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劳人头税在马来西亚半岛为:制造、建筑与服务业每年 RM1,850,种植与农业每年 RM640。沙巴与砂拉越的费率较低——制造与建筑 RM1,010、服务业 RM1,490、种植 RM590、农业 RM410。这些费率按月刊宪,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以来未曾改变。多层征费已获批准并已宣布,但并无任何落实它的法律文书刊宪。
- 该人头税在法律上是 Fees Act 1951 之下的一项费用,由 P.U.(A) 479/1998 施加——levy 一词并未出现在该文书中
- 现行费率来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生效的 P.U.(A) 67/2016,且是按月而不是按年列明的
- 半岛:制造、建筑与服务业每年 RM1,850;种植与农业 RM640
- 沙巴、砂拉越与纳闽:制造与建筑 RM1,010、服务业 RM1,490、种植 RM590、农业 RM410
- 按期限分层的征费其实已经存在——Schedule IA 自受雇第 11 年起另收一个费率
- 依法负有责任的是雇主,不是工人——而且这一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就已刊宪,并非只是 2018 年的一项内阁决定
- 截至 2026 年 7 月,多层征费机制未曾刊宪,也未生效
适用对象: 为外劳成本编列预算的雇主、为人数定价的财务团队,以及任何想弄清多层征费是否已开始的人。
本页内容
先从让这个题目难以查证的那件事说起:根本不存在一份外劳人头税的法律文书。
在联邦宪报里搜 “levi” 或 “levy”,你会找到 CIDB 征费、HRD Corp 征费、离境税、暴利 税——却找不到任何关于外劳的东西。这不是索引失灵。人人口中的这笔「人头税」,在法律 上是 Fees Act 1951 第 3 条之下的一项费用,由 Fees (Employment Pass,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and Work Pass) Order 1998, P.U.(A) 479/1998 施加。「levy」 一词并未出现在其中。
真正起作用的费率载于 Schedule I,并由 2016 年 3 月 18 日生效的 P.U.(A) 67/2016 整份替换。它们是按月列明的。流通中的每一个「年度人头税」数字,都是那个月度数字 乘以十二。
按行业列出的人头税费率
按年、每名工人计,依刊宪本与移民局所公布:
| 行业 | 马来西亚半岛 | 沙巴、砂拉越与纳闽 |
|---|---|---|
| 制造业 | RM1,850 | RM1,010 |
| 建筑业 | RM1,850 | RM1,010 |
| 服务业 | RM1,850 | RM1,490 |
| 服务业(海岛度假村) | RM1,850 | RM1,010 |
| 种植业 | RM640 | RM590 |
| 农业 | RM640 | RM410 |
| 家庭帮佣——第一名 | RM410 | RM410 |
| 家庭帮佣——第二名及其后 | RM590 | RM590 |
| 其他一切工作 | RM1,850 | RM1,490 |
另有两项附带收费:每宗申请 RM125 的处理费,以及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的 RM60 准证费。入境签证与保证金又是另外两回事,且两者都按国籍、 而非按行业厘定。
请注意,宪报本把纳闽与沙巴、砂拉越归为一组,而不是与半岛同组——对任何为纳闽 业务编预算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容易犯而且昂贵的错误。
也请注意没有发生的事:Schedule I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以来未曾修订。 对 P.U.(A) 479/1998 的修订令链条是 172/2011、79/2014、67/2016、1/2017、241/2018、 2/2019、122/2019、145/2020、354/2020、258/2021、4/2022 与 231/2023——到此为止。 2023 年 8 月 1 日之后什么都没有。分行业费率十年未变,本身就是新闻。
没人引用的那两份附表
马来西亚其实早已有分层的人头税。它是按受雇年限分层,而不是按外劳依赖度分层—— 这正是为什么市场一直在等一种「分层征费」,而它的某一种形态其实早已存在。
Schedule IA——第十一年起。 由 P.U.(A) 241/2018 以每年 RM10,000 引入,其后经 P.U.(A) 122/2019 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下调至每月 RM500、每年 RM6,000, 种植与农业则为每月 RM166.67、每年 RM2,000。两个区域适用相同数字。鉴于最长受雇 期为十年,这份附表捕捉到的恰恰是那些延期个案。
Schedule IB——特别计划。 依 2023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 P.U.(A) 231/2023,向 参与重新调配行动等特别计划的雇主,每张准证统一收取 RM1,500。
