务终止 | 终止前 **≥30 天**（或获知死讯后 ≤30 天） | LHDN |
| Form CP21——雇员离开马来西亚超过 3 个月且无意返回 | 离境前 **≥30 天** | LHDN |
| 在税务清关未完成前扣留应付款项 | **90 天**或至清关信发出 | LHDN |
| 最后一期薪金，一般终止 | **终止当日**（s.20） | JTKSM |
| 最后一期薪金，雇员未经通知离职 | **其后第 3 天**（s.21(2)） | JTKSM |
| 终止服务福利 + 书面计算书 | 相关日期后 **7 天** | JTKSM |
| Form PK Part V（仅限裁员或 VSS） | 行动**之后 14 天** | JTKSM |
| Form PK Part VI（仅限裁员或 VSS） | 行动**之后 30 天** | JTKSM |
| 外籍家庭雇员——通知总监 | 终止后 **30 天**（s.57B） | JTKSM |
| 雇员登记册保存 | 可供查阅 **6 年**（s.61(2)） | JTKSM |

请留意，那两项 LHDN 通知义务是在离职**之前**跑的，不是之后。一名提前四星期通知
辞职的雇员，勉强留下 30 天 CP22A 窗口的空间，而一名即时辞职的雇员则完全没有留下
——一知道服务终止即行提交。

## 扣留义务在实务上的运作

LHDN 给雇主的指示是，在服务终止、身故，或无意返回而离开马来西亚的个案中，把应付予
雇员的任何款项扣留 **90 天或至收到税务清关信为止**。需要清关的个案透过 MyTax 门户
上的 **e-SPC** 应用程式提交，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即为该渠道。

有两点提醒，而它们指向相反的方向。

**在需要清关的个案中，不要提早放款。** 保留的整个用意，就在于税务状况尘埃落定时，
那笔款项还在。依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120(1)，未遵守通知与扣留义务可被罚款
**RM200 至 RM20,000，或监禁最高六个月**。

**在不需要清关的个案中，不要扣留。** 该义务系于需要税务清关的个案，不是系于每一名
离职者。在无需清关的情况下把一名本地雇员的最后薪金扣住 90 天，是直截了当地违反
Employment Act 1955 的 ss.20 与 21，而 s.15(1) 把未依 Part III 支付薪金的雇主
视为已经违约。

请先确定该雇员属于哪一类。那一个决定主导了整条最后薪酬的时间线。

## 各项法定计划

**EPF。** 缴纳金随最后一个薪金月份终止；KWSP 公布的终止义务处理的是不再*作为雇主*
的情形，而不是个别离职者。并未确认有任何按雇员逐一提交的终止申报。

**PERKESO。** 雇员的辞职日期透过 ASSIST 门户记录。在 PERKESO 资料中找到的 30 天
申报期限，与不再作为雇主有关，使用 Act 4 下的 Form 1A 与 Act 800 下的 Form SIP 3
——而不是与个别离职有关。

**HRD Corp。** 征费跟随薪金总额，因此随最后一次跑薪资而消失。若该次离职使人数跌破
强制门槛，注册类别可能改变——那是与离职本身分开的另一个问题。

**移民局。** 就业准证或 PLKS 系于担保的雇主，不会就这样安静失效。取消或缩短期限
透过外籍人士服务组门户办理，若该准证是在 ESD 之外担保的，则透过相关领域的监管机构
办理。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仍让准证有效，是雇主而非离职雇员的现实合规风险。

## 常见错误

**在雇员走了之后才提交 CP22A。** 期限是服务终止*之前* 30 天。

**等下一次跑薪资。** Sections 20 与 21(1) 都说终止当日。只有在*雇员*未经通知径自
离去的情况下，s.21(2) 才给三天。

**默认把一切都扣住。** 90 天的保留不是普遍规则，把它套用在一宗直截了当的本地辞职上，
就违反了 Employment Act。

**用代通知金冲抵终止服务福利。** TBLB Regulations 1980 的 Regulation 6(4) 让两者
可以累加。

**略过书面计算书。** Regulation 12(1) 要求在付款的同时提供，遗漏它是另一项罪行。

**忘记 Form PK Parts V 与 VI。** 若该离职属裁员或 VSS 的一部分，有两项申报在行动
*之后*到期。

**离职时销毁人事档案。** Section 61(2) 要求各项记录至少在六年内仍可供查阅。

**任由工作准证继续有效。** 担保它的是雇主，承担风险敞口的也是雇主。

## 下一步

把这套顺序建进辞职工作流程，而不是离职清单里：一知道服务终止日期，就先决定税务
清关的问题、提交 CP22A 或 CP21，再依那个答案定下最后薪酬的日期。关于离职是如何达成
的、以及欠了什么，见 `termination-of-employment-malaysia` 与
`termination-benefits-malaysia`；集体行动则见 `retrenchment-malaysia`。

## Sources

- Employer's responsibilities — https://www.hasil.gov.my/en/majikan/tanggungjawab-majikan/ (LHDN)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TKSM)
-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03/8.%20EMPLOYMENT%20(TERMINATION%20&%20LAY%20OFF%20BENEFITS)%20REGULATIONS%201980_0.pdf (JTKSM)
- Borang PK — Pemberitahuan Pemberhentian Pekerja 2004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06/borang_pk_0.pdf (JTKSM)
-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 employer responsibilities — https://www.kwsp.gov.my/en/employer/responsibilities/compliance (KWSP)

---
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