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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0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外劳人头税费率与多层征费

马来西亚半岛与沙巴、砂拉越经宪报颁布的分行业人头税费率、依法负有缴付责任的是谁,以及多层征费的刊宪状态。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外劳人头税在马来西亚半岛为:制造、建筑与服务业每年 RM1,850,种植与农业每年 RM640。沙巴与砂拉越的费率较低——制造与建筑 RM1,010、服务业 RM1,490、种植 RM590、农业 RM410。这些费率按月刊宪,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以来未曾改变。多层征费已获批准并已宣布,但并无任何落实它的法律文书刊宪。

  • 该人头税在法律上是 Fees Act 1951 之下的一项费用,由 P.U.(A) 479/1998 施加——levy 一词并未出现在该文书中
  • 现行费率来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生效的 P.U.(A) 67/2016,且是按月而不是按年列明的
  • 半岛:制造、建筑与服务业每年 RM1,850;种植与农业 RM640
  • 沙巴、砂拉越与纳闽:制造与建筑 RM1,010、服务业 RM1,490、种植 RM590、农业 RM410
  • 按期限分层的征费其实已经存在——Schedule IA 自受雇第 11 年起另收一个费率
  • 依法负有责任的是雇主,不是工人——而且这一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就已刊宪,并非只是 2018 年的一项内阁决定
  • 截至 2026 年 7 月,多层征费机制未曾刊宪,也未生效

适用对象: 为外劳成本编列预算的雇主、为人数定价的财务团队,以及任何想弄清多层征费是否已开始的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0 分钟

先从让这个题目难以查证的那件事说起:根本不存在一份外劳人头税的法律文书。

在联邦宪报里搜 “levi” 或 “levy”,你会找到 CIDB 征费、HRD Corp 征费、离境税、暴利 税——却找不到任何关于外劳的东西。这不是索引失灵。人人口中的这笔「人头税」,在法律 上是 Fees Act 1951 第 3 条之下的一项费用,由 Fees (Employment Pass,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and Work Pass) Order 1998, P.U.(A) 479/1998 施加。「levy」 一词并未出现在其中。

真正起作用的费率载于 Schedule I,并由 2016 年 3 月 18 日生效的 P.U.(A) 67/2016 整份替换。它们是按月列明的。流通中的每一个「年度人头税」数字,都是那个月度数字 乘以十二。

按行业列出的人头税费率

按年、每名工人计,依刊宪本与移民局所公布:

行业马来西亚半岛沙巴、砂拉越与纳闽
制造业RM1,850RM1,010
建筑业RM1,850RM1,010
服务业RM1,850RM1,490
服务业(海岛度假村)RM1,850RM1,010
种植业RM640RM590
农业RM640RM410
家庭帮佣——第一名RM410RM410
家庭帮佣——第二名及其后RM590RM590
其他一切工作RM1,850RM1,490

另有两项附带收费:每宗申请 RM125 的处理费,以及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的 RM60 准证费。入境签证与保证金又是另外两回事,且两者都按国籍、 而非按行业厘定。

请注意,宪报本把纳闽与沙巴、砂拉越归为一组,而不是与半岛同组——对任何为纳闽 业务编预算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容易犯而且昂贵的错误。

也请注意没有发生的事:Schedule I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以来未曾修订。 对 P.U.(A) 479/1998 的修订令链条是 172/2011、79/2014、67/2016、1/2017、241/2018、 2/2019、122/2019、145/2020、354/2020、258/2021、4/2022 与 231/2023——到此为止。 2023 年 8 月 1 日之后什么都没有。分行业费率十年未变,本身就是新闻。

没人引用的那两份附表

马来西亚其实早已有分层的人头税。它是按受雇年限分层,而不是按外劳依赖度分层—— 这正是为什么市场一直在等一种「分层征费」,而它的某一种形态其实早已存在。

Schedule IA——第十一年起。 由 P.U.(A) 241/2018 以每年 RM10,000 引入,其后经 P.U.(A) 122/2019 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下调至每月 RM500、每年 RM6,000, 种植与农业则为每月 RM166.67、每年 RM2,000。两个区域适用相同数字。鉴于最长受雇 期为十年,这份附表捕捉到的恰恰是那些延期个案。

