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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8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固定期限合约,以及它何时变成长期雇佣

为什么一再续约会把固定期限合约变成长期雇佣,以及为什么此后不续约就算是一次需要正当理由的解雇。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真正的固定期限合约依 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11(1) 条因期满而终止,而期满不是解雇。但劳资法庭看的是实质,不是名称。若某个固定期限就性质上长期的工作被一再续约,该雇员会被视为长期雇员,而拒绝下一次续约就成了一次必须依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第 s.20 条给出正当理由的解雇。

  • s.11(1)——指定期限的合约于期限届满时终止,除非此前已依 Part II 终止。
  • s.10(1)——超过一个月的固定期限合约必须以书面订立。
  • 就该固定期限是否反映真实的时限性需求,劳资法庭适用实质判定。
  • 重新定性会一次唤醒整个年资阶梯——s.60E 的年假、s.60F 的病假、s.12(2) 的通知期与 s.60J 的解雇福利,全都按年资挂钩。
  • 连续续约按连续服务计算;刻意在两份合约之间制造空档,本身就是规避手法的证据。
  • 固定期限员工自第一天起,就 EPF、SOCSO、EIS、PCB 与 s.61 登记册而言都是雇员。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第 s.10(2) 条把固定期限期满列为获准的终止方式,而这只有在该固定期限属真实时才管用。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采用固定期限、项目制或续约式聘用的雇主。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8 分钟

固定期限合约在马来西亚市场上被当作一件保险工具兜售:聘一年,年底再决定,走人时既 无解雇也无福利。这一招恰好只灵一次。它在重复使用时失效,而且是追溯地失效——你以为 正在履行第十二份一年合约的那名雇员,原来从第二年起就是长期雇员。

法条实际上怎么说

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11(1) 条简短,且对雇主有利:

指定期限或指定计件工作履行的 contract of service,除非依本 Part 另行终止, 否则于订立该合约所指的期限届满时,或该合约所指的计件工作完成时终止。

期满不是雇主作出的终止。什么都没做,因此也没有什么需要辩解。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第 s.10(2) 条也建立在同样的前提上——即使在工会承认申索尚待处理期间,它仍把 固定期限合约期满视为获准的终止方式。

另请留意 Employment Act 第 s.10(1) 条:指定期限超过一个月的 contract of service 必须以书面订立。固定期限聘用是书面要求毫无歧义的那一种情形。

它在哪里失灵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第 s.20 条允许认为自己遭无正当理由或正当辩解解雇的 工人提出陈情。是否发生了解雇是事实问题,而劳资法庭按实质来判断。

法庭适用的判定是:是否存在对固定期限的真实需要——一个真实、可指认、有时间限制 的理由,说明这段聘约何以必须在当时结束。这项查究会越过文件去看:

  • 该工作性质上是长期的,还是确实有限期的
  • 所载的终止日期是否对应任何真实的东西,例如项目完成、拨款期间、客户合约、季节性 高峰,或替补产假
  • 每一次续约是否各有其理由,抑或续约是自动的
  • 各份合约之间,职责、汇报线与条款有没有任何改变
  • 是否有长期员工在固定期限员工旁边做同样的工作
  • 雇主是否有既定的续约惯例,从而形成了预期

当法庭认定这是一种规避手法,其后果不仅仅是这一次拒绝续约变成解雇。该雇员会被视为 自始至终都是长期雇员,而每一项按连续服务挂钩的权益都会同时重新开启。

为什么重新定性代价高昂

Employment Act 中几乎每一项实质权益都按年资分级:

权益条文按年资分级
年假s.60E(1)未满 2 年 8 天 · 2 至未满 5 年 12 天 · 5 年起 16 天
病假,不含住院s.60F(1)(aa)未满 2 年 14 天 · 2 至未满 5 年 18 天 · 5 年起 22 天
终止通知期s.12(2)未满 2 年 4 周 · 2 至未满 5 年 6 周 · 5 年起 8 周
陪产假资格s.60FA(3)(a)在同一雇主处满 12 个月
解雇与临时解雇福利s.60J 及条例按已完成服务年数分级

一名被视为自第一份合约起即为长期的雇员,在整段期间的假期与通知期都给少了,而这笔 账要在每一次续约上一次性算清。再加上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之 Second Schedule 第 1 段下最长 24 个月的补发薪金,一项为省下解雇福利而采用的规避手法, 产生的责任要大上一个数量级。

固定期限员工在其他所有事项上都是雇员

固定期限并不改变法定缴纳金的立场。从第一天起,该雇员就在以下范围之内:

  • EPF,按其薪金级距的 Third Schedule 费率
  • SOCSO 与 EIS,受 RM6,000 受保薪金顶限规限
  • PCB / MTD,于次月 15 日之前缴交
  • HRD Corp 人数计算,若该雇员是依 contract of service 受雇的马来西亚公民,且 雇主属 First Schedule 所列行业
  • s.61 下的雇员登记册,保存六年
  • Minimum Wages Order 2024 下的最低薪金

每一名新聘人员,包括固定期限者,均须在到职后 30 天内向 LHDN 提交 CP22 通知。

让固定期限站得住脚

把理由写进合约,而不只是写日期。一段载明项目、拨款、客户聘约,或所替补雇员姓名的 说明,会让那个终止日期有所依附。若确实需要第二段期限,请写明新的理由,而不是把同 一份文件换上新日期重发一遍。

若该工作最终证明是长期的,就确认该雇员的身份,并诚实地为解雇福利的风险敞口定价。 那比为一项规避手法辩护便宜。

常见错误

把「固定期限」当成一个标签而不是一项事实。 决定它的不是文件,而是这段聘约的 现实。

续约却不改变理由。 职责相同、条款相同,只换一个终止日期,正是法庭在找的那个 模式。

在两份合约之间插入人为的中断。 那读起来像是明知自己在用规避手法。

以为固定期限员工没有假期。 First Schedule 第 1 段涵盖任何依 contract of service 工作的人,而在十二个月未满时,s.60E(1) 是按比例计算年假,而不是取消年假。

用固定期限来回避试用期。 试用期与固定期限处理的是不同的问题,而试用期雇员本来 就受 s.20 保障。

以为 RM4,000 门槛帮得上忙。 第 1A 段不适用的恰好是六项条文。s.11 与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都不在其中,而重新定性的申索不论薪金多寡都能提起。

下一步

审查目前处于第二段或更后固定期限的每一名雇员,并逐一写下现行期限的具体时限性理由。 凡是你写不出来的,你手上其实已经有一名长期雇员了——正式确认他们的身份,并有意识地 管理解雇福利的立场,而不是等到劳资法庭上才发现。

常见问题 5
在马来西亚,不续签固定期限合约算解雇吗?

若该固定期限是真实的,就不算。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11(1) 条规定,指定期限的合约于期限届满时终止,因此雇主什么都没做,也没有需要辩解的解雇。但若劳资法庭认定该固定期限是一种规避手法——工作本属长期、续约流于例行、终止日期服务的是雇主的方便而非真实的时间限制——立场便会翻转。该雇员届时会被视为长期雇员,而拒绝续约就是一次需要正当理由或正当辩解的解雇。

续约几次算太多?

法律上没有一个次数,任何给出数字的来源都是自己编的。要紧的是每一段固定期限是否各有其真实的正当理由。挂钩两个各自获得拨款的项目的两次续约可以是安全的;职责完全相同、理由从未改变的五次续约,一般就不是。

固定期限雇员有年假和病假吗?

有。First Schedule 第 1 段涵盖任何订立了 contract of service 的人,而固定期限合约依 s.2 的定义就是 contract of service。s.60E 的年假、s.60F 的病假与住院假、s.60D 的带薪假期、Part IX 的产假与 s.60FA 的陪产假全部适用。若合约在完成十二个月连续服务之前终止,s.60E(1) 会按已完成的服务月数按比例计算年假。

我们可以在两份合约之间留个空档来中断年资吗?

纯粹为了重置年资时钟而制造一段短暂空档,是最明显的指标之一,说明该固定期限是规避手法而非真实的期限。它往往令雇主的处境更糟,而不是更好,而且它本身也无法推翻连续服务的认定。

固定期限合约期满时我们要付解雇福利吗?

解雇与临时解雇福利由 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60J 条之下所订立的条例规定,而 s.60J 正是 First Schedule 第 1A 段在月薪超过 RM4,000 时不适用的六项条文之一。若该固定期限属真实且已期满,一般立场是期满时不产生解雇福利;若该合约被重新定性为长期雇佣、而雇员实际上被裁员,则该福利制度即启动。在支付或拒绝之前,请先在条例中确认计算公式与资格条件。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leading appellate authority on recharacterisation of fixed-term contracts and the factors applied, against reported judgments
  • Confirm the current text and qualifying conditions of the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as they apply to expiry of a fixed term

来源

  1.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2.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ct 177), updated text as at 1 November 202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3. Minimum Wages Order 2024, P.U.(A) 376 —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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