依法负有责任的是谁
雇主。而日期很要紧,因为几乎每一份已刊登的指南都弄错了。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P.U.(A) 1/2017 修订了主令第 3 段,把「An Employment Pass holder」替换为「An employer of the Employment Pass holder」,并删去了 「to him」几个字。其后加入的各段更是毫无回旋余地:第 3A 段说「any employer who makes an application to extend a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 shall pay the fees」,第 3B 段说「any employer of the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holder … shall pay the fees」。
因此,雇主的缴付责任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就已刊宪。人力资源指引中反复出现的 2018 年 1 月 1 日,是人力资源部宣布该项政策的日期,不是法律改变的日期。而经常被 引用的「2016 年 3 月 25 日内阁决定」,则完全无法追溯到任何官方来源。
关于扣款,实际立场比市场所说的更微妙。法律上并无明文禁止从工人薪金中扣除 这笔人头税。真正存在的,是 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24 条这份封闭清单:第 (1) 款 禁止该法令未授权的一切扣款,第 (2) 款只允许追回多付款项、s.13(1) 的补偿金、s.22 的 预支款,以及其他成文法授权的扣款。该人头税在 Act 265 中任何地方都没有出现。因此 这项扣款是因未列入而不合法,这也正是为什么从来没有人能引出那条禁止它的条文。
什么时候缴
按月计,于签发时收取,其后每次续签再收,并按准证期间按比例计算——第 3A 段的措辞是 「the fees shall be pay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iod of the Pass issued」。 准证为期十二个月。
新申请的时限上有一处尚未解决的冲突。移民局表示,批准信只有在雇主于两天内缴付 人头税之后才会签发。ePPAx 则表示是配额批准后的 30 天内。两个官方系统,两个 期限;按较短的那个办。
续签时的人头税连同准证延期一并缴予移民局,以现金或开予 Director General of Immigration Malaysia 的银行汇票支付。
多层征费刊宪了吗?
没有。截至 2026 年 7 月,并无任何落实多层征费机制的法律文书刊宪,它也未生效。
这个否定答案,正是多数搜索者真正想要的,而它在别处从未被明白说出。支持它的证据有 三:穷尽式的宪报搜索,在任何显而易见的标题形式下都找不到与外劳人头税相符的 P.U.(A) 或 P.U.(B);该收费令的修订链止于 P.U.(A) 231/2023;而 Schedule I 至今读起来与 2016 年时一模一样。
宣布的历史说明了何以那么多人以为并非如此:
| 时间 | 场合 | 说了什么 |
|---|---|---|
| 2019 年 | 部长级宣布 | 多层征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费率待内阁决定后再公布 |
| 2024 年 | 记录于 RMK-13 | 该机制在 2024 年获批准 |
| 2024 年 10 月 18 日 | 2025 年财政预算案演词 | 政府建议于翌年年初落实——未给出费率 |
| 2025 年 7 月 31 日 | 第十三大马计划 | MTLM 将于 2026 年落实;所得款项拨入自动化信托基金 |
| 2025 年 10 月 10 日 | 2026 年财政预算案演词 | 完全没有提及 |
获批准不等于已刊宪,已规划不等于已生效。流传中的那套设计——费率随外劳占总劳动力 比例递增——来自一份从未获得法律效力的 2021 年政策文件,附于其上的数字不应用来编 预算。
眼下最强的信号是沉默。2026 年已过一半,Schedule I 的修订仍不见踪影,而 2026 年 生效需要一份至今尚未出现的法律文书。
常见错误
在宪报里搜「levy」。 它是 Fees Act 1951 之下的一项费用,那个词从未出现。
把年度数字当成已刊宪的数字来引用。 宪报载明的是月度费率;年度数字是算出来的。
把纳闽按半岛费率处理。 宪报把它与沙巴、砂拉越归为一组。
把雇主的缴付责任归于 2018 年的一项内阁决定。 它是由 P.U.(A) 1/2017 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刊宪的。
引用 ePPAx 的费率。 它自己的常见问答所刊登的制造业数字,与宪报和移民局两边都 对不上。
把多层征费当成已生效。 它已获批准、已宣布,而它不是法律。
下一步
按已刊宪的费率而不是已宣布的费率编预算,并盯住 P.U.(A) 479/1998 的 Schedule I, 而不是盯部长谈话——修订令才是唯一真正会改变你成本基础的东西。
若你聘有任何人即将进入第十一年,现在就查 Schedule IA。那一层早已生效,而且自 2019 年起就是如此。
马来西亚的外劳人头税一年是多少?
