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半岛雇用儿童与青少年受《1966年儿童与青少年(就业)法令》(第350号法令,Akta 350)规范,与《1955年雇佣法令》(Akta Kerja 1955)相互独立。儿童(15岁以下)仅可从不低于13岁起从事有限的轻型工作,而青少年(15岁至18岁以下)则可从事更广泛的工作,但仍受工作时长限制及危险工作禁令的保护。违反本法令者可被处以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最长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 第350号法令将‘儿童’定义为15岁以下者,将‘青少年’定义为15岁至18岁以下者(第1A条)。
- 从事轻型工作的最低年龄为不低于13岁(第2(2A)条)。
- 任何儿童或青少年均不得从事第四附表所列的危险工作;第五附表所载的绝对禁令涵盖卖淫、赌博、酒精及毒品。
- 儿童不得在晚上8时至早上7时之间工作;青少年不得在晚上8时至早上6时之间工作(第5条及第6条)。
- 公共娱乐工作须取得劳工总监(Ketua Pengarah Buruh)签发的准证(第7条)。
- 首次犯罪最高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两年;再犯者最高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五年(第14条)。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半岛的雇主、父母及监护人、娱乐公司经理,以及劳工法学生。
本页内容
一名14岁、在家庭食档帮忙的学生,与一名在电视广告中演出的五岁儿童,受同一部法律规范——而不是雇主惯常援引的《1955年雇佣法令》。这部法律就是《1966年儿童与青少年(就业)法令》,即第350号法令(Akta 350)。
第350号法令是专门规范谁可以雇用儿童与青少年、允许从事哪些工作类型,以及他们可工作多长时间的法律。该法令的长题注明其生效日期为1966年10月1日(P.U. 356/1966),并已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重大修订是《2019年儿童与青少年(就业)(修订)法令》(第A1586号法令,Akta A1586),据报道通过部长在宪报中的公告于2019年2月1日开始生效。
谁是“儿童”,谁是“青少年”?
本法令在第1A条中区分两个类别:
- 儿童——15岁以下者。
- 青少年——已满15岁但仍未满18岁者。
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青少年获准从事的工作类型比儿童更多,而他们的工作时长限制也略有不同。
须注意:第1(2)条规定第350号法令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各州。沙巴和砂拉越通过各自的劳工法令(Ordinan Buruh)规范儿童就业。
儿童在几岁可以开始工作?
对儿童从事一切形式的工作并没有绝对禁令,但入门之门很窄。第2(2A)条规定从事轻型工作的入职年龄不得低于13岁。
“轻型工作”在第1A条中定义为不太可能损害儿童健康或心智及身体能力,且不影响其上学出勤、参与培训计划或接受教学能力的工作。
根据第2(2)条,儿童仅可从事:
- 在其家庭所经营的任何事业中、与其能力相符的轻型工作;
- 公共娱乐工作,须符合根据本法令所签发准证的条件;
- 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批准或资助、在学校、培训机构或训练船上进行的工作;以及
- 在经总监批准的书面学徒合约下作为学徒的工作。
青少年可以做什么?
青少年(15岁至18岁以下)可以从事一切允许儿童从事的工作,且更多。根据第2(3)条,他们还可以在以下场所工作:
- 办公室、商店(包括酒店、餐厅和摊档)、货仓、工厂、工作坊、店铺、寄宿舍、剧院、电影院或社团;
- 与其能力相符的工业事业;以及
- 在其父母或监护人亲自照管下的船只上。
与儿童不同,青少年可以从事与其能力相符的工作,无论该事业是否由其家庭经营。
哪些工作是完全被禁止的?
正是在这一点上,第350号法令最为严格。有两份清单提供保护。
第四附表——危险工作。 第2(1A)条禁止任何儿童或青少年从事第四附表所列的危险工作。这包括使用高风险机械的工作、在高处或地下工作、水下或密闭空间内工作、接触化学或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以及暴露于其他物理危险的工作。唯一的例外:第2(1B)条允许青少年在亲自监督下从事危险工作,但仅限于其为学徒或正在接受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五附表——绝对禁令。 第2(2B)条完全禁止儿童与青少年从事第五附表所列的工作,不设任何例外:
- 卖淫;
- 从事社交陪侍(social escort)、司仪或相关活动;
- 酒精饮料的生产或买卖;
- 赌博及彩票活动;
- 按摩或反射疗法服务;
- 色情制品;以及
- 毒品及成瘾物质的生产或买卖。
此外,第2(5)条禁止从事违反《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令》[第139号法令]、《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令》[第514号法令]或《1990年电力供应法令》[第447号法令]的工作。
他们每天可以工作多长时间?
第4条规定,任何儿童或青少年在任何连续七天期间内不得工作超过六天。每日工作时长限制则因类别而异:
| 事项 | 儿童(第5条) | 青少年(第6条) |
|---|---|---|
| 夜间工作禁令 | 晚上8时 – 早上7时 | 晚上8时 – 早上6时 |
| 强制休息 | 每连续3小时后至少30分钟 | 每连续4小时后至少30分钟 |
| 每日最长工作时长 | 每日6小时(若在学,含上学时间为7小时) | 每日7小时(若在学,含上学时间为8小时;学徒最长8小时) |
| 开工前休息 | 不少于连续14小时无工作 | 不少于连续12小时无工作 |
儿童夜间工作禁令不适用于公共娱乐工作。对于青少年,夜间禁令不适用于农业事业、公共娱乐,或在父母照管下的船上工作。
儿童如何演出或表演?
