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劳人头税费率与多层征费

> 马来西亚半岛与沙巴、砂拉越经宪报颁布的分行业人头税费率、依法负有缴付责任的是谁，以及多层征费的刊宪状态。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foreign-worker-levy-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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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让这个题目难以查证的那件事说起：**根本不存在一份外劳人头税的法律文书。**

在联邦宪报里搜 “levi” 或 “levy”，你会找到 CIDB 征费、HRD Corp 征费、离境税、暴利
税——却找不到任何关于外劳的东西。这不是索引失灵。人人口中的这笔「人头税」，在法律
上是 **Fees Act 1951 第 3 条之下的一项费用**，由 **Fees (Employment Pass,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and Work Pass) Order 1998, P.U.(A) 479/1998** 施加。「levy」
一词并未出现在其中。

真正起作用的费率载于 Schedule I，并由 **2016 年 3 月 18 日生效的 P.U.(A) 67/2016**
整份替换。它们是**按月**列明的。流通中的每一个「年度人头税」数字，都是那个月度数字
乘以十二。

## 按行业列出的人头税费率

按年、每名工人计，依刊宪本与移民局所公布：

| 行业 | 马来西亚半岛 | 沙巴、砂拉越与纳闽 |
| --- | --- | --- |
| 制造业 | **RM1,850** | RM1,010 |
| 建筑业 | **RM1,850** | RM1,010 |
| 服务业 | **RM1,850** | RM1,490 |
| 服务业（海岛度假村） | RM1,850 | RM1,010 |
| 种植业 | **RM640** | RM590 |
| 农业 | **RM640** | RM410 |
| 家庭帮佣——第一名 | RM410 | RM410 |
| 家庭帮佣——第二名及其后 | RM590 | RM590 |
| 其他一切工作 | RM1,850 | RM1,490 |

另有两项附带收费：每宗申请 **RM125 的处理费**，以及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的 **RM60 准证费**。入境签证与保证金又是另外两回事，且两者都按国籍、
而非按行业厘定。

请注意，宪报本把**纳闽与沙巴、砂拉越归为一组**，而不是与半岛同组——对任何为纳闽
业务编预算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容易犯而且昂贵的错误。

也请注意*没有*发生的事：**Schedule I 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以来未曾修订。** 对
P.U.(A) 479/1998 的修订令链条是 172/2011、79/2014、67/2016、1/2017、241/2018、
2/2019、122/2019、145/2020、354/2020、258/2021、4/2022 与 231/2023——到此为止。
2023 年 8 月 1 日之后什么都没有。分行业费率十年未变，本身就是新闻。

## 没人引用的那两份附表

马来西亚其实早已有分层的人头税。它是按**受雇年限**分层，而不是按外劳依赖度分层——
这正是为什么市场一直在等一种「分层征费」，而它的某一种形态其实早已存在。

**Schedule IA——第十一年起。** 由 P.U.(A) 241/2018 以每年 RM10,000 引入，其后经
**P.U.(A) 122/2019 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下调至**每月 RM500、每年 RM6,000**，
种植与农业则为**每月 RM166.67、每年 RM2,000**。两个区域适用相同数字。鉴于最长受雇
期为十年，这份附表捕捉到的恰恰是那些延期个案。

**Schedule IB——特别计划。** 依 **2023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 P.U.(A) 231/2023**，向
参与重新调配行动等特别计划的雇主，每张准证统一收取 **RM1,500**。

## 依法负有责任的是谁

雇主。而日期很要紧，因为几乎每一份已刊登的指南都弄错了。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P.U.(A) 1/2017** 修订了主令第 3 段，把「An Employment
Pass holder」替换为「**An employer of** the Employment Pass holder」，并删去了
「to him」几个字。其后加入的各段更是毫无回旋余地：第 3A 段说「**any employer** who
makes an application to extend a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 shall pay the
fees」，第 3B 段说「**any employer of** the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holder … shall pay the fees」。

因此，雇主的缴付责任**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就已刊宪**。人力资源指引中反复出现的
2018 年 1 月 1 日，是人力资源部宣布该项政策的日期，不是法律改变的日期。而经常被
引用的「2016 年 3 月 25 日内阁决定」，则完全无法追溯到任何官方来源。

