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必须按 EPF Act 1991 之 Third Schedule 所载费率缴纳 EPF。就月薪 RM20,000 以内而言,那些「费率」是从分级表上读出的固定令吉金额,而 EPF 明言雇主不得以确切百分比计算双方的缴纳额。只有在超过 RM20,000 时才适用百分比。适用附表的哪一个 Part,取决于雇员的公民身份、居留身份与年龄。缴纳金须在次月 15 日之前缴交。
- 月薪低于 RM20,000 时,Third Schedule 给出的是固定令吉金额——以百分比计算是明文不允许的,且会导致少缴
- Part A 适用于 60 岁以下的马来西亚公民与永久居民:薪金 RM5,000 以内雇主 13%,以上 12%
- Part E 涵盖 60 岁及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雇主 4%,雇员零
- 自 2025 年 10 月薪金月份起新增的 Part F 涵盖非马来西亚公民,双方各 2%,不分薪金级距
- Parts B 与 D,即旧有的非公民选择性制度及其 RM5 固定雇主缴纳额,已被 Act A1760/2025 删除
- 缴纳金须以整数令吉在薪金月份次月的 15 日之前缴交
适用对象: 雇主、薪资管理人员,以及任何在薪资系统中设定 EPF 逻辑的人。
本页内容
问一名马来西亚薪资管理人员 EPF 的雇主费率是多少,他会告诉你 13%。请他算一算月薪 RM3,250 的缴纳额,多数人会去乘。那个乘法是不被允许的,而且算出来的数字是错的。
EPF 的指示就明明白白写在它自己的雇主页面上:除薪金超过 RM20,000 者外,雇主不得 按确切百分比计算雇主与雇员的缴纳额。低于该数字的一切,都从一张表上读取。
这是雇主在 EPF 上可能弄错的、后果最重的一件事,而它在多数已刊登的指引中不是被埋没 就是被略过——那些指引往往一开头就摆出一个整齐的 13/11 费率框,从头到尾不提附表。
为什么查表得出的答案和百分比不同?
因为 Third Schedule(第三附表)按薪金级距订定缴纳额,而每一级距的金额是按该级距 的上限、而不是雇员的实际薪金订定的。
级距自零至 RM5,000 每档 RM20 宽,其后自 RM5,000 至 RM20,000 每档 RM100 宽。因此, 薪金落在其级距上限之下任何位置的雇员,其缴纳额都会略高于自身薪金的直接百分比。
EPF 自己就公布了对照。以一名月入 RM3,250、未满 60 岁的马来西亚公民为例:
| 做法 | 雇主 | 雇员 | 合计 |
|---|---|---|---|
| 正确——Third Schedule Part A | RM424 | RM359 | RM783 |
| 错误——百分比运算 | RM423 | RM358 | RM781 |
两令吉。每名雇员。每个月。它看起来微不足道,直到你注意到它并不是取整偏好的问题, 而是违反 s.43(1),且在每一名雇员、每一个薪金月份上重复发生,并随薪金上升而放大。 薪金 RM6,710.80 时,附表给出 RM816 与 RM748——合计 RM1,564——而百分比给出 RM1,543.49,差距超过 RM20。
实务后果是:若你的薪资系统是以百分比规则、而不是附表来设定,它在几乎每一名薪金低于 RM20,000 的雇员身上都在少缴。
适用 Third Schedule 的哪一个 Part?