娱乐业获得特殊通道,但受到严格管制。根据第7条,任何儿童或青少年均不得参与公共娱乐,除非劳工总监(Ketua Pengarah Buruh)已向其雇主签发准证。如果总监认为该工作对相关儿童的生命、肢体、健康、安全或道德有危险,则不会签发准证,并可因违反条件而撤销准证。
第三附表中的规定增添了保护:每一名从事公共娱乐的儿童与青少年都必须在起初及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由政府医务官检查,且任何表演不得超过四小时。对总监决定不满的一方可在14天内向部长上诉。
违规的雇主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14条通过2019年修订(第A1586号法令)得到加强。在该修订之前,第14(1)条规定首次犯罪最高罚款5,000令吉及监禁一年;A1586修订将“一年”替换为“两年”、“五千”替换为“五万”,并将“三年”替换为“五年”、“一万”替换为“十万”。
| 犯罪 | 最高监禁 | 最高罚款 |
|---|---|---|
| 首次犯罪 | 2年 | 5万令吉 |
| 第二次或其后犯罪 | 5年 | 10万令吉 |
处罚可为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重要的是,责任并不限于雇主:第14(1)条也对明知而纵容此类违规行为发生在其儿童或青少年身上的父母或监护人处以处罚。根据第9A条,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或高级职员也可被追究个人责任。
本法令的执法由劳工总监及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委任的官员执行(第9条),而检控只能由检察官(Pendakwa Raya)或代表检察官提起(第11条)。
雇主还应知道什么?
一项常被忽视的条文是第13条:尽管《1950年合约法令》一般限制儿童订立合约的能力,第13条允许儿童或青少年订立服务合约(作为雇主的情形除外),并可无需成年代表而提起诉讼或抗辩。然而,不得因违反服务合约而向儿童或青少年索赔损害赔偿。
第16条则将第350号法令与《1955年雇佣法令》连结起来:《1955年雇佣法令》的条文适用于儿童与青少年的就业,仿佛它是第350号法令的一部分。这意味着雇主仍受《1955年雇佣法令》下有关工资、假期及工作条件的义务约束。
What’s next
- 在提供任何工作之前,核查你年轻员工的年龄,并将其与第1A条中的类别对应。
- 如果你的业务涉及公共娱乐,请在儿童参与之前向劳工局(JTKSM)申请准证。
- 重新查阅第四附表和第五附表,确保所分配的任务不属于危险或被禁止的工作。
- 请参阅人力资源部e-Akta门户上第350号法令的全文,并就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
本文是在AI协助下编写的草稿,仅供一般参考用途,并非法律意见。请参阅第350号法令的官方文本并咨询法律执业者以获取具约束力的结论。
在马来西亚,儿童开始工作的最低年龄是多少?
从事适当轻型工作的最低年龄为不低于13岁,如第350号法令第2(2A)条所规定。该工作必须是在其家庭所经营事业中的轻型工作、有准证的公共娱乐工作、政府资助的工作,或作为学徒在书面合约下工作。
‘儿童’与‘青少年’有什么区别?
根据第1A条,‘儿童’指15岁以下者,而‘青少年’指已满15岁但未满18岁者。青少年获准从事的工作类型比儿童更多。
儿童可以在夜间工作吗?
不可以。第5条禁止儿童在晚上8时至早上7时之间工作,第6条禁止青少年在晚上8时至早上6时之间工作。儿童夜间工作禁令的豁免仅适用于公共娱乐工作。
第350号法令适用于沙巴和砂拉越吗?
不适用。第1(2)条规定本法令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各州。沙巴和砂拉越各自拥有规范儿童与青少年就业的劳工法令(Ordinan Buruh)。
雇主违反本法令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14条规定,首次犯罪可被处以最长两年监禁或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其后犯罪可被处以最长五年监禁或最高10万令吉罚款。明知而纵容此类违规行为发生的父母或监护人也可被处罚。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arikh kuat kuasa pindaan 2019 (Akta A1586) dilaporkan 1 Februari 2019 melalui pemberitahuan Menteri dalam Warta (P.U.(B)) — sahkan nombor P.U.(B) dan tarikh terhadap Warta Persekutuan rasmi (Akta A1586 sendiri hanya menyebut 'tarikh yang ditetapkan oleh Menteri melalui pemberitahuan dalam Warta').
- Butiran ringkasan Jadual Keempat (kerja berbahaya) dan Jadual Kelima (larangan mutlak) hendaklah disemak semula terhadap teks penuh Jadual semasa Akta 350 yang telah dipinda.
- Butiran Jadual Ketiga (pemeriksaan perubatan tidak kurang sekali setiap tiga bulan; had persembahan empat jam) hendaklah disahkan masih terkini.
- Semak sama ada terdapat pindaan atau cetakan semula Akta 350 yang lebih baru selepas cetakan semula 'setakat 1 Oktober 2019'.
来源
- 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Employment) Act 1966 (Act 350), Reprint as at 1 October 2019 —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JTKSM), Kementerian Sumber Manusia
- 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Employment) Act 1966 (Act 350) — Portal e-Akta, Kementerian Sumber Manusia
- 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Employment) (Amendment) Act 2019 (Act A1586) — Laws of Malaysia, Pejabat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Employment) (Amendment) Act 2019 — nota kuat kuasa 1 Februari 2019 — CCS & Co PLT (Chartered Accountants)
- 'Dilarang ambil pekerja bawah 15 tahun atau penjara 5 tahun' — Free Malaysia Today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8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