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员、零工工作者，还是独立承包人？

> 马来西亚的劳动者身份认定如今是一道三选一的题目，因为 Gig Workers Act 2025 创设了一个介于雇佣与纯粹独立承包之间的法定中间类别。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employee-vs-contractor-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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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之前，这在马来西亚是一道二选一的题目：contract **of** service
（受雇服务合约），还是 contract **for** service（承揽服务合约）。Gig Workers Act 2025
改变了这道题的形状——它创设了第三种身份，配上自己的法令、自己的仲裁庭与自己的扣除，
而且是以**否定的方式**去定义这种身份，于是那道你本来就答错的身份认定题，现在必须先答。

## 三个类别

| | 雇员 | 零工工作者 | 独立承包人 |
| --- | --- | --- | --- |
| 法律文书 | contract of service | 服务协议 | contract for service |
| 管辖法令 | Employment Act 1955、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 Gig Workers Act 2025（Act 872） | 一般合约法 |
| 假期、工时、公假 | 有 | 无 | 无 |
| s.20 下的不当解雇 | 有 | 无 | 无 |
| 聘用方的 EPF、SOCSO、EIS | 有 | 无雇主缴纳金；从工作者收入中扣除 | 无 |
| 争议处理机构 | 劳工法庭、劳资法庭 | 零工工作者仲裁庭，Part V | 民事法院 |
| 国籍条件 | 无 | 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 | 无 |

Act 872 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获御准，2025 年 12 月 31 日刊宪，并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生效。

## 为什么 Act 872 解决不了身份认定

Act 872 第 s.2 条以排除法定义*服务协议*。它是一份**不属于** Employment Act 1955、
沙巴劳工法令、砂拉越劳工法令或 OSHA 1994 下的 contract of service，也**不属于**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下的雇佣合约的协议。

这种起草方式是刻意的，而它带来一个多数评论忽略的实务后果：**该法令是以身份认定为
前提，而不是替你作出认定。** 你不能援引 Act 872 来证明你的骑士不是雇员。你必须先
依一般的判定标准把这一点确立下来，然后 Act 872 才会告诉你欠他们什么。

还有两处值得更正，因为流传甚广。Act 872 在 Part V 设立的是**零工工作者仲裁庭**，在
Part VI 设立的是**咨询理事会**——不是委员会。另外，s.33(2) 把所有 Part VIII 的社会
保障事项与所有罪行排除在仲裁庭的管辖权之外，因此该仲裁庭比一般描述的要窄得多。

## 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判定

Employment Act 第 s.2 条把 contract of service 定义为*任何协议，无论口头或书面、
明示或默示，据此一方同意雇用另一方为雇员，而另一方同意以雇员身份为其雇主提供服务*。
这个定义关乎交易的实质。实务上决定案件的，是一项多因素的综合评估：

**控制**——核心因素。由谁决定做什么、何时做、在哪里做、按什么顺序、用什么方法？
一个排班表、要求到工作场所出勤、并指挥工作方式的聘用方，描述的就是雇佣。

**融入程度**——此人是组织的一部分，还是组织的附属？公司电邮、组织图上的职衔、
考绩周期、团队会议与员工通行证，全都指向组织内部。

**工具与设备的提供**——由谁提供手提电脑、车辆、软件授权、工作空间？

**代理履行**——此人能否派别人来做这份工作？一项真正不受限制的代理履行权，几乎足以
否定雇佣关系。

**财务风险**——此人在这项聘约上有没有可能获利或蒙受亏损？报固定价的承包人承担风险；
按时间计酬的人则没有。

**排他性与期限**——一份无固定期限、全职、独家的聘约，即使按月开发票，看起来仍然像
雇佣。

**待遇方式**——给了假期、发了花红、施加了纪律处分、遵守了通知期。给承包人年假的
雇主，通常已经自己把案子判输了。

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具有决定性，而书面上的名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项。

## 身份认定错误的实际代价

它不是一项罚则。它是五项同时存在的风险敞口，各由不同机构按自己的时间表执法：

- **EPF**——雇主与雇员部分的欠缴，可连同股息追讨，另加须在负有责任后 7 天内完成的
  雇主注册义务
- **PERKESO**——按 RM6,000 受保薪金顶限计算的 SOCSO 与 EIS 缴纳金，另加逾期利息
- **LHDN**——未缴交的 PCB，另加从未提交的 30 天内 CP22 到职通知
- **JTKSM**——就未支付的年假、病假、公假、加班费与 s.61 登记册所涉的 Employment Act
  罪行，在没有特定罚则的情况下适用 s.99A 最高 RM50,000 的一般罚则
- **当事人本人**——在聘约被终止后 60 天内提出的 s.20 不当解雇陈情

由于每个机构各自独立评估，与其中一个和解并不能了结其余。

## 无论怎么认定都不会消失的责任

OSHA 1994 不在乎你把这段关系贴上什么标签。s.17 约束每一名雇主与自雇人士，使其对非
其雇员者负有责任。s.18A 对**主事人**课以对承包商、分包商及在主事人指示下工作者的
责任。s.18B 要求每一名雇主、自雇人士与主事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该法令适用于一切工作场所，仅家务雇佣、武装部队及 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s 下的船舶除外。

## 常见错误

**想靠拟条款脱身。** 一条声明双方无意建立雇佣关系的条款，并不能取代 s.2 的定义。

**拿发票当证据。** 付款方式只是其中一项因素，而当发票是由聘用方自己的系统生成时，
这项因素还很弱。

**以为 Act 872 涵盖所有自由工作者。** 它触及的是经平台中介的工作，而且只限于工作者
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情形。

**把 1.25% 当成已定的法定费率。** 该部本身的用词是*目前订定*，而且它是从工作者身上
扣除，而不是平台的缴纳金。

**为省成本把雇员转为承包人。** 若职责、控制与融入程度都没有改变，这种转换是证据，
而不是抗辩理由。

## 下一步

拿出你聘期最长的三份承包聘约，逐一按控制、融入、工具、代理履行与风险打分。凡有两项
或以上指向组织内部的，现在就把补缴的风险敞口估个价。若该聘约经平台中介，请阅读
[Gig Workers Act 2025](/zh/employment/gig-workers-act-2025)，了解扣除与仲裁庭的运作细节。

## Sources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Gig Workers Act 2025 (Act 872) — https://mohr.gov.my/aktapekerjagig2025/assets/documents/Act%20872.pdf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ct 177), updated text as at 1 November 2021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aktap/1690019_BI/010721_Act%20177_final.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Act 514), updated text of reprint as at 1 June 2024 — https://dosh.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1/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1994-Act-514_Reprint-Version-1.6.2024_English.pdf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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