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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6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s.60P 与 s.60Q 之下的弹性工作安排申请

马来西亚的 FWA 不是一项福利政策——它是一项程序义务,附带 60 天书面答复时钟,以及拒绝时须述明理由的要求。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60P 条允许雇员申请变更工作时间、工作日或工作地点。s.60Q 则把答复变成一项法定义务:申请必须以总监所决定的格式书面提出,雇主必须在收到后六十天内批准或拒绝,并必须以书面通知雇员——拒绝时须述明理由。法律上没有上诉权。

  • s.60P(1)——雇员可申请变更工作时间、工作日或工作地点。
  • s.60Q(2)——雇主必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批准或拒绝。
  • s.60Q(3)——决定必须以书面传达,而拒绝必须述明理由。
  • 该法令并未列出有效的拒绝理由清单,也未赋予雇员任何法定上诉权。
  • s.60P(1) 使该项权利受 Part XII 以及 contract of service 中任何内容的规限。
  • s.60P(2) 要求申请须与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一致。
  • 两条条文均无特定罚则,因此适用 s.99A——最高 RM50,000 罚款。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半岛与纳闽收到弹性工作申请的雇主,以及提出申请的雇员。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6 分钟

马来西亚多数关于弹性工作的报道,都把它描述成雇主可以选择提供的一项福利。这种读法 完全错失了 Part XIIC 的要点。该法令并未创设弹性工作的权利。它创设的是一项在固定 期限内以书面作出答复的义务——而不论答案是不是「好」,这项义务都可被执行。

s.60P 给了雇员什么

s.60P(1):在受 Part XII 或 contract of service 中任何内容规限的前提下,雇员可就其 雇佣,向雇主申请变更工作时间、工作日或工作地点的弹性工作安排。

三个变量,也只有三个:时间日子地点。要求缩减职责范围、更换汇报线或 减薪,都不是 FWA 申请。

开头那几个字很重要。该项权利受 Part XII 规限——休息日、工时、假期与其他服务 条件——并受 contract of service 中任何内容规限。s.60P(2) 另补充,若存在集体协议, 申请必须与其条款一致。

s.60Q 对雇主的要求

这是关键条文,一共三款。

s.60Q(1)——申请必须以书面作出,并采用总监所决定的格式与方式。

s.60Q(2)——雇主应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批准或拒绝该申请。不是确认 收到。不是加以考虑。是作出决定。

s.60Q(3)——雇主应以书面通知雇员批准或拒绝,且若属拒绝,应述明拒绝的理由

那是一项附有日期的程序义务,因此它属于合规日历,而不是员工手册。

该法令刻意不做的事

它没有列出有效理由。 雇主必须述明一个理由;该法令并未说明哪些理由可以接受。 业务需要、营运受扰、面向客户的要求、督导、保安——就法条表面而言全都可用。

它没有给上诉权。 对于被拒的 FWA 申请,既无内部复核机制,也无法定审裁机构。

它并未创设享有该项安排的权益。 一项述明理由、并在 60 天内以书面传达的拒绝, 完全合规。

因此,出错的模式几乎从来不是那个决定本身。而是沉默、口头说不,或第 75 天才作出的 决定。

罚则

s.60P 与 s.60Q 都不带自己的罚则,因此适用 s.99A:任何人犯下该法令下未订明罚则 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

怎样把它办好

  1. 在收件上盖日期戳。 60 天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因此收件日期是卷宗中最重要的 单一记录。
  2. 使用规定的表格。 s.60Q(1) 把格式与方式交由总监决定;请向 JTKSM 查明现行要求, 而不要接受自由格式的文字。
  3. 在第 45 天记上日程。 留出时间咨询主管并拟写答复。
  4. 写理由,不是写结论。 「因该职位须在生产轮班期间到厂出勤而拒绝」是一个理由。 「拒绝」不是。
  5. 保存往来文件。 合规的证据就是那份书面决定及其日期。
  6. 若存在集体协议,先查协议,因为 s.60P(2) 要求与之一致。

常见错误

把口头答复当成决定。 s.60Q(3) 要求书面。

非正式地批准,从不留下记录。 一项未经记录的批准,会让你既无证据证明已履行 60 天义务,也没有就该安排本身议定的条款。

拒绝却不给理由。 理由是一项有效拒绝的法定要素。

从主管开始审阅、而不是从收件起算时钟。 s.60Q(2) 说的是自雇主收到该申请之日起。

以为高职级雇员被排除在外。 ss.60P 与 60Q 并不在 First Schedule 第 1A 段于月薪 超过 RM4,000 时不适用的那六项条文之列。

把 FWA 与变更正常工时混为一谈。 任何安排仍必须落在 s.60A(1) 的上限之内——每天 8 小时、每周 45 小时、10 小时跨度,以及 s.60A(7) 的 12 小时绝对上限。

下一步

指派单一负责人接收 FWA 申请,登记收件日期,并针对 60 天的法定期限设下第 45 天的 提醒。然后核对你所批准的任何安排,是否仍落在法定工时上限 之内。

来源与历史 1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current form and manner determined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for a s.60Q(1) application, against jtksm.mohr.gov.my
  • Confirm whether JTKSM has published guidance on what constitutes an adequate ground of refusal under s.60Q(3)

来源

  1.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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