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现在有三个类别。雇员依 contract of service 工作,适用 Employment Act 1955、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以及全套法定缴纳金。零工工作者依 Gig Workers Act 2025 下与平台提供者签订的服务协议工作,该法令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生效。独立承包人依 contract for service 工作,上述一概不适用。协议上的名称并不决定适用哪一类。
- 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2 条把 contract of service 定义为任何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的雇用与提供服务的协议——看实质,不看名称。
- Gig Workers Act 2025(Act 872)以排除法定义服务协议:排除 Act 265、沙巴与砂拉越劳工法令及 OSHA 1994 下的 contract of service,以及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下的雇佣合约。
- 因此 Act 872 是以身份认定为前提,而不是替你作出认定——它只在你已经知道此人不是雇员之后才适用。
- Act 872 在 Part V 设立零工工作者仲裁庭,在 Part VI 设立咨询理事会——不是委员会。
- Act 872 下的零工工作者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
- 身份认定错误的风险敞口同时包括:EPF 欠缴、SOCSO 与 EIS 缴纳金、PCB、Employment Act 罪行,以及一宗 s.20 不当解雇申索。
- OSHA 1994 的责任不因身份认定而消失——ss.17、18A 与 18B 同样约束雇主、自雇人士与主事人。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聘用顾问、自由工作者、平台工作者或合约员工的企业。
本页内容
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之前,这在马来西亚是一道二选一的题目:contract of service (受雇服务合约),还是 contract for service(承揽服务合约)。Gig Workers Act 2025 改变了这道题的形状——它创设了第三种身份,配上自己的法令、自己的仲裁庭与自己的扣除, 而且是以否定的方式去定义这种身份,于是那道你本来就答错的身份认定题,现在必须先答。
三个类别
| 雇员 | 零工工作者 | 独立承包人 | |
|---|---|---|---|
| 法律文书 | contract of service | 服务协议 | contract for service |
| 管辖法令 | Employment Act 1955、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 Gig Workers Act 2025(Act 872) | 一般合约法 |
| 假期、工时、公假 | 有 | 无 | 无 |
| s.20 下的不当解雇 | 有 | 无 | 无 |
| 聘用方的 EPF、SOCSO、EIS | 有 | 无雇主缴纳金;从工作者收入中扣除 | 无 |
| 争议处理机构 | 劳工法庭、劳资法庭 | 零工工作者仲裁庭,Part V | 民事法院 |
| 国籍条件 | 无 | 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 | 无 |
Act 872 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获御准,2025 年 12 月 31 日刊宪,并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生效。
为什么 Act 872 解决不了身份认定
Act 872 第 s.2 条以排除法定义服务协议。它是一份不属于 Employment Act 1955、 沙巴劳工法令、砂拉越劳工法令或 OSHA 1994 下的 contract of service,也不属于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下的雇佣合约的协议。
这种起草方式是刻意的,而它带来一个多数评论忽略的实务后果:该法令是以身份认定为 前提,而不是替你作出认定。 你不能援引 Act 872 来证明你的骑士不是雇员。你必须先 依一般的判定标准把这一点确立下来,然后 Act 872 才会告诉你欠他们什么。
还有两处值得更正,因为流传甚广。Act 872 在 Part V 设立的是零工工作者仲裁庭,在 Part VI 设立的是咨询理事会——不是委员会。另外,s.33(2) 把所有 Part VIII 的社会 保障事项与所有罪行排除在仲裁庭的管辖权之外,因此该仲裁庭比一般描述的要窄得多。
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判定
Employment Act 第 s.2 条把 contract of service 定义为任何协议,无论口头或书面、 明示或默示,据此一方同意雇用另一方为雇员,而另一方同意以雇员身份为其雇主提供服务。 这个定义关乎交易的实质。实务上决定案件的,是一项多因素的综合评估:
控制——核心因素。由谁决定做什么、何时做、在哪里做、按什么顺序、用什么方法? 一个排班表、要求到工作场所出勤、并指挥工作方式的聘用方,描述的就是雇佣。
融入程度——此人是组织的一部分,还是组织的附属?公司电邮、组织图上的职衔、 考绩周期、团队会议与员工通行证,全都指向组织内部。
工具与设备的提供——由谁提供手提电脑、车辆、软件授权、工作空间?
