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已不再经营业务或不再运作、没有资产与负债、没有拖欠的税款或罚款、且未涉及任何法律诉讼,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可依据《2016年公司法》第550条向 SSM 申请将公司从注册册中除名。申请通过企业注册系统(Corporate Registry System, CRS)提交,费用为 RM100,并须附上成员决议及管理账目。一旦依据第551(3)款将通知刊登于宪报,公司即告解散;任何一方可依据 SSM 指南(2026年7月14日修订版)在60天内提出异议。
- 除名(strike off)仅适用于没有资产与负债的休眠公司——若公司仍持有其资本,除名并不能取代自愿清盘。
- 依据 SSM 指南(2026年7月14日修订版)第6段,必须满足十一项条件,包括第290条下的成员决议、无拖欠押记、无股息宣派,以及来自 LHDN(内陆税收局)的税务清关。
- 申请费为 RM100(第27项);异议费为 RM300(第28项);撤回费为 RM500(第29项)——《2017年公司规则》收费表。
- 依据 SSM 指南(2026年7月14日修订版),任何人可在第551(1)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出异议;SSM 可将程序中止一年。
- 解散后,董事与成员的责任仍可被追究,且公司名称可在七年内由法院恢复。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管理休眠 Sdn Bhd 或 Berhad 公司、并希望正式终止其存续的董事、股东及公司秘书。
本页内容
一家早已停止营业的休眠公司在法律上仍然”活着”——仍须提交常年申报表,仍面临罚款风险,其董事仍对 SSM 承担责任。将公司从注册册中除名是正式终止这种存续的方式,但它只对真正没有资产、债务与纠纷的公司开放。
本指南说明何时可依据《2016年公司法》第550条申请除名、须满足的全部条件,以及通过 SSM 提交申请的步骤,依据 SSM 现行版指南(2026年7月14日修订版)编写。
公司除名究竟是什么?
依据《2016年公司法》第549(a)段,如果注册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公司不再经营业务或不再运作,注册官可行使其酌情权将公司从注册册中除名。注册官可依其自身主动行事,或基于董事或股东依据第550条提出的申请行事。
两者的区别在于程序层面:第549(a)段赋予注册官权力,而第550条则为董事、成员或清盘人提供了正式机制,以申请行使该项权力。
除名并非清盘。它更便宜、更快捷,但仅限于清白的休眠公司。若公司仍持有资本、资产或有待处理的负债,SSM 指南要求该公司改为进行自愿清盘。
你的公司符合资格吗?SSM 的十一项条件
SSM 指南(2026年7月14日修订版)第6段规定了在申请被受理前必须满足的条件。若其中任何一项不达标,申请将不获批准。
| # | 条件 | 简要说明 |
|---|---|---|
| a | 已通过成员决议 | 依据第290条通过;若无法联系到股东,须附上经挂号信尝试联系的证明 |
| b | 申请时没有资产与负债 | 管理账目须予以显示;若尚未开始运作,须声明没有交易且银行账户已关闭 |
| c | 押记登记册中没有拖欠的押记 | 在注册官所保存的押记登记册中查核 |
| d | 法令下没有拖欠的罚款或复合罚款 | 所有此类责任须先行清偿 |
| e | 与任何政府部门之间没有拖欠的税款或负债 | 若公司曾经营运,则须取得税务清关(LHDN) |
| f | 公司在注册官处的资料已更新 | 董事详情须与 SSM 记录一致 |
| g | 未涉及法律诉讼 | 无论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 |
| h | 没有向股东退还资本 | 若资本仍在,须采用自愿清盘 |
| i | 并非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 控股公司须进行自愿清盘 |
| j | 并非”担保法团”(Guarantor Corporation) | 即为第三方款项偿还提供担保的公司 |
| k | 没有股息的宣派或支付 | 依据最近一份提交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
对于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须附上最近一份经审计财务报表。至于休眠子公司,则须取得控股公司的同意函(对全资子公司而言)或全体股东的同意函。
如何提交申请?
依据第550条的申请通过 SSM 的**企业注册系统(Corporate Registry System, CRS)**提交。申请人须填写规定的声明及除名申请表格,确保满足所有条件,并在申请时上传所有支持文件。
通常所需的核心文件:
- 依据第290条批准该申请的成员决议;
- 显示没有资产与负债的管理账目;
- 资产处置或负债清偿/免除的证明(若最近一份经审计报表显示相反情况);
- 对曾经营运的公司而言的税务清关确认;
- 子公司的控股公司或股东同意函。
申请费为 RM100(指南第10段;《2017年公司规则》收费表(规则8)第27项)。
涉及哪些费用和期限?
