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Companies Act 2016 s.75(1),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未经公司以决议事先批准不得配发股份,惟 s.75(2) 有四项例外。凡已作出批准,须依 s.76(2) 在 14 天内提交注册官,并于下一次常年股东大会时届满;对无须举行常年股东大会的公司而言,则于 12 个月后届满。配发之后,公司须依 s.77(1) 在 14 天内把该次配发记入成员登记册,并依 s.78(1) 在 14 天内提交股份配发申报表。
- 未取得 s.75 批准而作出的配发是「无效」的,而所付对价可予追回
- s.75(2) 有四项例外,包括按持股比例向现有成员发出的要约,以及红股发行
- 该批准本身也须依 s.76(2) 在 14 天内提交 SSM
- 该批准于下一次常年股东大会时届满;无常年股东大会的公司则为 12 个月
- s.85 的优先认购权适用于新发行,但受公司章程规限
- 配发后有三条各自独立的 14 天时钟:s.77 登记册、s.78 股份配发申报表、s.51 通报
- 明知而违反 s.75 的董事,须个人负责赔偿公司与承配人
适用对象: 发行新股的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与公司秘书,以及认购这些股份的投资者。
本页内容
在 Sdn Bhd 里发行新股,看起来像是一项董事会决定。不是的。依 Companies Act 2016, 未经成员事先批准而作出的配发是无效的——不是可撤销,不是不合规,是无效—— 而授权该次配发的董事,要个人为损失扛责。
那是这一领域里后果最重的一项事实,也是创办人想赶紧引进投资者时最常被跳过的一步。
董事配发股份需要成员批准
s.75(1) 禁止董事行使任何权力去:
- (a) 配发公司的股份;
- (b) 授予认购股份的权利;
- (c) 把任何证券转换为股份;或
- (d) 依某项协议、期权或要约配发股份,
除非已取得公司以决议方式作出的事先批准。
请留意其广度。它不只是配发本身——授予期权、议定一份可转换票据,或发出一项认购权, 全都落在这项禁止之内。该批准必须是事先的;事后追认并不能治愈 s.75(4)。
s.290(3) 提供决议类型:凡 Act 未有指明,而公司章程亦未有规定,普通决议即已足够。
s.75(2) 的四项例外
| 例外 | 它涵盖什么 |
|---|---|
| (a) | 依按持股比例向成员发出的要约所作的配发或权利授予 |
| (b) | 按持股比例向成员作出的红股发行下的配发或权利授予 |
| (c) | 向公司发起人作出、而该发起人已同意接受的配发 |
| (d) | 作为收购股份或资产的对价而发行的股份,且已在发行前至少 14 天把该意向通知成员 |
例外 (a) 是主力:一次真正按比例的供股,不需要另一份批准决议,因为没有人的比例 挪动过。
例外 (d) 自带机制。s.75(3) 规定,若一份解释拟议发行目的的陈述书,已按登记册上最后 已知的地址送交每一名成员,并且已在马来西亚一份广为流传的马来文报章与一份英文 报章刊登广告,则视为已通知成员。两者都要,不是二选一。
弄错了会怎样
s.75(4):该次发行无效,而所付对价可据此追回。
s.75(5):明知而违反、或准许或授权该违反、或未采取一切合理步骤防止该违反的董事, 须就任何蒙受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赔偿公司与获发股份的人。
s.75(6):尽管有 Limitation Act 1953 的规定,追讨诉讼不得在发行之日起三年后提起。
实际的风险不是罚款——而是那位付了 RM500,000 认购从未有效发行的股份的投资者, 如今对董事个人握有一项法定索偿。
凡一次发行已经出错,s.108 提供一条出路:法庭可应公司、股东、股份承押人或债权人的 申请,在公正与公平的情况下认可某次发行或配发,或确认其条款。s.108(3) 规定, 该命令一经提交注册官,该等股份即视为已有效发行。
批准有保质期
依 s.76(1) 作出的批准,可限于该权力的某一次特定行使,也可一般性适用;可以是 无条件的,也可以是附条件的。
它必须在批准之日起 14 天内提交注册官——s.76(2)。这是一项人们会完全忘掉的呈报, 而 s.76(6) 带着本分节中最重的罚则:罚款最高 RM500,000,持续犯罪则每日加罚 RM1,000。
s.76(3) 下的届满:
- 凡公司须举行常年股东大会——于作出批准后下一次常年股东大会结束时,或于该次 常年股东大会须举行的期间届满时,以较早者为准