代理履行——此人能否派别人来做这份工作?一项真正不受限制的代理履行权,几乎足以 否定雇佣关系。
财务风险——此人在这项聘约上有没有可能获利或蒙受亏损?报固定价的承包人承担风险; 按时间计酬的人则没有。
排他性与期限——一份无固定期限、全职、独家的聘约,即使按月开发票,看起来仍然像 雇佣。
待遇方式——给了假期、发了花红、施加了纪律处分、遵守了通知期。给承包人年假的 雇主,通常已经自己把案子判输了。
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具有决定性,而书面上的名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项。
身份认定错误的实际代价
它不是一项罚则。它是五项同时存在的风险敞口,各由不同机构按自己的时间表执法:
- EPF——雇主与雇员部分的欠缴,可连同股息追讨,另加须在负有责任后 7 天内完成的 雇主注册义务
- PERKESO——按 RM6,000 受保薪金顶限计算的 SOCSO 与 EIS 缴纳金,另加逾期利息
- LHDN——未缴交的 PCB,另加从未提交的 30 天内 CP22 到职通知
- JTKSM——就未支付的年假、病假、公假、加班费与 s.61 登记册所涉的 Employment Act 罪行,在没有特定罚则的情况下适用 s.99A 最高 RM50,000 的一般罚则
- 当事人本人——在聘约被终止后 60 天内提出的 s.20 不当解雇陈情
由于每个机构各自独立评估,与其中一个和解并不能了结其余。
无论怎么认定都不会消失的责任
OSHA 1994 不在乎你把这段关系贴上什么标签。s.17 约束每一名雇主与自雇人士,使其对非 其雇员者负有责任。s.18A 对主事人课以对承包商、分包商及在主事人指示下工作者的 责任。s.18B 要求每一名雇主、自雇人士与主事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该法令适用于一切工作场所,仅家务雇佣、武装部队及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s 下的船舶除外。
常见错误
想靠拟条款脱身。 一条声明双方无意建立雇佣关系的条款,并不能取代 s.2 的定义。
拿发票当证据。 付款方式只是其中一项因素,而当发票是由聘用方自己的系统生成时, 这项因素还很弱。
以为 Act 872 涵盖所有自由工作者。 它触及的是经平台中介的工作,而且只限于工作者 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情形。
把 1.25% 当成已定的法定费率。 该部本身的用词是目前订定,而且它是从工作者身上 扣除,而不是平台的缴纳金。
为省成本把雇员转为承包人。 若职责、控制与融入程度都没有改变,这种转换是证据, 而不是抗辩理由。
下一步
拿出你聘期最长的三份承包聘约,逐一按控制、融入、工具、代理履行与风险打分。凡有两项 或以上指向组织内部的,现在就把补缴的风险敞口估个价。若该聘约经平台中介,请阅读 Gig Workers Act 2025,了解扣除与仲裁庭的运作细节。
把某人称为顾问,他就成了承包人吗?
不会。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2 条把 contract of service 定义为任何协议,无论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据此一方同意雇用另一方为雇员,而另一方同意为其雇主提供服务。法院、劳工局、EPF 与 PERKESO 看的都是这段关系实际如何运作。顾问协议只是意图的证据,仅此而已;当工作现实与它相抵触时,它的分量很轻。
究竟是什么决定一个人是不是雇员?
是一项多因素的综合评估,核心在于控制——由谁决定做什么工作、何时做、在哪里做、怎么做。其他反复出现的因素包括:是否融入组织、由谁提供工具与设备、此人能否派他人代做、是否承担盈亏风险、是否只为你一家工作、领的是薪金还是按成果开发票,以及是否像员工一样享有假期、福利与纪律处分。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具有决定性。
Gig Workers Act 2025 下的零工工作者算雇员吗?
不算,而这正是该定义的用意。Act 872 第 s.2 条在定义服务协议时,明文排除 Employment Act 1955、沙巴劳工法令、砂拉越劳工法令与 OSHA 1994 下的 contract of service,以及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下的雇佣合约。该法令是为已经处于雇佣关系之外的人建立保护机制;它并不决定某个人是在雇佣关系之内还是之外。
平台提供者必须扣除什么?
Act 872 对平台提供者课以社会保障扣除义务,人力资源部的常见问答把它列为 1.25%。该问答的用词是 ditetapkan buat masa ini——目前订定——因此应把这个费率视为现行政策,而非固定的法定数字。它是从零工工作者的收入中扣除,而不是雇主缴纳金;它只适用于平台提供者;若一名工作者服务多个平台,每个平台各自扣除。
如果我们判断错了会怎样?
所有制度同时启动,而每一套都有自己的执法机制。EPF 可连同股息追讨欠缴,PERKESO 可连同逾期利息追讨 SOCSO 与 EIS 缴纳金,LHDN 可追讨未缴交的 PCB,劳工局可就 Employment Act 罪行提控,包括未支付的年假与公假权益,而当事人可在被终止聘用后的 60 天内提出 s.20 不当解雇陈情。世上没有单一的「身份认定错误罚则」;有的是五项各自独立的风险敞口。
OSHA 对承包人还适用吗?
适用。s.17 对每一名雇主与自雇人士课以对非其雇员者的责任。s.18A 对主事人课以对承包商、分包商及在主事人指示下工作者的责任。s.18B 要求每一名雇主、自雇人士与主事人进行风险评估。把工作外包出去,并不能把安全责任一并外包出去。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Act 872 social-security deduction rate and remittance cycle against PERKESO and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t the time of reading, since the rate is stated as set for the time being
- Confirm the leading Malaysian appellate authority on the control and integration tests against reported judgments
来源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Gig Workers Act 2025 (Act 872) —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ct 177), updated text as at 1 November 202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 updated text of reprint as at 1 June 2024 —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