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谈判与劳资纠纷：《劳资关系法令》下的程序

> 工会如何取得承认与独家谈判权，集体协议如何谈判并由劳资法庭（Industrial Court）予以确认（cognizance），以及在《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下罢工、闭厂（lockout）与纠察（picket）何时获准。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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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希望雇主坐下来协商薪资的员工，不能仅仅提出请求——有一套法定流程必须走完，而每一个步骤都有其自身的截止期限。这套流程载于《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177号法令，Act 177），由马来西亚劳资关系局（Jabatan Perhubungan Perusahaan Malaysia，JPPM）执行，它决定了谁可以谈判、可以谈判什么，以及罢工等劳资行动何时获准。

## 工会如何取得承认？

一切都始于承认。希望代表某一群员工的工会，须以规定的表格向雇主提出书面**承认要求**（第9(2)条）。

雇主有**21天**时间采取行动（第9(3)条）：或给予承认，或以书面通知工会拒绝的理由。若承认被拒，或雇主在该期限内完全不作答复，工会可在**14天**内将此事报告给劳资关系总监（Director-General）（第9(4)条）。若未作出报告，该要求视为已被撤回。

总监随后调查工会的会籍范围，并通过**不记名投票**衡量员工对该工会的支持程度（第9(4A)条）。根据该调查，总监作出裁定；若裁定应给予承认，则视为雇主已给予承认（第9(5)条）。

在第9条下的承认程序进行期间，法律约束双方：员工不得罢工，雇主不得宣布闭厂或终止员工的服务（第10条），但受制于某些例外情形，例如纪律处分或定期合约届满。

## 当有多个工会时，什么是独家谈判权？

有时不止一个工会获承认代表同一群员工。这就是**独家谈判权**（*sole bargaining rights*）的用武之地。只有一个工会能持有代表该群体进行谈判的权利（第12A条）。

相关工会可以**自行决定**由其中哪一个持有该权利，并通知总监。若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雇主或工会——均可书面申请总监予以裁定。总监通过**不记名投票**解决，得票最高的工会取得独家谈判权（第12A(2)条及第(4)条）。一经取得，该权利在**三年内**保持独家，除非该工会已不复存在（第12B条）。

## 集体谈判如何启动，以及可以谈判什么？

在工会持有谈判权后，它（或雇主）可以**邀请**另一方启动集体谈判。该邀请须为书面，并列明集体协议的**建议**（第13(1)条及第(2)条）。若已有仍在生效的集体协议，则邀请只能在其到期日前**90天或更短**的期间内提出。

然而并非所有事项都开放供谈判。工会**不得**就以下管理层特权事项提出建议（第13(3)条）：

- 将员工晋升至更高等级或类别；
- 在组织内调动员工（只要不损害其雇佣条款）；
- 招聘任何人以填补空缺；
- 因裁员或重组而进行的遣散；
- 开除及复职员工；以及
- 分配或指派符合雇佣条款的特定职务。

有关这些事项的一般性问题仍可在讨论中提出，但不得成为正式建议的一部分。

下表总结了此流程中的主要时限：

| 步骤 | 时限／条件 | 条文 |
| --- | --- | --- |
| 雇主答复承认要求 | 21天 | 9(3) |
| 若被拒，工会向总监报告 | 14天 | 9(4) |
| 若已有现有协议，发出谈判邀请 | 到期前90天或更短 | 13(2) |
| 对谈判邀请作出接受／拒绝的答复 | 14天 | 13(4) |
| 接受邀请后开始谈判 | 30天 | 13(5) |
| 向注册官（Registrar）存档集体协议 | 1个月 | 16(1) |
| 集体协议的最短期限 | 3年 | 14(2)(b) |
| 必要服务领域的罢工／闭厂通知 | 42天 | 43 |

本表以及本文全篇所引用的每一项时限、门槛与条文编号，均引自来源中所列《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177号法令，Act 177）的官方文本，除特别注明与2020年修订相关的变动外。

若邀请被拒、在14天内未获答复，或谈判未在30天内开始，发出邀请的一方可通知总监，总监可采取措施促使双方进行谈判（第13(6)条）。若拒绝持续，则就该邀请中的事项**视为存在劳资纠纷**（第13(7)条）。