Schedule IB——特别计划。2023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 P.U.(A) 231/2023,向 参与重新调配行动等特别计划的雇主,每张准证统一收取 RM1,500

依法负有责任的是谁

雇主。而日期很要紧,因为几乎每一份已刊登的指南都弄错了。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P.U.(A) 1/2017 修订了主令第 3 段,把「An Employment Pass holder」替换为「An employer of the Employment Pass holder」,并删去了 「to him」几个字。其后加入的各段更是毫无回旋余地:第 3A 段说「any employer who makes an application to extend a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 shall pay the fees」,第 3B 段说「any employer of the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holder … shall pay the fees」。

因此,雇主的缴付责任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就已刊宪。人力资源指引中反复出现的 2018 年 1 月 1 日,是人力资源部宣布该项政策的日期,不是法律改变的日期。而经常被 引用的「2016 年 3 月 25 日内阁决定」,则完全无法追溯到任何官方来源。

关于扣款,实际立场比市场所说的更微妙。法律上并无明文禁止从工人薪金中扣除 这笔人头税。真正存在的,是 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24 条这份封闭清单:第 (1) 款 禁止该法令未授权的一切扣款,第 (2) 款只允许追回多付款项、s.13(1) 的补偿金、s.22 的 预支款,以及其他成文法授权的扣款。该人头税在 Act 265 中任何地方都没有出现。因此 这项扣款是因未列入而不合法,这也正是为什么从来没有人能引出那条禁止它的条文。

什么时候缴

按月计,于签发时收取,其后每次续签再收,并按准证期间按比例计算——第 3A 段的措辞是 「the fees shall be pay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iod of the Pass issued」。 准证为期十二个月。

新申请的时限上有一处尚未解决的冲突。移民局表示,批准信只有在雇主于两天内缴付 人头税之后才会签发。ePPAx 则表示是配额批准后的 30 天内。两个官方系统,两个 期限;按较短的那个办。

续签时的人头税连同准证延期一并缴予移民局,以现金或开予 Director General of Immigration Malaysia 的银行汇票支付。

多层征费刊宪了吗?

没有。截至 2026 年 7 月,并无任何落实多层征费机制的法律文书刊宪,它也未生效。

这个否定答案,正是多数搜索者真正想要的,而它在别处从未被明白说出。支持它的证据有 三:穷尽式的宪报搜索,在任何显而易见的标题形式下都找不到与外劳人头税相符的 P.U.(A) 或 P.U.(B);该收费令的修订链止于 P.U.(A) 231/2023;而 Schedule I 至今读起来与 2016 年时一模一样。

宣布的历史说明了何以那么多人以为并非如此:

时间场合说了什么
2019 年部长级宣布多层征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费率待内阁决定后再公布
2024 年记录于 RMK-13该机制在 2024 年获批准
2024 年 10 月 18 日2025 年财政预算案演词政府建议于翌年年初落实——未给出费率
2025 年 7 月 31 日第十三大马计划MTLM 将于 2026 年落实;所得款项拨入自动化信托基金
2025 年 10 月 10 日2026 年财政预算案演词完全没有提及

获批准不等于已刊宪,已规划不等于已生效。流传中的那套设计——费率随外劳占总劳动力 比例递增——来自一份从未获得法律效力的 2021 年政策文件,附于其上的数字不应用来编 预算。