**关于扣款**，实际立场比市场所说的更微妙。法律上**并无明文禁止**从工人薪金中扣除
这笔人头税。真正存在的，是 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24 条这份封闭清单：第 (1) 款
禁止该法令未授权的一切扣款，第 (2) 款只允许追回多付款项、s.13(1) 的补偿金、s.22 的
预支款，以及其他成文法授权的扣款。该人头税在 Act 265 中任何地方都没有出现。因此
这项扣款是**因未列入而不合法**，这也正是为什么从来没有人能引出那条禁止它的条文。

## 什么时候缴

按月计，于签发时收取，其后每次续签再收，并按准证期间按比例计算——第 3A 段的措辞是
「the fees shall be pay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iod of the Pass issued」。
准证为期十二个月。

新申请的时限上有一处尚未解决的冲突。移民局表示，批准信只有在雇主**于两天内**缴付
人头税之后才会签发。ePPAx 则表示是配额批准后的 **30 天内**。两个官方系统，两个
期限；按较短的那个办。

续签时的人头税连同准证延期一并缴予移民局，以现金或开予 Director General of
Immigration Malaysia 的银行汇票支付。

## 多层征费刊宪了吗？

**没有。截至 2026 年 7 月，并无任何落实多层征费机制的法律文书刊宪，它也未生效。**

这个否定答案，正是多数搜索者真正想要的，而它在别处从未被明白说出。支持它的证据有
三：穷尽式的宪报搜索，在任何显而易见的标题形式下都找不到与外劳人头税相符的 P.U.(A)
或 P.U.(B)；该收费令的修订链止于 P.U.(A) 231/2023；而 Schedule I 至今读起来与 2016
年时一模一样。

宣布的历史说明了何以那么多人以为并非如此：

| 时间 | 场合 | 说了什么 |
| --- | --- | --- |
| 2019 年 | 部长级宣布 | 多层征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费率待内阁决定后再公布 |
| 2024 年 | 记录于 RMK-13 | 该机制在 2024 年**获批准** |
| 2024 年 10 月 18 日 | 2025 年财政预算案演词 | 政府**建议**于翌年年初落实——未给出费率 |
| 2025 年 7 月 31 日 | 第十三大马计划 | MTLM **将于 2026 年落实**；所得款项拨入自动化信托基金 |
| 2025 年 10 月 10 日 | 2026 年财政预算案演词 | **完全没有提及** |

获批准不等于已刊宪，已规划不等于已生效。流传中的那套设计——费率随外劳占总劳动力
比例递增——来自一份从未获得法律效力的 2021 年政策文件，附于其上的数字不应用来编
预算。

眼下最强的信号是沉默。2026 年已过一半，Schedule I 的修订仍不见踪影，而 2026 年
生效需要一份至今尚未出现的法律文书。

## 常见错误

**在宪报里搜「levy」。** 它是 Fees Act 1951 之下的一项费用，那个词从未出现。

**把年度数字当成已刊宪的数字来引用。** 宪报载明的是月度费率；年度数字是算出来的。

**把纳闽按半岛费率处理。** 宪报把它与沙巴、砂拉越归为一组。

**把雇主的缴付责任归于 2018 年的一项内阁决定。** 它是由 P.U.(A) 1/2017 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刊宪的。

**引用 ePPAx 的费率。** 它自己的常见问答所刊登的制造业数字，与宪报和移民局两边都
对不上。

**把多层征费当成已生效。** 它已获批准、已宣布，而它不是法律。

## 下一步

按已刊宪的费率而不是已宣布的费率编预算，并盯住 P.U.(A) 479/1998 的 Schedule I，
而不是盯部长谈话——修订令才是唯一真正会改变你成本基础的东西。

若你聘有任何人即将进入第十一年，现在就查 Schedule IA。那一层早已生效，而且自 2019
年起就是如此。

## Sources

- Fees (Employment Pass,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and Work Pass) (Amendment) Order 2016, P.U.(A) 67/2016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_20160318_P.U.%20(A)%2067.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oreign Worker — levy, pass and process fees by sector — https://www.imi.gov.my/index.php/en/main-services/foreign-worker/ (Immigration Department of Malaysia)
- Thirteenth Malaysia Plan (RMK-13) — https://rmk13.ekonomi.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7/Buku_Utama_RMK13.pdf (Ministry of Economy)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s.24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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