## 集体协议如何具有约束力？

集体协议须为书面并经签署，且列明其生效期限——该期限**不少于三年**（第14条）。任何低于成文法所定利益的条款，在该范围内无效，并由法律条文取而代之。

已签署的副本须在**一个月**内一并向劳资法庭注册官（Registrar of the Industrial Court）存档，注册官将其提交法庭予以**确认**（*cognizance*）（第16(1)条）。若协议不符合第14条，法庭可拒绝确认或要求修改。

一经确认，该集体协议即**视为一项裁决（award）**，并对相关各方以及在有关企业（undertaking）中受雇或此后受雇的**所有员工**具有约束力（第17(1)条）。其中的薪资率与雇佣条件成为雇佣合约中的**默示条款**（第17(2)条）。

## 谈判陷入僵局时会怎样？

当劳资纠纷存在或预期发生时，可将其报告给总监，总监采取**调解**（*conciliation*）措施，以尽快促成解决（第18条）。调解是纠纷转交法庭之前的主要解决阶段。

若调解失败，纠纷可转交**劳资法庭（Industrial Court）**。自《劳资关系（修订）法令2020》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以来，将纠纷转交劳资法庭的权力已由人力资源部长转移至**劳资关系总监（Director-General）**。然而对于涉及**拒绝谈判或谈判僵局**的纠纷，转交须经双方书面同意——除非它涉及首份集体协议、《第一附表》中的必要服务、可能导致急性危机的情形，或某一方并未以诚信行事（第26(2)条的新但书）。劳资法庭作出的裁决为最终并具约束力。

## 罢工、闭厂与纠察何时获准？

马来西亚法律仅在狭窄的空间内允许劳资行动。**纠察**（picket）仅在以下情况下合法：以和平方式进行，以获取或传达信息，或劝说员工工作或不工作——且人数或方式不得意在恐吓、阻碍通道或引发斗殴（第40(1)条）。违反这些限制属于犯罪，可处最高**RM5,000**罚款（第40(3)条）。

在若干情形下，**罢工**与**闭厂**完全被禁止（第44条），其中包括：

- 在部长委任的调查委员会（Lembaga Siasatan / Board of Inquiry）程序进行期间，以及其后七天内；
- 在纠纷转交劳资法庭且各方已获通知之后；
- 就已被经法庭确认的集体协议或某项裁决所涵盖的事项；以及
- 就第13(3)条下的管理层特权事项。

在《第一附表》所列的**必要服务**（*essential services*）领域，罢工或闭厂须发出**42天通知**，且不得在该通知发出后的**21天**内开始（第43条）。违反第43条或第44条的罢工，或并非为推进劳资纠纷的罢工，视为**违法**（第45条）。2020年修订之后，第46条下的处罚为最高**RM5,000**罚款，并就该犯罪持续的**每一天**加处**RM50**罚款；此前所设的监禁刑罚已被废除。若罢工或闭厂危及公众生命或健康，部长亦可下令其停止（第44A条）。

除《第177号法令》外，在进行罢工之前，**《1959年工会法令》**（第25A条）要求进行**不记名投票**。修订后，赞成门槛降低至**过半数**赞成票，且至少有60%具投票资格的会员参与投票——而此前要求三分之二多数的门槛。

## 接下来该做什么

若你是工会官员，第一个实际步骤是确保承认要求以正确的表格提出，并保留日期记录——因为21天与14天的期限是绝对的。若你是雇主，应在期限内以书面答复要求，以免此事转入总监之手。对双方而言，都应参阅《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与《1959年工会法令》的完整文本以获取准确细节，并在采取任何劳资行动前寻求劳资法律意见。若想了解相关流程，请参阅我们关于**不公平解雇与劳资法庭**以及**马来西亚工会**的文章。

## Sources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ct 177) — official text — https://www.investmalaysia.gov.my/media/d32lepas/industrial-relations-act-1967.pdf (InvestMalaysia / MIDA)
- Industrial Relation — setting up business content — https://www.mida.gov.my/setting-up-content/industrial-relation/ (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 (MIDA))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mended to expedit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es — https://www.allenandgledhill.com/publication/articles/17815/industrial-relations-act-1967-amended-to-expedite-dispute-resolution-processes (Allen & Gledhill)
- 2022 Amendments to the Trade Unions Act 1959 — https://dnh.com.my/2022-amendments-to-the-trade-unions-act-1959/ (Donovan &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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