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是指对公司表决权股份拥有5%或以上权益的任何人士(2016年公司法令第136条)。此类人士必须以书面通知公司——上市公司须在3天内、其他公司须在5天内——而公司必须依据第144条,将每一份通知记入一份专门的大股东名册,此名册须存放于注册办事处并开放供查阅。
- 门槛为对表决权股份拥有5%的权益,无论直接或间接(第136条)。
- 大股东在成为大股东、其权益发生变动、或不再是大股东时,必须在3天内(上市公司)或5天内(其他公众公司)通知公司(第137至139条)。
- 公司须依据第144条另行备存一份名册,存放于注册办事处,成员可免费查阅,其他人每次查阅收费不超过10令吉(或公司要求的更低金额)。
- 本分节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公众公司整体——不适用于一般私人公司(第134条)。
- 未通知者可被处以最高100万令吉罚款,持续犯罪者另每日最高1,000令吉(第137条)。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董事与投资者,以及任何即将取得该等公司5%表决权股份的人士。
本页内容
一旦跨过公众公司表决权股份的5%门槛,你就不再是匿名投资者:法律现在要把你的名字列入一份特别名册——而且计时开始,以天计,而非以周计。
谁是”大股东”?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136条,当一个人对一股或多股表决权股份拥有权益,且该股数不少于百分之五的公司全部表决权股份时,此人便拥有大股东持股。当股本分为若干类别时,同样的5%测试适用于单一类别。持有此等持股的人即为该公司的大股东。
此测试取决于权益,而不仅仅是股票凭证上的名字。因此,一个人可以通过以他人名义登记的股份而成为大股东——这也正是为何通知必须载明登记持有人及该权益的具体情形(第137条)。
大股东必须做什么?
义务落在股东身上,而非公司。三种情形会触发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 情形 | 条文 | 截止期限(上市) | 截止期限(其他) |
|---|---|---|---|
| 成为大股东 | 137 | 3天 | 5天 |
| 所持权益发生变动 | 138 | 3天 | 5天 |
| 不再是大股东 | 139 | 3天 | 5天 |
“上市”指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其他”涵盖未挂牌的公众公司。通知必须载明股东的姓名、国籍、地址及股份的完整详情(第137条)。就上市公司而言,还必须在发出通知的同一天将副本送达注册官(SSM)(第141条)。错过其中任何截止期限均属犯罪,可处以最高100万令吉罚款,并就定罪后持续的每一天另处最高1,000令吉(第137条)。
这份名册是什么,它与股东名册有何不同?
第144条要求公司备存一份名册,并将发出第137条通知的每一个人的姓名——按字母顺序——连同通知中的信息立即记入名册,同时记录任何依据第138或139条的更新。名册须存放于注册办事处,成员可免费查阅,任何其他人则须缴付每次不超过10令吉的费用(法令将10令吉定为上限,“或公司要求的更低金额”)。注册官可要求在14天内提供名册副本。
切勿将其与股东名册混淆。依据第50条,那份名册存在于每一家公司——包括私人公司——列出所有成员及其持股。大股东名册的范围更窄,目的也不同:
- 它仅存在于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第134条),而非一般私人公司。
- 它记录的是5%及以上的权益,包括间接权益——而不仅仅是登记的所有权。
- 它由股东通知填充,而非由公司自身的股份转让填充。
若有人违约会怎样?
除罚款外,第145条允许法庭——应注册官的申请——冻结违约者的股份:限制其出售、暂停表决权、递延股息,甚至下令出售股份。法庭可就诚实的疏忽或错误予以宽免(限制表决权的命令除外),但这些权力范围很广。
接下来该做什么
在设立名册之前,先确认你的公司是否落入第134条的范围——大多数私人公司并不需要设立。若需要,请确认你的注册办事处备有一份最新的第144条名册,且你的查阅流程已有书面记录(成员免费;其他人最高10令吉)。即将接近5%的投资者应预先草拟第137条通知,因为上市公司3天的窗口留下的余地极小。请始终对照SSM网站上的2016年公司法令最新文本核对上述期限与数字,并就间接权益的问题寻求专业意见。
在马来西亚,持股多少比例才算是大股东?
对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拥有不少于5%的权益,或在股本分为若干类别时,对某一类表决权股份拥有5%的权益(2016年公司法令第136条)。
必须在多久内通知公司?
在成为大股东、其权益发生变动、或不再是大股东之后,若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须在3天内;其他情况则须在5天内(第137、138及139条)。
私人公司需要备存大股东名册吗?
不需要。本分节适用于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股份未挂牌的公众公司,以及部长宣布的机构(第134条)。一般私人公司不在此列,不过每家公司仍须依据第50条备存股东名册。
不披露大股东持股会有什么处罚?
此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0万令吉的罚款,并就定罪后该犯罪持续的每一天另处以最高1,000令吉的罚款(第137条,第138及139条设有相应的犯罪条文)。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se figures against the current in-force text of the Companies Act 2016 at the date of use (check for any amendments after the 1.8.2022 reprint).
- The RM10 inspection fee under section 144(2) is a statutory maximum ('or such lesser sum as the company requires'); confirm the company's own fee, which may be lower.
- The notification penalty is attributed to 'sections 137–139' as shorthand; each of sections 137, 138 and 139 carries its own subsection (5) offence provision (fine only, no imprisonment). Confirm this phrasing is acceptable for the intended audience.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Subdivision 7 — Substantial Shareholdings (sections 134–145) —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SSM)
- Notice of Interest of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prescribed form, sections 137, 138 & 141) —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