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n Bhd 跑的是三条不同的时钟,不是一条。以周年日为准:常年申报表,依 s.68(1) 须在注册成立周年日起 30 天内提交。以财政年结日为准:依 s.258(1)(a) 在财政年结日起六个月内传阅财务报表,再依 s.259(1)(a) 在传阅起 30 天内提交。以事件为准:公司详情的多数变更为 14 天的通报时钟,抵押与填补悬空的秘书职位则为 30 天。
- 常年申报表跑的是注册成立周年日——绝不是历年,也不是财政年
- 财务报表先跑财政年结日,再跑传阅日——两条接力的时钟
- 向 SSM 作出的多数变更通报是 14 天:董事、秘书、成员、注册办事处、股份配发
- 30 天是抵押的登记期限;未登记的抵押对清盘人无效
- 保存时钟是分开的:会计记录、决议与会议记录均为 7 年
- 休眠公司照样欠常年申报表,也照样要提交财务报表
适用对象: 任何马来西亚 Sdn Bhd 的董事与公司秘书,包括休眠公司。
本页内容
马来西亚公司逾期呈报的原因,很少是疏忽。而是这些义务跑的是三条互不相干的时钟, 却没有任何一份 SSM 文件把它们列在一起。
时钟一:注册成立周年日
只有一项义务跑这条时钟,而它正是最常被算错时间的一项。
常年申报表须在注册成立日期的周年日起 30 天内提交——s.68(1)。不是历年结束。 不是财政年结日。3 月 14 日注册成立的公司,每年在 4 月 13 日之前提交。
有一项除外规定:s.68(2) 使这项要求在公司注册成立的那个历年内不适用。你的第一份 常年申报表在第一个周年日到期,不是在第一年内。
连续三年或以上错过,s.68(8) 便让注册官依 s.549 把公司除名。
时钟二:财政年结日
两项义务,而且它们是接力跑的,不是并行。
- 在财政年结日起六个月内向成员传阅财务报表与报告——s.258(1)(a)。
- 自传阅之日起 30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s.259(1)(a)。
提交的时钟不是从年结日开始跑。它从你传阅时开始跑。因此提早传阅,也会把提交期限 往前拉。日期推演见 传阅与提交财务报表。
两条期限都可依 s.259(2) 延长,但申请必须在该期间届满前提出,而 Practice Note 3/2018 要求私人公司至少在最后一天之前七天提出申请。见 申请延长时限。
时钟三:年内发生的事件
这些没有固定日期。它们在事情发生时开始跑,而其中几乎全部都是 14 天。
| 事件 | 期限 | 条文 |
|---|---|---|
| 董事、经理或秘书获委任、卸任,或详情变更 | 14 天 | s.58(1) |
| 成员登记册的变更 | 14 天 | s.51(1) |
| 注册办事处地址的变更 | 14 天 | s.46(3) |
| 记录存放地址的变更 | 14 天 | s.47(3) |
| 配发股份——股份配发申报表 | 14 天 | s.78(1) |
| 就公司财产设立抵押 | 30 天 | s.352(1) |
| 公司秘书职位悬空 | 30 天 | s.240 |
| 股票,应股东申请 | 60 天 | s.98(1) |
抵押那条期限,是罚款以外还长着牙齿的一条。依 s.352(2),未登记的抵押对清盘人与 任何债权人无效,而依 s.352(3),受担保的款项即时到期应付。错过那条期限,代价不是 一笔费用——代价是那份担保。
保存时钟
不是呈报期限,但同样是有日期的义务。
- 会计及其他记录:分录须在交易完成起 60 天内作出(s.245(2));相关交易或运作 完成后保存 七年(s.245(3))。
- 成员决议、成员大会会议记录与独任成员决定:自决议、会议或决定之日起保存至少 七年(s.341(2))。
公众公司再加第四条时钟
公众公司必须在财政年结日起六个月内举行常年股东大会,且距上一次常年股东大会不超过 15 个月——s.340(2)。依 s.258(1)(b),传阅须在常年股东大会前至少 21 天;依 s.259(1)(b),提交须在常年股东大会后 30 天内。延期的提前量是举行常年股东大会 最后一天之前 30 天,不是七天。
Companies Act 2016 并不要求私人公司举行常年股东大会。若你的公司章程规定要开, 那是合约义务,不是法定义务。
在别处收录什么
实益拥有权。 Division 8A 由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Act A1701)加入, 其义务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全面适用:公司须依 s.60C(4) 自收到资料起 14 天内把变动 记入其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再依 s.60B(3) 与 (4) 自该次记入起 14 天内透过 e-BOS 提交。 它们各自跑自己的时钟,另见 透过 e-BOS 提交 BO 资料,不在本页重复。
转让文书 30 天的盖印期限也不在本页——它归 Stamp Act 1949 管,由 LHDN 而非 SSM 执行。
常见错误
- 从财政年结日起算常年申报表。 它跑的是注册成立周年日,而两者甚少重合。
- 在注册成立当年就提交常年申报表。 s.68(2) 说不必。
- 把财务报表的两条期限当成一条。 传阅与提交是接力的;第二条由第一条触发。
- 以为休眠公司获豁免。 并没有——常年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的提交都照样适用。
- 让 14 天的变更通报慢慢飘走。 那是最安静的违规,也最容易累积,而 s.58(4) 带着最高 RM50,000 另加每日 RM500。
- 在第 31 天登记抵押。 罚款是这堆问题里最轻的一项。
下一步
把日历锚在两个固定日期上——注册成立周年日与财政年结日——其余一律当作被动响应处理。 事件驱动的那些 14 天义务,最好的处理方式是把它们写进制造该事件的那份董事会决议里, 而不是事后另立一项待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stamping deadline for an instrument of transfer against the Stamp Act 1949 — it is administered by LHDN, not SSM, and is not verified on this page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updated tex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Practice Directive No. 1/2017 (Revised 1 October 2024) —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Practice Note No. 3/2018 — Clarification on Applica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 — SSM
- Part M — Annual Returns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SSM FAQ)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