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拥有人是依 Companies Act 2016 s.60A 最终拥有或控制一家公司的自然人。SSM 订下六项标准: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 20% 的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 20% 的有表决权股份;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有权委任或罢免过半数董事;凭与另一名成员的协议控制过半数表决权;或持股不足 20% 但仍行使重大控制或影响力。符合其中任何一项,你就是实益拥有人。
- 实益拥有人永远是自然人——公司股东绝不可被列名
- 符合六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即已足够;每一项符合的标准都必须分别记录
- 间接持股按整条股权链上的实际权益追溯
- 代名人绝不是实益拥有人——站在代名人背后的那个人才是
- 标准 F 网住的是持股不足 20% 却仍行使重大影响力的个人
- 以专业身份提供的意见,不会使一名顾问成为实益拥有人
- 对于担保有限公司,只有标准 C、D 与 E 适用
适用对象: 必须依据真实事实,决定谁的名字要写进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公司秘书与董事。
本页内容
实益拥有权申报的难处不在于呈报。难处在于站在一个股权结构面前,决定谁的名字 要填进那个格子里。
SSM 公布了六项标准。它没有公布的——而且也没有任何一个马来西亚的同类网页公布 的——是这些标准套用到这里真实存在的股权形态时会发生什么:控股公司链、寄在 配偶名下的股份、家族信托,以及那个在纸面上把一切都交出去、却依然什么都由他 拍板的家长。
先谈规则,再看例子
s.60A 将实益拥有人定义为最终拥有或控制一家公司的自然人,并包括对公司行使最终 有效控制的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SSM 指南列出六项标准。个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或多项, 即为实益拥有人:
| 标准 | |
|---|---|
| A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少于 20% 的股份 |
| B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少于 20% 的有表决权股份 |
| C | 有权对公司、其董事或其管理层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无论形式上或非形式上 |
| D | 直接或间接有权利或权力,委任或罢免在董事会会议上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董事 |
| E | 身为成员,并依与另一名成员的协议,独自控制过半数表决权 |
| F | 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少于 20%,但对公司行使重大控制或影响力 |
股份指的是普通股。六项标准全部都必须评估——不能在第一项符合时就停下来。 对于担保有限公司,只有 C、D 与 E 适用。
以下所有内容都由两条绝对规则框住。实益拥有人永远是自然人,所以公司实体绝不可 被列名。以及,代名人绝不是实益拥有人:Act 中关于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定义,明确 排除任何形式的代名人。
形态一:控股公司链
Maju Teknologi Sdn Bhd 由 Maju Holdings Sdn Bhd 全资拥有。Maju Holdings 的股权 为 Encik Rahman 持有 60%、Puan Aminah 持有 25%、Mr Lim 持有 15%。
你不列 Maju Holdings。你要穿透它,计算每一名个人在 Maju Teknologi 中的 实际权益:
| 人物 | 在 Holdings 的权益 | 在 Teknologi 的实际权益 | 是否实益拥有人? |
|---|---|---|---|
| Encik Rahman | 60% | 60% × 100% = 60% | 是——标准 A 与 B |
| Puan Aminah | 25% | 25% | 是——标准 A 与 B |
| Mr Lim | 15% | 15% | A 或 B 不符——须评估 C 至 F |
Mr Lim 在拥有权这一项上低于门槛。这并不是他的分析的终点:如果他是那个 Maju 董事会一向照办其建议的人,标准 F 就把他拉了回来。
现在把情况变难一点。假设 Maju Holdings 只拥有 Maju Teknologi 的 30%。 Encik Rahman 的实际权益就变成 60% × 30% = 18%——低于门槛。要逐层相乘; 不要假设控制了母公司就等于持有子公司的 20%。
形态二:挂在家人名下的股份
在成员登记册上,Datin Sarah 持有 Sarah Enterprise Sdn Bhd 的 100% 股份。实质上, 这些股份是她丈夫出的钱,由他签署银行授权书、谈判合约,并指示她如何表决。
成员登记册写的是 Datin Sarah。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写的是她丈夫——而且视乎事实, 也可能两人都写。
这正是代名人排除条款所要触及的安排。凡个人代他人持有股份,实益拥有人就是站在 持股背后的那个人。指南明确指出,标准 A 与 B 包括共同权益、共同协议与代名人。
有两点实务要注意。第一,这种安排不必有文件记录也可以是真实的——标准 C 触及的 就是非形式上的控制。第二,公司不能仅凭推断解决这件事:它必须向 Datin Sarah 发出 s.60C(1) 通知,而如果她回答自己不是实益拥有人,她就有义务指出谁才是。
形态三:信托持有的股份
Warisan Sdn Bhd 的 20% 由一名受托人依家族信托持有,受益人为三名成年子女。
要看的是谁真正控制这些股份,以及谁最终从中受益。当受托人是以类似代名人的中介 身份持股时,享有实益权利的个人便浮现出来;当受托人对表决行使真实的裁量权时, 控制该受托人的个人则可能符合标准 C。
若受托人是依 Trust Companies Act 1949 注册的信托公司,该信托公司本身也是一家
须受实益拥有权框架规管的公司。SSM 已表明将另订一套指南来规管
法律安排的实益拥有权,因此信托公司最终会同时落在两套框架之下。在那套指南公布
之前,没有既得受益人的全权信托的处理立场,是现行指引中最薄弱的一点,本页因此
把它标记在 verificationNeeded 里,而不是靠猜。
