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60P 条允许雇员申请变更工作时间、工作日或工作地点。s.60Q 则把答复变成一项法定义务:申请必须以总监所决定的格式书面提出,雇主必须在收到后六十天内批准或拒绝,并必须以书面通知雇员——拒绝时须述明理由。法律上没有上诉权。
- s.60P(1)——雇员可申请变更工作时间、工作日或工作地点。
- s.60Q(2)——雇主必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批准或拒绝。
- s.60Q(3)——决定必须以书面传达,而拒绝必须述明理由。
- 该法令并未列出有效的拒绝理由清单,也未赋予雇员任何法定上诉权。
- s.60P(1) 使该项权利受 Part XII 以及 contract of service 中任何内容的规限。
- s.60P(2) 要求申请须与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一致。
- 两条条文均无特定罚则,因此适用 s.99A——最高 RM50,000 罚款。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半岛与纳闽收到弹性工作申请的雇主,以及提出申请的雇员。
本页内容
马来西亚多数关于弹性工作的报道,都把它描述成雇主可以选择提供的一项福利。这种读法 完全错失了 Part XIIC 的要点。该法令并未创设弹性工作的权利。它创设的是一项在固定 期限内以书面作出答复的义务——而不论答案是不是「好」,这项义务都可被执行。
s.60P 给了雇员什么
s.60P(1):在受 Part XII 或 contract of service 中任何内容规限的前提下,雇员可就其 雇佣,向雇主申请变更工作时间、工作日或工作地点的弹性工作安排。
三个变量,也只有三个:时间、日子、地点。要求缩减职责范围、更换汇报线或 减薪,都不是 FWA 申请。
开头那几个字很重要。该项权利受 Part XII 规限——休息日、工时、假期与其他服务 条件——并受 contract of service 中任何内容规限。s.60P(2) 另补充,若存在集体协议, 申请必须与其条款一致。
s.60Q 对雇主的要求
这是关键条文,一共三款。
s.60Q(1)——申请必须以书面作出,并采用总监所决定的格式与方式。
s.60Q(2)——雇主应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批准或拒绝该申请。不是确认 收到。不是加以考虑。是作出决定。
s.60Q(3)——雇主应以书面通知雇员批准或拒绝,且若属拒绝,应述明拒绝的理由。
那是一项附有日期的程序义务,因此它属于合规日历,而不是员工手册。
该法令刻意不做的事
它没有列出有效理由。 雇主必须述明一个理由;该法令并未说明哪些理由可以接受。 业务需要、营运受扰、面向客户的要求、督导、保安——就法条表面而言全都可用。
它没有给上诉权。 对于被拒的 FWA 申请,既无内部复核机制,也无法定审裁机构。
它并未创设享有该项安排的权益。 一项述明理由、并在 60 天内以书面传达的拒绝, 完全合规。
因此,出错的模式几乎从来不是那个决定本身。而是沉默、口头说不,或第 75 天才作出的 决定。
罚则
s.60P 与 s.60Q 都不带自己的罚则,因此适用 s.99A:任何人犯下该法令下未订明罚则 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
怎样把它办好
- 在收件上盖日期戳。 60 天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因此收件日期是卷宗中最重要的 单一记录。
- 使用规定的表格。 s.60Q(1) 把格式与方式交由总监决定;请向 JTKSM 查明现行要求, 而不要接受自由格式的文字。
- 在第 45 天记上日程。 留出时间咨询主管并拟写答复。
- 写理由,不是写结论。 「因该职位须在生产轮班期间到厂出勤而拒绝」是一个理由。 「拒绝」不是。
- 保存往来文件。 合规的证据就是那份书面决定及其日期。
- 若存在集体协议,先查协议,因为 s.60P(2) 要求与之一致。
常见错误
把口头答复当成决定。 s.60Q(3) 要求书面。
非正式地批准,从不留下记录。 一项未经记录的批准,会让你既无证据证明已履行 60 天义务,也没有就该安排本身议定的条款。
拒绝却不给理由。 理由是一项有效拒绝的法定要素。
从主管开始审阅、而不是从收件起算时钟。 s.60Q(2) 说的是自雇主收到该申请之日起。
以为高职级雇员被排除在外。 ss.60P 与 60Q 并不在 First Schedule 第 1A 段于月薪 超过 RM4,000 时不适用的那六项条文之列。
把 FWA 与变更正常工时混为一谈。 任何安排仍必须落在 s.60A(1) 的上限之内——每天 8 小时、每周 45 小时、10 小时跨度,以及 s.60A(7) 的 12 小时绝对上限。
下一步
指派单一负责人接收 FWA 申请,登记收件日期,并针对 60 天的法定期限设下第 45 天的 提醒。然后核对你所批准的任何安排,是否仍落在法定工时上限 之内。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current form and manner determined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for a s.60Q(1) application, against jtksm.mohr.gov.my
- Confirm whether JTKSM has published guidance on what constitutes an adequate ground of refusal under s.60Q(3)
来源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