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禁止条款在马来西亚可以强制执行吗？

> 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条款在马来西亚依 Contracts Act 1950 s.28 属于无效，而合理性并不能救活它们——以下是真正保护企业的做法。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non-compete-clause-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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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一份马来西亚雇佣合约都带着一条竞业禁止条款，而其中几乎每一条都是无效的。
这不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也不是起草水平的问题。

## section 28 说了什么

Contracts Act 1950 的 section 28：

> 凡限制任何人从事任何种类的合法专业、行业或生意的协议，在该限制的范围内无效。

其后跟着三个例外，而它们是穷尽的。**Exception 1** 容许一项生意的商誉卖方约定不在
指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类似生意，只要买方在该地经营同类生意，且该范围在法院看来属于
合理。**Exception 2** 容许合伙人在解散时或预期解散时，约定不在该等范围内经营类似
生意。**Exception 3** 容许合伙人约定在合伙存续期间不经营任何其他生意。

没有第四个为雇员而设的例外，也没有一条为合理限制而设的概括性豁免。

## 为什么英国式的起草搬不过来

英国法把贸易限制视为推定不可执行，但在它保护正当商业利益、且不超出合理必要范围时
可以获救。执业者于是就范围、期限与地域展开谈判。

马来西亚对离职后的雇佣限制并不作这套分析，因为国会已用一条成文法规则取代了普通法
的立场。把十二个月削成六个月，或把全国缩到巴生谷，都不会改变结果。

请留意条文内部的证据：**Exception 1 是合理性唯一出现的地方**，而且是作为某个特定
例外的但书出现的。它出现在那里，正好确认了它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存在。

## 该条款摧毁了什么、又没有摧毁什么

Section 28 使**该条款**无效，不是使整份合约无效。一份载有竞业禁止条款的雇佣合约，
在其他每一方面仍完全具约束力，而雇主不能拿那条无效条款作为扣起薪酬、福利或离职
证明的理由。

不可执行的条款也不会因此变得无害。就一项无效的契约威胁诉讼，或告诉潜在雇主该人
受到限制，本身就是一种商业与声誉上的风险敞口。

## 真正保护企业的做法

把保护的重心，从*那个人可以在哪里工作*，移到*那个人可以使用什么*。

**保密与商业秘密。** 不得使用或披露雇主机密资料的义务，并不是对从事某个行业的限制
——前雇员仍可自由地在任何地方工作，运用自己的技能与一般知识。请具体界定该等资料；
一条把雇员学到的一切统统扫进来的条款，开始看起来像是变相的限制。

**知识产权转让。** 对工作成果作出即时转让，并附上签署后续文件的义务，保住的是资产
本身，而不是限制那个人。

**通知期与园艺假。** 在通知期内合约仍然存续，雇员仍是你的雇员，因此让他们不碰客户
工作，是一段仍然有效的关系之内的管理决定，而不是离职后的限制。请继续支付全额薪金，
并记住 s.12(2) 要求通知期的长度双向相等。

**不招揽客户与员工。** 这些条款被写成对雇主人脉关系的保护，而不是对经商的禁止，
也是最常被尝试的变通做法。请把它们视为有风险而非安全：一条在实务上使前雇员无法在
其行业内工作的条款，会按它的实际作用、而不是按它的名称来解读。

**保住关系本身。** 由公司而非个人持有的客户合约，以及共同的客户负责制，比任何契约
都更能保护收入。

## 常见错误

**假设一条短而窄的条款能存活。** 在马来西亚，期限与地域不是测试标准，因为根本没有
测试。

**照抄新加坡或英国的范本。** 那两个司法管辖区适用的合理性分析，在这里已被 s.28
取代。

**为该项限制付钱。** 对价并不能使一项无效的协议生效。

**依赖董事或股东的契约，却没有查清适用的是哪一个例外。** 在股份或业务出售中由
**商誉卖方**给出的限制，可以落入 Exception 1，但须受合理范围但书的规限——不过那是
一份与卖方雇佣合约不同的文书，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把条款留着当作吓阻。** 在一宗不当解雇的案卷里，一项不可执行的限制，是关于雇主
如何对待其员工的证据。

## 下一步

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条款从你的标准合约中删去，并把起草的精力改投到一份具体的保密
附表、一份干净的知识产权转让，以及一段足以妥善交接的通知期上。然后对照
[马来西亚雇佣合约中还有什么是不可执行的](/zh/employment/employment-contract-malaysia)，检查你
模板的其余部分。

## Sources

- Contracts Act 1950 (Act 136), reprint incorporating all amendments up to 1 January 2006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LOM/EN/Act%20136.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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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