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60P 与 s.60Q 之下的弹性工作安排申请

> 马来西亚的 FWA 不是一项福利政策——它是一项程序义务，附带 60 天书面答复时钟，以及拒绝时须述明理由的要求。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flexible-working-arrangement-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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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多数关于弹性工作的报道，都把它描述成雇主可以选择提供的一项福利。这种读法
完全错失了 Part XIIC 的要点。该法令并未创设弹性工作的权利。它创设的是一项在固定
期限内**以书面作出答复的义务**——而不论答案是不是「好」，这项义务都可被执行。

## s.60P 给了雇员什么

s.60P(1)：*在受 Part XII 或 contract of service 中任何内容规限的前提下，雇员可就其
雇佣，向雇主申请变更工作时间、工作日或工作地点的弹性工作安排。*

三个变量，也只有三个：**时间**、**日子**、**地点**。要求缩减职责范围、更换汇报线或
减薪，都不是 FWA 申请。

开头那几个字很重要。该项权利受 **Part XII** 规限——休息日、工时、假期与其他服务
条件——并受 contract of service 中任何内容规限。s.60P(2) 另补充，若存在集体协议，
申请必须与其条款一致。

## s.60Q 对雇主的要求

这是关键条文，一共三款。

**s.60Q(1)**——申请必须**以书面**作出，并采用总监所决定的格式与方式。

**s.60Q(2)**——雇主*应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批准或拒绝该申请*。不是确认
收到。不是加以考虑。是作出决定。

**s.60Q(3)**——雇主*应以书面通知雇员*批准或拒绝，且**若属拒绝，应述明拒绝的理由**。

那是一项附有日期的程序义务，因此它属于合规日历，而不是员工手册。

## 该法令刻意不做的事

**它没有列出有效理由。** 雇主必须述明一个理由；该法令并未说明哪些理由可以接受。
业务需要、营运受扰、面向客户的要求、督导、保安——就法条表面而言全都可用。

**它没有给上诉权。** 对于被拒的 FWA 申请，既无内部复核机制，也无法定审裁机构。

**它并未创设享有该项安排的权益。** 一项述明理由、并在 60 天内以书面传达的拒绝，
完全合规。

因此，出错的模式几乎从来不是那个决定本身。而是沉默、口头说不，或第 75 天才作出的
决定。

## 罚则

s.60P 与 s.60Q 都不带自己的罚则，因此适用 **s.99A**：任何人犯下该法令下未订明罚则
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

## 怎样把它办好

1. **在收件上盖日期戳。** 60 天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因此收件日期是卷宗中最重要的
   单一记录。
2. **使用规定的表格。** s.60Q(1) 把格式与方式交由总监决定；请向 JTKSM 查明现行要求，
   而不要接受自由格式的文字。
3. **在第 45 天记上日程。** 留出时间咨询主管并拟写答复。
4. **写理由，不是写结论。** 「因该职位须在生产轮班期间到厂出勤而拒绝」是一个理由。
   「拒绝」不是。
5. **保存往来文件。** 合规的证据就是那份书面决定及其日期。
6. **若存在集体协议，先查协议**，因为 s.60P(2) 要求与之一致。

## 常见错误

**把口头答复当成决定。** s.60Q(3) 要求书面。

**非正式地批准，从不留下记录。** 一项未经记录的批准，会让你既无证据证明已履行 60
天义务，也没有就该安排本身议定的条款。

**拒绝却不给理由。** 理由是一项有效拒绝的法定要素。

**从主管开始审阅、而不是从收件起算时钟。** s.60Q(2) 说的是自雇主收到该申请之日起。

**以为高职级雇员被排除在外。** ss.60P 与 60Q 并不在 First Schedule 第 1A 段于月薪
超过 RM4,000 时不适用的那六项条文之列。

**把 FWA 与变更正常工时混为一谈。** 任何安排仍必须落在 s.60A(1) 的上限之内——每天
8 小时、每周 45 小时、10 小时跨度，以及 s.60A(7) 的 12 小时绝对上限。

## 下一步

指派单一负责人接收 FWA 申请，登记收件日期，并针对 60 天的法定期限设下第 45 天的
提醒。然后核对你所批准的任何安排，是否仍落在[法定工时上限](/zh/employment/working-hours-overtime-malaysia)
之内。

## Sources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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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