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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8月8日 11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8月8日

集体谈判与劳资纠纷:《劳资关系法令》下的程序

工会如何取得承认与独家谈判权,集体协议如何谈判并由劳资法庭(Industrial Court)予以确认(cognizance),以及在《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下罢工、闭厂(lockout)与纠察(picket)何时获准。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8日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177号法令,Act 177)设定了一套固定流程:工会向雇主提出承认要求(须在21天内答复),若有多个工会获承认则取得独家谈判权,然后通过书面邀请启动集体谈判。达成的集体协议必须至少生效三年,并在经劳资法庭(Industrial Court)确认(cognizance)后作为裁决(award)具有约束力。若谈判陷入僵局,劳资关系局(Jabatan Perhubungan Perusahaan)进行调解,劳资关系总监(Ketua Pengarah Perhubungan Perusahaan / Director-General)可将纠纷转交劳资法庭(此项权力由2020年修订从部长转移,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罢工、闭厂与纠察仅在有限情形下合法,且在某些程序进行期间完全被禁止。

  • 雇主须在21天内答复书面承认要求;否则工会可在14天内向劳资关系总监(Director-General)报告(第9条)。
  • 当有多于一个工会获承认时,独家谈判权由工会自行决定,或由总监(Director-General)通过不记名投票裁定(第12A条)。
  • 集体协议必须至少生效三年,并在经劳资法庭确认后作为裁决具有约束力(第14条及第17条)。
  • 谈判建议不得触及管理层特权事项,例如晋升、调动、招聘、裁员、开除以及职务分配(第13(3)条)。
  • 纠纷转交劳资法庭后禁止罢工与闭厂;在必要服务(essential services)领域,须提前42天发出罢工通知(第43条及第44条)。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处理工会承认、集体协议谈判或劳资行动的员工、工会官员、雇主,以及人力资源从业者。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1 分钟

一名希望雇主坐下来协商薪资的员工,不能仅仅提出请求——有一套法定流程必须走完,而每一个步骤都有其自身的截止期限。这套流程载于《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177号法令,Act 177),由马来西亚劳资关系局(Jabatan Perhubungan Perusahaan Malaysia,JPPM)执行,它决定了谁可以谈判、可以谈判什么,以及罢工等劳资行动何时获准。

工会如何取得承认?

一切都始于承认。希望代表某一群员工的工会,须以规定的表格向雇主提出书面承认要求(第9(2)条)。

雇主有21天时间采取行动(第9(3)条):或给予承认,或以书面通知工会拒绝的理由。若承认被拒,或雇主在该期限内完全不作答复,工会可在14天内将此事报告给劳资关系总监(Director-General)(第9(4)条)。若未作出报告,该要求视为已被撤回。

总监随后调查工会的会籍范围,并通过不记名投票衡量员工对该工会的支持程度(第9(4A)条)。根据该调查,总监作出裁定;若裁定应给予承认,则视为雇主已给予承认(第9(5)条)。

在第9条下的承认程序进行期间,法律约束双方:员工不得罢工,雇主不得宣布闭厂或终止员工的服务(第10条),但受制于某些例外情形,例如纪律处分或定期合约届满。

当有多个工会时,什么是独家谈判权?

有时不止一个工会获承认代表同一群员工。这就是独家谈判权sole bargaining rights)的用武之地。只有一个工会能持有代表该群体进行谈判的权利(第12A条)。

相关工会可以自行决定由其中哪一个持有该权利,并通知总监。若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雇主或工会——均可书面申请总监予以裁定。总监通过不记名投票解决,得票最高的工会取得独家谈判权(第12A(2)条及第(4)条)。一经取得,该权利在三年内保持独家,除非该工会已不复存在(第12B条)。

集体谈判如何启动,以及可以谈判什么?

在工会持有谈判权后,它(或雇主)可以邀请另一方启动集体谈判。该邀请须为书面,并列明集体协议的建议(第13(1)条及第(2)条)。若已有仍在生效的集体协议,则邀请只能在其到期日前90天或更短的期间内提出。

然而并非所有事项都开放供谈判。工会不得就以下管理层特权事项提出建议(第13(3)条):

  • 将员工晋升至更高等级或类别;
  • 在组织内调动员工(只要不损害其雇佣条款);
  • 招聘任何人以填补空缺;
  • 因裁员或重组而进行的遣散;
  • 开除及复职员工;以及
  • 分配或指派符合雇佣条款的特定职务。

有关这些事项的一般性问题仍可在讨论中提出,但不得成为正式建议的一部分。

下表总结了此流程中的主要时限:

步骤时限/条件条文
雇主答复承认要求21天9(3)
若被拒,工会向总监报告14天9(4)
若已有现有协议,发出谈判邀请到期前90天或更短13(2)
对谈判邀请作出接受/拒绝的答复14天13(4)
接受邀请后开始谈判30天13(5)
向注册官(Registrar)存档集体协议1个月16(1)
集体协议的最短期限3年14(2)(b)
必要服务领域的罢工/闭厂通知42天43

本表以及本文全篇所引用的每一项时限、门槛与条文编号,均引自来源中所列《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177号法令,Act 177)的官方文本,除特别注明与2020年修订相关的变动外。

若邀请被拒、在14天内未获答复,或谈判未在30天内开始,发出邀请的一方可通知总监,总监可采取措施促使双方进行谈判(第13(6)条)。若拒绝持续,则就该邀请中的事项视为存在劳资纠纷(第13(7)条)。

集体协议如何具有约束力?

