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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敏感——宪法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4 分钟阅读

谁拥有马来西亚的石油:PETRONAS、《石油发展法令》与联邦预算

一部 1974 年的简短法令如何将马来西亚境内每一桶石油的所有权,转移给单一一家公司;该公司如今每年向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支付多少;以及沙巴与砂拉越的分成为何依然存在争议。

🔒 敏感内容 — 宪法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根据《1974 年石油发展法令》(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Act 144)第 2 条,马来西亚境内陆上及离岸石油的全部所有权,不可撤销地赋予 PETRONAS。第 4 条要求向联邦及任何相关州属支付现金,但未订明任何百分比——广为引用的 5% 数字来自另外签署的归属协议,而非该法令本身。PETRONAS 在 2025 年向政府贡献 RM67.6 billion,其中包括 RM32 billion 的股息(PETRONAS Integrated Report 2025)。石油相关收入在 2025 年约占联邦收入的 17%,2026 年预算为 RM43 billion,即 12.5%(MOF Fiscal Outlook 2026)。

  • Act 144 不可撤销、永久地将马来西亚全部石油的所有权赋予 PETRONAS——各州属是通过在该法令自身附表中签署一份文书而放弃了这项权利
  • 第 3(2) 条使 PETRONAS 受首相的控制与指示所约束,且该等指示即使与公司法或其他成文法有抵触,仍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
  • 该法令本身从未提及 5%;第 4 条只说「有关各方之间可能议定的现金支付」
  • PETRONAS 对政府的贡献在 2025 年共计 RM67.6 billion——股息 RM32.0bn、税款 RM19.6bn、石油现金支付 RM10.8bn、州销售税 RM4.2bn
  • 2026 年预算将 PETRONAS 股息削减至 RM20 billion,并将石油相关收入定为联邦收入的 12.5%,低于约 17%
  • 砂拉越对石油产品征收的 5% 州销售税,是其自身法令下的独立州级征税,并非联邦矿区使用费的分成

适用对象: 任何试图理解马来西亚油气行业法律基础、联邦财政对石油依赖程度,或联邦与州属资源争议的人士——学生、分析师、投资者与记者。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4 分钟

一览

项目数值期间来源
PETRONAS 对政府的总贡献RM67.6 billion2025PETRONAS IR2025
——其中支付给政府的股息RM32.0 billion2025PETRONAS IR2025
——其中石油现金支付RM10.8 billion2025PETRONAS IR2025
2026 年预算股息RM20 billion2026MOF
石油相关收入占联邦收入比重~17% → 12.5%2025 → 2026MOF
石油所得税(PITA)RM16.9bn → RM15.7bn2025 → 2026MOF
原油与凝析油产量183.6 million barrels (+1.1%)2025DOSM
天然气产量2,943.8 billion cu ft(较 2024 年的 2,948.8 大致持平)2025DOSM

简短答案

马来西亚人并不像大多数人所以为的那样,拥有马来西亚的石油。严格来说,石油所在水域的各州属同样并不拥有它。

1974 年 10 月 1 日《1974 年石油发展法令》(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生效以来,马来西亚境内石油的全部所有权已归属单一一家公司。第 2(1) 条明确无误:石油的全部所有权,以及在马来西亚境内陆上或离岸勘探、开采、获取及取得石油的专属权利、权力、自由与特权,赋予一家依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第 3(1) 条其后规定,该法人机构应命名为 PETRONAS。

该公司将其股息支付给联邦政府——MOF 将其记为政府投资收入——而第 3(2) 条使其受首相的控制与指示所约束。第 3(3) 条补充,该等指示即使与 Companies Act 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有抵触,仍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这条链是:资源 → 公司 → 首相。

