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Companies Act 2016 s.206(1)(a),私人公司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以普通决议将其罢免,但须受其公司章程规限。然而 s.297(2)(a) 明文禁止该决议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必须召集并举行股东大会。公众公司则依 s.206(2) 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并须依 s.206(3) 发出特别通知,而该董事依 s.207 享有陈述的权利。
- 私人公司:依 s.206(1)(a) 以普通决议为之,须受公司章程规限
- s.297(2)(a) 禁止以书面决议罢免董事——股东大会是强制的
- 公众公司:依 s.206(2) 以普通决议为之,不论公司章程或与该董事的任何协议有何规定
- 公众公司的罢免决议依 s.206(3) 须发出特别通知
- s.207 赋予公众公司董事口头与书面陈述的权利;s.207(7) 让私人公司得在其公司章程中采纳这些权利
- 罢免依 s.208(1)(c) 使该职位悬空,并触发 14 天的 s.58 通报 SSM
- 凡公众公司董事代表某类别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s.206(4) 延后其罢免的生效
适用对象: 寻求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的马来西亚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秘书,以及面临被罢免的董事。
本页内容
大股东手上有票。秘书草拟了一份罢免该董事的书面决议,传阅出去,收齐签名, 然后把变更呈报 SSM。看起来干净利落,看起来很快,而在 Act 的文面上它是有瑕疵的。
Companies Act 2016 s.297(2)(a) 述明,依 s.206 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的决议, 不得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 这是 Act 从书面决议制度中划出来的仅有两项决议之一—— 另一项在 s.297(2)(b),是依 s.276 罢免审计师。
必须召开股东大会。Act 之内没有变通办法。
s.206 允许什么?
s.206(1) 按公司类型划线:
- (a) 私人公司——在受公司章程规限的前提下,董事可在其任期届满前以普通决议 被罢免;
- (b) 公众公司——罢免依本条为之,而 s.206(2) 规定,不论公司章程或公司与该 董事之间任何协议有何规定,公司均可在会议上以普通决议在其任期届满前罢免该董事。
这种不对称是刻意的。在私人公司,公司章程可以限定这项权力。在公众公司则不能—— 法定权力压过公司章程,也压过与该董事的任何合约。
s.206(3) 要求就依本条罢免董事、或在同一会议上委任他人接替其职位的决议,发出 特别通知。
随后还有两项公众公司的规定。依 s.206(4),凡董事是为代表某一特定类别股东或 债权证持有人的利益而获委任,罢免他的决议须待其继任人获委任后方始生效。而依 s.206(5),接替被罢免者而获委任的董事,就轮值退任而言,被视为在被罢免董事最后 一次获委任之日成为董事。
该董事有什么权利?
s.207 是为公众公司而写的。收到特别通知后,公司须立即把副本送交该董事—— s.207(1)。他有权就该决议作出合理长度的口头或书面陈述——s.207(2)。若他作出书面 陈述并要求通知成员,公司须在该决议的通知中述明此事,并把陈述的副本送交每一名 收到会议通知的成员——s.207(3)。
若陈述送达太迟,或公司失责,s.207(4) 让该董事可要求把陈述在会议上宣读, 且不影响他口头陈述的权利。s.207(5) 允许法庭应公司或任何受屈者的申请,在这些权利 被滥用时免除公司的上述义务,而 s.207(6) 允许法庭命令该董事支付公司在该项申请上的 讼费。
s.207(7) 是私人公司纠纷中要查的条文: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得把这些权利赋予 其董事。它们并非自动存在——但凡公司章程已采纳它们,忽视它们就是罢免程序上的瑕疵。
表决之后会怎样?
罢免依 s.208(1)(c) 使该职位悬空。那会触发:
- 依 s.58(1)(c) 在十四天内通报 SSM,依 s.58(4) 罚款最高 RM50,000 另加每日 RM500;以及
- 依 s.57(4) 在十四天内更新公司自己的董事登记册。
会议之前查 s.196,不是会议之后。若罢免会使董事会人数低于私人公司的一名或公众公司 的两名,或低于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的董事人数,就在同一场会议上委任接替人选—— s.206(3) 设想的正是这件事。
常见错误
使用书面决议。 为 s.297(2)(a) 所禁止。这正是本页存在要更正的错误,而它出现在 很大一部分已出版的马来西亚指引中。
以为公司章程无关紧要。 对私人公司而言,s.206(1)(a) 明文受其规限。公司章程 可能要求更高的多数决或额外的步骤。
跳过特别通知。 s.206(3) 要求它,而在公众公司里,它启动 s.207 的陈述机制。
罢免了最后一名合资格董事。 s.206 中没有任何东西中止 s.196(1) 或 s.196(4)。 在同一场会议上委任接替人选。
把罢免当成一切索偿的终点。 丧失职位的补偿另受规管——见 s.227 与 s.230。
下一步
若离任是双方同意的,机制不同,也更简单——见 委任与辞任董事。离任时支付的任何 款项都必须过 董事袍金与补偿的批准这一关, 而通常促成罢免的那些底层义务,则载于 董事职责。
Sdn Bhd 的股东可以靠传阅一份书面决议来罢免董事吗?
不可以。Companies Act 2016 s.297(2)(a) 述明,依 s.206 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的决议,不得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该罢免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这是马来西亚有关罢免董事的指引中最常被说错的一点,而声称以书面决议作成的罢免,是可以被挑战的。
公司章程重要吗?
对私人公司而言,重要。s.206(1)(a) 使该罢免权受公司章程规限,因此公司章程可加设额外条件或另一套机制。对公众公司而言立场相反——s.206(2) 允许以普通决议罢免,不论公司章程或公司与该董事之间任何协议有何规定。
什么是特别通知,什么时候需要?
s.206(3) 要求就依该条罢免董事、或在同一会议上委任他人接替其职位的决议,发出特别通知。它适用于该条下的罢免,而 s.207 中相关的陈述权机制,则在公司收到该特别通知时启动。
被罢免的董事有权为自己辩护吗?
s.207 赋予公众公司的董事作出合理长度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的权利,并可要求公司把书面陈述传阅予成员,或在会议上宣读。s.207(7) 允许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赋予相同的权利,但并不自动赋予。
被罢免的董事可以就其服务合约被违反而起诉吗?
依 s.206 的罢免终结的是职位。它本身并不消灭源自另一份服务或雇佣合约的合约权利,而作为丧失职位补偿而支付予董事的款项,另受 s.227 与 s.230 规管。凡存在服务合约,罢免前应先寻求意见。
来源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