你现在能做的,是把分析过程记录下来、向受托人发出 s.60C(2) 通知,并保存其回复。 这套框架要求的,正是一次有理有据的尝试的证据。
形态四:完全不持股的那个人
Encik Faisal 创办了 Bina Jaya Sdn Bhd。2019 年,他把每一股都转给了两名子女。 他不持有股份,也不是董事。他出席每一场董事会会议,而董事会从未有一次作出违背 他意见的决定。
Encik Faisal 是标准 C 下的实益拥有人。
指南指出,当一名个人所作的建议总是被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成员照办时——以及, 在 2025 年 1 月的修订之后,被过半数董事照办时——他即属行使最终有效控制。该个人 不必是成员或董事,但持续行使支配性影响力,或在董事会作出决定时经常被征询。
第 26 段把这一点讲得毫无疑义:拥有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未必是在公司中持有股份或 担任任何职位的人。
这是马来西亚家族企业最常栽跟头的那一项。股份因遗产或税务理由转移了;权力从来 没有。如果对「究竟是谁在拍板?」这个问题的诚实答案,是一个在你的法定登记册里 完全找不到的名字,那个名字就该出现在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上。
界线止于何处:专业意见
第 34 段订明,以专业身份提供意见、建议或方案的个人,不应被视为拥有行使 重大影响力或支配性控制的权利。
你的公司秘书、审计师、税务代理与律师,不会因为董事会听从他们的意见就变成实益 拥有人。区别在于身份,不在于频率。
记录答案
一经辨识,每一名实益拥有人须取得十三项详情,包括全名、常住住址、国籍、出生 日期、种族、性别、NRIC 或护照号码、实益拥有人的类型与标准,以及其成为实益 拥有人的日期。
凡个人符合多于一项标准,每一项标准都必须记录。一名持股 60% 且同时控制董事 委任的个人,要记录在 A、B 与 D 之下——不是只有 A。
如果分析确实得不出任何可辨识的实益拥有人,公司便以一名高级管理层的自然人代替 之列名,并继续进行辨识工作。
常见错误
- 把公司股东列名。 整套框架里最常见的错误。要穿透到一个活人为止。
- 停在标准 A。 六项全部都必须评估。拥有权与控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答案也不同。
- 把成员登记册当成答案。 它是起点文件,不是结论——这正是 Division 8A 存在的 全部意义。
- 把优先股计入那 20%。只有普通股计算在内。
- 忽略那位把股份送出去的创办人。 标准 C 与 F 的存在,正是为了那个人。
- 只记录一项标准,而实际上符合数项。
- 股权链相乘算错——母公司持有子公司 30%,其中的 60% 是 18%,不是 60%。
下一步
名字定下来之后,接手的就是操作机制:详情须依 保存 BO 登记册在收到后 14 天内录入登记册, 而呈报的时限是从登记册录入起算,不是从辨识起算——见 通过 e-BOS 呈报 BO 资料。
若分析因股东不肯回答而卡住,处理的升级路径列在 当实益拥有人不予回应时。
我们的 Sdn Bhd 由一家新加坡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我们该列谁的名字?
不是那家新加坡公司。你要穿透它,追溯到最终拥有或控制它的自然人,并沿着整条链条套用 20% 实际权益测试。若该新加坡公司本身股权分散、没有任何个人达到 20%,也没有人行使最终有效控制,你最终可能得以高级管理层人员代替实益拥有人列名——但前提是已把辨识的努力记录在案。
优先股计入那 20% 吗?
不计。SSM 已确认,在判定一名个人是否为实益拥有人时,应予考虑的股份是普通股。标准 A 看的是成员登记册所反映的普通股持股,标准 B 看的则是附着于这些股份的表决权,而后者在公司章程下可能有所不同。
一家公司可以有超过一名实益拥有人吗?
可以。SSM 已确认一家公司可以有数名,且没有上限。符合多于一项标准的个人仍然只是一名实益拥有人,但他所符合的每一项标准都必须在登记册中记录在其名下。
我的股份由代名人持有。代名人是实益拥有人吗?
不是。Companies Act 2016 中关于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定义,明确排除任何形式的代名人。代名人出现在成员登记册;代其持股的那个人则出现在实益拥有人登记册。
我们的大股东自动就是实益拥有人吗?
只有在他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才是。若他是持有 20% 或以上普通股的个人,他符合标准 A。但持有多数股权并不等于分析到此为止——你仍须评估全部六项标准,因为可能另有他人分别符合标准 C、D、E 或 F。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SSM's treatment of discretionary trusts where no beneficiary has a vested interest, against the separate guidelines on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legal arrangements which SSM has indicated will be issued for trust arrangements
- Whether a trust company registered under the Trust Companies Act 1949 is necessarily a public company subject to the full beneficial ownership framework — asserted in some commentary but not pinned to a provision of that Act
来源
- Guidelines for the Reporting Framework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Companies (Revised 10 January 2025) — SSM
-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SSM
- FAQ — Beneficial Ownership Reporting Framework of Companies — SSM
- Case Studies and Illustrations of the Guidelines for the Reporting Framework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Companies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