在马来西亚半岛,制造、建筑与服务业每年 RM1,850,种植与农业 RM640。在沙巴、砂拉越与纳闽,费率为制造与建筑 RM1,010、服务业 RM1,490、种植 RM590、农业 RM410。家庭帮佣第一名每年 RM410,第二名及其后每年 RM590。费率按月刊宪,乘出来就是这些年度数字。
多层征费开始了吗?
没有。截至 2026 年 7 月,并无任何落实多层征费的 P.U.(A) 或 P.U.(B) 刊宪,而该收费令的修订链止于 P.U.(A) 231/2023。第十三大马计划记录该机制于 2024 年获批准,并表明将于 2026 年落实,但 2025 年 10 月 10 日的 2026 年财政预算案演词根本未曾提及。它是被延后,不是被取消。
谁缴这笔人头税?
雇主。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P.U.(A) 1/2017 修订了该收费令,把负有责任的人由准证持有人改为准证持有人的雇主,而其后加入的第 3A 与 3B 段则明文指名雇主。这正是多数指南弄错的地方——它们把「雇主缴付」这项规则归于 2018 年的一项内阁决定;2018 年 1 月 1 日是政策宣布的日期,不是法律上的日期。
这笔人头税可以从工人的薪金中扣除吗?
不能合法地扣。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24 条是一份封闭清单:第 (1) 款禁止该法令未授权的一切扣款,而获准的类别只有多付款项的追回、s.13(1) 的补偿金、s.22 的预支款,以及其他成文法授权的扣款。该人头税在该法令中任何地方都没有被提及。这项禁止是靠「未列入」而不是明文禁令产生效力的,这也正是为什么没有人能引出一条禁止它的条文。
在标准的分行业表之外还有别的人头税费率吗?
有,而且有两项经常被漏掉。Schedule IA 自工人受雇第 11 年起另收一个费率——依 2019 年 4 月 30 日生效的 P.U.(A) 122/2019,一般为每年 RM6,000,种植与农业为 RM2,000。Schedule IB 则依 2023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 P.U.(A) 231/2023,向参与特别重新调配计划的雇主每张准证统一收取 RM1,500。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Sabah and Sarawak rate for services (island resort) — the gazetted PDF column layout is unreliable at that row, and the figure is taken from the Immigration table
- Confirm the deadline for levy payment on a new application — Immigration states the approval letter is issued only after the employer pays within two days, while ePPAx states within 30 days of quota approval
- Confirm current levy rebate or refund rules — no official statement of eligibility, deadline or quantum could be located
- Confirm Sabah and Sarawak state immigration positions directly — applications for those states remain subject to the respective State Governments and their portals were unreachable
来源
- Fees (Employment Pass,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and Work Pass) (Amendment) Order 2016, P.U.(A) 67/201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oreign Worker — levy, pass and process fees by sector — Immigration Department of Malaysia
- Thirteenth Malaysia Plan (RMK-13) — Ministry of Economy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s.24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