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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7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竞业禁止条款在马来西亚可以强制执行吗?

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条款在马来西亚依 Contracts Act 1950 s.28 属于无效,而合理性并不能救活它们——以下是真正保护企业的做法。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不能。Contracts Act 1950 的 section 28 规定,凡限制任何人从事任何种类的合法专业、行业或生意的协议,在该限制的范围内无效。该条文有三个例外——商誉转让,以及两种合伙情形——没有一个涵盖雇员。马来西亚没有合理性测试,因此写得再窄的条款,与写得宽泛的条款一样无效。

  • Contracts Act 1950 s.28 使限制从事合法专业、行业或生意的约定,在该限制的范围内无效。
  • 三个例外涵盖商誉的卖方、在解散时或预期解散时的合伙人,以及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人。
  • 没有雇佣方面的例外,也没有法定的合理性测试——把条款收窄并不能救它。
  • Section 28 使该条款无效,不是使整份合约无效。
  • 保密、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义务并非贸易限制,仍然可用。
  • 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运作的限制,例如专属条款或通知期内的园艺假,其立足点与离职后的限制不同。

适用对象: 起草限制性契约的雇主,以及被告知不得加入竞争对手的雇员。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7 分钟

几乎每一份马来西亚雇佣合约都带着一条竞业禁止条款,而其中几乎每一条都是无效的。 这不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也不是起草水平的问题。

section 28 说了什么

Contracts Act 1950 的 section 28:

凡限制任何人从事任何种类的合法专业、行业或生意的协议,在该限制的范围内无效。

其后跟着三个例外,而它们是穷尽的。Exception 1 容许一项生意的商誉卖方约定不在 指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类似生意,只要买方在该地经营同类生意,且该范围在法院看来属于 合理。Exception 2 容许合伙人在解散时或预期解散时,约定不在该等范围内经营类似 生意。Exception 3 容许合伙人约定在合伙存续期间不经营任何其他生意。

没有第四个为雇员而设的例外,也没有一条为合理限制而设的概括性豁免。

为什么英国式的起草搬不过来

英国法把贸易限制视为推定不可执行,但在它保护正当商业利益、且不超出合理必要范围时 可以获救。执业者于是就范围、期限与地域展开谈判。

马来西亚对离职后的雇佣限制并不作这套分析,因为国会已用一条成文法规则取代了普通法 的立场。把十二个月削成六个月,或把全国缩到巴生谷,都不会改变结果。

请留意条文内部的证据:Exception 1 是合理性唯一出现的地方,而且是作为某个特定 例外的但书出现的。它出现在那里,正好确认了它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存在。

该条款摧毁了什么、又没有摧毁什么

Section 28 使该条款无效,不是使整份合约无效。一份载有竞业禁止条款的雇佣合约, 在其他每一方面仍完全具约束力,而雇主不能拿那条无效条款作为扣起薪酬、福利或离职 证明的理由。

不可执行的条款也不会因此变得无害。就一项无效的契约威胁诉讼,或告诉潜在雇主该人 受到限制,本身就是一种商业与声誉上的风险敞口。

真正保护企业的做法

把保护的重心,从那个人可以在哪里工作,移到那个人可以使用什么

保密与商业秘密。 不得使用或披露雇主机密资料的义务,并不是对从事某个行业的限制 ——前雇员仍可自由地在任何地方工作,运用自己的技能与一般知识。请具体界定该等资料; 一条把雇员学到的一切统统扫进来的条款,开始看起来像是变相的限制。

知识产权转让。 对工作成果作出即时转让,并附上签署后续文件的义务,保住的是资产 本身,而不是限制那个人。

通知期与园艺假。 在通知期内合约仍然存续,雇员仍是你的雇员,因此让他们不碰客户 工作,是一段仍然有效的关系之内的管理决定,而不是离职后的限制。请继续支付全额薪金, 并记住 s.12(2) 要求通知期的长度双向相等。

不招揽客户与员工。 这些条款被写成对雇主人脉关系的保护,而不是对经商的禁止, 也是最常被尝试的变通做法。请把它们视为有风险而非安全:一条在实务上使前雇员无法在 其行业内工作的条款,会按它的实际作用、而不是按它的名称来解读。

保住关系本身。 由公司而非个人持有的客户合约,以及共同的客户负责制,比任何契约 都更能保护收入。

常见错误

假设一条短而窄的条款能存活。 在马来西亚,期限与地域不是测试标准,因为根本没有 测试。

照抄新加坡或英国的范本。 那两个司法管辖区适用的合理性分析,在这里已被 s.28 取代。

为该项限制付钱。 对价并不能使一项无效的协议生效。

依赖董事或股东的契约,却没有查清适用的是哪一个例外。 在股份或业务出售中由 商誉卖方给出的限制,可以落入 Exception 1,但须受合理范围但书的规限——不过那是 一份与卖方雇佣合约不同的文书,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把条款留着当作吓阻。 在一宗不当解雇的案卷里,一项不可执行的限制,是关于雇主 如何对待其员工的证据。

下一步

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条款从你的标准合约中删去,并把起草的精力改投到一份具体的保密 附表、一份干净的知识产权转让,以及一段足以妥善交接的通知期上。然后对照 马来西亚雇佣合约中还有什么是不可执行的,检查你 模板的其余部分。

来源与历史 2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leading Malaysian appellate authority on s.28 and on the treatment of non-solicitation clauses, against reported judgments
  • Confirm whether any Malaysian court has upheld a post-termination non-solicitation of customers clause as falling outside s.28

来源

  1. Contracts Act 1950 (Act 136), reprint incorporating all amendments up to 1 January 200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2.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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