除申请费外,还有与异议和撤回相关的费用。下表汇总了 SSM 指南(2026年7月14日修订版)及《2017年公司规则》收费表中的官方数字:
| 行动 | 费用 | 期限 |
|---|---|---|
| 除名申请(第27项) | RM100 | — |
| 任何人的异议通知(第28项) | RM300 | 自第551(1)款通知起60天内——第13段 |
| 撤回申请通知(第29项) | RM500 | 自第551(1)款通知起60天内——第11段 |
注:SSM 指南(2026年7月14日修订版)规定异议与撤回的期限为60天。某些对《2016年公司法》条文(第552(1)款)的引用仍提及30天;在行动前请向 SSM 确认适用的期限。
一旦 SSM 满意,将向相关方发出通知,程序会给予60天的异议期。若收到合理的异议,SSM 可将程序中止一年(“中止期”,Suspension Period,指南第16段)。若在中止期届满后异议的成因仍未解决,SSM 可终止程序,并将公司状态从”Existing – Striking Off in Process”(现有——除名处理中)恢复为”Existing”(现有)(第18段)。
谁可以提出异议,基于什么理由?
依据第552(1)款,任何人可通过 CRS 在60天内(指南第13段)提交异议通知,并附上支持文件。获认可的理由包括:
- 公司仍在经营业务或有正当理由继续存续;
- 公司为法律诉讼的一方;
- 公司处于接管(receivership)或清盘之中;
- 异议人为债权人、成员,或持有尚未了结索偿的一方;
- 异议人意图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例如第III部下的衍生诉讼);或
- 因任何其他原因,对公司除名并不公正且不公平——例如在当局调查或收购谈判正在进行期间。
即使异议被接纳,注册官仍不会继续除名,除非其满意于异议已被撤回、事实已不再成立,或该异议属琐屑无聊且带有滋扰性质(第20段)。
名称被除名后会发生什么?
除名通过宪报刊登生效。根据第551(3)款,在该宪报公布时,公司即告解散(指南第21段)。然而解散并非责任的终点:
- 责任存续。 根据第554(1)(a)条,每一位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的责任仍然存续,且可如同公司未被解散般被追究。
- 记录保存。 董事须在除名后将所有登记册、簿册、法定记录及会计记录保存七年,并备妥供注册官查阅(第23段)。
- 恢复。 任何感到受屈的人可依据第555(1)款,在解散之日起七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名称(第22段)。
接下来该怎么做
在提交申请前,请诚实地逐项核对第6段的清单:向 LHDN 取得税务清关、关闭银行账户、处置资产、清偿 SSM 罚款,并确保押记登记册清白。若公司仍持有资本或有尚未了结的负债,请采用自愿清盘途径,而非除名。
由于 SSM 指南会不时修订(现行版本日期为2026年7月14日,取代了2017年6月9日版本(2019年4月19日修订),并撤销了第5/2009号执业指引),请在提交申请前于 SSM 门户网站确认最新的费用、期限及表格,并对涉及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无法联系股东的案件,考虑征询持牌公司秘书的意见。
公司除名与自愿清盘有何区别?
依据第550条的除名(strike off)是一种较便宜、较快捷的行政程序,适用于没有资产与负债的休眠公司。而自愿清盘则在公司仍持有资本、或仍有资产/负债需要处理时适用——SSM 指南禁止在公司仍持有其资本时进行除名。
除名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没有法定的固定期限。在 SSM 满意并发出通知后,依据 SSM 指南(2026年7月14日修订版),任何一方有60天可提出异议。若存在合理的异议,SSM 可将程序中止一年。公司只有在依据第551(3)款将通知刊登于宪报后才告解散。
公司被除名后名称能否恢复?
可以。任何感到受屈的人可依据《2016年公司法》第555(1)款,在解散之日起七年内向法院申请将公司名称恢复至注册册。
公司解散后董事的责任是否随之消除?
不会。根据第554(1)(a)条,公司每一位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的责任仍然存续,且可如同公司未被解散般被追究。董事还须在除名后将公司记录保存七年。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empoh bantahan/penarikan balik 60 hari: Garis Panduan SSM (Semakan 14 Julai 2026) perenggan 11 dan 13 menyatakan 'enam puluh hari', tetapi Akta Syarikat 2016 subseksyen 552(1) (cetakan semula 1.8.2022) dan beberapa sumber sekunder masih menyebut 30 hari. Sahkan sama ada seksyen 551/552 telah dipinda (contohnya melalui Akta Syarikat (Pindaan) 2024) supaya 60 hari yang terpakai.
- Rujukan seksyen 554(1)(a) bagi tanggungan berterusan pengarah/pegawai/ahli dikuatkan oleh sumber sekunder (MahWengKwai) tetapi tidak dinyatakan dalam Garis Panduan SSM — sahkan terhadap teks Akta.
- Sahkan nombor/format borang CRS dan Jadual Fi terkini di portal SSM sebelum memfailkan permohonan sebenar.
- Sumber sekunder (Allen & Gledhill dan MahWengKwai) memerihalkan versi 2019 (10 syarat, 30 hari) yang telah digantikan; dikekalkan sebagai latar belakang sahaja.
来源
- Guidelines on Application by Directors or Members to Strike Off the Name of a Company under Section 550 of the Companies Act 2016 (9 June 2017, Revised 14 July 2026) — 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 (SSM)
-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issues revised guidelines on application to strike off name of company under section 550 of Companies Act 2016 (covers the superseded 19 April 2019 version) — Allen & Gledhill
- Striking off a company under section 549(a) and 550 of the Companies Act 2016 (describes the 2019 framework) — MahWengKwai & Associate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