该法令实际规定了什么

整部法令共有十个编号条文——加上后来插入的 3A 条以及 7A 至 7C 条——以及一份附表。公众对马来西亚石油的大部分争论,都围绕其中四条展开。

条文标题规定内容
2所有权将全部所有权与专属权利赋予该法人机构;该归属不可撤销,且对该法人机构及其继承者持续有效
3该法人机构将其命名为 PETRONAS;使其受首相的控制与指示所约束
4该法人机构的现金支付作为对其所获权利的对价,PETRONAS 应向联邦及任何相关州属支付「有关各方之间可能议定的现金支付」
6下游许可除 PETRONAS 外,任何人未经首相许可,不得提炼、加工或制造石化产品——违者可处最高 RM1 million 罚款或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该表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强调,因为它们经常被误报。

第一,该法令不含任何百分比。Act 144 全文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到「5%」。第 4 条将金额完全交由各方协议决定。主导公众辩论的 5% 数字,来自与各产油州分别签署的独立协议,而非国会。

第二,该法令并非单纯地征收该资源。第 2(2) 条规定,该归属须待一份按附表所定格式签立的文书完成签署后方能生效——而该格式是一份由签署政府(实际上即各产油州)向 PETRONAS 作出的授予。其操作性措辞是:签署人代表该文书中所指名的政府,永久地授予并将石油的所有权与专属权利转让并归属于 PETRONAS,且该项授予不可撤销。

这正是整场辩论的宪法枢纽所在。每一个州属都签立了一份归属文书。第 2(3) 条其后使该结果成为永久性的。

石油实际为联邦政府带来了什么收入

石油通过四个不同的渠道进入联邦预算,将它们混为一谈是最常见的分析错误。

渠道性质2026 年估计
PETRONAS 股息非税收收入(投资收入)RM20.0 billion
石油所得税(PITA)Petroleum (Income Tax) Act 下的直接税RM15.7 billion
石油矿区使用费非税收收入(执照与许可证)RM5.1 billion
原油出口税间接税计入出口税内

财政部的数据显示,这种依赖正在迅速缩小。石油相关收入在 2025 年约占联邦总收入的 17%,相当于 GDP 的 2.8%。2026 年的预算为 RM43 billion,即 12.5%,占预计总收入 RM343.1 billion 的比重——MOF 明确将此描述为一项承诺,即因商品类收入价格波动较大,而致力减少对其的依赖。

仅 PITA 一项即可说明这一下滑趋势:2024 年占联邦收入 6.3%,2025 年为 5.1%,2026 年预算为 4.6%。

股息是波动的关键因素。PETRONAS 为 2025 年支付了 RM32 billion;2026 年预算的数字为 RM20 billion——一年之内削减了 RM12 billion,MOF 将此归因于该公司股息支付的下降。这一单项目就接近联邦总收入的 6%,这正是为何一家公司的股息决定会被视为一项全国性财政事件。

从 PETRONAS 流出的 RM67.6 billion

PETRONAS 自身的报告提供了现有最清晰的细项分类——它将预算文件中混在一起的联邦、州属与信托基金各项资金流区分开来。

款项2025 年(RM billion)流向
支付给政府的股息32.0联邦
税款19.6联邦
石油现金支付10.8联邦及产油州(第 4 条)
州销售税4.2砂拉越
出口税0.5联邦
国家信托基金0.5KWAN
总计67.6

PETRONAS 表示,截至 2025 年,其累计贡献约为 RM1.6 trillion

作为规模参照,该公司在 FY2025 年的收入为 RM266.1 billion,除税后利润为 RM45.4 billion,两者较上一年均大幅下跌,同时资本开支达 RM41.6 billion。集团上游产量——马来西亚与海外资产合计——平均为 2,423 thousand barrels of oil equivalent per day,较 2024 年的 2,451 略有下降,PETRONAS 将此主要归因于其海外业务原油产量的下降。

中立陈述:沙巴与砂拉越问题

这是大多数报道要么回避、要么选边站的部分。以下是不作任何定性描述的事实状况:

联邦的立场基于法令文本。第 2 条将所有权赋予 PETRONAS;每一州属都签立了附表文书,永久授予相关权利;第 2(3) 条使其不可撤销。按此解读,州属所获得的是第 4 条的现金支付——一个由协议确定的金额,而非一项应得权利。

各州属的立场则基于该法令之前及周边的历史背景——《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laysia Agreement 1963)、各州属早已存在的石油开采条例,以及大陆架边界——以及主张 1974 年的安排应重新协商或加以补充,而非视为已定论。

自 2020 年以来,实际发生变化的是商业层面,而非法定层面。该法令并未被修订。取而代之的是:

  • 2020 年 12 月——砂拉越与 PETRONAS 宣布一项商业和解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签署,让砂拉越在该州属所产石油与天然气的收入中获得更大份额,并通过 Petros 在陆上管理与离岸上游投资方面有更积极的州属参与,以及双方之间的一套协商机制。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砂拉越依据 State Sales Tax Ordinance 1998,对在该州属以外出售或交付的石油产品,征收其自身的 5% 州销售税。宪报令列明原油、LNG、凝析油、尿素、煤油、汽油、润滑油、萘、石蜡与润滑脂,各自税率均为 5%。这是一项州税,在法律上与第 4 条的现金支付——即上表中 RM4.2 billion 那一项——截然不同。
  • 2025 年 5 月——布城与砂拉越签署一份联合宣言,PETRONAS 依此继续履行 PDA 1974 所赋予的职能、职责与义务,同时联邦与砂拉越有关该州属天然气分销的法律将并存,并由各方共同尊重,而 Petros 在砂拉越担任天然气聚合商。
  • 沙巴则走上一条平行的商业路线,通过其自身的州属能源机构与 PETRONAS 谈判,而非寻求法定层面的变更。

这一模式是一致的:第 2 条下的归属安排保持完整未变,而博弈已转移至股权、聚合商角色、州税与协商性付款等层面。

常见错误

  • 「该法令下的矿区使用费为 5%。」 这完全不在该法令之内。第 4 条只说明现金支付应按各方协议而定。
  • 「石油占马来西亚 GDP 的 20%。」 这是把收入与产出混为一谈。石油相关收入是联邦预算的一部分(2025 年约 17%)。以国民账目而言,采矿与采石业 2025 年仅增长 0.6%,而服务业与制造业合计贡献了 GDP 的 82.5%——见马来西亚 GDP 概览电子与半导体
  • 「砂拉越的州销售税就是它的石油矿区使用费。」 两者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书,法律基础也各不相同——一个是州税条例,另一个是第 4 条协议。
  • 「PETRONAS 是一个政府部门。」 它是一家依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与经审计账目——但其唯一股东的代表可依第 3(2) 条对其发出指示。
  • 「石油是马来西亚最大的出口项目。」 并非如此。电气与电子产品占主导地位;另一项商品对比见对外贸易棕油业

下一步

未来走向由两个各自独立、却恰好指向同一方向的趋势所决定。

在财政层面,MOF 已将 2026 年石油相关收入的预算下调至联邦收入的 12.5%,并以更广泛的税基取而代之——SST 的扩大、电子发票(e-invoicing)与更高的直接税征收。如果原油价格持续疲软,2027 年的股息将成为需要密切关注的数字。

在运营层面,产量正在放缓而非增长——集团产量在 2025 年有所下滑——而 PETRONAS 将其在马来西亚的投资描述为旨在维持并扩大产量。这一组合意味着,仅仅是要守住现状,就需要庞大的资本开支。

尚未解决的事项,是联邦与州属之间的结算安排。自 2020 年以来的每一步都属于商业性质——和解协议、股权参与、聚合商任命、一份联合宣言——而 Act 144 第 2 条则一直保持国会 1974 年立法时的原貌。这一状况能否维持下去,以及会以何种商业条款维持,是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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