- 凡公司无须举行常年股东大会——于作出批准后不超过 12 个月
由于私人公司依 s.340 并无法定的常年股东大会义务,对大多数 Sdn Bhd 而言,实务上的 规则就是 12 个月的保质期。
s.76(4) 允许随时以决议撤销或更改。s.76(5) 保留在届满后作出的配发,条件是该等股份 是依届满前订立的协议、期权或要约配发,且该批准准许公司如此作出。
新发行的优先认购权:s.85
s.85(1) 是给现有股东的默认保护:
在受公司章程规限的前提下,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在表决权或分派权上与现有股份同等 排序,该等股份须先向现有股份的持有人发出要约,其方式须使该要约一经接纳,即可 维持这些股东的相对表决权与分派权。
三点实务提醒。
它受公司章程规限。 公司章程可排除或修改它。凡没有公司章程,s.85 完全适用—— 这与转让的立场恰恰相反:在转让上,没有公司章程就意味着完全没有优先购买权。
它只对在表决权或分派权上同等排序的股份咬人。 一次真正属于不同类别的发行—— 例如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从文面上看落在 s.85(1) 之外,尽管它通常会转而启动 ss.88 至 96 的类别权利机制。
该要约必须以通知形式作出。 s.85(2) 要求通知指明所要约的股份数目,以及该要约在 未获接纳时视为被拒绝的时限。s.85(3) 接着让董事以对公司最有利的方式处置未获接纳的 股份。
这是实务上最常被跳过的一步。创办人若向新投资者发行与现有普通股同等排序的股份, 必须先向现有持有人发出要约,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批准该次发行的成员决议已把 它排除。
配发之后的呈报
三项义务,全都是 14 天,全都各自独立。
1. 成员登记册——s.77(1)。 公司须在自配发之日起 14 天内,把该次配发登记于 s.50 所指的成员登记册。依 s.77(2) 罚款最高 RM50,000,另加每日 RM500。
2. 股份配发申报表——s.78(1)。 须在自配发起 14 天内提交注册官。s.78(2) 要求其载入截至配发之日的资本陈述,并述明:
- (a) 该次配发所含股份的数目与金额
- (b) 每股已缴付、视为已缴付,或到期应缴付的款额
- (c) 凡资本分为不同类别,其类别
- (d) 每一名承配人的全名与地址,以及所配发的数目与类别
s.78(3) 免除落入 s.68(7) 范围的公众公司在向超过 500 人配发股份时的 (d) 项要求。
3. 通报登记册的变更——s.51(1)。 在变更起 14 天内。罚款最高 RM20,000, 另加每日 RM500。
非现金对价
凡股份依书面合约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缴足而配发,s.78(4) 要求把该合约或 其经核证副本随申报表一并提交。依 s.78(5),若提交的是经核证副本,则须应注册官 要求出示已妥为盖印的合约正本。
凡该次配发并非依书面合约作出——口头合约、依公司章程作出的配发、为清偿不以现金支付 的已宣派股息而发行的股份,或储备金资本化——s.78(6) 要求改为随申报表提交一份按 注册官所定详情作出的陈述书。
s.78(5) 里那个盖印的提法很要紧。一份非现金认购协议跟其他任何文书一样是文书,而 Stamp Act 1949 的时钟在它身上独立地跑。
相关的资本变动
变更股本是另一项权力。s.84(1) 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未有另行规定时,通过决议合并与 分拆股份、把已缴足股份转换为股额并转换回来,或细分其股份。s.84(2) 要求在 14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变更通知。
凡该次发行使公司越过某项控制权门槛,实益拥有权的时钟也会跑起来——依 s.60C(4) 在收到资料起 14 天内记入内部登记册,接着依 s.60B(3) 与 (4) 在该次记入起 14 天内 透过 e-BOS 提交。
常见错误
先配发,之后再补文件。 s.75(1) 要求事先批准。s.75(4) 使该次发行无效, 而且并无追认的条文。
以为供股需要一份新的批准。 不需要,只要它真正按比例——s.75(2)(a)。
忘了把批准本身提交上去。 s.76(2),14 天,而且带着本分节中最大的罚则: RM500,000 另加每日 RM1,000。
依赖一份已经过期的批准。 对没有常年股东大会的 Sdn Bhd 而言,该批准依 s.76(3)(b) 在 12 个月时死去。