眼下最强的信号是沉默。2026 年已过一半,Schedule I 的修订仍不见踪影,而 2026 年 生效需要一份至今尚未出现的法律文书。

常见错误

在宪报里搜「levy」。 它是 Fees Act 1951 之下的一项费用,那个词从未出现。

把年度数字当成已刊宪的数字来引用。 宪报载明的是月度费率;年度数字是算出来的。

把纳闽按半岛费率处理。 宪报把它与沙巴、砂拉越归为一组。

把雇主的缴付责任归于 2018 年的一项内阁决定。 它是由 P.U.(A) 1/2017 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刊宪的。

引用 ePPAx 的费率。 它自己的常见问答所刊登的制造业数字,与宪报和移民局两边都 对不上。

把多层征费当成已生效。 它已获批准、已宣布,而它不是法律。

下一步

按已刊宪的费率而不是已宣布的费率编预算,并盯住 P.U.(A) 479/1998 的 Schedule I, 而不是盯部长谈话——修订令才是唯一真正会改变你成本基础的东西。

若你聘有任何人即将进入第十一年,现在就查 Schedule IA。那一层早已生效,而且自 2019 年起就是如此。

常见问题 5
马来西亚的外劳人头税一年是多少?

在马来西亚半岛,制造、建筑与服务业每年 RM1,850,种植与农业 RM640。在沙巴、砂拉越与纳闽,费率为制造与建筑 RM1,010、服务业 RM1,490、种植 RM590、农业 RM410。家庭帮佣第一名每年 RM410,第二名及其后每年 RM590。费率按月刊宪,乘出来就是这些年度数字。

多层征费开始了吗?

没有。截至 2026 年 7 月,并无任何落实多层征费的 P.U.(A) 或 P.U.(B) 刊宪,而该收费令的修订链止于 P.U.(A) 231/2023。第十三大马计划记录该机制于 2024 年获批准,并表明将于 2026 年落实,但 2025 年 10 月 10 日的 2026 年财政预算案演词根本未曾提及。它是被延后,不是被取消。

谁缴这笔人头税?

雇主。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P.U.(A) 1/2017 修订了该收费令,把负有责任的人由准证持有人改为准证持有人的雇主,而其后加入的第 3A 与 3B 段则明文指名雇主。这正是多数指南弄错的地方——它们把「雇主缴付」这项规则归于 2018 年的一项内阁决定;2018 年 1 月 1 日是政策宣布的日期,不是法律上的日期。

这笔人头税可以从工人的薪金中扣除吗?

不能合法地扣。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24 条是一份封闭清单:第 (1) 款禁止该法令未授权的一切扣款,而获准的类别只有多付款项的追回、s.13(1) 的补偿金、s.22 的预支款,以及其他成文法授权的扣款。该人头税在该法令中任何地方都没有被提及。这项禁止是靠「未列入」而不是明文禁令产生效力的,这也正是为什么没有人能引出一条禁止它的条文。

在标准的分行业表之外还有别的人头税费率吗?

有,而且有两项经常被漏掉。Schedule IA 自工人受雇第 11 年起另收一个费率——依 2019 年 4 月 30 日生效的 P.U.(A) 122/2019,一般为每年 RM6,000,种植与农业为 RM2,000。Schedule IB 则依 2023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 P.U.(A) 231/2023,向参与特别重新调配计划的雇主每张准证统一收取 RM1,500。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Sabah and Sarawak rate for services (island resort) — the gazetted PDF column layout is unreliable at that row, and the figure is taken from the Immigration table
  • Confirm the deadline for levy payment on a new application — Immigration states the approval letter is issued only after the employer pays within two days, while ePPAx states within 30 days of quota approval
  • Confirm current levy rebate or refund rules — no official statement of eligibility, deadline or quantum could be located
  • Confirm Sabah and Sarawak state immigration positions directly — applications for those states remain subject to the respective State Governments and their portals were unreachable

来源

  1. Fees (Employment Pass,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and Work Pass) (Amendment) Order 2016, P.U.(A) 67/201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2. Foreign Worker — levy, pass and process fees by sector — Immigration Department of Malaysia
  3. Thirteenth Malaysia Plan (RMK-13) — Ministry of Economy
  4.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s.24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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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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