集体协议须为书面并经签署,且列明其生效期限——该期限不少于三年(第14条)。任何低于成文法所定利益的条款,在该范围内无效,并由法律条文取而代之。

已签署的副本须在一个月内一并向劳资法庭注册官(Registrar of the Industrial Court)存档,注册官将其提交法庭予以确认cognizance)(第16(1)条)。若协议不符合第14条,法庭可拒绝确认或要求修改。

一经确认,该集体协议即视为一项裁决(award),并对相关各方以及在有关企业(undertaking)中受雇或此后受雇的所有员工具有约束力(第17(1)条)。其中的薪资率与雇佣条件成为雇佣合约中的默示条款(第17(2)条)。

谈判陷入僵局时会怎样?

当劳资纠纷存在或预期发生时,可将其报告给总监,总监采取调解conciliation)措施,以尽快促成解决(第18条)。调解是纠纷转交法庭之前的主要解决阶段。

若调解失败,纠纷可转交劳资法庭(Industrial Court)。自《劳资关系(修订)法令2020》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以来,将纠纷转交劳资法庭的权力已由人力资源部长转移至劳资关系总监(Director-General)。然而对于涉及拒绝谈判或谈判僵局的纠纷,转交须经双方书面同意——除非它涉及首份集体协议、《第一附表》中的必要服务、可能导致急性危机的情形,或某一方并未以诚信行事(第26(2)条的新但书)。劳资法庭作出的裁决为最终并具约束力。

罢工、闭厂与纠察何时获准?

马来西亚法律仅在狭窄的空间内允许劳资行动。纠察(picket)仅在以下情况下合法:以和平方式进行,以获取或传达信息,或劝说员工工作或不工作——且人数或方式不得意在恐吓、阻碍通道或引发斗殴(第40(1)条)。违反这些限制属于犯罪,可处最高RM5,000罚款(第40(3)条)。

在若干情形下,罢工闭厂完全被禁止(第44条),其中包括:

  • 在部长委任的调查委员会(Lembaga Siasatan / Board of Inquiry)程序进行期间,以及其后七天内;
  • 在纠纷转交劳资法庭且各方已获通知之后;
  • 就已被经法庭确认的集体协议或某项裁决所涵盖的事项;以及
  • 就第13(3)条下的管理层特权事项。

在《第一附表》所列的必要服务essential services)领域,罢工或闭厂须发出42天通知,且不得在该通知发出后的21天内开始(第43条)。违反第43条或第44条的罢工,或并非为推进劳资纠纷的罢工,视为违法(第45条)。2020年修订之后,第46条下的处罚为最高RM5,000罚款,并就该犯罪持续的每一天加处RM50罚款;此前所设的监禁刑罚已被废除。若罢工或闭厂危及公众生命或健康,部长亦可下令其停止(第44A条)。

除《第177号法令》外,在进行罢工之前,《1959年工会法令》(第25A条)要求进行不记名投票。修订后,赞成门槛降低至过半数赞成票,且至少有60%具投票资格的会员参与投票——而此前要求三分之二多数的门槛。

接下来该做什么

若你是工会官员,第一个实际步骤是确保承认要求以正确的表格提出,并保留日期记录——因为21天与14天的期限是绝对的。若你是雇主,应在期限内以书面答复要求,以免此事转入总监之手。对双方而言,都应参阅《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与《1959年工会法令》的完整文本以获取准确细节,并在采取任何劳资行动前寻求劳资法律意见。若想了解相关流程,请参阅我们关于不公平解雇与劳资法庭以及马来西亚工会的文章。

常见问题 5
雇主须在多久内答复工会的承认要求?

在要求送达后21天内,雇主须给予承认,或以书面通知工会拒绝的理由(第9(3)条)。

一份集体协议的最短期限是多久?

自其开始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年(第14(2)(b)条)。任何低于成文法所定利益的条款,在该范围内无效。

工会可以就开除或晋升进行谈判吗?

不可作为集体协议建议提出。晋升、调动、招聘、裁员、开除以及职务分配等事项作为管理层特权被排除在外(第13(3)条),尽管有关这些事项的一般性问题仍可在讨论中提出。

罢工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

其中包括:违反第43条或第44条时(例如在纠纷转交劳资法庭之后,或触及已被集体协议或裁决所涵盖的事项),或罢工并非为了推进某项劳资纠纷(第45条)。

罢工前是否需要不记名投票?

需要。根据《1959年工会法令》(第25A条),须进行不记名投票。修订后,所需门槛降低至过半数赞成票,且至少有60%具投票资格的会员参与投票,而此前要求三分之二多数。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Whether the appointment of a Board of Inquiry (Lembaga Siasatan) and the emergency stop-strike power under s.44A remain with the Minister after the 2020 amendment, or were also transferred to the Director-General.
  • Exact current wording and subsection numbering of s.26 after the 2020 amendment (the referral power now vests in the Director-General; confirm whether the old s.26(1)/(2) joint-request vs own-motion structure was renumbered).
  • That every section number and period cited (s.9(3) 21 days, s.9(4) 14 days, s.12A/12B, s.13(2) 90 days, s.13(4) 14 days, s.13(5) 30 days, s.14(2)(b) 3 years, s.16(1) 1 month, s.40(3) RM5,000, s.43 42/21 days, s.46 RM5,000 + RM50/day) matches the current consolidated Act 177 text, as the official PDF is image-based and could not be machine-verified line by line.
  • Trade Unions Act 1959 s.25A secret-ballot threshold (more than half of votes with at least 60% of eligible members voting) reflects the current in-force text after the 2022 amendments.

来源

  1.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ct 177) — official text — InvestMalaysia / MIDA
  2. Industrial Relation — setting up business content — 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 (MIDA)
  3.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mended to expedit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es — Allen & Gledhill
  4. 2022 Amendments to the Trade Unions Act 1959 — Donovan &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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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8月8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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