该附表按公民身份、居留身份与年龄分为若干 Part。Part 选错了,不论你多仔细读表,费率 都是错的。
| 雇员 | 未满 60 岁 | 60 岁及以上 |
|---|---|---|
| 马来西亚公民 | Part A——薪金 RM5,000 以内雇主 13%、以上 12%;雇员 11% | Part E——雇主 4%;雇员零 |
| 永久居民,或在 1998 年 8 月 1 日之前选择缴纳的非公民 | Part A——同上 | Part C——RM5,000 以内雇主 6.5%、以上 6%;雇员 5.5% |
| 自 1998 年 8 月 1 日起注册的非公民 | Part F——雇主 2%,雇员 2% | Part F——雇主 2%,雇员 2% |
有两处结构性的地方会绊倒人。
13% 降到 12% 发生在 RM5,000,不是 RM20,000。 在 Part A 之下,月薪 RM5,000 及 以下时雇主部分相当于 13%,超过则为 12%,而雇员部分自始至终维持 11%。附表把这一点 表述为一处肉眼可见的断层:以 RM5,000 结尾的那一档雇主金额是 RM650,而紧接着的下一 档——RM5,000.01 至 RM5,100——却是 RM612。薪金跨过 RM5,000 时,雇主缴纳额反而下降。
RM20,000 改变的是方法,不是费率。 超过 RM20,000 后,你不再读表,而是开始计算: 雇主 12%、雇员 11%,按实际薪金计。Part A 指示含分位的缴纳总额向上进位至下一个令吉。 EPF 的例子:薪金 RM21,250 得出 RM2,550 与 RM2,337.50,合计 RM4,887.50,按 RM4,888 缴交。
同一条向上进位的规则,也适用于 RM20,000 以上的 Part C(6% 与 5.5%),以及 Part E (雇主 4%、雇员零)。
Parts B 与 D 已不复存在
若你手上用的是较旧的附表,请注意 Parts B 与 D 已被 Act A1760/2025 删除。它们 载有自 1998 年 8 月 1 日起注册的非公民的旧有选择性制度,其下雇员缴一个百分比,而 雇主不论薪金多寡每月固定缴 RM5。
那个 RM5 的数字至今仍出现在大量已刊登的指引里,以及未曾更新的薪资系统中。它没了。 自 2025 年 10 月薪金月份起,非公民归入 Part F,双方各 2%,且是强制而非选择性的。 参见外劳的 EPF。
另外,原本涵盖 60 岁及以上马来西亚公民的 Part C(a),已被 P.U. (A) 370/2018 删除, 该群体移至 Part E。把 60 岁以上马来西亚公民放在 6.5% 的指南,读的是一份过时了八年 的附表。
实际上怎么缴交?
某一薪金月份的缴纳金,须在次月 15 日或之前缴交。1 月的薪金对应 2 月的缴纳月份, 须在 2 月 15 日之前缴付。
雇主把双方的缴纳额一并缴给 EPF,并可从薪金中扣除雇员部分。缴纳金必须以令吉整数 支付,不带任何分位。
提交经由 i-Akaun (Employer)、e-Payroll 功能,或 i-Akaun (Employer) 应用程序进行。
年龄界线
注册并作为 EPF 会员缴纳的最低年龄是 14 岁。缴纳的最高年龄是 75 岁。60 至 75 岁之间仍须缴纳,但适用较低的 Part C 或 Part E 费率;超过 75 岁则责任终止。
EPF 自己给的计算示例
以下是 EPF 已公布的示范,之所以照录,是因为它们是现有最清晰的证明:表与百分比对不 上。
| 情境 | 薪金 | 正确(查表) | 按百分比 |
|---|---|---|---|
| 马来西亚公民,未满 60 岁,Part A | RM3,250 | RM424 + RM359 = RM783 | RM781 |
| 马来西亚公民,未满 60 岁,Part A | RM6,710.80 | RM816 + RM748 = RM1,564 | RM1,543.49 |
| 马来西亚公民,60 岁以上,Part E | RM3,250 | RM131 + RM0 = RM131 | RM130 |
| 永久居民,60 岁以上,Part C | RM3,250 | RM212 + RM180 = RM392 | RM390 |
| 马来西亚公民,未满 60 岁,Part A | RM21,250 | 12% + 11%,向上进位 = RM4,888 | (此处百分比才是正确的) |
这个规律在每一个 Part 都成立:RM20,000 以下以表为准,以上则百分比就是法律。
常见错误
把薪资系统设成百分比规则。 代价最高、也最常见的错误。一条 13% 的规则会在几乎 每一个 RM20,000 以下的薪金上少缴。在信任你的系统之前,先用三组样本薪金测试它。