跳过 s.85 的要约。 凡新股同等排序而公司章程未有规定,就必须先以通知向现有 持有人发出要约,并指明数目与期限。
为 s.75(2)(d) 的例外只用一份报章。 s.75(3)(b) 要求一份马来文报章与一份英文 报章,再加上向每一名成员个别发出的通知。
把股份配发申报表当成把登记册也一并涵盖了。 s.77、s.78 与 s.51 是三项义务。 提交申报表并不会在你自己的登记册里记下任何东西。
非现金发行时忘了那份合约。 s.78(4) 要求它随申报表一并提交,而 s.78(5) 可能 会要你出示已盖印的正本。
下一步
在钱动之前,确认三件事:存在一份有效且未届满的 s.75 批准、它已依 s.76(2) 提交, 以及 s.85 已获遵守或公司章程已把它排除。配发之后的一切都是日历上的工夫。
至于镜像的那一笔交易——现有成员出售——见 share-transfer。登记册必须载明什么,
见 register-of-members。要把资本从公司里取回,见 capital-reduction。
在马来西亚,股份配发必须经股东批准吗?
是的,除非有例外适用。Companies Act 2016 s.75(1) 禁止董事行使任何权力去配发股份、授予认购权、把证券转换为股份,或依某项协议或期权作出配发,除非已事先取得公司以决议作出的批准。s.75(2) 的例外包括:按持股比例向现有成员发出的要约、按持股比例的红股发行、向公司发起人作出而该发起人已同意接受的配发,以及作为收购对价而发行的股份且已在至少 14 天前通知成员。
未经批准就配发股份会怎样?
该次发行无效。s.75(4) 规定,违反本条而作出的任何股份发行均属无效,而就该等股份所付的对价可据此追回。s.75(5) 使明知而违反、准许或未能防止该违反的董事,须就损失、损害或费用赔偿公司「与」获发股份的人。s.75(6) 禁止在发行之日起三年后提起诉讼。
成员的配发批准有效多久?
依 s.76(3),凡公司须举行常年股东大会,该批准于作出批准后下一次常年股东大会结束时,或于该次常年股东大会须举行的期间届满时——以较早者为准——届满。凡公司无须举行常年股东大会,则于作出批准后不超过 12 个月届满。s.76(4) 允许随时以决议撤销或更改。
现有股东对新股有优先权吗?
默认上有。s.85(1) 规定,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在表决权或分派权上与现有股份同等排序,该等股份须先按可维持现有持有人相对表决权与分派权的方式,向他们发出要约。但该条以「在受公司章程规限的前提下」开头,因此公司章程可修改或排除该项权利。
配发之后必须向 SSM 提交什么?
依 s.78(1),须在 14 天内提交股份配发申报表,内含资本陈述与 s.78(2) 所列的详情——股份的数目与金额、已缴付或应缴付的款额、类别,以及每一名承配人的全名与地址连同所配发的数目与类别。凡股份是依书面合约以非现金对价配发,s.78(4) 要求把该合约或其经核证副本随申报表一并提交。
股份配发申报表跟通报成员登记册的变更是同一回事吗?
不是。它们是分开的义务。s.77(1) 要求在配发起 14 天内把该次配发登记于成员登记册。s.78(1) 要求在配发起 14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股份配发申报表。s.51(1) 另行要求在变更起 14 天内通报登记册的变更。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Whether SSM treats the s.78 return of allotment as also discharging the s.51 notification duty where the only register change is the allotment — no practice directive addressing the overlap was located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75–78, 84, 85 — SSM
- SSM FAQ Part I — Sections 50 and 51, updated 31 December 2024 — SSM
-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Revised 1 October 2024) — Late Lodgement Penalties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