把 RM5,000 的转折套在雇员部分上。 它只适用于雇主部分,从 13% 变成 12%。雇员部分 在这条线的两边都是 11%。
外劳仍在用 RM5 固定雇主缴纳额。 它已随 Parts B 与 D 被 Act A1760/2025 一并删除。 现在的数字是双方各 2%。
把 60 岁及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放在 Part C。 他们在 2018 年就移到了 Part E。 Part E 是雇主 4%、雇员零——是一个实质上不同的数字。
向下取整,或缴交带分位的金额。 缴纳金以整数令吉支付,而在适用百分比方法时, 总额要向上进位至下一个令吉。
以为 Third Schedule 是稳定不变的。 EPF 维护一份按日期归档的附表存档,正是因为 补缴迟交缴纳金的雇主必须适用该薪金月份当时有效的附表,而不是现行的那一份。若你正在 处理欠缴的正规化,请调出对应生效期间的附表。
下一步
拿低、中、高三档薪金——RM5,000 以下、RM5,000 至 RM20,000 之间,以及 RM20,000 以上——把你的薪资输出对照 Third Schedule 核一遍。这三项测试会跑遍本页的每一个机制。
若你聘有非公民,接下来请阅读外劳的 EPF, 因为 Part F 新到多数系统都还没实现它。至于共用同一个 15 日期限的另外四条月度流程, 请参阅薪资合规日历。
为什么用百分比算出来的 EPF 数字是错的?
因为 Third Schedule 的金额是按每一个薪金级距的上限、而不是按雇员的实际薪金订定的。级距在 RM5,000 以内每档 RM20 宽,自此至 RM20,000 每档 RM100 宽,因此凡薪金落在其级距上限之下的雇员,其缴纳额都会略高于薪金的直接百分比。EPF 自己的例子显示,RM3,250 按表得出 RM424 与 RM359,按百分比则是 RM423 与 RM358。
雇主的 13% 在什么时候变成 12%?
在月薪 RM5,000 这一点。在 Part A 之下,薪金 RM5,000 及以下时,雇主部分相当于 13%,雇员部分为 11%;超过 RM5,000 后雇主部分降至 12%,而雇员部分维持 11%。在薪金超过 RM20,000 之前,两者仍以表上的固定金额表述。
60 岁及以上的雇员适用什么费率?
视公民身份而定。60 岁及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落入 Part E:雇主 4%,雇员零。在 1998 年 8 月 1 日之前选择缴纳的永久居民与非公民落入 Part C:薪金 RM5,000 以内雇主 6.5%、以上 6%,雇员 5.5%。自 1998 年 8 月 1 日起注册的非公民,不论年龄一律留在 Part F 的 2%。
薪金超过 RM20,000 该怎么处理?
这是唯一一种直接以百分比计算的情形。在 Part A 之下,雇员按该月实际薪金缴 11%,雇主缴 12%。含分位的缴纳总额随后向上进位至下一个令吉——EPF 的例子把 RM21,250 算得总额 RM4,887.50,并进位为 RM4,888。
EPF 缴纳的年龄限制是什么?
注册并作为 EPF 会员缴纳的最低年龄是 14 岁。缴纳的最高年龄是 75 岁。非马来西亚公民雇员适用同一上限——必须未满 75 岁才可注册并为其缴纳。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current EPF late-payment charge or dividend-equivalent penalty rate against KWSP directly — not stated on the pages reviewed
- Confirm the precise statutory definition of wages for EPF purposes, and the treatment of specific allowances and bonuses, against the EPF Act 1991 s.2 definition and current KWSP guidance
来源
- Employer Mandatory Contribution — KWSP
- EPF Act 1991 Third Schedule — KWSP
- Third Schedule effective 1 October 2025 — KWSP
- Contribution For Non-Malaysian Citizen Employees — KWSP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